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由哪個部門管理
各地的情況似乎並不太一致。
相對規范的是維修資金建立兩級賬戶管理體系。即地專方政府住建委房屋管理局下屬設的物業管理辦公室在承辦銀行開設一級專用賬戶,售房單位和業主委員會在一級賬戶下開設二級專用賬戶。二級賬戶管理單位可以通過定期查詢和對賬,來核對所轄維修資金的賬務情況。同時,財政局等部門每年還定期對維修資金管理進行審計與檢查。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計算利息,每年給業主結算一次利息,結算的利息存入業主維修資金的本金賬戶。
『貳』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2)維修基金該由誰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叄』 房屋維修基金交給誰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版房屋公用設施專權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房產局交納維修基金,房產局會給您開具統一專項維修基金發票。但是,目前不少房地產商或物業公司在交樓時都代收公共維修金,為了確保開發商有將這筆錢上繳,您應該到房管局物業管理辦公室查你的公共維修基金是否交了。當然,開發商代收這筆費用,也是應該將正式發票交到購房者手裡。
『肆』 房屋維修基金是由哪個部門收的
房屋維修基金要根據具體的情形,由主管的部門收取,委託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保管。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伍』 房屋維修基金,歸那個部門管理,怎麼樣去查
維修資金又稱「公共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是指住宅物業的專業主為了屬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陸』 我們交的住房維修基金交給誰了誰來管理,怎麼用
1、名稱應來該叫,住房維修資金,從意義自上來說你是交給全體業主了!
2、管理:錢交給銀行了,由他們來管理,管理部門是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3、使用:小區出現大中型維修了,比如更換電梯,可由物業公司提出計劃和申請,經全體業主(業委會)同意後,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使用。
『柒』 維修基金是是交給哪個部門
政府部門。
根據《復住宅專項維修資制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7)維修基金該由誰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捌』 哪位清楚房屋維修基金應該由誰交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共維修金是由內全體業主繳納容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房屋維修金其實就是來修房子公共部分的,所有業主都要繳納,屬所有業主共同所有。這筆基金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來管理。
『玖』 買房交的維修基金由誰管理,開具發票嗎
按照建設部、財政復部制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拾』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回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答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隨著政府監督房屋維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制訂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對於自身應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維修基金所存在的問題將會應迎刃而解。
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規定,業主個人不可申請使用。只有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取得業主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門或機構)辦理維修基金支用審核手續。審核手續辦結後,憑審核手續到指定銀行支取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