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急急!個人或企業組織捐款活動需注意些什麼問題
公司捐款,最好能考慮到所得稅的的方面,因為,通過有些機構捐款,國家承認可以全額抵扣所得稅,有些機構不能全額抵扣。我將相關的抵扣機構名單羅列下來,希望能有幫助
007年3月16日全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按受捐贈單位性質或行業分:扣除標准比例為3%、10%和100%
(1)向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等)、文物保護單位。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世博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等的捐贈按全額扣除。
(3)對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資金和實物),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安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
(4)幾年來國家又相繼發文,對全額扣除的機構名單予以確定:這些機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最簡單的辦法,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捐款,這樣可以在利潤的12%范圍內,可以全額抵扣
『貳』 關於慈善捐款抵扣企業所得稅的疑問
公益性捐贈支出,只能是抵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回定: 公益性捐贈支出,答在本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在這個比例之內的,可以做為費用支出扣除。
若利潤為100萬,按12%比例不超過12萬,超過部分不扣除,若你公益性支出為20萬,准許扣除為12萬不交稅,但多支出的8萬仍然要正常交稅。
(2)閻寶航基金會擴展閱讀: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以捐贈能不能扣除首先看是不是公益性捐贈(並且應該是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捐贈),不是的話一律不能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另外,如果是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12%的限額。
『叄』 企業捐贈給政府部門的款是否可在稅前抵扣
2007年3月16日全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規定與現行執行的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條例》和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哪些差異,現行的標准如何,實際操作應注意哪些問題。本文試作一探討與分析:
一、關於基數與比例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抵扣基數為:企業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比例為12%。
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抵扣基數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為3%。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用於中國境內有公益、救濟性性質的捐贈可作為成本列支,稅前全額扣除。
二、關於扣除標准
由於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具體的實施細則尚末出台,下面對現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准作一歸類。
1、按捐贈主體分: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准比例為1.5%、3%和據實扣除。其中金融、保險企業為1.5%,而其他企業(非外資)為3%,外資企業據實扣除。
2、按受捐贈單位性質或行業分:扣除標准比例為3%、10%和100%
(1)向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等)、文物保護單位。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世博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等的捐贈按全額扣除。
(3)對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資金和實物),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安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
(4)幾年來國家又相繼發文,對全額扣除的機構名單予以確定:這些機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三、關於條件的規定
凡是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5、終止或解散時,剩餘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6、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 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9、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四、注意幾點
1、捐贈方只有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方可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而捐贈者直接扣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2、捐贈方應取得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否則稅務部門不予確認;
3、企業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4、納稅人向中國境外的捐贈(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不能扣除?
5、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捐贈支出明細表"的填列中"公益救濟型捐贈扣除限額"及"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的計算應按照"分項不分戶"的原則計算,既不能按受贈戶逐戶計算,也不能全部合計計算。只能將所有捐贈支出額按每檔扣除率進行分類歸項,分項後按"計算捐贈支出的應稅所得額"乘以稅法及法規規定的相應扣除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與該項實際捐贈支出額小計比較後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肆』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伍』 稅前的所得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區別
你確實將稅前的所來得額和應納自稅所得額搞混了,我簡單的和你介紹一下:
稅前的所得額,是指你的全部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你應納稅的全部收入;不同點在於是否應納稅的收入。
我國為鼓勵扶貧濟弱,通過正常慈善機構捐助的款項可以在稅前扣除,從稅收的角度,相當於你沒有這部分收入。沒有的收入,當然就不能歸入計稅收入;而「稅前的所得額」還是包括這部分收入的。
至於你的計算,有誤,正常計算為(捐助的20000不超過收入80000的30%,全額扣除,也就是不算納稅所得額):
(80000-20000)*20%*(1-30%)=8400
『陸』 抗震救災的款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裡面抵扣嗎
可以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抵扣哦,從稅務部門網站COPY的,看看吧.
依據當前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企業、個人的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指引,供納稅人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參考,如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所得稅政策做出修改、調整,我局將及時按照新的政策規定給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請廣大納稅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二) 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方法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利潤總額12%比例范圍內的,准予在稅前扣除,超過利潤12%比例的部分,要做納稅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預繳,下面以例子說明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對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例1:甲公司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2008年5月通過政府民政部門向四川地震災區捐贈人民幣100萬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40萬元。甲公司適用25%企業所得稅稅率。
甲公司二季度應預繳所得稅=二季度按累計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額-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款=500×25%-40=85(萬元)
說明: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是按照會計利潤計算預繳稅款,由於二季度發生的捐贈支出已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做為一項支出已減除,因此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例2:[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1000×12%=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小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20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0×25%=250(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
例3:[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8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800×12%=96(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大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96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4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800+4)×25%=201(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可申請退還企業所得稅39萬元。
例4:[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0×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會計利潤-500萬元,即會計虧損500萬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贈0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1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500+100=-4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可申請退還。
(三) 關於公益性捐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稅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才允許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做了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時,應注意保存捐贈票據或其他能證明捐贈支出的憑據、證據,以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3、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於行政審批事項,企業應根據捐贈支出的情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將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無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在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情形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此外,還有兩個特別規定:
1、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文明確,個人向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國禁毒基金會、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國麻風防治基金會、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中國民航科普基金會、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國壽慈善基金會等的捐贈,在個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在《基金會管理條例》出台後,有些基金會已由社團法人改為非營利性法人,此處,仍將基金會視同社會團體。
但個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扣除僅限於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一是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二是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三是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四是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2、個人直接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中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捐贈,在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台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個別的也可以直接捐贈),對下列機構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
(1) 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1)「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規定,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