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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0-12-15 18:12:26

A.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是哪年成立

成立時間:1997年4月14日。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最早起源於中國麋鹿基金會。中國麋鹿基金會是由麋鹿重引進項目開始,該項目的背景是,1900年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大肆劫掠,加之永定河水泛濫,使當時北京南郊皇家獵苑中世界上僅有的200多頭麋鹿種群在中國消失殆盡。

1992年聯合國巴西世界環璄發展大會上簽訂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我國是簽約國之一。會後,時任中國麋鹿基金會理事長的呂正操同志和一批專家認為麋鹿的重引進項目已獲得成功,應將單一物種保護擴展為整個生物多樣性保護,這將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推動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加強國際間交流與合作。

此建議經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溫家寶同志批示,於1997年報中國科協批准,由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正式將「中國麋鹿基金會」更名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

生物多樣性是指地球上動物、植物、微生物的紛繁多樣性和它們的遺傳及變異,包括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遺傳多樣性。人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總目標是:實現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確保生物多樣性的豐富程度,實現生物資源的永續利用。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的宗旨: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推動綠色發展事業,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

B.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是哪年成立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綠會」)成立於1985年,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公益公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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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第一支鯨豚救護隊伍,在哪裡成立的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第一支鯨豚救護隊伍在珠海版長隆海洋王國成立權。

2016年11月2日,珠海長隆海洋王國協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會」)在海洋王國正式成立了中國綠會第一支鯨豚類救護隊。

這支鯨豚救護隊是中國綠發會、中科院深海所及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共同組建的,長隆集團提供了第一階段所需部分物資和資金。

(3)綠基金會擴展閱讀

鯨豚類救護隊成立的原因:

中華白海豚1988年被列為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有「海上大熊貓」美譽,2008年已被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的近危物種,而台灣海峽東部的族群已被列為最高保育等級的極危等級,僅次於「絕種」!

據資料顯示,常有鯨豚在海灘擱淺、負傷,如何對鯨豚提供第一時間救護,是保護它們的關鍵。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第一支鯨豚救護隊伍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對中華白海豚實施有效保護,

D. 全球綠色資助基金會的全球綠色資助基金在中國

全球綠色資助基金認識到,中國正在成為世界環境問題和領域中最重要內的國家。近年來,中國也不斷容涌現為改善環境而建立起來的基層組織。全球綠色資助基金於1998年開始直接資助中國的民間組織。在過去的幾年中,先後有自然之友、綠家園志願者、北京地球村環境文化中心、Green SOS等幾十家團體獲得資助。
全球綠色資助基金中國顧問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溫波 中國項目協調人
David Gordon 太平洋環境組織`
李皓 地球縱觀
呂植 保護國際
李冰 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
胡勘平 中國綠色時報
項目監察組:吳昊亮、常城
中國顧問委員會成員將具體負責推薦民間組織申請資助的工作,最終決定獲資助組織名單將由全球綠色資助基金作出。

E. 中國綠色基金會是哪裡怎麼在網上查不到

你在仔細看一下,是你自己主動捐的,還是通過活動捐的。目前中國的各種行會可多了,騙子也不少。包括所謂的基金會,多數也是籌錢在賺錢。真正做好事的沒幾個。

F.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第五屆理事會名譽主席、顧問名單
名譽主席賈慶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
顧問王丙乾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中國綠化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主席
布赫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張思卿 全國政協副主席
趙南起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高德佔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原林業部部長、中共天津市委原書記
徐有芳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原林業部部長、中共黑龍江省委原書記
蔡延松 中國綠化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常務副主席、原林業部副部長
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名單
理 事 長王志寶 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副主任、國家林業局原局長
副理事長陳邦柱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王昌義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委員、外交部原部長助理
謝伯陽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鄭虎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綠化委員會主任
關松林 國家林業局人事教育司原司長
秘 書 長關松林 (兼)
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18名)
王濤(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林業局社會林業發展中心主任
王志寶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局原局長
王昌義 全國政協委員、外事委員會委員、外交部原部長助理
關松林 國家林業局人事教育司原司長
李法蘭(女)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綠化委員會副主任
劉藝良 澳門創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金富 國家林業局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副局長
陳永昌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陳邦柱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張文宏 國務院國資委管理局副局長
張修連 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服務局局長
張樟德 中國林業國際合作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金普春 國家林業局對外合作項目中心常務副主任
鄭虎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柳地(女)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水庫司司長
趙學敏 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謝伯陽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魏殿生 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組組長、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司長
第五屆理事會監事名單(2名)
劉雙來 中紀委監察部駐國家林業局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
劉雪平(女) 國家林業局審計中心主任

G. 林業部部張李玉才。想資詢一下世界荒漠化治理綠色基金會是國家支持 還是私人操作

這個主要還是國家主導吧,畢競工程比較大。
但是私人可以損贈資金。

下面是管理辦法:

