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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兼職嗎

發布時間:2021-01-10 22:20:59

㈠ 一個高管在兩個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高管可以嗎

一個高管在兩個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高管可以嗎

私募基金法人上會有限制,不能同時兩家私募基金擔任回法人答。
高管和管理人應該沒太大限制,目前市場上私募基金很多都是結構化,說白了能出的起劣後,產品就可以發,只是借用通道而已。

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職 私募基金高管掛靠

您好,不能兼職的。因為在2016年11月23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回(下稱協會)明確表答示,私募找外部人員「掛靠」的行為,違反了私募登記備案相關辦法,一經查實,個人和私募管理人都將受到處分。同時,協會強調,已通過考試的人員不必找機構「掛靠」,可以先由個人直接向協會申請注冊。此外,協會還表明,私募高管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對頻繁變更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協會將重點關注。

㈢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是否可以是兼職的

高管是可以兼職的,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職,而事業單位人員能否兼內任高管是要容看具體情況的。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是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這個事業單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職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學校這種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部發的發展高校產業的指導意見,是允許保留事業編制的,但目前已經上市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原學校做了停薪留職,專門在上市公司任職。至於非參公也非學校的事業單位人員是不是能兼任高管,這個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沒有先例,最好從嚴要求……如果實在要保留編制,最起碼也要在原單位做停薪留職,還要有明確理由解釋為什麼不能從原單位辭職。

㈣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可以兼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高管嗎

不可以的,一旦協會將私募從業人員納入管理系統,後期會和政權協會對接的,到時候會違規的

㈤ 高管兼職:私募高管可以兼職嗎

盡量不要兼職

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必須要勞動合同嗎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抄。主要關鍵點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職位是否可以兼職,如果是兼職,則勞動合同不是必須選項。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一職是否可以兼職,一直是討論熱點。由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崗位好多種,所以以下條件又成了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是否要簽勞動合同的關鍵因素:

  1. 該高管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建立的應該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滿足該崗位職責要求的工作關系。

  2. 該工作關系不同方式的安排不應當損害基金管理人特別是不應當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3. 當投資者或基金管理人利益因該高管原因遭受損失時,投資者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以有效防控、追責,不應當因為工作關系安排不當導致的追責障礙,或者最後獲得的賠償標准低於正常勞動合同關系賠償標准。

  4. 該高管工作關系安排,及發生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觸犯基金業協會監管規則時,協會可以有效監管並處罰。不會因為不當工作關系安排導致監管困難及追責困難。

如果以上各點均滿足,那麼必須要勞動合同來維護。

㈦ 國企高管能到私募基金兼職嗎

在16年3月之前,基金經理是可以兼職的。不過現在基金業協會弄法律意見書這專個事屬的時候,就把這個事給禁止了。基本要求是基金高管和主要人員必須是全職的,不能兼職,例如在證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兼職。主要是符號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輸送、利益沖突等等。
所以現在的私募基金經理,是不能在其他基金公司或者金融機構兼職的。
協會做審查的時候,做法律意見書,是需要員工社保繳納的情況、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做相關承諾的。

㈧ 一個高管可以在兩個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高管嗎

私募基金法人上會有限制,不能同時兩家私募基金擔任法人。
高管和管理人應該沒太大限制,目前市場上私募基金很多都是結構化,說白了能出的起劣後,產品就可以發,只是借用通道而已。

㈨ 公司高管兼職的法律規定

公司高管兼職有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就兼職行為本身來說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因為兼職實施了其他的違法行為,

比如泄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出資、職務侵佔等那就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9)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兼職嗎擴展閱讀

公司法高管任職法條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㈩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員工可以兼職嗎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一職是否可以兼職,一直是討論熱點,主要原因專你懂的。由於私募基屬金管理人高管崗位好多種,本人認為,問題關鍵點不是是否可以兼職,而是該高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工作關系安排,是否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該高管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建立的應該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滿足該崗位職責要求的工作關系。

2.該工作關系不同方式的安排不應當損害基金管理人特別是不應當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3.當投資者或基金管理人利益因該高管原因遭受損失時,投資者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以有效防控、追責,不應當因為工作關系安排不當導致的追責障礙,或者最後獲得的賠償標准低於正常勞動合同關系賠償標准。

4.該高管工作關系安排,及發生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觸犯基金業協會監管規則時,協會可以有效監管並處罰。不會因為不當工作關系安排導致監管困難及追責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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