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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作用

發布時間:2021-03-14 02:57:25

Ⅰ 法律援助工作有什麼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其戰略意義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法律援助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黨的十六大「積極開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體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胡錦濤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實現人民的願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關心群眾生活、代表群眾利益落實到解決具體問題上,特別是要關心困難群眾的疾苦,為困難群眾謀利,為他們解決好沒有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開展法律援助體現了我們黨和政府誠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心繫群眾利益,關心群眾疾苦,努力排憂解難,合乎民意,順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的認可和憲法的確認。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主權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的主人。這是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權利得到了保障,黨的合法執政地位才能得以確認,依法執政才能得以實行。法律援助行為以憲法和法律為武器,對黨和政府的行為舉措進行監督,對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幫助,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證了依法治國的順利實現。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於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要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核心,這是對我黨執政規律的本質認識。我們黨來自於人民、植根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區別於其他任何政黨的一個顯著標志。我們黨是在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共同戰斗中誕生、發展、壯大、成熟起來的。黨離不開人民,始終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我們黨始終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我們黨才能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才能從人民群眾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從而不斷鞏固自己的執政地位。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決定》明確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公平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從全體人民利益一致,轉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著不同群體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形成。在這樣的背景下,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協調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之間的矛盾沖突,維護合法權益,打擊不法行為,倡導社會正義,營造社會公平。

Ⅱ 法律援助的基本社會功能是什麼

一、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

一般認為,維護社會穩定的最優方案是控制社會,就是把社會生產和生活組織到盡可能高的有序狀態,有序社會是社會矛盾較少和社會矛盾較容易解決的社會。社會矛盾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均勢群體之間的厲害沖突;另一類是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厲害沖突。前者可以通過社會預設的各種調解、仲裁和司法機制來解決;而對於後者中的群體,情況要復雜得多。在實行市場經濟的現今社會,各種矛盾解決機制的設計無不打上經濟利益的烙印,往往都附有一定的成本。作為社會公正底線的司法機制也不例外,主要表現為法院訴訟費和律師服務費及鑒定費用的收取等。無疑,對於大部分弱勢群體而言,附帶有各種經濟成本的司法機制遙不可及,法律賦予他們的各種權利猶如空中樓閣,在受到侵害時除了逆來順受,只能在狀告無門時採取法外手段私力解決。這類矛盾引發的各種沖突,必將嚴重地危害社會治安,成為許多犯罪現象滋生的根源。因此,只要司法制度被預設成本,只要有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就必須實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具有以下重要功能:一是將社會矛盾的解決導入法律途徑,恢復法律信任。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將此類當事人引導到採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的軌道上來,並由此增強法律在社會各個階層的執行力,促進社會貧弱階層對法律的理解及親合。我國每年處理的數十萬件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使大量可能激化成刑事案件的民事和行政糾紛得以合法方式解決;特別是許多群體性矛盾的法律調解和疏導,如由房屋拆遷、勞動糾紛、爭奪土地和水資源引發的集體上訪、局部區域緊張等,對穩定地區社會治安、恢復公眾對法律和司法的信任極有好處。美國著名學者米歇爾·麥卡恩在《刑事辯護法律援助》中熱情地寫道,「窮人看到自己也能像富人那樣享受司法體制的保護,因而更支持依法治國②。」二是扶貧功能。法律援助的扶貧功能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前者指通過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了受援人的律師費,不至於使本來就捉襟見肘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而且在有直接經濟利益的糾紛和訴訟中,可以通過法律援助實現法律賦予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改善經濟狀況。後者主要是指通過向廣大貧弱者提供法律援助達到各種矛盾和糾紛的化解和消除,實現一個和平安寧的有利於發展經濟的社會環境,被稱為「社會保障的法律保障」 的法律援助制度③,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強化弱者的反侵害功能。在犯罪場理論中,犯罪侵害對象是十分重要的因素。研究表明,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弱點是最易被犯罪人利用為實施犯罪的條件。犯罪分子之所以會選擇這類群體作為犯罪對象無外乎兩點,一是犯罪易於得手;二是得手後這類群體的回擊能力弱。當法律援助成為貧弱者的一項法定權利後,弱勢群體對抗外界侵害的能力必然有所加強,對犯罪者侵害弱勢群體的意圖起到有效的遏制效應。