荒漠化基金會接受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務院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基金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用於公益事業,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基金會接受的捐贈是自願無償的,不搞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四條 對基金會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予以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捐贈管理
第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支配的合法財產。
第六條 捐贈人或者組織都與基金會簽訂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
第七條 基金會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第三章 優惠措施和獎勵
第八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捐贈依照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九條 凡是協助基金會籌集資金,按照實到基金總額的3%~5%予以獎勵。被獎勵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基金會代扣。
第十條 基金會的領導和工作人員不適用第九條。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31日起執行。

H.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進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減少毀林和其他相關的增匯減排活動,普及有關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設、濕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活動;
(二)支持營造各種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紀念林、森林管理、認種認養綠地等活動;
(三)支持加強森林和林地保護,減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種以公益和增匯減排為目的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培訓;
(五)支持碳匯計量、監測以及相關標准制定;
(六)宣傳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和保護氣候意識;
(七)支持有關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公益事業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適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有較高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志願為中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二)工作勤奮認真、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努力奮斗;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為人正直、身體健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行使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名譽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碳匯造林公益項目;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符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I. 全球綠色資助基金會的概況

對於環境,全球綠色資助基金的第一個認識是:我們不能只保護半個地球,而必須為拯救整個地球而努力。保護半個地球猶如只撲滅了火焰的一半。我們必須首先撲滅分布在周圍的火點以阻止火勢向外無蔓延。所以只著眼於美國的環境問題將無益於全球環境問題的解決。
全球綠色資助基金的第二個認識是:大多數環境問題最終應在地區基層解決。環境問題正在不斷全球化,但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正日趨地方化。在發展中國家裡,基層團體有效組織起來,以小額資金和眾多志願者的能量,可以事半功倍地解決環境問題。
在世界的許多地方,都存在一些活躍的環境群體對社會的進步起著積極的作用:他們幫助人們提高環境意識,開展環境教育活動,參與推動各種環境工作並作為當地環境監督者。同時,他們在當地,地區間和整個國家的范圍內幫助保護自然環境和公眾健康所作的努力,促進了民眾參與民主化進程,從而幫助新興民主國家豐富其市民社會。
全球綠色資助基金認為發達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所帶來的問題,以及把污染轉駕到其他國家的現象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解決途徑之一就是大力援助那些在各自國家裡探求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團體。
過去幾十年中,北美和歐洲的環境得到改善。然而,卻在無形中加重了發展中國家環境的壓力。那些開采資源的公司和污染企業為逃避自己國家嚴格的環境污染的制裁而來到法規相對不完善的貧窮國家。發展中國家的環境運動者需要在他們各自國家的環境和經濟領域贏得聲勢,而為此提供所需的財政支援應是發達國家環境贊助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為促進民間基金會和個人捐助者更好地幫助發展中國家的基層環保運動,1993年全球綠色資助基金在舊金山市建立,之後總部設於科羅拉多州。全球綠色資助基金資助那些以社區為基礎,可以最有效贊助小額資助的環境活動團體。資助額從200美元至5000美元不等。
這些資助是用來幫助幾乎沒有任何外部支持的各類小型志願者團體。在世界各地,有許多受助的環境組織收到的第一筆捐助都來自全球綠色資助基金。對於這些團體來說,這些可供組織運作的基本費用,如經費,電話費,印製費及其他辦公費用,可以幫助他們建立起自己的組織能力。同時這些資助也給了他們自信心,提高他們的信用,使其更有效地推動當地的環境保護事業。
全球綠色資助基金在許多國家和地區設有顧問委員會。它由那些在當地了解如何最有效利用有限資源的環境領袖們組成。顧問委員會負責推選可以獲助的組織。這種參與式的,以群體為基礎的工作方式有利於環境領域內建立民主機制。同時,顧問委員會對本地環境群體及其需求的掌握同樣讓捐助者們受益匪淺。

J.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2005年6月3日中國綠化基金會第五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國綠化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縮寫:CG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在中國民政部登記注冊,享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本基金會立足中國,面向世界,募集綠化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法籌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開展相關活動;開展綠化宣傳、培訓、咨詢、考察等公益活動,組織公眾參與綠化事業;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開展國際綠化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8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接收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綠化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本基金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其相關活動;
(二)依法組織各種綠化公益募捐活動;
(三)開展社會綠化公益活動,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綠化事業和生態建設;
(四)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組織實施綠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經營和投資活動。
(五)開展國際綠化公益事業的交流與合作,爭取國際捐贈和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理事25人,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綠化公益事業,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二)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國家林業局、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召集全體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有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監督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綠化基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的情況下,應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或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人。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國家林業局分別選派;
(二)由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民政部、國家林業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威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顧問和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報主管單位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來源於:
(一)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綠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優先支持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重點防護林和自然保護區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中的綠化公益項目;
(二)支持全民義務植樹或部門綠化等社會綠化公益項目;
(三)支持科教興林、人才強林、依法治林、森林資源管護、生態文化、綠化宣傳和山區扶貧等綠化公益項目。
(四)支持綠化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五)獎勵綠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綠化公益項目實施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綠化公益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國性或國際性的重大募捐活動。
(二)利用本會基金進行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接受社會捐贈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估程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與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四)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民政部、國家林業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並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協議用於尚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二)根據本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綠化公益項目。
(三)委託給國家林業局管理或處理。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民政部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修訂
第五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OO五年六月三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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