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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16 16:35:09

⑴ 大病醫保怎麼辦理

1、被保險人抄親自填寫襲《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個人申請表》,注意是一式兩份;

2、將已填寫申請表、近次出院記錄、門診病歷、相關檢査檢驗材料及一張一寸照片交給所在單位;

3、所在單位蓋章確認並報市醫保中心審批。

報銷大病醫療保險的手續:

1、大病保險待遇如果在本地就醫直接劃卡結算,無需另行報銷。

2、若是在異地報銷,需要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出院後3個月內,持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本)、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發票、費用清單(原件)到各地有關部門辦理理賠手續。

(1)互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辦理大病醫療保險所需的資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2、填寫《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請表》;

3、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醫療費用票據和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出具的報銷結算原件及復印件;

4、社會困難家庭需要由單位或者居委會開具收入證明;

5、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城市三無、孤兒等都在需要的時候需要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一份、《農村五保供養證》一份等有效證件或者證明;

6、其他申報材料。

⑵ 大病醫療互助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准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標准
第四條 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准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後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並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 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並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後,將所有材料一並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 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准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並於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並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後,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並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各省醫療救助情況
4直轄市享受醫療救助比例
上海:城鎮1.1% ,農村2.6%
北京:城鎮0.3% ,農村2.1%
天津:城鎮0.08%,農村1.4%
重慶:城鎮0.02%,農村3.3%
其他省的情況見附圖

⑶ 醫保甲類乙類報銷比例

醫保甲類乙類報銷比例各地有所不同。

甲類葯品按照報銷比例的100%報銷。乙類要自付一部分,報銷一部分,具體的報銷比例根據各地政策和具體葯品而有所不同。

醫保目錄是根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篩選的,甲乙類是按照療效價格比確定的,也就是說療效確切且費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類,不需自付.而乙類基本有自付比例,同一種葯在不同的省市自付的比例不同。

例如:宜賓市的乙類葯品報銷額度高達100%。宜賓市人社局規定對於參保居民在本市范圍內,實行基葯零差率銷售的鄉鎮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使用基本葯物目錄內的葯物,其中屬於乙類葯品的,參照甲類葯品不設個人自付比例。

此外,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醫保乙類品種有調整權利,調入和調出總量控制在品種數量的15%以內,而各地均無權對醫保甲類品種做調整.

(3)互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2月23日,人社部公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新版葯品目錄」)並發出相關通知。新版葯品目錄由凡例、西葯、中成葯和中葯飲片4部分組成,其中西葯和中成葯部分共收載葯品2535個,較2009年版目錄增加了339個,增幅約15.4%。

人社部要求,各省(區、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對新版葯品目錄甲類葯品不得進行調整,並應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進行乙類葯品調整。

人社部要求,有關乙類葯品調整,各省(區、市)應於2017年7月31日前發布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調整的數量(含調入、調出、調整限定支付范圍)不得超過國家乙類葯品數量的15%。各省(區、市)乙類葯品調整情況應按規定報人社部備案。

考資料:網路▬醫保乙類(甲乙類區別部分)、

人民網▬宜賓醫保政策調整 乙類葯品100%報銷、

人民網▬新版醫保葯品目錄公布

⑷ 合夥型私募基金委託管理怎麼管理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正式發布醞釀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類,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1、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

除在募集方式和合格投資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私募證券基金與公募集金沒有大的差別,運行模式相對成熟,多採取契約式。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採取了比較詳細的指引模式,具體到條款的具體內容。
同時,由於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有較大差別,故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適用本指引,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參考本指引。