二、保障訴訟權利,彰顯法律親和

在刑事訴訟中,由於被害人往往有強大的國家公訴機關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為這一程序中的弱者,如同其他弱勢社會群體一樣,他們也成為現代法律援助制度關注的對象。而且,由於刑事訴訟關乎憲法賦予當事人基本的憲政權利④,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構建本國的正當刑事程序,保障弱勢的被告站在平等的地位與國家公訴機關進行一場對其而言極為重要的訴訟。各國紛紛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為貧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費的律師代理和辯護。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面臨的風險比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面臨的風險大得多。刑事司法的結果涉及到關繫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權的國家刑罰權的最終發動與否。刑事訴訟一旦出現錯誤,將會給被告人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刑法的適用和刑罰權的發動具有雙重屬性,「保護社會權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個人權利最厲害的手段,刑法猶如雙刃劍,用之得當,個人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社會兩受其害 ⑤。」對西方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表明,刑罰制裁方式與刑事訴訟方式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刑事立法的基本出發點被認為是「保護社會」;刑事訴訟側重於「保護個人」。從抽象的理論上講,保護社會和保護個人是可以統一的,但是由於某些具體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加上為錢辯護的律師神通廣大,刑事訴訟法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保護有錢的被告人的工具,致使刑法「懲罰(所有的)犯罪以保護社會」的功能產生了偏向懲罰無錢的犯罪。於是這些受到刑法制裁的人產生了更大的反感(不平等感),助長了社會動亂因素,這同社會保護的目的正好相反⑥。為了保障貧弱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都規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權,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無須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⑦。不少國家還將刑事法律援助擴展到所有可能被剝奪自由的刑事案件中。

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另一個好處是,促進貧困被告人對於法律的認同與親和。我們不妨對刑事被告人作一個分類透視:第一種為判決被告人無罪的情況。獲得法律援助的過程雖然不具有教育的作用,但是,他所經歷的無故追究將使他對法律和司法產生某種不信任感,這對於他本人、法律、社會都是不利的。法律援助等體現司法平等和人權保障理念的諸制度的實施,將有助於司法權威的確立,使他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對所有人包括貧弱者、甚至由於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視同仁的。第二種情況是被告人被判決有罪的情況。由於法律援助律師進行了有效的減輕罪責的辯護,使其罰當其罪,既保護了他的合法權益,又有助於他認識法律的意義,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教育其改過自新打下基礎。可見,法律援助的作用一方面促進了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對於被告而言,其教育和鑒別意義也不可忽視。

強調親和性與感化力。是因為,刑事訴訟的潛在主體是一切可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社會成員。程序人權反映的不僅是實際上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問題,而且是整個社會成員相對於國家的法律地位。再者,刑事司法程序的親和性與感化力,也是注重特殊預防的刑事政策之功利價值的內在要求。近年來,我國的再犯、累犯比例回升,一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中受到80年代被嚴打處分的佔了相當大一部分。究其原因,我國以往的刑事政策和制度過多地側重於懲罰,側重於威懾的一般預防,在感化教育方面甚為欠缺。改革開放以來,經過20多年的努力,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張君、李澤軍重大殺人搶劫案審判過程中,重慶市和湖南省常德市兩地法律援助機構分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援助制度為該案中的十幾位被告指派了辯護律師,以維護他們的正當的訴訟權利。主犯張君在自白中承認,通過對80年代
被處以勞動教養和這次被捕、受審的兩次經歷相比較,他親身感受到中國法制的進步。盡管他罪大惡極而被處以死刑,他仍然在監禁和審判程序中受到了人道主義待遇。

