1. 請問:外資企業提取「三金」後還需要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外資企業依回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答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這與內資企業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的「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一般為凈利潤的10%,而當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金額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描述一致,兩者幾乎相同。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是提取三項基金,那就不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反之亦然。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也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法律效力。
2. 累積盈餘就是事業基金嗎
這是個財務條目,是一種公積金,不是基金。國家規定公司賺了錢,要把10%拿出來放在內賬上(不會一直容拿,到公司注冊資金50%就可以了)。這是《公司法》裡面的規定,這些錢可以用來彌補公司虧損(填坑),或者轉增資本(就是送股)!說得有點簡單,不很專業,但大概意思是這樣的。希望能幫到你。
3. 企業發展基金屬於盈餘公積中的哪一項
應該是補充流動資本,
以前 看過書但是忘了是什麼資料了。
但是從分回析的角度上來看企業發展基金答是 為了企業的發展所用的。這部分錢是不能隨便用的。首先公益金也是企業的盈餘所能用的錢。這一部分錢不會太大影響到企業的發展也不會對企業的未來發展造成不了決定的作用。但是企業發展基金不一樣它對企業如果發展怎麼發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是企業的新鮮血液。
再說任意盈餘公積,企業的發展基金的使用一定是有規劃有目的的(有組織有紀律的)。很顯然不可能是任意使用的,也就說明不是任意盈餘公積。最後說補充流動資本,也就是在企業正常發展的情況下是不流動的資本,從近期看它是不流動的資本(至於什麼是資本以及什麼是流動資本自己差資料吧)。從長遠看它是流動資本這里舉一個例子,比如這個企業的發展基金用於職員的再培養。所以企業發展基金屬於補充流動的資本,不是那種正常天天賺錢用的資本。
所以綜合以上的說法 企業發展基金補充流動資本
4. 政府會計,專用基金購買固定資產:借:專用基金,貸:累計盈餘。什麼意思,為什麼累計盈餘還增加了
我剛學了來這一部分,理解自得也不透徹,或許能作為一個參考。
「累計盈餘」可理解成核算的是「凈資產變動額」,使用專用基金購置固定資產,專用基金會減少,但不影響凈資產,因為,專用基金是之前提取或設置的,在提取或設置時,已影響了凈資產。
當購置固定資產時,花專用基金里的錢,不再影響凈資產。
此時,固定資產增加了,會導致凈資產增加,因此,核算凈資產變動額的「累計盈餘」就要相應地增加。
5. 盈餘基金的概念
你說的應該是下面的其中一個:
成長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是指追求基金資產長期增值而投資於信用度較高、有長期成長前景的公司股票或長期盈餘的基金。
盈餘公積
盈餘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不同,盈餘公積是從凈利潤中取得的,而資本公積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來源,與企業的凈利潤無關。
盈餘公積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餘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於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現行制度規定,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餘公積又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盈餘公積。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業也可按照超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是公司制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企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企業自行決定提取。
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彌補虧損。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有三條:一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2)轉增資本。企業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在實際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餘公積數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盈餘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一種限制。提取盈餘公積本身就屬於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餘公積相對應的資金,一經提取形成盈餘公積後,在一般的情況下不得用於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盈餘公積的用途,並不是指其實際佔用形態,提取盈餘公積也並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無論是用於彌補虧損,還是用於轉增資本,只不過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如企業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實際是減少盈餘公積留存的數額,以此抵補未彌補虧損的數額,並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企業以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也只是減少盈餘公積結存的數額,同時增加企業股本的數額,並不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至於企業盈餘公積的結存數,實際上只表現為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一個組成部分,表明企業資金的一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產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
6.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的會計分錄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版
貸:盈餘公積——法權定盈餘公積
計提法定盈餘公積的標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這里沒有考慮公司需要彌補虧損的情況。若公司持續盈利無虧損,法定盈餘公積金可按所得稅稅後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
(6)公司盈餘基金擴展閱讀
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
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在於各自提取的依據不同。
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
任意盈餘公積的提取則由企業自行決定。
公司法
《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的提取與否及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和盈餘情況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7. 請教陳版主,關於外商獨資企業提取盈餘公積的疑惑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統稱為「三項基金」)的若干問題: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計提盈餘公積金,還是繼續按照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提三項基金?如果繼續提取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確定?在提取職工獎福基金時需關注什麼問題?
