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公司型開放式基金
是這樣的,公司型基金一般是每年開放一次,進行的股本的回收或者版擴募。是股本的變更,不權是簡單的申購贖回。
由於是每年都可以打開一次,所以不能叫是封閉型,但這樣的開放型跟我們一般說的開放型是有區別的,所以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開放型。
由於存在這樣的不便,所以國內目前是沒有公司型基金的,公司型基金主要是在美國存在。美國人有良好的投資心態,所以願意長期持有,另外美國人尤其重視自己的權益,由於公司型基金的持有人不僅是持有人,還是實實在在的股東,所以權利得以更好地保障。
Ⅱ 私募直營店:公司制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區別是什麼
1、法抄律依據不同。公司型基金組建的依據是公司法,而契約型基金的組建依照基金契約,信託法是其設立的法律依據。
2、基金財產的法人資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而契約型基金沒有法人資格。
3、發行的憑證不同。公司型基金發行的是股票,契約型基金發行的是受益憑證(基金單位).
4、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表自己的意見,可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受益憑證後,即成為契約關系的當事人,即受益人,對資金的運用沒有發言權。
5、基金資產運用依據不同。公司型基金依據公司章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而契約型基金依據契約來運用基金資產。
6、融資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向銀行借款。而契約型基金一般不能向銀行借款。
7、基金運營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的股份公司一樣,除非依據公司法規定到了破產、清算階段,否則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約型基金則依據基金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滿,基金運營相應終止。
Ⅲ 基金公司分類有哪些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容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從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證券投資基金(一般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的產品。在與基金相關發行、管理、託管、注冊登記、銷售等環節中,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關的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登記注冊、部分銷售業務(直銷)。這里要著重說明的是,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也就是說,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在基金公司破產清算或追債的時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資者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於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Ⅳ 公司型基金反映的是什麼關系
公司型基金反映的是所有權關系。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設立,以發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資金而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形態,運用於證券投資,以股利形式對投資者進行分配的一種基金形式。
公司型基金分為自營式公司型基金和他營式公司型基金,他營式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對募集的資本集合體本身並不運營,
而是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Investment Advisers)運營和管理的基金形式,全世界絕大部分公司型基金是他營式基金,美國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即為典型;
自營式基金是指由基金公司本身對所募集的資本集合體進行經營管理,自營式基金得到了一些國家的許可,如1985年12月當時的歐共體通過了《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企業(UCITS)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政規章協調指令》,該指令為歐盟所沿襲其中規定投資公司可採用「自行管理」的方式。
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一種,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質上都是由投資者匯集的投資於證券的資本集合體,只不過這種資本集合體以公司的形式組織起來,
自營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組織基金的所有主要當事人,是一種完全組織化的資本集合體,他營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組織投資者(持有人),是一種半組織化的資本集合體。
(4)公司式基金擴展閱讀: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根本區別:
1.資金的性質不同。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起來的信託財產;公司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普通股票籌集的公司法人的資本。
2.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投資者是基金的委託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營運,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大。
3.基金的營運依據不同。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契約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投資公司章程營運基金。
Ⅳ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
公司型基來金的預備源理論進行論述,這些理論對認識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很有必要,再次對這些理論進行回顧:證券投資基金是資本集合體,資本集合體的運作形式可分為組織形式和法律關系運作形式,其組織形式有超強式、強式、弱式之分,法律關系運作形式都是信託或仿造信託形式構造,其中有強式或弱式之分,他營式公司型基金是強式組織和強式信託的產物,自營式公司型基金是強式組織和弱勢信託的產物。
所謂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質,是指如何認定基金當事人之間(主要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圍繞著基金財產所形成的權利義務的性質。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關系的運作形式。綜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信託,具體而言自營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弱勢信託、他營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強勢信託。
Ⅵ 公司型基金的發展路徑
公司型基金作為資本集合體,其發展的法律構造有兩個方面,一是組織形式,二是法律關系運作形式,由於公司型基金只能採取股份有限公司這一組織形式,因此只能在法律關系運作形式上選擇適當的路徑。就法律關系運作形式而言,有強式信託和弱式信託兩種路徑。
由於強式信託和弱式信託是根據對信託的構成要件堅守的程度不同的劃分,因此在研究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路徑前須對中國信託法的定義進行研究,中國的信託法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該法使用了委託一詞,沒有確切所有權轉移或處分這一構成要素,似乎是要建立一種弱式信託。但究其立法願意是為了體現「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特點,由於信託法對信託財產作出了嚴格的形式和實質規定,因此該法仍然是要在中國建立和強化強式信託。
在中國建立強式信託將體現中國的國情,有利於信託的健康快速發展。首先,中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決定了中國的信託先建立強式信託,中國的法律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大陸法系以德國為典型,重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因此注重信託要件的形式與實質的統一。其次通過建立強式信託加強對信託財產和信託責任的監督,可確保信託財產的規范有序的發展,重視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的形式與實質統一,意味著對基金的監管從重交易行為的監管轉變為重信託義務的監管上,這是符合國際基金監管規律的。因此對公司型基金宜先引進他營式基金,強化對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形式和實質規定,公司型基金仍然可以以「共同受託人」的模式構造,並將之建立在強式信託上。
Ⅶ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