三、引發雙邊合力,促進行刑感化

新派教育刑理念促進了監獄從單純執行消極回顧機制的懲罰職能向積極的前瞻性的矯正和預防職能轉變。李斯特提出的「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可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的思想得到各國普遍認同和貫徹,追求減弱乃至消除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預防再犯成為監獄行刑的首要目的。為達到矯正犯罪人的主觀構成和人身危險性,把犯罪人改造成為能自食其力的社會有用人才之目的,各國在刑罰執行、勞動改造、教育改造和獄政管理等各個環節推行人道性原則、教育性原則和個別化原則 ⑧;在保持刑罰懲罰和剝奪功能的前提下,採取各種措施有針對性地教育和感化犯罪人。

在行刑中實行人道性原則,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有利於調動犯罪人改過自新的積極性,有利於行刑目的的實現。西方的近代刑法學家們把資產階級人性的本質屬性說成是自由、平等、博愛以及其他的人道主義方面。現代的刑法、刑罰理論在人性和人道主義問題上出現了極為突出的演變,認為人道主義的頂點是把壞人改造為好人,把惡性轉變為循規向善的人⑨。一般認為,堅持人道性原則,首先要處理好罪犯權利保障問題。在監獄服刑的犯人因觸犯刑律而被剝奪或限制了某些權利;但是,作為普通公民,他們仍然享有與其他未犯罪公民的同樣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很多方面,例如,選舉權、宗教信仰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批評建議權、獲得賠償權、獲得勞動報酬權、休息權、合法財產權、著作權、繼承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等。如果這些權利未被依法剝奪,罪犯仍然享有這些權利。此外,我國《監獄法》還規定了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權、會見權、從事適當的體育和文化娛樂活動的權利、重大立功表現者的減刑權、勞動中致傷致殘人員依法獲得補償金和撫恤金的權利等數十項與行刑相關的權利。當然,罪犯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權利對罪犯改造和教育罪犯是十分重要的,是對罪犯實行人道主義的最低權利保障和基礎條件。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儲槐植教授指出:給犯人權利的重大意義在於使犯人在行刑過程中處於相對的主動地位,以利調動矯正的積極性。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雙邊(國家行刑當局和犯人)合力的法律基礎,雙方享有權利並認真履行義務的過程就是雙邊合作的過程,也就是刑罰功能實現的過程。侵犯犯人的權利實質是阻撓國家刑罰目的的實現⑩。應該看到,在獄中服刑的罪犯的權利帶有不完整性。罪犯處於監禁條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或多或少地剝奪和限制,在行使某些其他法定權利時不得不受到前者帶來的相應的限制和制約。因此,與人身自由相密切聯系的那些權利的行使就不能象其他公民那樣充分、完全和徹底,建立監獄法律援助制度也就成為保障犯人獄內獄外基本權益、實現國家刑罰目的的時代要求。

四、發揮法律援助職能作用,提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品格

我國創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時間還不長,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尚未獲得政府和社會的充分認同。為使這一制度發揮出應有的功效,筆者認為,至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來實現:

一是司法改革中,加強法律援助人權保障功能的發揮。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我國正在進行較大規模的司法改革行動。「在司法改革中注入人權保障因素」是學界和實務界的共識。司法改革成功的標志不是國家權力之間的重新排列組合,而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總量的增加。在司法改革中,尤其要關注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在司法改革中,確立並加強法律援助的應有地位,這已經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規劃中,納入法律援助制度。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過度的變革時代,各種利益格局發生急劇變動,社會矛盾和犯罪現象不斷出現。我國犯罪預防的綜合治理模式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符合犯罪預防的一般規律和要求。但是,從總體上來看,這一綜合治理模式在觀念上重「打防」,輕「教育」,輕「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基本權利的維護」,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現至少說明在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這樣的問題。犯罪問題嚴重,單靠嚴打或刑事司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從另外一個方面,市場經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競爭經濟,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要求與之相配套的犯罪預防政策的設計體現人權保障的思想。筆者認為,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兩者不可偏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中有意識地納入和加強法律援助及類似諸制度,將有利於提升這一模式的現代品格,有利於特殊預防,有利於標本兼治。

三是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圍。要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制度在預防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當前要有意識地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向刑法的前後兩端——犯罪的社會預防和服刑人、出獄人的社會保護兩個方向延伸。

Ⅲ 什麼是公益法律援助中心有著什麼意義請大家指點一下!

