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要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
不好進行,規范化管理,資金不透明。
監控機制無法保證。所以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
⑵ 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算工作組怎麼樣
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算工作組,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算工作組更多信息和資訊。
⑶ 社保與農合的區別是什麼
新農合是國家給予農民的一項福利,只有農村戶口的人才可以參加,針對的人群是在家務農,沒有出來城鎮務工的農民,一年交一次錢管全年生病的報銷,第二年需要重新繳納費用。
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要求企業和在職員工都要繳納的一款保險,保險的內容有養老、生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方面,如果你暫時或永久不能參加工作的話,國家會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社保具有保障性、普遍性、互濟性、強制性、福利性。
社保和新農合的區別有哪些?
1、人群不同:新農合沒有強制性,屬於個人自願繳納,而社保是屬於國家強制性的,只要在職職工,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
2、項目不同:社保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而新農保只包含養老保險,因此社保面較廣,交的錢比新農合要高,領取養老金也是比較多的。
3、年齡不同:社保的養老金想要領取是有年齡限制的,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而新農合的話,只要男女年齡達到60周歲都可以領取。
4、繳費不同:新農合的費用沒有優惠需要參保人員全額繳納,而社保是公司和自己一起繳納的。
⑷ 1998年在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存款現該怎麼辦
當時若沒有申報債權,現在已經無法取款,這機構早已經清理結束關門了
⑸ 我是1996年存在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錢有四萬元,我本人未去取過現在要怎麼查這筆錢的去向是報警嗎
首先先找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人員,他們應該會有底單的,假如再找不到可以報案
⑹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否合法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徽標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農村合作基金會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有關部門要一如既往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堅持正確方向。要做到「四堅持」、「四防止」:即堅持互助性,防止辦成金融機構;堅持社區性,防止資金外流;堅持群眾性,防止走「官辦」道路;堅持民主性,防止變成領導幹部「小金庫」。
建立健全制度。
強化監督管理。
要通過上述工作,做到辦會方向正確,辦會質量提高。
⑺ 貼:農村合作基金會存款取不出來怎麼辦
這個已宣布撤消了,是以前政府為了集資而開設的,後來由於經營不善而關門。
⑻ 90年欠農村合作基金會1萬元現在如何還,還多少
欠債還錢,還是主動還清債務,也可以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
建議和基金會協商解決。
徵收利率至基金會倒閉為止。
如果你們沒有特別的約定,需按銀監會推出的國家《金融利率管理條例》的限額徵收利率至基金會倒閉為止,超額徵收部分的法律不於支持。因為你到期未還本息,違約在前,建議和基金會協商解決。俗話說:欠債還錢,還是主動還清債務,也可以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
⑼ 原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放貸未收回,判挪用公款罪合法嗎
委託律師,搜集證據,積極辯護,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