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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發布時間:2021-01-27 05:47:25

⑴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⑵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入什麼會計分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⑶ 原來的「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轉入什麼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銀行為醫療保險基金開設的財政專戶存款專。按規屬定,由「國庫內存款」科目轉入「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的醫療保險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收支進度及醫療保險機構的撥款申請,按期從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撥付至醫療保險基金「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另外,按規定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以及財政專戶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都通過本科目反映。
醫療保險基金從國庫內存款撥至財政專戶存款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收支進度及醫療保險機構的撥款申請,按期從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撥付到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時,借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轉讓時,按本息合計,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按本金部分,貸記「債券投資」科目,利息部分貸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⑷ 醫保基金專戶必須由財政管理嗎

是的:根據國發〔2016〕3號文件的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回線」管理。基金獨立答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國 務 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六)統一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⑸ 天津市生育津貼報銷流程

一、天津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妊娠登記

職工懷孕10周內到天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診斷並開具妊娠證明,並在10日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進行登記。

2、提交材料

職工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提交醫療保險證、妊娠診斷證明、妊娠化驗單、生育證明等材料。

3、住院登記

職工生育當天需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住院期間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流產、引產住院都需要申請人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4、領取報銷費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後,材料審核通過即可進行生育保險報銷。

天津市生育保險妊娠登記手續

1.天津市城鄉參保人員只要在懷孕12周內,先到現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計生辦領取生育服務證(也稱「准生證」)。

2.攜帶准生證、夫妻二人的身份證、社保卡,到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聯網生育保險定點醫院(一般為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妊娠診斷,建立天津市孕產婦保健手冊。

3.網上核驗生育服務證,完成聯網妊娠登記。

4.參保人員妊娠登記後,攜帶社保卡到醫院做產前檢查,發生的費用可以直接聯網結算。

天津市生育保險住院登記手續

參保人員首先要選擇已經聯網的生育保險定點醫院,在住院當天或者五日內在醫院聯網辦理住院登記。辦理手續時,攜帶社保卡、住院證、生育服務證、妊娠登記表或天津市孕產婦保健手冊。出院時,參保人員只交個人應該負擔的費用,其他住院費用由市社保中心與定點醫院結算。

天津市生育保險補辦流程

1. 參保人員申報墊付醫療費前未辦理生育登記的,應在申報醫療費的同時補辦登記手續;

2. 鄉鎮(街道)勞服中心或區縣學生醫保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補辦材料,匯集後報送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補辦登記手續。

(5)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擴展閱讀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即津政發〔2005〕069號,是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及其職工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具體經辦工作。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審計、價格、葯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本市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 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 財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 設立由市有關行政部門代表、 市總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生育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征繳。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繳費率需要調整時, 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給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 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 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十五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六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產前檢查費;

(二)生育醫療費;

(三)生育津貼;

(四)計劃生育手術費。

第十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後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貼日標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

(一)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第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四)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第十九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 發生並發症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經計劃生育並發症鑒定機構鑒定, 因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一)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的用葯范圍、 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

第二十三條 產前檢查費、 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准和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產或就醫。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征繳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 衛生、葯品監督、價格行政部門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督。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葯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提請衛生、葯品監督、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採取虛報、 冒領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⑹ 社會保險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社會保險屬於人工成本項目,所以會計科目作為成本入賬。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少許稅金。

⑺ 該退休了醫保還沒有繳納20年 退休後怎麼辦

像這種情況,醫療保險其實也是可以補繳的,退休後可以一次性補繳醫保費,一般來說,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所差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但是每個地區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補繳政策也略有不同,比如說在北京,如果是外地人(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前在北京市參加社保的)還要滿足是在2011年7月1日後退休的,並且在北京實際繳納醫療保險累計滿10年,才可以申請在北京市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要是差的年限少的話,也可以申請延長繳納醫療保險,在延長繳費期間,也是可以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在繳滿醫療保險的年限後,就可以享受終身醫療報銷的待遇啦!

(7)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擴展閱讀:

我國現階段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

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特徵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這次改革中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准: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

建立統帳分開、范圍明確的支付機制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賬戶確定各自的支付范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

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葯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按協議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

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一征繳、使用和管理,保證基金的足額征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

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這些內容基本上確定了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將來統一全國制度的基礎,便於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時有所遵循,同時也給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的空間。

⑻ 上海的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小城鎮保險基金」)、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每年度終了前,由市經辦機構按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市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按要求分別匯總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二條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市經辦機構要編制調整方案,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按照要求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轉移收入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市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包括按規定由繳費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在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經辦機構收入戶除向市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要定期將徵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繳存市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市財政部門委託開戶銀行將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繳存時,必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綜合保險待遇支出等。

(二)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之間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三)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經市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小城鎮保險基金支出、綜合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返回個人儲存額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各種補貼。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辦法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四)返回個人儲存額是指職工個人因私出國出境定居、未到達退休年齡死亡或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等,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返回給個人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失業補助金和其他費用。

(一)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補助金。

(五)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失業保險基金除用於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余部分可以用於職業培訓、公共實訓、職業介紹、崗位補貼、開業貸款擔保貼息等促進就業項目,經市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還可用於其他促進就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等。

(三)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因工緻殘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緻殘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待遇支出。

(一)養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撫恤金等。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發生住院、門診大病時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綜合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工傷、醫療、老年補貼等待遇支出。

(一)工傷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經鑒定後參照本市工傷待遇標准支付的費用。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及按規定支付的日常醫葯費補貼。

(三)老年補貼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滿一年支付的老年補貼費用。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在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按險種和支付級次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九條市經辦機構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市財政部門並抄送市社會保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市財政部門有權責成市經辦機構予以糾正。市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三十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地方附加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

第三十一條基金結余除根據經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商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三十二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市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市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市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經辦機構征繳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財政補貼收入等。

根據市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市財政專戶。市經辦機構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及時劃繳市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劃入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拔憑證記賬。

第三十八條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九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負責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各級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市經辦機構和市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視同貨幣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商市社會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四十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市經辦機構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後,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實物資產

第四十一條基金實物資產是指依據市人大審議通過的《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市政府2002年發布的《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17號令),由經營困難的單位提供有處置權的資產備案登記後,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期滿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裁定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實物資產。

第四十二條實物資產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設賬,按法院裁定價格計入。已形成的實物資產應適時變現,變現取得的凈收入,全部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

第九章 基金決算

第四十三條每年度終了後,市經辦機構應根據市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四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五條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基金年度決算分別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並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市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市政府和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有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對有第四十九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社會保障部門,包括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

第五十三條本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四條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的管理,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⑼ 未婚先孕可以報銷生育保險嗎

未婚先孕也是可以享受產假和相關的產假待遇的,只要繳納有生育保險,即可享受工資性質的生育補貼。

根據《生育保險辦法》:

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發。

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關於產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9)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生育保險辦法》:

第十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二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項目費用。

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指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扎及復通手術、實施人工流產術或者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需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後實施。超過工資總額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地(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並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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