2、合夥型、公司型合同指引

該兩類指引採取了必備條款框架指引的方式,沒有對條款的具體表述再做細化指引。

總之,在私募監管規則快速豐富的過渡期,這幾個指引還是非常實用的,快收藏起來吧。

【正文】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協議當事人訂立的合夥協議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夥協議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合夥協議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合夥型基金的合夥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 【基本情況】合夥協議應列明如下信息,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1、合夥企業的名稱(標明「合夥企業」字樣);
2、主要經營場所地址;
3、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4、合夥期限。
(二)【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協議應列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繳付期限,同時可以對合夥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履行的程序作出說明。
(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合夥協議應列明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協議應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和處置,並接受其他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監督。合夥協議應列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及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同時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包括績效分成)及報酬提取方式、利益沖突及關聯交易等事項做出約定。
(五)【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協議可以對有限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夥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超出前款規定的八種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行為的約定。
(六)【合夥人會議】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內容。
(七)【管理方式】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託管事項】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合夥人在託管事宜上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夥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九)【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及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十)【投資事項】合夥協議應列明本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資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作出約定。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方式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
(十二)【稅務承擔】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范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合夥協議應對本合夥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約定。
(十六)【終止、解散與清算】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終止、解散與清算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終止、解散的條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條件、清償及分配等。
(十七)【合夥協議的修訂】合夥協議應列明協議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爭議解決】合夥協議應列明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九)【一致性】合夥協議應明確規定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為准。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二十)【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數據的備份。
(二十一)【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公司章程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基本情況】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股東姓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二)【股東出資】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出資方式、數額、比例和繳付期限。
(三)【股東的權利義務】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及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轉讓】章程應列明股東增資、減資、入股、退股及股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章程應列明股東(大)會的職權、召集程序及議事規則等。
(六)【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應列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辦法、職權、召集程序、任期及議事規則等。
(七)【投資事項】章程應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對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採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架構和投資決策程序;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人的名稱,並列名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九)【託管事項】公司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股東在託管事宜上對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
(十)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本公司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原則及執行方式。
(十二)【稅務承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章程應列明公司承擔的有關費用(包括稅費)、受託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報酬的標准及計提方式。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章程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作出規定,包括記賬、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及重大事件報告的編制與提交、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章程應對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規定。
(十六)【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終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章程的修訂】章程應列明章程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一致性】章程應明確規定當章程的內容與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章程為准。若章程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十九)【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公司股東)數據的備份。
(二十)【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節前言
第八條基金合同應訂明訂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二節釋義
第九條應對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詞彙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三節聲明與承諾
第十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聲明與承諾,並用加粗字體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託管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前述信息資料如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機構。私募基金投資者知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做出任何承諾或擔保。
第四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訂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 私募基金的名稱;
(二) 私募基金的運作方式,具體載明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 私募基金的計劃募集總額(如有);
(四) 私募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范圍;
(五) 私募基金的存續期限;
(六) 私募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
(七) 私募基金的結構化安排(如有);
(八) 私募基金的託管事項(如有);
(九)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項,訂明外包機構的名稱和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包業務登記編碼(如有);
(十) 其他需要訂明的內容。
第五節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條訂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私募基金的募集機構、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二) 私募基金的認購事項,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人數上限、認購費用、認購申請的確認、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初始認購資金的管理及利息處理方式等;
(三) 私募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付款期限等;
(四)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內容。
第十三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募集期間客戶的資金存放於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訂明賬戶開戶行、賬戶名稱、賬戶號碼、監督機構等。
第六節私募基金的成立與備案
第十四條私募基金成立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訂明私募基金合同簽署的方式;
(二) 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
(三) 私募基金募集失敗的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第七節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
第十六條訂明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私募基金投資者申購和贖回私募基金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二) 申購和贖回的方式、價格、程序、確認及辦理機構等;
(三) 申購和贖回的金額限制。投資者在私募基金存續期開放日購買私募基金份額的,首次購買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申購費)且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在資產存續期開放日追加購買基金份額的除外。投資者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高於100萬元時,可以選擇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投資者在贖回後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申請贖回基金份額時,其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低於100萬元的,必須選擇一次性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投資者沒有一次性全部贖回持有份額的,管理人應當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做全部贖回處理。《私募辦法》第十三條列明的投資者可不適用本項。
(四) 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五)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六) 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七) 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 基金合同中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方式、程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職責。基金份額轉讓須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進行份額登記。轉讓期間及轉讓後,持有基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法定人數。
第八節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名稱、住所、聯系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投資者基本情況可在基金合同簽署頁列示。
第十九條說明私募基金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一)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二)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如有);
(三) 按照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四) 根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私募基金託管人,對於私募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對本基金的認購、申購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總規模、單個基金投資者首次認購、申購金額、每次申購金額及持有的本基金總金額限制等)進行調整;
(六)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私募基金與其他第三方簽署基金投資相關協議文件、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⑸ 大病二次報銷去哪申請,怎麼操作

參保戶將報銷所需資料備齊後交村(社區)合作醫療聯絡員專由村(社區)合作醫療聯絡員審核屬後報鎮合作醫療聯絡員在由鎮聯絡員送區農易辦結報中心進行報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賬指南住院報賬程序:醫院直接報賬:因疾病住院辦理住院手續時,向醫院出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直接參與報賬。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報賬:報賬材料由個人拿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由鎮農醫辦呈報縣農醫辦報賬之後,由鎮農醫辦電話通知前來領取報銷費用。所需材料:出院證、正式發票、費用清單、戶口本、身份證、農村合作醫療證。外地住院,還需備齊:住院小結、住院首次病程記錄、出院記錄。區外住院,還需備齊:入院記錄、出院記錄。

⑹ 住房公積金有什麼作用

用途一貸款買房,貸款買房是公積金最為常見的用途,很多人選擇用公積版金來貸款買房,主要是因為權公積金貸款的利息比較低,遠低於商業貸款;

用途二提取買房,如果不用公積金來貸款買房的話,你可以提取公積金里的錢來作為房子的首付;如果不買房,也可以把公積金里的錢一次性給提取出來;

用途三房屋翻修、裝修,房子翻修和裝修都會花費不小的一筆錢,在這個時候公積金也能發揮不小的作用;

用途四用來付房租,只要公積金連續繳滿3個月,租房的人就可以申請把公積金提現;

用途五支付大病醫療費,這個功能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擁有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人,身患相關重大疾病時,個人和家屬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疾病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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