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公司 > 基金管理關聯方交易

基金管理關聯方交易

發布時間:2021-01-10 20:29:09

『壹』 關聯企業之間能互相拆借資金么

關聯企業之間不能互相拆借資金,防止舞弊。

上市公司會採用以下幾種關聯交易來虛構利潤。

1、關聯購銷舞弊

關聯購銷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購銷活動進行的舞弊。根據我國會計准則的規定,當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

需在合並報表中予以抵消發生購銷往來時,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單個報表,而非合並報表,因此無法抵消,但需在附註中詳細披露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內容。

2、受託經營舞弊

受託經營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我國目前缺乏受託經營法規的制度缺陷,採用託管經營的方式以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它是報表欺詐的一種新方法。

在實務中,上市公司往往將不良資產委託給關聯方經營,按雙方協議價收取高額回報。這樣就不僅避免了不良資產生成的虧損,還憑空獲得一塊利潤,而這筆回報又常常是掛在往來賬上的,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種虛假的「報表利潤」。

3、資金往來舞弊

盡管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資金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就拆借給母公司或其他不納入合並報表的關聯方,並按約定的高額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以此虛增利潤。

4、費用分擔舞弊

費用分擔舞弊即上市公司通過操縱與關聯方之間應各自分攤的銷售和管理費用,實現調節利潤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之間常常存在著關於費用支付和分攤的協議,這就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一種手段。

(1)基金管理關聯方交易擴展閱讀

參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4)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范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

『貳』 急!下列各項中,構成企業關聯方的有A,母公司B子公司C企業年金基金D公共事業部門

下列各項中,構成企業關聯方的有(A,母公司B子公司)。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
財會[2006]3號中規定:

第二章 關聯方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叄』 關聯方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記的原因包括哪些

未登記也就是說的意思為未審核過,現在協會11月3日針對以下方面出了新規定,你可以參考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對比,結合自身的情況,分析

『肆』 基金從場外轉託管至場內具體怎麼操作

基金從場外轉託管至場內流程:

1、投資者申請將基金份額轉入現場系統的,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符合條件的會員營業部辦理指定交易,但已經辦理的除外。

2、投資者向上櫃出讓人或其代理機構的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份額託管申請。場外轉讓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相關數據介面規范申報託管。

3、必須註明受讓人代碼(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賬號、基金代碼和託管數量。其中,託管數量應為整數。

4、中國結算公司TA系統辦理託管申報。符合條件的轉賬申報數據,扣除投資者在上海開放式基金賬戶中的份額,相應增加上海證券賬戶基金份額。對於不合格的轉賬申報數據,註明失敗原因,並反饋給轉讓方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中國結算公司將託管成功和不成功的結果反饋給場外轉讓方或其關聯方的基金管理人。

5、T+2日起,投資者可在場內指定交易所屬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處查詢到該轉託管轉入基金份額。

(四)由於轉託管導致上海證券賬戶或開放式基金賬戶內的基金份額低於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單個賬戶最低持有限額時,中國結算公司TA系統將對賬戶內剩餘基金份額做強制贖回處理。

(4)基金管理關聯方交易擴展閱讀:

轉託管業務的一般程序

首先,投資者向轉出券商提出轉託管申請,填寫「轉託管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認真填寫轉出證券帳戶代碼、證券品種、數量等,務必注意填寫轉入券商的名稱及與其相符的席位號。

轉出券商收到申請書後,認真核對投資者的身份證及申請書內容是否正確,核對無誤後,在交易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向深交所報盤轉託管,當日停牌證券不可以轉託管,轉託管委託報盤後,在當日閉市前也可報盤申請撤單。

每個交易日收市後,深圳證券結算公司將處理後的轉託管數據打入「結算數據包」,通過結算通訊系統發給券商,券商根據所接收的轉託管數據及時修訂相應的股份明細帳。

轉出券商每次受理轉託管業務時,向投資者收取30元人民幣的轉託管費。轉託管成功後,投資者在原轉出券商處的深圳帳戶如不銷戶,仍可繼續使用,但還是要在哪兒買,哪兒賣,否則要辦轉託管。

『伍』 基金管理人怎麼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來人應當在私源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陸』 什麼是基金關聯交易

基金關聯交易可來以簡單定自義為基金與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其他關聯人之間的交易,其內涵非常復雜,外延也相當廣泛。

首先,關聯交易的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和不確定性。

其次,基金關聯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雙重性和矛盾性。以基金管理人為例,在其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中,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它與基金之間存在著信託法中的信賴關系,對基金和基金持有人負有忠實義務,應當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維護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作為與基金交易的另一方,必然有自己的獨立利益,而且和基金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這種地位的雙重性和矛盾性必然導致利益沖突,在缺乏持有人監督和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很可能為了自身利益違反其忠實義務,損害基金的利益。這也是基金關聯交易受到嚴格法律管制的主要原因。

第三,關聯交易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

第四,關聯交易的管制具有限定性。法律對基金關聯交易的管制也是有限度的,並不是一概禁止。

『柒』 私募基金的三個關聯方

管理人、投資者、託管人。基金合同中會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詳細說明,你可以找一份基金合同看下就明白了。

『捌』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關聯方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閱讀全文

與基金管理關聯方交易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