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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3-14 06:08:19

⑴ 中國探險協會都有哪些業務

中國探險協會所涵蓋的探險體育項目非常全面。旗下製作的《牛人》探險節目就已經持續采訪了將近百餘位不同領域的探險家,講述他們在探險過程中的奇聞趣事和相關的探險知識。
此外,中國探險協會不定期組織會員進行探險活動。中國探險協會成立之初一直面向人群非常小眾,針對專業級以上用戶。也正因如此,中國探險協會一直是行業大咖牛人雲集之地。

直到2019年開始,協會會員才正式面向公眾,帶領更多的人了解探險行業,探索更多新奇好玩的體驗項目,讓體育、文化和探險巧妙結合。積極響應國家「文化+」戰略號召,開展徒步、越野、探險等戶外活動,堅持「文化為魂,體育為用、旅遊為體「的理念。大力促進文體旅融合發展,致力打造最適合中國人的戶外探險平台。

⑵ 心靈平安基金會是什麼組織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校友新創基金會(籌),中文簡稱新創基金會。
英文名稱版為 The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Initiative Foundation,英文簡稱USTCIF。
新創基權金會是為中國科大發展服務的教育類NGO。她作為中國科大之校友基金之一,旨在建設強大校友基金,服務科大發展。新創基金會是中國大陸第一個由校友自發籌建、獨立於校方的高校校友基金,她將為凝聚校友對科大的長期、草根性支持做出探索。

各方關系界定

A) 與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新創基金會與中國科大校方的關系是「合作但獨立」。新創基金會不隸屬於中國科技大學,但將於校方密切溝通與合作;新創基金會不推動任何校方不樂見之項目。

B) 與中國科大(海外)校友基金會(USTCAF):新創基金會與USTCAF的關系是「合作但獨立」。
新創基金會可視為海外校友基金會(USTCAF)在中國的延伸;USTCAF是新創基金會之美國合作夥伴,新創基金會美國捐款從USTCAF進入。海外校友基金會承諾為新創基金會在美國提供籌款渠道、會員免稅與減稅利益。

⑶ 中國扶貧基金會的發展歷程

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於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冊的全國性公益慈善組織。1989年3月,中國貧困地區發展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前身)成立,首任名譽會長系原國家主席、時任全國政協主席的李先念,首任會長為原福建省委書記項南。
2000年1月,中國扶貧基金會三屆四次理事會確定了「三不一專」原則,即機構不要行政級別、不要事業編制,不進行行政化募捐和項目實施,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經營和管理。
2000年以來的中國扶貧基金會,秉承「服務,改變,陽光,堅韌」的文化,致力於建設真正意義的社會組織。經歷了由「官辦」到「民辦」的組織變革;由「粗放」到追求「精細」、「專業」的管理變革;由「泛扶貧」(資助對象不求精準到人)、「項目寬泛」(扶貧項目不聚焦),到直接「瞄準受益人」、「聚焦品牌項目」的項目變革。
今天的中國扶貧基金會,圍繞提升專業品質,追求公益項目實效,在公益經營管理的各個細節層面不斷探索,在經營慈善的道路上日益專業化。基金會以「播善減貧,成就他人,讓善更有力量」為使命,以「經營慈善、篤信管理、將貧困和方法制勝、職業精神「為信念,將貧困和受災地區的弱勢群體,尤其是婦女、兒童以及這些地區的公共設施和社區基層組織列為服務對象,對他們進行直接援助。堅持以最好的產品設計、最大限度地瞄準貧困弱勢人群、最大限度地提高單位資金的扶貧效益、盡可能地推動受益人參與和制度創新、打造具有廣泛影響力的資助型國際公益組織為目標,承諾透過在項目參與中學習,注重受益人自信、自尊、自強與自我發展能力的成長。
截至2014年底,累計籌措扶貧資金和物資130.89億元,受益貧困人口和災區民眾2078.33萬人次。

⑷ 為什麼投資區塊鏈要注冊新加坡基金會和法律合規意見書呢

1、新加坡有 Sandbox 機制,即只要任何在 Sandbox 中注冊的Fintech公司,允許在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從事和目前法律法規有所沖突的業務。並且即使以後被官方終止相關業務,也不會追究相關法律責任。「Sandbox」並不是專門針對區塊鏈的政策,對象是所有fintech企業,區塊鏈自然算是其中之一。從這一政策中可看出新加波對「民間」力量探索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支持與包容。
2、Ubin 是一個由新加波政府主導的,與產業相結合的項目,目的是探索分布式賬簿技術(DLT)在支付和證券結算方面的使用。可以看出新加坡政府目前十分積極探索區塊鏈技術在金融方面的實際應用。
3、前期一些知名項目在新加坡注冊基金會,起到了一定的引導作用。(列入萊特,量子,比原等)
4、新加坡一直以來都支持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環境好,後續服務完善,有利於區塊鏈技術的長足發展。
5、新加坡基金會是非盈利性質的,非常契合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性質。
6、新加坡離我國近,來去都比較方便。很多項目運營都在新加坡。
7、後期法律服務完善,擇了新加坡注冊基金會為項目的主體。後期對接交易所白皮書和法律合規也是圍繞著新加坡基金會來做的。
新加坡基金會注冊提供一個基金會名稱和兩位董事資料就可以了,注冊時間一般是15個工作日左右。 後期上交易所出具法律意見書需要主體公司也就是新加坡基金會公司文件,董事資料,和項目白皮書(英文版)辦理時間一般2周左右