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一般隸屬於司法局。
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制度已越來越多地受到了各個國家的重視,它不僅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司法制度完善的體現,更是保護人權,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法律援助事業起步較晚的國家,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對於弘揚社會公正和法律正義、創造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全國法律援助服務熱線「12348」。

下列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規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

Ⅳ 到底什麼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做什麼用的

一、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二、中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徵: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Ⅳ 法律援助真的有用嗎

可以就你的問題或需要幫助的事項,撥打12348咨詢,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向告知你申請法律援助的相應事項的。就你這樣無有頭序的提問題是得不到幫助的。

Ⅵ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CLAF)是經國務院批准,於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募基專金會,是國內唯一一家屬致力於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Ⅶ 法律援助中心是干什麼的

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一般隸屬於司法局。
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制度已越來越多地受到了各個國家的重視,它不僅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司法制度完善的體現,更是保護人權,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法律援助事業起步較晚的國家,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對於弘揚社會公正和法律正義、創造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全國法律援助服務熱線「12348」。
下列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規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

Ⅷ 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

(一)保障人權: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實現基本權利
法律援助就是典型的「人權工程」,其實質也是「民生工程」,它可以幫助困難群眾及時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解決就學、就業、就醫、居住、養老等事關公民切身利益的問題,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公民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
(二)促進平等:實施法律資源再分配
法律援助制度就是針對法律資源分配不平衡的問題,由國家對公共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國家通過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無償或減免的法律服務,盡可能地克服他們在各種法律活動中的劣勢,平等地享受各種法律賦予的權利,理直氣壯地對抗各種侵害,從而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實現正義:促進司法活動公正實施
國家通過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及時啟動司法程序,嚴格按照法律進行公平公正地評判,嚴格依法調節各類關系,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讓受害者得到相應的補償,從而促進矛盾糾紛的「終結解決」,維護社會的正義和法律的權威。
(四)注重效率:低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法律援助活動盡管不能產生直接的經濟收益,但是其社會效益是無限量的。法律援助活動的效率問題涉及到物質和精神兩種因素,即不僅要保證法律援助投入的經濟性,而且還要滿足法律援助產出的社會倫理性。法律援助實現效率就是通過法律援助活動開展過程中的經濟合理性去尋找最理想的方式,以最少的財力、人力和物力,進一步在最大限度內實現人對正義、自由和平等的願望。

Ⅸ 試述法律援助的意義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為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當事人或者為特殊條件的當事人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司法救濟制度。在刑事訴訟中 ,法律援助的意義體現在對辯護制度的保障方面。刑事訴訟是國家追究和懲罰犯罪的司法行為 ,是對涉嫌犯罪人的生命權、自由權以及政治經濟權利等基本人權的法律處理。從國家立法目的上看 ,這一司法行為的目的有兩個方面 ,即追究犯罪與保障人權。其中 ,基於保障人權這一訴訟目的 ,專門設立了辯護制度 ,即在刑事訴訟中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制度。這不僅是對基本人權的尊重 ,更在於體現國家這一司法行為的公正。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特定意義就體現在為辯護制度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特定意義 ,是通過對辯護制度的保障體現國家司法行為的公正。其具體的體現是落實在對被告人能夠獲得辯護 ,並且是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的保障上。現代法制對於刑事審判公正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 ,就是任何涉及對刑事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處罰的審判 ,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 ,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沒有律師辯護的刑事審判在程序上不能說是公正的審判 ,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因此 ,在刑事訴訟中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 ,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斷健全完善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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