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公司 > 黑龍江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14 10:17:13

❶ 2012年黑龍江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

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發[2012]25號
各市(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綏芬河市、撫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直行業、煤炭、軍工和養老保險省直接管理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和《關於黑龍江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部發[2012]1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及時間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其他參保人員(「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從2012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普遍調整
1、2011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人員,增加102元/月;
2、2011年12月31日前退職及其他人員,增加70元/月;
3、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加1元/月,其他人員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其中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二)特殊調整
1、高級職稱人員再調整
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再增加600元/月。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工人高級技師的再增加500元/月。
2、高齡人員再調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和以上特殊調整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月。
3、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再調整
在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地方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的基礎上再增加5元/月。
4、未達到平均標準的軍轉幹部再調整 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規定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有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幾點要求
(一)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網上調整。省社保局接到調整文件後,按文件規定標准和范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提出業務需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根據需求在網上進行操作。省、市(地)、縣(市)社保經辦機構按文件規定標准對調整後的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後進行確認起動並按規定給予社會發放。
(二)沒有進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慶油田社保中心、省農墾總局社保局和省森工總局社保局,參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應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三)由於原始信息錯誤而影響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按原規定核改程序逐級進行審批核改(見附表二)。
(四)基本養老金網上調整完成後,省社保局及時將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情況在4月28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見附表一)。
(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安排,搞好協作,嚴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調整范圍。特別要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檔案進行認真審查,採取縣(市)行政、經辦聯審,市級復審的辦法進行,並將復查結果進行公示。對違規操作行為,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表一: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附表二: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信息錯誤核改名冊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❷ 黑龍江省企業退休職工工資如何計算

各省企業退休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相同,計算方法如下:

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

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

A1、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

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An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2)黑龍江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1、調整范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2、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

注意事項

1、退休後養老保險不能轉移,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可以辦理轉移。但職工已經退休,已經確認養老金的領取和領取標准,就無法再進行養老保險轉移了,但可以通過金融系統實現養老金異地支付(需要個人承擔銀行相關服務費用)。

2、個人繳費滿15年後不繼續繳費,退休時會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個人繳費滿15年,僅僅是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基本條件,只要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處於就業、有收入狀態,就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中斷繳費,將會直接影響到個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

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當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員,從退休下一年開始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❸ 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頒布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
基本統一,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
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
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
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
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
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
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
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
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
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
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
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
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
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
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
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
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
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
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
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
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
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
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
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
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
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
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
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
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
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
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
待遇計發適當掛鉤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
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
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題詞:勞動養老保險通知
抄送: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12月25日印發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5〕17號】
頒布日期:2005-3-4
執行日期:2005-3-4
為提高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覆蓋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和業務規程。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省級統籌的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縣(市、區)政府分級負責,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規范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繳費比例和基數。
參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以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2%的比例繳費。原繳費比例高於22%的,調整到22%;繳費比例低於20%的,調整到20%.
參保職工個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參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對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按原省勞動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黑勞發〔2000〕7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黑勞社發〔2000〕12號)以及勞動保障部《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規定的中直行業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執行和規范。
對執行國務院國發〔1997〕26號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實行新老養老金計發辦法在過渡期內對比時,應按上述文件確定的統籌項目來計算新計發辦法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期結束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取消統籌項目,完全按新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遺屬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省級統籌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黑勞社發〔2004〕67號)規定執行,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改按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統一基金管理。
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預算管理。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預算編製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確保發放的原則編制,報省勞動保障廳復核、省財政廳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執行。
1.預算的編制。
(1)基金籌集計劃,根據繳費工資、參保人數,同時考慮實際繳費人數增長等因素對養老保險費(含清欠)、利息、個人賬戶等收入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當年財政補貼收入,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資金補助辦法確定。做實個人賬戶應由地方負擔的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各級財政負擔數額。
(2)基金支付計劃,根據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支出水平變化情況對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轉出等支出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
(3)對各地未完成省下達基金征繳計劃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當地通過動用歷年結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予以補足,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分級征繳、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征繳,省農墾、森工系統的養老保險費仍由本系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離退休人員以地市、縣、系統為單位,按省統一規定的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3.結余基金的使用與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計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當期結余基金,暫不上繳,存儲於當地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需要動用時,由地市、縣、系統提出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批。
4.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上解運營。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核算,社會統籌基金不能佔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記錄要真實完整,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實賬核算,納入省財政專戶。各地市、系統按季度上解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運營辦法投資運營。綜合運營收益率每年根據實際投資運營情況確定,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為個人賬戶記息的依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對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督。
(五)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
1.統一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准確核定繳費基數,督促企業按月進行繳費申報,並向稅務部門提供征繳計劃。職工個人賬戶管理要公開、透明,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按政策規定執行。
2.對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中心資料庫隨時掌握各地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劃完成、退休人員自然增長、同級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結余基金支付能力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分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報告,保證省級統籌正常運轉。
3.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將參保企業及各類人員全部基礎數據進入省中心資料庫,實行集中管理;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化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基礎數據,使原信息系統能夠實現與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全省基礎數據的完整,實現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及管理體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對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實行垂直管理後,其原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上劃基數由省財政廳核定,並全部上劃到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省發改委的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及資產劃歸到省。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為主,地市縣協助管理。農墾、森工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維持不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統一省、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稱xxx(行政區名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機構規格,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副局級單位,其他地市的為副處級單位,省森工、農墾的為正處級單位,縣(市、區)的為副科級單位。現任幹部職級高於新定機構規格的,可保留原職級不變。今後新配備的幹部應按新建的機構規格配備。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省級統籌平穩運行。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大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要組織勞動保障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地稅等相關部門認真落實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優先足額安排資金,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做好企業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運營、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業務稽核、基本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經辦工作,及時准確地為地稅部門提供基金征繳計劃,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省財政廳要督促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強化基金征繳,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稅局負責監督考核各級稅務部門征繳計劃完成情況,提高基金進賬額。
(五)各級工商部門要將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基本情況按季度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從2005年5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❹ 黑龍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2014漲多少標準是多少

