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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0-12-17 03:48:58

Ⅰ 公積金規定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Ⅱ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什麼原則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Ⅲ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屬於什麼編制是什麼級別

(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
(副省級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目前有十五個分別是: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其中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即是計劃單列市也是副省級城市。)

(普通省會地級市、普通自治區首府地級市<非副省級城市>正廳級:
石家莊,鄭州,南昌,太原,烏魯木齊,呼和浩特,長沙,貴陽,昆明,西寧,蘭州,銀川,南寧,福州,拉薩,海口,合肥 )!

普通地級市正廳級:南陽市、朔州市、江門市、漳州市、台州市等等。。。。

1:直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副廳級!
(1)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管理中心」)是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基礎上,對機構和人員進行重組後於2002年10月組建成立。市管理中心系市國土房管局直屬事業單位(同時保留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市管理中心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設有辦公室、人事教育處、綜合計劃處(掛審計稽核處)、財務管理處、歸集管理處、資金運用處、住房信貸處、資金保全處、信息管理處九個處室和鐵路分中心。

2: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的城市是正局級(副廳級),有的城市是副局級或者正處級(具體的要看是那些城市)!

正局級的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政府的正局級事業單位,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售房款(維修基金)、住房貨幣補貼、廉租房建設資金等房改資金的歸集、運用和管理工作。

長春市從1993年開始初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當年,市政府成立了住房公積金專門管理機構--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隸屬於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掛靠市房地局的副局級事業單位,負責市本級行政區域內,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的住房資金的統一營運、統一管理工作。2002年8月29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長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成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成立了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直屬長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級事業單位。

副局級的
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市政府直屬的副局級事業單位,對全市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

正處級的
廈門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成立廈門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2002年11月,在廈門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市政府直屬正處級事業單位,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受託承辦全市房改資金業務。

3:普通省會地級市、首府地級市、普通地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的是正處級有的是副處級!

正處級的:
(1)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直接隸屬於福州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正處級事業單位,負責福州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2)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下設省直分中心和肥東、肥西、長豐三個縣管理部。

副處級的:
(1)運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於2004年6月,是直屬市政府的副處級全額事業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中國新余歡迎您!
(2)新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定登記名稱,其機構規格相當於副處級。 一、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03年5月正式掛牌運作,為直屬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目前內設綜合科、...
(4)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_網路
中心概況 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隸屬於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副處級事業單位[1] ,主 要承擔衡陽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
(5)寧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是經中共寧德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的直屬寧德市人民政府的副處級事業法人單位,具體承擔寧德市直和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Ⅳ 公積金屬於政府哪個部門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直版屬人民政府不以權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副局級事業單位,負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Ⅳ 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部門是什麼名稱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門是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回例》第十條直轄市和省、答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5)公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Ⅵ 個人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抄或者有效居民身份。在異地就業的,持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2、夫妻雙方均未享受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還清本項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應當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獨立產權人,並且擁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申請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同時符合「中心」和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
5、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
6、能夠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擔保;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Ⅶ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原則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管委會決策,是指管委會具有獨立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權力。凡涉及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大事項都由管委會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作出,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歸集、使用計劃、貸款政策,對住房公積金運作機構進行監督等等。
管理中心運作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會領導下具體執行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政策。它有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使住房公積金既置於管委會的嚴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公開、公正,更有效率。
銀行專戶存儲是指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資金專戶,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歸集和使用通過專戶進出。這是住房公積金統一管理和專款專用的重要一環。銀行專戶存儲,也是金融法規所要求的,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不可以直接從事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業務,這就要求把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業務委託給銀行進行運作,在銀行設立專戶。
財政監督是指政府相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管理進行檢查監督的總稱。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中的監督,除財政監督外,還包括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等環節。財政、審計監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積金的挪用和控制管理中心的費用支出,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高效。社會監督的目的,是保護全體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通過社會監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開、公正、公平。

Ⅷ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中指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版直屬城權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每個社區城市(地級市)都只有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心的級別視城市而定,有的城市的中心屬於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公務員),有的就是普通的事業單位。

一般市、區(縣)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其省級主管部門一般是建設廳,國家主管部門是建設部。主要任務負責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公積金的存繳和使用管理。

(8)公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Ⅸ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9)公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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