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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公司監事是高管嗎

發布時間:2021-01-20 19:20:56

⑴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證券法》規定:國家證券、證監、金融、國資等等這類職業工作的人禁止炒股。凡涉及、妨礙國家經濟、金融、發展等安全的部門工作人員禁止炒股。 出現證券犯罪嚴重的,可以實行「市場禁入」。
一、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二、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開戶炒股:
1、 年滿18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 港、澳、台居民;
3、 注冊地在中共的機構或企業法人。
三、開戶材料
1、
本人身份證
2、
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居民身分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住宿登記證明表;
3、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澳門居民身分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住宿登記證明表;
4、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灣居民身分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住宿登記證明表。
5、 企業開戶須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章、公司公章。
四、個人開戶流程:
1、辦理證券開戶,需由本人親自到證券公司櫃台辦理,若委託他人代辦證券開戶的,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如果委託人身份證為二代證需提供正反兩面的身份證復印件);
2、證券開戶時需填寫《證券交易開戶文件簽署表》和《證券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問卷》;
3、如果客戶從未辦理過證券開戶的,需填寫《自然人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
4、辦理銀行三方存管,需填寫《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同時證券開戶本人攜帶本人銀行借
記卡去銀行網點櫃台確認,沒有該銀行借記卡者僅需在銀行櫃台另新辦借記卡即可;
5、港、澳、台居民自2013年4月1日起可以開立A股賬戶,辦理流程與境內個人投資者稍有不同,具體可以咨詢有證券經紀資格證券公司營業部,

⑵ 個人能否注冊公司如果能怎樣注冊條件如何

目前,國家不斷鼓勵自主創業,很多人都在摩拳擦掌,想要注冊一家公司。但是有對注冊公司的相關知識不太了解,今天呢企盈小編就給大家來講下關於公司注冊完成後要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嗎的問題吧,歡迎大家來閱讀討論。
其實,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問題。在增值稅管理上,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種類型的納稅人在稅收規定、申報繳納稅款、計算方法等方面有著很大的區別。下面簡要介紹一下:
一、計稅方法不同
一般納稅人適用於一般計稅方法,可以利用稅款抵扣的方式來計算增值稅,也就是說,他當期需要繳納的增值稅=本期產生的銷項稅額—本期的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於一般計稅方法,適用於簡易計稅方法,也就是說,直接用收入乘以徵收率來進行計算繳納,徵收率一般為3%,不動產銷售等特別的業務適用於5%的徵收率。
二、稅收優惠
在稅收優惠方面,一般納稅人除了傳統的政策性優惠外,如免稅農產品等,其他的相關優惠很少。
在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中,為小規模納稅人出台了一個非常大的增值稅優惠,就是每月不超過10萬元的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按季申報的可以享受每個季度30萬元銷售收入的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這個優惠政策是一個空前的,對於中小企業來講是一個很大的政策紅包。
三、客戶需求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業務開展方面,需要根據客戶的需求來開具發票,很多的客戶是需要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除了8個試點行業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專用發票外,其他的小規模納稅人都不能自行開具發票,要到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因此可能對業務開展是有一些影響。
第二,由於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3%徵收率,而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如果含稅價相同的情況下,客戶方更希望獲得13%稅率的發票,這樣可以獲得更多稅款抵扣,在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方面也能獲得更大的優勢。
四、類型轉換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將來的發展需要,隨時可以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今年國家又出台了一個優惠政策,就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收入不超過500萬的一般納稅人,可以申請轉回小規模納稅人,這是一個很特別的優惠政策,而且只是到今年年底。到明年,還不知道有沒有,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是不能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一旦選定,一般納稅人基本上就不能再回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了。
因此你是否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和客戶的需求來慎重選擇。

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持有權益

一、契約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劣分析

契約型基金與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運營主體、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等問題上的區別難以全面列舉。本文對這些區別加以概括,將契約型基金的特徵從優到劣概括為如下幾點:

1. 契約型基金在運營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通過簽署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的基金合同來設立投資基金。所謂投資基金,只是基於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託法律關系的代稱,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因此,其無需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額外的法律實體。故而,在對外投資時,契約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在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須設立專門的基金運營平台(公司或合夥企業),進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辦理一系列行政手續,因此增加了基金的運營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費用成本)。