關於2014年黑龍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黑人社發〔2014〕26號

各市(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緩芬河市、撫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直行業、煤炭、軍工和基本養老保險省直接管理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及時間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普遍調整

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辦理正常退休手續人員,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職及「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每人增加112元/月。

3、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二)特殊調整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以下群體再給予傾斜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國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79周歲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地方的企業退休、退職及「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一類地區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類地區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類地區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規定調整後其基本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幾點要求

(一)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網上調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規定標准和范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提出業務需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根據需求在網上進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經辦機構對調整後的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進行確認啟動並按規定予以發放。

(二)未進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慶油田社保中心、省農墾總局社保局、省森工總局社保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應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監督指導下自行調整。

(三)基本養老金網上調整完成後,省社保局及時將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情況於7月2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見附件)。

(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安排,搞好協作,確保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發放到位。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別要對各類享受傾斜政策人員進行認真核對,確保准確無誤。同時,各市(地)、縣(市)要成立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項工作;要認真及時地宣講政策,密切與維穩、信訪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

(五)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45號文件精神,深入挖掘養老保險征繳潛力,依法依規全力做好參保、征繳工作,努力實現應參盡參、應保盡保、應繳盡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14年7月8日

❺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保證新進人員質量,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2005年第6號令)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黑發[2006]1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內出現崗位空缺時,補充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竟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分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查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鼓勵打破地域和人員身份界限。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四)具備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及考試、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條 省直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省委組織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報省委組織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市(地)、縣(市)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市(地)、縣(市)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至少應在報名前15個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及相關媒體上集中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崗位情況、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
(二)應聘人員條件;
(三)招聘的辦法;
(四)考試、考核的時間(限)、內容、范圍,考試的方式及計分方法;
(五)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十六條 應聘同一崗位,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能低於3:1。達不到這一要求的,應減少該崗位的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特殊崗位的招聘,經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七條 考試內容主要是招聘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條 考試科目與方式除國家或省有特殊規定外,一般由用人單位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九條 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對於應聘工勤崗位和某些特殊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二十條 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組織人事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或組織考試的部門委託,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組織擬聘人員進行體檢。如果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體檢可在考試、考核前進行。
第二十四條 凡考核或者體檢不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取消應聘資格。招聘單位可以根據空缺名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並根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按照考試成績和體檢結果,依次等額遞補。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六條 對擬聘人員應在單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組織人事部門為受聘人員辦理編制、核定工資基金、調(流)動等手續。
受聘人員如系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依法終止或者解除與原單位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有原單位同意其調(流)動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組織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組織人事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地)組織、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❻ 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個體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在本省城鎮採取個人經營、個人合夥經營或者家庭經營等形式依法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下列人員:
(一)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及其招用的僱工;
(二)領取其他合法證、照的個體業者和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不需要辦理證、照的其他個體業者(以下統稱其他個體業者)。
第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規定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有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應當為其僱工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第七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
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對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核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記入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個體工商戶為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息和運營收益。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
個體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金後,其個人賬戶余額繼續計息。利息的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條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用於支付本人應當享受的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需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四)喪葬補助金。
第十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及其儲存額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原是企業職工,並在原企業建立個人賬戶的,其個人賬戶繼續使用,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城鎮個體勞動者在原企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予以保留,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止,繳費年限累計不少於十五年。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基數的百分之一;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確定的計發月數。
第十九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前為企業職工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按照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前繳費年限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二計發。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城鎮個體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歷年年繳費工資與當年的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二十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年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對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個體工商戶為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記入個人賬戶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其個人賬戶中有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記入部分,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已經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每六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有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從業地點在統籌區域內變動的,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個人賬戶基金不轉移。城鎮個體勞動者從業地點跨統籌區域變動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的養老保險關系及為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隨同轉移;個體工商戶的僱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基金隨同本人轉移。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個人賬戶內容,定期公布個人賬戶儲存額,並提供查詢服務。
基本養老金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代辦單位發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騙取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收繳騙取的基本養老金本息,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被截留、侵佔和挪用的,由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相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據實核定、徵收、劃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號發布的《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和2000年9月2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三號發布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❼ 2011黑龍江省退休人員工資上調的政策規定

黑人社發[2011]21號
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直行業、煤炭、軍工和養老保險省直接管理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6號)和《關於黑龍江省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11]7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及時間
2010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從2011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普遍調整
1、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2元,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2、2010年12月31日前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7元,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五七工」、「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二)特殊調整
1、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
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除參加普遍調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除參加普遍調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具有正高級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工人高級技師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增加。
在2000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工人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在2001年1月1日及以後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工人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國前老工人),在普調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對企業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水平的調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水平。
5、傾斜人員中符合兩個及兩個以上傾斜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擇一項最高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按年齡和所在艱苦邊遠地區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按國家規定艱苦邊遠地區企業的退休人員,除按上述標准增加後,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根據人社部發[2010]106號文件規定,對於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滿7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調整所需要資金列支渠道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含個體勞動者)和「五七工」「家屬工」,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閱讀全文

與黑龍江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