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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法人解散後財產

發布時間:2021-01-10 13:24:03

⑴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什麼情況法人解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1)基金會法人解散後財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並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⑵ 企業法人解散後所涉債權糾紛

注銷之後還要清算的。

⑶ 民法總則法人解散的原因是什麼

您好,根據最新出台的《民法總則》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內並依法完成清算、注容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⑷ 民法總則規定出現哪些情形之一,法人解散

民法總則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 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 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⑸ 出現哪些情形之一,民法總則規定,法人解散

第六十自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並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⑹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並和分立的情形外,什麼應當及時組成

清算義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6)基金會法人解散後財產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並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民法總則規定,出現哪些情形,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抄的存續期間屆滿襲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⑻ 民法總則規定,出現哪些情形之一法人解散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 法人章程規定的版存續期間權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 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進入解散程序後,即出現以下法律後果: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法》第183條對此作了規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的(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執行機關易位

公司解散時,由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並成為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對此作了規定。

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對此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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