2.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三項基金的,應當在何時進行提取三項基金的會計處理?
3.外商投資企業的控股股東在編制合並報表時,對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的職工獎福基金如何列報?
4.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能否提出審計調整建議?
解答:
1.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計提三項基金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處理新《公司法》與原先的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之間的關系的問題。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利潤分配中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計提的相關規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3)《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6年先後發布了「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和「關於實施《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號)兩個文件。
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還是按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提取三項基金,主要取決於其公司章程中對利潤分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也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在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時,不能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提取三項基金而不是盈餘公積的,則說明在利潤分配方面,該企業執行的是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應確保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三項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規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在符合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沒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為零)。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則應關注《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中的下述規定:「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這是因為在新企業會計准則下,如果沒有明確的使用和支付計劃,則不存在會計上的「現時義務」,將導致所計提的職工獎福基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層關注該項規定,在董事會作出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決議的同時,由企業內有權的部門確定其使用計劃,且該計劃應當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和足夠具體的細節。
2.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應當在「盈餘公積」科目核算;職工獎福基金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項基金的提取均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並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事項列示。
外商投資企業對於所計提的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進行會計處理的時點,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因而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確定之後,可以直接計算出應提取的金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在此方面沒有自由裁量權)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2)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需要由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通過決議才能確定提取金額的,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相關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計提的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
(1)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公司法》規定計提盈餘公積的,則對於按凈利潤10%計提的法定盈餘公積,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對於任意盈餘公積,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
(2)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計提三項基金的,則通常情況下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
3.作為子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如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其控股股東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下編制的合並利潤表所示的合並凈利潤仍應等於「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本期損益」之和,即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職工獎福基金之前的稅後利潤先按股權比例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再分別由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從各自分得的利潤中提取出一部分作為職工獎福基金,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反映(列示於「利潤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別減少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權益。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的提取,更多地是一個法律、財務范疇的問題,而不是會計處理問題。對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會計處理必須以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相關決議為依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的關於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不能提出賬務調整建議,但可以作為一項管理建議,提請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權力機構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考慮該問題可能產生的影響,確保利潤分配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考慮該事項對被審計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以及對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的影響。
8. 從利潤分配中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的比例是多少
除了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都的比例都是企業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發展需要經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自行決定
1、法定盈餘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2、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有企業自行確定沒有法定標准。
3、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才有的,計提依據是董事會的年度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9. 企業發展基金與盈餘公積有什麼關系,企業發展基金屬於基金么
盈餘公積是法律上規定企業必須從凈利潤中扣除,用來保證企業存續的賬戶,不允許分配利潤,
你說的企業發展基金是企業自行設立的一個賬戶,
按你說的來看,他應該不屬於投資的基金。
10. 基金盈餘的概念是什麼
成長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是指追求基金資產長期增值而投資於信用度較高、有長期成長前景的公司股票或長期盈餘的基金。
盈餘公積
盈餘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不同,盈餘公積是從凈利潤中取得的,而資本公積的形成有其特定的來源,與企業的凈利潤無關。
盈餘公積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餘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於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現行制度規定,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餘公積又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盈餘公積。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業也可按照超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是公司制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企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企業自行決定提取。
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彌補虧損。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有三條:一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2)轉增資本。企業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在實際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餘公積數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盈餘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一種限制。提取盈餘公積本身就屬於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餘公積相對應的資金,一經提取形成盈餘公積後,在一般的情況下不得用於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盈餘公積的用途,並不是指其實際佔用形態,提取盈餘公積也並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無論是用於彌補虧損,還是用於轉增資本,只不過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如企業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實際是減少盈餘公積留存的數額,以此抵補未彌補虧損的數額,並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企業以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也只是減少盈餘公積結存的數額,同時增加企業股本的數額,並不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至於企業盈餘公積的結存數,實際上只表現為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一個組成部分,表明企業資金的一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產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