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李可染愛國奉獻精神,弘揚東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學術思想和藝術遺產;開展各項學術活動,加強國內外文化交流,推動當代美術運動,促進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
(一)境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二)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三) 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文化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王四營觀音堂文化大道2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 弘揚民族文化,促進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為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二) 進行李可染藝術創作和著作的研究、宣傳、介紹、出版、展覽及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 組織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學術研究等活動;
(四) 獎勵資助美術家、美術理論家的創作、研究活動,建立李可染藝術獎;
(五) 開辦李可染藝術學校、研修班等。
(六) 建立或協助有關部門建立李可染紀念館、李可染美術館。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國內知名的賢達;
(二)國內著名的畫家和理論家;
(三)國內著名的企業家。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
(二)對基金會重大議案表決;
(三)提出議案。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二)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三)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四)投資經辦企業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各種學術活動,與國內外藝術團體進行廣泛交流,以推動民族文化發展;
(二)用於李可染創作活動資料的徵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展覽、媒體宣傳及對外交流活動;
(三)資助國內優秀美術家、美術理論家的考察、展覽、出版、研修訪問活動;
(四)辦學;
(五)資助和支持海內外與基金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六)建立與李可染相關的資料庫、紀念館、美術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如何記成前人的藝術遺產
大師遠去,藝術遺產如何保管
——李可染遺產糾紛案引出的思考
作者:丁一鶴 發布時間:2009-06-13 11: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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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北京畫院美術館展出李可染作品的海報。「實者慧」是李可染的一幅書法作品和一枚篆刻印章的印文,李可染曾解釋為:「天下學問惟誠實而勤奮者得之,機巧人難矣。」
李可染先生暮年照片
李可染先生的畫作《忽聞蟋蟀鳴》,齊白石題字
李可染先生藝術遺產中的代表作之一《萬山紅遍叢林盡染》
今年6月13日是我國第四個「文化遺產日」,而就在一個月前,李可染藝術遺產案剛剛塵埃落定,由此引起了人們對藝術大師身後遺產保管問題的關注。