以上優勢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時可能表現更為明顯。

2. 契約型基金在投資者的進出機制和資本變動靈活度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這一優勢,對應於投資者,體現為投資者可以約定靈活退出(贖回基金份額);對應於基金管理人,體現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約定和基金管理的實際需要,調整基金的規模。舉例來說:

第一,就投資者人數而言,契約型基金人數大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則投資者對應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不得超過50人;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則投資者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實踐中公司制基金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亦不得超過50人。而契約型基金由於不存在獨立法律主體,僅受證監會105號令關於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的一般規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減資而言,契約型基金程序簡化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增、減資均需要召集股東會並經絕對數量的表決權股東同意,並辦理相應的增、減資工商變更程序;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增、減資取決於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增、減資同樣需要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程序。而在契約型基金中,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取決於簽訂的《基金合同》的約定,無需額外履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就基金份額的對外轉讓而言,契約型基金靈活度優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投資人(股東)若對外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時,受《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強制性規范限制,一般情況下需其他股東(其他基金投資人)過半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無特別約定情況下,對外轉讓份額或出質需全體合夥人同意;而契約型基金的基金份額對外轉讓,僅需符合證監會105號令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具體轉讓、出質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

3. 契約型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有不同的影響

契約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體系,因此,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均可自由約定。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結構,除合夥協議和公司章程外,還受《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商事組織法調整。其後果是,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更靈活,但相應的,對基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也更高(例如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機制可能失靈)。舉例而言:

第一,在內部機構職責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體投資者組成股東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內部決策和治理機構、職責分工,都有《公司法》為依據,其治理結構相對完善,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機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體現基金投資者的權利;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自治」的廣度和深度都高於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具體的職權分工,例如投資方向的決策權、利潤分配決定權,管理人在哪些事項上需要徵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約定。因此,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擁有更高的自主權,對應的,投資者對管理人的監督更難。

第二,在競業禁止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否則,收益應歸合夥企業所有。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時管理不同幣種、不同規模、相同業務范圍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否則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這一善良管理義務。因此,對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約型基金在稅負上沒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重要優勢在於,由於基金本身並不是納稅主體,不存在雙重征稅問題,因此,其稅負優於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夥制基金同樣存在無需雙重征稅的優勢。因此,契約型基金由於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稅負上與有限合夥制基金相比並無明顯優勢,甚至可能存在劣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目標公司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和到期後轉讓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項目公司本身屬於納稅主體,因此其稅負安排如下圖所示:

第三,必須說明,契約型基金的稅負優勢主要是基於信託型契約型基金的實踐而來的理論探討,對本文這種新出現的契約型基金應該如何征稅,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或稅務實踐。問題在於:雖然契約型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契約型基金必須通過基金管理人對外投資,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為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可能做出這種處理:基金管理人獲得股權轉讓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層面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分配收益時投資人可能需要再次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質上還是「雙重征稅」,此時的稅負安排與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綜合來講,契約型基金在實踐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在稅負上並無明顯優勢。

5. 契約型基金在風險隔離上有劣勢

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資格主體,對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活動,其風險隔離能力較弱,主要體現在基金財產的獨立性難以被認定。

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確公司的財產獨立。因此,一旦投資者的出資進入項目公司這一基金運營平台,就成為項目公司的財產,投資者僅以出資為限對項目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基金財產作為項目公司的資產,能夠有效的獨立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的財產;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合夥企業法》第20條也有關於合夥企業財產獨立性的規定。

但在契約型基金中,僅有證監會105號令第23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但契約型基金的對外投資必須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基金財產獨立性的明確法律依據。相關有權機關(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稅務機構)是否會認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財產與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契約型基金的風險隔離劣勢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作為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用於償還基金管理人的債務,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契約型基金與信託型基金的簡要對比分析

契約型基金還可用來指代信託型基金,但與本文討論的契約型基金有著顯著的不同。在實踐中,信託型基金的模式比較多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僅做簡單分析:

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此種模式中,信託計劃設立後,是由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其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託公司。在這一交易結構中,信託公司另行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投資顧問服務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資顧問的身份介入基金運作。因此,此種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對擬投項目、基金運作有可能缺少足夠的影響力和把控力,難以保證對基金運作的合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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