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研究年限一般是幾年
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執行期是3年,面上項目是4年,重點項目是5年。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回
一、科學基金發展重點答與主要任務:圍繞實施源頭創新戰略、科技人才戰略和創新環境戰略,培育創新思想,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二、堅持以人為本,完善科學基金人才培養資助體系;加強條件支撐,優化基礎研究發展環境;
三、制定和實施學科發展戰略,促進學科均衡協調發展;
四、瞄準重大科學前沿和國家重要戰略需求,應對未來挑戰,部署一批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優先發展領域。
五、著力源頭創新,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從尊重和保護科學家的敏感和創造精神出發,不斷完善資助與管理模式,大力營造有利於自由探索的寬松環境。把握科學前沿,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需求,推動學科交叉,加強研究集成。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持項目---網路
⑵ 科研經費今後怎麼花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使用出新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聯合修訂發布。作為科研資金使用與管理的改革新舉措,相關政策制定有何考慮?身處科研一線的工作者怎麼看?如何讓科研資金財盡其用、真正促進我國科技創新?就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科研一線工作者。
依託單位從只拿5%管理費,變為水、電、暖、績效等可依規列支間接費用
「多年來,來自國家財政投入的科研經費,只能用於科研本身的直接成本,對於支撐學校整體科研實力的基本設施建設、管理運行與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等,一直都沒能發揮補償和支持作用。由於經費不足、資源緊張,教師開展科研活動,往往面臨『無鍋下米』或『鍋小了不好盛米』的尷尬。」南京一所理工科高校教授李偉(應要求為化名)告訴記者,此番改革有望從制度層面,改善科研成本補償機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財務局局長鄭仲文介紹,從前項目經費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管理費及勞務費。修訂後,與科學研究直接相關的部分,即設備費、材料費等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及勞務費被作為直接費用,原來的管理費被單列成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是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提供的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及績效支出。
「以前,對依託單位的管理成本補助,只佔項目經費總額的5%,與實際需求相差較大,新辦法以間接費用的形式,提高了對依託單位的管理成本補償,以績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對科研工作者的激勵。」鄭仲文表示,建立了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不僅是落實國家政策要求,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例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很早就實行了間接費用政策。一般來說,NSF會通過與各高校進行談判,來確定間接經費在整個資助經費中所佔的比例。談判學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間接經費所佔比例就會相對較高。
鄭仲文表示,辦法中的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結合了我國科研管理實際。「我們對間接費用,制定了統一的上限比例,同時要求間接費用的核定,要和依託單位的管理狀況、信用等級掛鉤,以促進依託單位履職盡責,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為科學基金項目的組織實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材料費包括哪些
實驗材料費:
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是20世紀80年代初,為推動我國科技體制改革,變革科研經費撥款方式,中國科學院89位院士(學部委員)致函黨中央、國務院建議的。
隨後,在鄧小平同志的親切關懷下,國務院於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自然科學基金堅持支持基礎研究,逐漸形成和發展了由研究項目、人才項目和環境條件項目三大系列組成的資助格局。三十多年來,自然科學基金在推動我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的發展,促進基礎學科建設,發現、培養優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
(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人事項
申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申請人應認真閱讀《條例》、《指南》、相關類型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按撰寫提綱要求撰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2. 2012年版申請書中增加英文摘要和英文關鍵詞填寫等若干要求。
3. 2012年度申請書撰寫採用離線和在線兩種方式:
(1)採用離線撰寫申請書方式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具體要求如下:
申請人於2012年1月1日後登錄科學基金網路信息系統(以下簡稱ISIS系統)下載2012年版申請書,不得使用以前版本的申請書。申請人完成申請書撰寫後,向依託單位提交電子版申請書和簽字後的紙質申請書原件(包含附件材料)。申請人應保證紙質申請書與電子版內容一致。
(2)採用在線撰寫申請書方式的項目類型包括: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連續資助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項目、科普項目、重點學術期刊專項基金項目、數學天元青年基金項目、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國際(地區)合作研究與交流項目等。具體要求如下:
申請人向依託單位索取用戶名和密碼,登錄ISIS系統,准確選擇相應申請項目類型(含亞類說明和附註說明),按照相關要求與提示撰寫申請書,並將申請書附件材料電子化。
其中,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申請人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在線撰寫中文申請書後,還應在ISIS系統中下載《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英文申請書》進行離線撰寫,該英文申請書與合作雙方的協議書一並作為中文申請書的附件材料。
申請人完成申請書撰寫後,在線提交電子申請書及其電子附件材料,下載並列印最終PDF版本申請書,向依託單位提交簽字後的紙質申請書原件,無需提交紙質附件材料(有關證明信和推薦信等紙質材料原件除外)。
申請人應保證紙質申請書與電子版內容一致。
⑷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預算調整各項可以增加嗎
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依託單位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1、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做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
2、同一項目課題之間資金需要調整的。
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1、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
3、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後,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託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⑸ 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可以用到什麼時候
國家自然科學基復金資助項制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項目通過結題驗收並且依託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專門用於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後結余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未通過結題驗收和整改後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或依託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應當在驗收結論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驗收後如需繼續使用結余資金,可以向依託單位提出申請。
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撥款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首次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版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權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經費監督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除重大項目外)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結束後,先由課題負責人編報經費決算表一式兩份,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一份存入課題結題檔案,一份送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託單位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附加說明,於六個月內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並列入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託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託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自然科學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託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