李可染先生於20年前猝然辭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但他留下的藝術遺產卻導致了家庭內部持續兩年的訴訟。李可染夫人鄒佩珠早在2005年就與北京畫院協商籌劃李可染作品捐贈以及展覽事宜,然而中途由於李可染遺產糾紛案耽擱了捐贈活動,直到2009年5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第二天,89歲的鄒佩珠就將李可染先生的中國畫作品108件、書法作品122件、速寫9冊、水彩畫13件捐贈給了正在籌建中的北京畫院美術館李可染藝術館。
李可染藝術遺產糾紛案並不是個案,在此之前,著名畫家王式廓、陳逸飛的後人都陷入曠日持久的遺產糾紛之中,而這就意味著藝術大師的作品將被遺產繼承者「瓜分」,必然造成大師作品的支離破碎。藝術大師身後的藝術遺產到底該如何保管,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
很多藝術遺產的矛盾和爭端,首先可以從藝術家本人那裡得到有效控制,生前訂立遺囑就是一個正確的選擇,但很多藝術家都覺得立遺囑「不吉利」,而且傷及家庭和睦。這是一個需要釐清的誤區。
其次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收藏管理機制,如黃賓虹在生前就將大量作品捐贈給國立博物館。後代子女在繼承藝術品遺產時的做法無非兩種:一是由家族共同繼承並組建基金會,二是由家人捐贈建設藝術家個人紀念館。但這兩種途徑都有一定的局限:家族管理難以保證保管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且家人想法難以統一,一旦出現分歧就容易鬧上法庭;而建設紀念館,則要面對蓋館容易養館難等資金困難。
從藝術發展的角度來說,對於大師級藝術家,在其去世時就應該由其家屬子女、藝術界專業人士和政府機構三方力量組成對其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專門機構,對遺產進行共同保護。如果藝術家的遺產保護能上升到立法層面,將是一條正確出路。
事件回放
誰動了李可染的遺作
李可染先生1907年3月出生於江蘇徐州的一個平民家庭,先後入上海美專師范科、杭州西湖國立藝專研究生班,深受潘天壽、林風眠影響,後經徐悲鴻介紹師從齊白石,白石老人稱其為「不愧乾嘉間以後繼起高手」。
在李可染取得巨大藝術成就的同時,也贏得了兩位同樣具有很高藝術天賦的女性的愛情,兩位夫人先後為他生下了7個子女。
李可染與第一任妻子蘇娥於1931年結婚。1938年8月,蘇娥死於傷寒症,年僅29歲。蘇娥為李可染生下1個女兒3個兒子:李玉琴、李玉雙、李秀彬、蘇玉虎,由其父蘇少卿撫養長大。
李可染的第二任妻子鄒佩珠是李可染妹妹李畹的同學加好友。1944年1月,鄒佩珠在重慶嫁給李可染。婚後,鄒佩珠為李可染生下了2個兒子1個女兒:李小可、李庚、李珠。
新中國成立後,李可染任中央美院教授、中國美協副主席、中國畫研究院院長,鄒佩珠也擔任中央美院教授。這個時期,李可染的藝術創作進入高峰期,先後創作了大量的傳世名作。
1989年12月5日,李可染猝然辭世,留下大量的繪畫精品和藏品,但沒有留下遺言,更沒有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引發了日後他的至愛親人間的一場長達兩年的遺產官司。
1991年2月21日,李可染的遺孀鄒佩珠及2個子女(李庚當時在日本,表示放棄繼承權),和蘇娥所生的4個子女坐到了一起,討論李可染的遺產處理問題。
這次家庭會議由鄒佩珠主持,就李可染藝術的發揚及遺產繼承問題進行商討,並形成《一九九一年春節家庭主要成員會議紀要》,主要內容有:為了弘揚李可染的藝術,完成其遺願,大家同意將遺作中的精品和代表作集中保管,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富,以備將來提供給紀念館、出畫冊、巡迴展覽、復制宣傳等使用;將於適當的時機(大約10年左右)奉獻給國家;在遺作中劃出一部分作品給「藝術基金會」和「家庭基金會」使用。
1991年11月13日,李可染的繼承人共同簽署了《李可染遺產繼承問題協議書》,約定:以李可染藝術發揚光大為前提,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享有繼承權;李可染的主要遺產是繪畫和書法作品,要進行清點;集中有代表性的作品由鄒佩珠統一保管5年;擬成立「李可染藝術基金會」和「家庭基金會」;給子女每人有代表性的繪畫作品兩張,一般的四張,書法作品二至三張。
在簽訂協議的同時,各子女分得李可染遺留的部分作品。據鄒佩珠的回憶,李玉琴、李玉雙、蘇玉虎、李小可、李珠分別分得16幅繪畫作品,李秀彬分得17幅繪畫作品,李庚分得4幅繪畫作品。
除去子女們已經分掉的作品,李可染還有多少藝術遺產呢?按照原告李玉琴在起訴書中所稱:1989年末,雙方一起對父親的部分作品進行了清點,共500餘幅,而1992年再次清點時約有400多幅,當時鄒佩珠還從畫室里拿出了李可染創作的10幅超大型山水畫作,讓各當事人開眼界。而按照鄒佩珠的說法,李可染的繪畫作品僅存317幅,這還包括已經分給子女的那部分。