⑸ 夢想基金會是傳銷嗎

夢想公益基金會是一家完全通過民間力量發起設立的公益性組織。

致力於通過提供系統化地公益產品和服務,喚醒廣大群眾自我意識的覺醒,不斷思考人身的價值與人生的意義,從而探索更多的人生可能性。

國家刑法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探索基金會擴展閱讀:

重點打擊「資本運作」式傳銷:

2011年8月11日,央視曝光了廣西來賓非法傳銷猖獗,一種號稱比三峽工程還要大的「資本運作」,吸引了全國30個省份的人員前往來賓淘金。這種「資本運作」被傳銷組織宣稱是從國外引進的一種新型業態,以錢賺錢,只要投入3800元。

出局時可掙到380萬,但又必須拉人頭,發展下線才能獲得提成。連日來當地警方已經對100多名涉嫌傳銷人員採取了審查措施,其中通過異地辦案在河北石家莊抓獲了一名傳銷二級經理。

根據舉報線索,來賓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從石家莊市抓獲了一名傳銷二級頭目,經初步審查此人幾年前在來賓參與傳銷離開來賓時已經做到二級經理,離最高層僅一步之遙。

⑹ 請問我國各類基金會最早從哪一年開始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⑺ 誰創立埃及探索基金會

彼得里 創立埃及探索基金會

⑻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是什麼

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類,實行分類管理。二者的區別在於基回金的來源:公募基金會可以向答公眾募集資金;非公募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不得向公眾募集資金。

我國現有的基金會主要是公募基金會,就是面向社會、面向老百姓廣泛募捐的基金會。而國外基金會發展的歷史中,涌現了大批個人和企業捐資,以自己名義設立
的基金會。這種基金會即非公募基金會,是基金會中的重要類型,由於它資金來源充裕、穩定,運作情況又關繫到捐贈人的聲譽,因此這類基金會往往運轉良好,對
公益事業貢獻很大。
《條例》對基金會分類管理,明確允許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方面,嚴格管理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
動,維護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場上的競爭,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放開政策,允許富裕的個人、企業等設立非公募基金會,使他們能更自主地
實現捐贈意願,使他們在為社會公益做貢獻的同時,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總之,我們鼓勵資助公益事業更多依靠富裕的個人或企業。

⑼ 寧夏燕寶慈善基金會學生登錄

寧夏燕寶慈善基金會 學生登錄官網網址寧夏燕寶慈善基會

寧夏燕寶慈善基金會新增獎勵資助涵蓋三個方面:對戶籍在寧夏14個縣區、7個鄉鎮范圍內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新生實施全覆蓋獎勵資助。其中,固原市、吳忠市、石嘴山市3市所有縣區全覆蓋;中衛市海原縣、興仁鎮、嵩川鄉,中寧縣喊叫水鄉、徐套鄉;

銀川市永寧縣閔寧鎮,靈武市寧東鎮、臨河鎮實施全覆蓋獎勵資助;除以上縣區鄉鎮外寧夏其他市縣區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及城市貧困戶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新生,新增1000個名額,進行獎勵資助;

對寧夏建檔立卡貧困戶及城市貧困戶的高職生、高中生新增10000個資助名額,進行獎勵資助。其中,高職生新增6500個名額,高中生新增3500個名額。

(9)探索基金會擴展閱讀

獎勵資助標准為本科新生每人每年獎勵4000元(鹽池高級中學畢業生和寶豐集團及所屬公司員工子女獎勵5000元),連續獎勵4年,學制4年以上的按4年計算。

高職、高中新生每人每年資助2000元,連續資助3年。值得注意的是,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於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將第二批次錄取與第三批次錄取合並,統稱「第二批次」。

2019年燕寶基金會本科新生獎勵項目中所涉及全日制高等院校限定為2018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考試院錄取的第二批次及以上院校,原第三批次錄取院校不在獎勵資助范圍。

⑽ 基金會的性質及功能有哪些

基金會的性質屬於公募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主要活動范圍在中專國境內。基金屬會的主要職能是為志願服務活動項目募集資金、提供資金;開展與志願服務資金募集、使用有關的活動;資助志願服務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其他活動;資助、推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通過積極支持有影響、有創新、可推廣復制的資助項目常態長效開展,探索資金支持、資源整合、項目引導的有效性,提高志願服務工作規范化、社會化和制度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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