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存款保險條例》試題 及答案
第一題
這部分內容主要考察的是存款准備金率的知識點:
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是繳存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
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當中央銀行提高法定準備金率時,商業銀行可提供放款及創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為准備金率提高,貨幣乘數就變小,從而降低了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創造信用、擴大信用規模的能力,其結果是社會的銀根偏緊,貨幣供應量減少,利息率提高,投資及社會支出都相應縮減。反之,亦然。
打比方說,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7%,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7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3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7.5%,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92.5萬元。
② 我國當前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及其存在的意義
《存款保險條例》與銀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護法律關系、與金融監管法律體系、與問題銀行處理和銀行市場退出法律體系三者均有的協調問題。
2014年11月27日下午5點,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共有23條,准備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其中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保費由銀行交納保費。《存款保險條例》最終於2015年2月17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意義·;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演算法則較為准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23]
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③ 我國存款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抄主要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資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險基金是一個在投保機構倒閉式,對存款人進行償付的基金。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3)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是什麼擴展閱讀:
存款保險基金注意事項:
對於一般性存款來說,根據監管要求執行存款保險條例,50萬元本息以內均可100%賠付。因此最安全的存錢方式,就是在同一家銀行存款不要超過這一上限。如果有超出部分,則具體視破產清算後的資產處理來定,也並不是完全沒有機會。
實際上,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早就於2015年5月正式實施了,而且在2019年5月24日,專門成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達100億元人民幣的具有獨立法人身份的管理機構,這對於銀行破產或者倒閉後的賠付工作更明確有保障。
④ 存款保險來了:什麼影響
一、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二、根據《存款保險條例》: 第九條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⑤ 試述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涵義、作用。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有無必要條件是否具備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但就中國的目前現狀而言,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首先,同私有產權為主體的美國經濟中的存款保險相比較,中國的存款保險具有其缺陷,既增加銀行的道德風險,又不具有維護存款人信心的作用。中國現階段絕大部分銀行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是銀行的擔保者。無論遭遇到何種經濟打擊,只要政府不破產,銀行也不會破產。只要存款人對政府有信心,便會對存在銀行的錢有信心。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存款是借給政府的,只要政府在,其開設的銀行便不會不還錢。因而在銀行國有的產權制度下沒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它起不到維護存款人信心、防止擠兌的作用。
其次,從成本運營來說,一個最現實的問題是:目前,中國的四大國有銀行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節省運行成本,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意願必定不強。
換個角度來說,即使中國成立存款保險公司,那它也絕不會是民營的,而是國有公司或合資公司。政府必須對其有絕對的控制權與剩餘收益索取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同國有公司沒有什麼區別。存款保險收取保費的過程從宏觀上看無疑是一個人將一隻手上的錢放到另一隻手上,這些保費是國有銀行的利潤的一部分。與銀行的壞賬准備金沒有什麼本質上區別,只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即無論營利與否都得按比例交納。當銀行的經營出現問題、績效下降時,保費負擔還會造成銀行的虧損。
而如果不顧中國的現實,強行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對中國經濟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首先,可能導致房地產泡沫的產生。長期以來,銀行存款是我國資產所有者認為最安全的投資方法,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我國引入了存款風險的概念,使得資金持有者為了避免經濟損失而將資金投入房地產、黃金等實物投資方面。目前我國房地產經濟已經具有一定的泡沫因素,存款保險制度將更進一步推進房地產泡沫經濟的產生,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其次,將會導致一定程度的資本外逃。存款保險機構收取的存款保費的運用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了規避風險,它必須投入到那些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地方,因此,保險機構為了謀求自身的增值和規避風險,勢必將其資金投入債市。由此一來,大筆資金流入債市,資金的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風險偏好者可能進行跨國投資,從而導致一定規模的資本外逃,使我國經濟發展中的資金供應顯得更加不足。
還將導致銀行業的二元化加劇。我國目前國有銀行規模大,但經營效率低,股份制銀行規模小,但經營效率高。這種銀行業的兩極分化使我國銀行業在日後發展的重點大不相同:國有銀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而股份制分行的改革重在擴大規模。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則對它們的發展產生了相反的作用:國有銀行由於其國有性質在吸儲上有很大的優勢,許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國有銀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們吸收存款的成本。為追求經濟利益,它們勢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著高風險,由此國有銀行賬號的經營風險變大。股份制銀行由於其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使得其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備優勢,從而規模的擴大也有一定的約束,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股份制銀行和國有銀行在信用擔保上的區別不復存在,由此銀行業的二元化狀態更加明顯。
鑒於此,由於我國還沒有在公眾心中建立起一個誠信的社會,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恰恰需要一個誠信的社會才能解決,這不是監督或是激勵機制的問題,而是社會還沒發展到這樣一個程度。所以,我們目前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強制建立起來的存款保險制度必定不能起到它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關於你說的可行性
存款保險制度年內有望建立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劉士余日前指出,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已被列為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任務之一。專家預計,這一制度有望在年內建立。
劉士余是在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上講這番話的。
金融專家表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完成或者正在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正穩步實施上市計劃,而以國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便不應用於股份制金融機構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
這位專家說,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強化了金融企業的「道德風險」動機,各銀行不用為它們的過度冒險行為而支付額外成本。
有關專家建議,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金融安排,必須通過立法來解決,而不是某個部門出台一個管理辦法就能解決的。當務之急是制定《銀行存款保險法》,依法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
⑥ 我國現行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民眾有什麼好處
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內理,風險抵禦能力容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26]
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26]
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⑦ 存款保險是什麼 我國現在有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期望專業點的回答謝謝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13年底,中國尚未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顯性存款保險和隱性存款保險兩種。
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截至2013年底,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存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進行擔保。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符合中國使用行政手法對市場問題進行調控的一貫作風,是由中國的具體國情決定的。
中國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和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之後均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發布的《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中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題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的報告提交至決策層。
2013年,央行發布《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上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各項准備工作基本就緒;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中國已全面展開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環節,在2014年擇機推出可能性很大。
⑧ 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中國金融業的現內狀是國有商業銀容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
(8)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是什麼擴展閱讀: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款保險制度
⑨ 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其發生支付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源於上世紀30年代美國大蕭條之後人們對風險的深刻理解。
它是目前各國較為公認的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發達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與央行、監管機構並稱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我國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已明確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要求。而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更是加快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據張健華介紹,在金融高度一體化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風險極易傳播和蔓延。目前我國房市、股市的低迷,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等都可能引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反彈。經濟高速增長期間金融機構被掩蓋的問題有可能集體暴露。這就需要建立制度對相關風險加以約束。
「美國此輪危機導致了19家銀行的倒閉,但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力地防範了風險的擴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會不穩定。」張健華說。
據介紹,此前我國尚未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剝離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還是向銀行注資,其實都是政府主導的隱性保險制度。這在事實上隔斷了金融機構資金運用收益和資金籌集成本之間的制衡關系。進而,還有可能使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實行缺乏獨立性。
張健華指出,即將推出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將包括,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使之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實行限額賠付,規定限額內全額賠付,超出部分仍有權從該機構清算資產中得到追償;實行風險差別費率,以起到正向激勵和輔助監管的作用。而存款保險基金主要來自於投保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