在此後的歲月里,蘇娥所生4個子女發現「鄒佩珠及弟弟李小可根本不徵得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家父的作品,經常被拍賣或贈送。李可染基金會存在賬目不清、暗箱操作的種種問題」。
與此同時,李可染作品在新世紀以來的拍賣價格達到了令人驚嘆的高價:2004年《井岡山》以1100萬元成交;2006年《灕江天下景》以1350萬元成交;而到了2008年,李可染的代表作《萬山紅遍叢林盡染》則拍出4000多萬元的天價。
於是,在2005年和2006年,蘇娥所生4個子女多次向鄒佩珠提出析產要求,但這會使李可染的作品無法保持完整性,遭到鄒佩珠的拒絕。
李可染到底畫了多少畫
2007年4月,李可染的子女們坐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李玉琴、李玉雙、蘇玉虎作為原告,提出分割李可染遺留繪畫作品881幅、書法作品463幅、收藏作品139幅、水彩作品25張、印章189枚、素描18冊978幅。而李秀彬要求將未入冊的10幅超大型山水畫作,作為遺產進行析產繼承。
在法庭上,被告鄒佩珠主張李可染遺留中國畫繪畫作品317幅(其中已由子女分得101幅)、書法作品312幅、印章180枚、水彩作品25幅、收藏作品91幅、素描共9冊973幅。
除了由子女分掉的101幅繪畫作品,2007年2月12日,鄒佩珠與北京市文化局簽訂《託管協議》,約定將李可染的部分作品交由北京市文化局託管。在法庭上,鄒佩珠稱託管物品的唯一用途是待李可染美術館建成後由美術館收藏,並主張託管的作品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所析出的歸其個人所有的那部分。
除了子女分掉的101幅繪畫,鄒佩珠託管的108幅繪畫,還有就是更引起雙方爭議的一部分作品,包括為籌集李可染藝術基金會基金,為李可染辦喪事等各種活動,共處分了31幅作品。
雙方的主要分歧在於李可染的藝術遺產中到底有多少作品。僅就繪畫作品而言,原告主張有881幅,而被告主張只有317幅,雙方對遺產的數量分歧較大。
對於鄒佩珠在法庭上提供的李可染的遺作清單,蘇娥所生子女顯然不認可。他們認為,李可染13歲學畫,82歲去世,根據他們的查證,應該在2000張到4000張之間。
鄒佩珠解釋說,李可染大部分的作品都是在建國之後創作的,而且,李可染作畫很慢,其口頭禪是「廢畫三千」。鄒佩珠還透露了李可染作品許多不為人知的去向:李可染是一個生活上需要別人認真呵護的人,他經常丟失作品,比如帶著很多的畫去美院給學生講課,講完課坐公共汽車回來之後就發現畫不見了。在畫界,自古以來就有作畫送人的傳統,李可染送什麼人、送多少幅畫、送什麼畫,她都是不知道的。建國以後,李可染遵照政府的指令,給國際友人或有關單位作畫,這些畫作所有權從一開始就不屬於李可染。
2008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依法確認李可染遺留繪畫作品308幅,其中各子女已經分得繪畫作品92幅,由鄒佩珠託管繪畫作品108幅、保管繪畫作品108幅。其他作品,法院核實為書法324幅,收藏91幅,水彩25幅,素描16冊973幅,印章175枚。
法院依法分割李可染遺留的繪畫作品共計308幅。首先,應當由鄒佩珠分得154幅,其中包括鄒佩珠託管的108幅繪畫作品。其餘的154幅繪畫,先刨除應由李庚繼承的9幅,剩餘的145幅繪畫,李可染前妻子女共分得73幅;鄒佩珠及子女共分得72幅。對於收藏、水彩、印章、素描、書法作品,法院也按照繼承法的原則進行了析產。其中,法院考慮到175枚印章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並且印章分散之後,可能會對李可染作品帶來不利影響,法院將175枚印章判歸鄒佩珠所有,但將鄒佩珠保管的190幅書法作品判歸李玉琴、李玉雙、李秀彬、蘇玉虎所有。
一審判決後,雙方都對判決不服,均提起上訴。2009月5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法院最終認定李可染繪畫作品為308幅。李可染先生的中國畫作品108件、書法作品122件、速描9冊、水彩畫13件歸遺孀鄒佩珠所有。
2009年6月1日,「實者慧——鄒佩珠、李小可、李珠、李庚捐贈李可染作品展」在北京畫院美術館開幕,展覽共展出李可染中國畫作品108件、水彩畫作品13件,涵蓋了李可染自20世紀40年代至80年代的精品,既有李可染早年創作的《天王送子圖》、《賣唱圖》等經典人物畫作品,也有奠定其山水畫巨匠地位的代表作品《雨中灕江》、《萬山紅遍叢林盡染》等。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