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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18 00:52:26

Ⅰ 政府與風險投資基金應該怎樣結合

在一些風險投資較為發達的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主要有兩種發行方法:(大盤風雲變幻 哪些股票應該今天出局?)

一種是私募的公司風險投資基金。通常由風險投資公司發起,出資1%左右,稱為普通合夥人,其餘的99%吸收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出資,稱為有限合夥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一樣,只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的責權利,基本上是這樣規定的:一是以其人才全權負責基金的使用、經營和管理;二是每年從基金經營收入中提取相當於基金總額2%左右的管理費;三是基本期限一般為15~20年,期滿解散而收益倍增時,普通合夥人可以從收益中分得20%,其餘出資者分得80%。

另一種是向社會投資人公開募集並上市流通的風險投資基金,目的是吸收社會公眾關注和支持高科技產業的風險投資,既滿足他們高風險投資的渴望,又給予了高收益的回報。這類基金,相當於產業投資基金,是封閉型的,上市時可以自由轉讓。(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1997年11月,國務院證券委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它對於培養風險投資人,尤其是為風險投資籌集資金來源的多元化渠道提供了依據。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基金,同其它投資基金並無兩樣。其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一是其投資的對象為高風險的高科技創新企業,失敗率較高,一般在60~80%左右,而成功率只有5-20%左右,因此這就要求基金的規模足夠大,使得風險投資基金能同時投資於多個風險項目,從而通過其中的一個或幾個項目的成功來彌補在其它風險項目上的損失並獲取收益;二是基金常採取與其它風險投資公司聯合投資的方法,以分散風險;三是基金在決策上經常當機立斷,敢於取捨。

風險投資公司對於風險項目的選擇、決策和經營,是非常謹慎而嚴格的,任何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失誤,都可能給風險投資公司帶來致命的打擊。在國外,一般來說,一個風險投資公司,一年總共提出申請參與投資的風險項目,大約有1萬個左右,經過選擇同意作初步了解的大約150項左右,大體上只佔1.5%。在初步了解基礎上作深入會談、研究的大約24~25個,真正同意參股、簽約的不到1O項,即不到全部申請項目的0.1%。合同執行中,發現投資效益和項目開發前景不理想而果斷中止的,大約每年都有1~2項。最後真正獲得成功的,是千里挑一的特優企業。這類成功的企業,經過兩三年的創業經營,迅即顯露出效益高增長的勢頭。這時風險投資公司可以採取兩種方法收回投資:一種是找一家大的優勢企業集團以合適的價格收購,從股票轉讓中收回投資;另一種則是在專門的證券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幫助公司上市,在企業的股票10倍、20倍升值時,則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收回投資。到了這一階段,高科技創新企業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渡過了風險期的高成長型企業,其股票享有相當高的升值,這對於高風險投資的回報,是以高技術和高水平的資本運營創造出來的。

Ⅱ 政府投資基金 可以 委託貸款嗎

可以貸款。來
申請貸款業源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什麼

為優化政府抄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6年12月30日頒布《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2800號文」),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基金」或「產業基金」)的基本情況、管理人、託管人、登記審查、投資運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條件與要求。

Ⅳ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財政部門報什麼部門批准

應當由財政部門抄或財政襲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財政部通知印發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明確: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辦法指出,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支持創新創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辦法表示,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Ⅳ 清科私募通關於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歷年數據,可以付費購買,因為是學生,直接購買此數據包價格太高

根據清科集團旗下私募通統計顯示,截止到2016年第一季度,中國股權投資市場LP數量增至16,287家,其中披露投資金額的LP共計10,348家,可投中國資本量增至61,837.98億人民幣。從LP數量來看,富有家族及個人、企業以及投資公司位列前三名,這三類LP的總和佔中國股權投資市場總量超七成份額;從可投資本量來看,上市公司繼續領跑,可投資本量為15,338.31億人民幣,佔全部可投資本量的24.8%。

富有家族及個人LP佔半壁江山,上市公司可投資本量繼續領跑
從LP數量上分析,截至2016年3月底,清科研究中心收錄的LP共有16,287家,在所有的收錄的LP中,披露可投資本量的機構共10,348家。在清科研究中心觀測的19類LP中,富有家族及個人、企業以及投資公司位列前三名,分別有8,517家、2,376家以及1,527家,分別佔比52.3%、14.6%以及9.4%,這三類LP的總和佔中國股權投資市場總量超七成份額。VC/PE機構、上市公司及政府機構LP數量均超過400家,分別為1,030家、799家和490家,佔比分別為6.3%、4.9%和3.0%。政府引導基金、資產管理公司以及FOF的LP數量佔比均達到1.0%以上,分別為391家、275家以及260家,佔比分別為2.4%、1.7%以及1.6%。

