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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0 15:51:26

1. 土地出讓金的四項基金在國家的哪個條例或法規中具體規定

豈止四項基金!抄1、國襲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2. 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 土巴兔帶你了解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談到土地出讓金,很多人都會感到陌生。其實這個概念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每年兩會中不少代表也都有相關方面的議案,那土地出讓金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國家針對土地出讓金又有哪些法律方面的要求呢,下面土巴兔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


在介紹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之前,小兔首先為大家介紹一下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土地出讓金也就是我們平時常說的「地價」,專業來講,就是指各級政府按照規定向土地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價款,或者是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土地使用者如需繼續使用土地的話需要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續期的土地出讓價款。另外,如果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是通過政府劃撥所得,那麼當受讓人將土地轉讓權有償轉讓、抵押、出租等,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如今,地方政府預算外主要收入即來自於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6年1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進一步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辦法,下面小兔為大家摘錄了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方面:



1、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明確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入范圍,主要包括:政府以招標、協議、掛牌、拍賣等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當補交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適房等應當補交的土地價款;更改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交的土地價款。

2、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規范了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城市建設支出、支農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例如土地出讓業務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等。


另外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還對被拆遷居民的利益、國有土地儲備管理等方面有詳細的規定。另外,小兔提醒各位,各省各地市也都會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推出有當地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大家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進行查找了解。

3. 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安排)了哪些專項資金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7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土地出讓業務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包括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文件規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第一筆價款中一次性全額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 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准(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於15%)。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二、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一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4-8%計提。如:湖南省按5%收取。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財綜〔2011〕41號),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項目後,作為計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其中30%繳入省級國庫,70%繳入地方國庫。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五、教育資金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62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下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以下簡稱農村基礎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六、土地出讓業務費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從招、拍、掛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中計提土地出讓業務費。一般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的2%比例執行。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主要法規: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

4. 重慶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土地儲備整治資金與出讓收益管理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復整治機構應當在銀制行設立土地儲備整治資金專戶,並報同級土地、財政、審計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整治機構憑土地權屬證書及規定的其他要件向銀行申請土地儲備整治貸款。
第二十一條儲備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讓後所得的綜合價金,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出讓所得綜合價金扣除應支付的土地儲備整治成本後的10%,作為土地儲備整治發展專項資金存入土地儲備整治資金專戶;
(二)扣除第一項以後的資金,全額上交財政,按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准,由市與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規定比例分配;第十條第一款范圍的剩餘資金,集中市裡,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及政權建設。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儲備、整治與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成本(含規劃設計費)和貸款利息等。土地儲備整治成本,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整治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5.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6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於土地出讓收入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余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政府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

未滿兩年的結余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將其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對於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土地出讓收支資金(包括本級和上級轉移支付),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5)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 68號)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按預算用於城市建設。

嚴禁坐支土地出讓收入行為,禁止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嚴禁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為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和對外投資(含出借)。

6. 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時繳納的農業開發資金和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基金應怎麼做會計分錄呢

與取得土地相關的支出,包括出讓金、耕地佔用稅、契稅等均作為土地入賬價值,你說的開發資金和收益基金和上述性質一致,作為無形資產

7. 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讓的「四項基金」是指什麼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版貼和補助被權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
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的一種,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於1.5%)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專項政府性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一種准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財政撥款。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8. 請問河北省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計提比例是多少謝謝

河北省計提比例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各級政府具體分成比例由市、縣財政部門商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

9.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有什麼規定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10. 土地出讓金返還中扣除四項費用。收益基金、農發基金、廉租房基金、出讓管理費各為多少

1.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5%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專。

2.城鎮廉租住房保屬障資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0%計提,主要用於補充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已按宗地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不再計提。

3.土地出讓業務費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2%計提,並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支出,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4.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逐宗地按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計提,實行分帳核算,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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