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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文教育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0-12-17 11:17:17

⑴ 哪些公益事業捐贈抵扣企業所得稅

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准分類如下:
一、允許1.5%比例扣除
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准以內可以據實扣除。
二、允許10%比例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上述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其范圍為: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允許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捐贈。《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2、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號)規定: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l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規定:從2005年12月3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規定:從2003年1月22日起,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l28號)規定:從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准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⑵ 准予全額扣除的捐贈機構具體包括哪些

問題:回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以及納稅人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和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准予全額扣除的機構,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 1、納稅人通過以下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3.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6.對於個人向北京市慈善協會的捐贈,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04號)有關規定,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⑶ 企業捐贈給政府部門的款是否可在稅前抵扣

2007年3月16日全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規定與現行執行的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條例》和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哪些差異,現行的標准如何,實際操作應注意哪些問題。本文試作一探討與分析:
一、關於基數與比例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抵扣基數為:企業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比例為12%。
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抵扣基數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為3%。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用於中國境內有公益、救濟性性質的捐贈可作為成本列支,稅前全額扣除。
二、關於扣除標准
由於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具體的實施細則尚末出台,下面對現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准作一歸類。
1、按捐贈主體分: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准比例為1.5%、3%和據實扣除。其中金融、保險企業為1.5%,而其他企業(非外資)為3%,外資企業據實扣除。
2、按受捐贈單位性質或行業分:扣除標准比例為3%、10%和100%
(1)向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等)、文物保護單位。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世博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等的捐贈按全額扣除。
(3)對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資金和實物),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安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
(4)幾年來國家又相繼發文,對全額扣除的機構名單予以確定:這些機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三、關於條件的規定
凡是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5、終止或解散時,剩餘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6、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 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9、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四、注意幾點
1、捐贈方只有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方可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而捐贈者直接扣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2、捐贈方應取得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否則稅務部門不予確認;
3、企業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4、納稅人向中國境外的捐贈(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不能扣除?
5、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捐贈支出明細表"的填列中"公益救濟型捐贈扣除限額"及"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的計算應按照"分項不分戶"的原則計算,既不能按受贈戶逐戶計算,也不能全部合計計算。只能將所有捐贈支出額按每檔扣除率進行分類歸項,分項後按"計算捐贈支出的應稅所得額"乘以稅法及法規規定的相應扣除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與該項實際捐贈支出額小計比較後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⑷ 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ESE LANGUAGE EDUCATION FUNDATION,縮寫:CLE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文化,促進華文教育事業發展,加強中外文化交流。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和社會募捐。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35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境內外開展與華文教育相關的項目,如教材開發、教師培訓、華裔青少年夏令營活動等;
(二)資助境內外華文教育公益宣傳活動;
(三)經理事會許可的其它華文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事業;
(四)在本人所從事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並願意推動華文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具有奉獻精神,對基金會工作盡職盡責;
(六)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調換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基金會重要事項的決策權;
(二)對基金會各項工作的監督權;
(三)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分別選派;
(二)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民政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以代行理事長的部分職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募捐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民政部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對支持華文教育事業的捐贈者,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鼓勵,包括頒發榮譽證書和紀念品、授予榮譽稱號、媒體宣傳和留名紀念等。
本基金會聘請關心和支持華文教育事業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境內外社會知名人士或對華文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擔任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二)本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在境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基金會下設獨立子基金的項目。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超過1000萬投資的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年度檢查的初審,並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原始基金國家財政撥款部分捐贈給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用於華文教育事業;
(二)捐贈給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范圍內工作的法人;
(三)捐贈給與本基金會長期合作開展公益事業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民政部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⑸ 慈善捐款可以退個人所得稅嗎

可以具體辦法來看下文:

財政部 國家稅自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

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納稅人向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⑹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⑺ 廣西多少名東盟華裔留學生獲中國華教基金獎學金

5月31日,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2017-2018學年初高中學歷教育獎學金頒發儀式暨南寧市華僑實驗高中2018屆留學生畢業典禮在廣西華僑學校舉行。該校94名來自泰國、寮國等7個國家的華裔留學生獲30萬元人民幣獎學金,47名華裔留學生順利畢業。

廣西華僑學校校長陳進超向畢業生一一頒發了畢業證書,他介紹,作為中國首家成建制招收海外華裔高中生的學校,學校迄今已培養海外華裔高中畢業生550餘名,其中98%的學生憑借優異的成績考取了清華大學、浙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復旦大學、中山大學、武漢大學、北京理工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僑大學等國內知名大學。

陳進超還介紹,自2009年起,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在廣西華僑學校設立「海外華裔高中學歷教育獎學金」項目,資助金額已達648萬元,受益的海外華裔青少年達1206人次。獎助學金為許多家庭經濟困難的海外華裔學子解決了學習、生活上的困難,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

來源:中國新聞網

⑻ 個人收入捐款後如何計算所得稅

第六條第二款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損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有關個人公益性捐贈的其他稅收規定:
對個人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向農村義務教育、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及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鑒於現階段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機構管理體制多元化的情況,為使接受的捐贈真正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維護國家正常的稅收秩序,對受贈者、轉贈者的資格認定為:
(一)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⑼ 捐贈完全免稅的項目有哪些

我國有五種可獲全額免稅的捐贈情況為:

一、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內和國家機關,向紅容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二、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

三、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

四、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五、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

⑽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公益性捐贈部分如何計算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公益性捐贈部分必須是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認證的滿足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是應納稅所額的30%,超過部分不能扣除。


1,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3,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或下次(按次徵收的)或當年(按年徵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4.必須是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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