從LP可投資中國股權投資市場資本量方面看,截止2016年3月底,全體LP共披露可投資本量為61,837.98億人民幣,上市公司可投資本量以15,338.31億人民幣繼續領跑,其佔比為24.8%。公共養老基金和主權財富基金居於其後,可投資本量分別為11,520.52億元以及9,729.46億元,佔比分別為18.6%以及15.7%。緊隨其後的是FOF、企業、投資公司以及企業年金LP,可投資本量分別為3,435.80億、2,898.63億、2,897.20億以及2,060.76億美元,佔比分別為5.6%、4.7%、4.7%以及3.3%。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11日,保監會發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保險資金可以設立私募基金,險資運用因此再度松綁一環。目前,保險私募基金GP有兩家,分別是光大永明資產聯合五家保險公司設立的合源資本和陽光保險集團單獨發起的陽光融匯資本。隨著險資參與非標市場程度的逐漸深入,資產配置結構會有所優化,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的水平將穩步回升。保險資金運用進一步向市場化與規范化轉變,有助於保險機構提高投資效率和風險控制能力,進而促進保險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本土機構募資活躍,為市場增添活力
從LP類型來看,截至2016年3月底,16,287家LP中共有14,908家本土LP,1,257家外資LP, 122家合資LP,佔比分別為91.5%、7.7%以及0.7%。本土LP中包含有大量富有家族及個人投資者,共有9,621家,占據了市場主導地位。本土LP數量依然領先於外資LP的數量,整個LP市場數量的增長有九成來自於本土LP數量的上升。

可投資本量方面,市場上LP可投資本量共計61,837.98億人民幣,其中,本土LP可投資本量達到20,015.25億元,佔比為32.4%;外資LP可投資本量共計41,359.82億元,佔比為66.9%。其中大部分外資LP均為機構投資者,包括上市公司、公共養老金以及主權財富基金等,可見運作歷史悠久,並具備一定規模的外資LP依然占據著市場主導。在可投資本量上,雖然本土LP與外資LP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但本土LP增長勢頭愈發強勁,兩者之間的差距也在逐漸縮小,未來本土LP的發展相對比較樂觀。

規模小於1億元的LP數量居多,超200億元規模的LP掌控市場逾六成資金
從可投資金數量方面分析,金額在1億元以下的LP數量最多,共計8,041家,占總數量的49.4%,主要由富有家族及個人構成。規模在1億元至5億元之間的LP數量位列第二,共1,297家,佔比為8.0%。規模在50億元以上的LP分布較少,數量加總為139家,僅佔比0.9%。

從可投資本量方面分析,可投金額小於1億元以及規模在1億元至5億元的投資者盡管數量較為集中,但是其可投資本量分別為1,404.22億元和2,716.37億元,占總可投資本量比例分別為2.3%和4.4%。相比之下,38個規模在200億元以上的LP可投金額則達到了40,121.81億元,占可投總資本量的64.9%,可見當前股權投資市場的資金來源主要還是以大型機構投資者為主,其投資意願及方向對市場影響頗為深遠。
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開閘,可投互聯網金融等領域
2015年9月11日,保監會發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保險資金可以設立私募基金,險資運用因此再度松綁一環。《通知》明確,保險資金可以設立私募基金,范圍包括成長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夾層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以上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母基金。投資方向應當是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包括但不限於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重點支持企業或產業;養老服務、健康醫療服務、保安服務、互聯網金融服務等符合保險產業鏈延伸方向的產業或業態。

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出台,強調市場化運作和績效評價制度
2015年11月12日,財政部發布《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在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同時,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Ⅵ 基金理才業務歸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演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或合同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
(一)支持創新創業。為了加快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了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了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條 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加強政府投資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並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可通過轉移支付支持下級政府設立投資基金,也可與下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
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六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准確反映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財政部門向投資基金撥付資金,在增列財政支出的同時,要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並要根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應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權益法進行核算。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按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處理;財政部門收取政府投資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並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要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累計投資形成的資產、權益和應分享的投資收益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產和權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Ⅶ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怎麼理解

北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快速注冊手冊
本手冊所指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可以實行公司制、合夥制(以下簡稱基金型企業)。本手冊所指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是指接受投資基金委託,規范管理運營投資基金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型企業)。
管理型基金企業設立條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合夥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必須放在商號和行業用語前面。
2.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3.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管理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有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基金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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