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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社保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1-10 11:08:15

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什麼意思

2015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養老基金實行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由省級政府將各地可投資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專戶,統一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

《辦法》明確,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養命錢」,也是重要的公共資金。當前,隨著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基金積累快速增加,現行政策規定的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方式已不能適應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1)規范社保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

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㈡ 我國社會保險待遇給付問題及對策

一.當前我國社會保險面臨的問題
1. 保障水平低,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職工承受能力有差距
A.企業社會保險成本分析:
企業社會保險支出構成: 6% 20% 2% 1.5% 4% 4% 醫療 養老 失業 工傷生育 醫療補充 養老補充
總計37.5%。結論:企業成本加大,負擔加重
B.個人繳費分析:
個 人 繳 費
1% 8% 2%
失業 養老 醫療
總計11%。結論:個人負擔比例高
C.保障水平
月平均養老金538元/人;月平均繳費工資623元/人
養老金替代率:86.4%,世界最高
其中: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等八個省超過100%
由此形成提前退休比率達30%-33%。
2. 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規范
A.養老保險:
●現收現付與部分積累結合
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基金
全部用於發放養老金年缺口300億元
●企業負擔重
設計缺陷: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8%+企業繳費部分(3%)
現實情況: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5%)+企業繳費部分(6%)
●提前退休
――病退
――特殊工種1836種,各行業自行規定沒有規范
――已破產――紡織壓錠
●余命計算
方案設計余命以10年計算;退休年齡:女50歲(幹部55歲),男(60歲)
但以大連測算為例:男女混合平均余命為17.55年,平均退休年齡62.5歲,壽命73歲
B.醫療保險:
統籌起付標准(起付線):社平工資的10%左右(金額或比例),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最高支付限額(封頂線):社平工資的4倍左右(保險有限責任)(2.5~5.5萬元)
●結論:大病風險無法抵禦
●待遇水平:與原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相比,水平下降較大
3. 勞動力市場建設滯後,用工不規范
勞動力市場建設:規范勞動關系,規范用工制度←→社會保險關系用工
合同工 用工
季節工
非合同工 農民工
外來工
用工不規范:無勞動合同,不繳費
4. 基金支撐能力薄弱
● 無積累:計劃經濟-→市場經濟
保險制度建立,無積累,以代際為主支付養老金
● 欠費嚴重:養老保險欠費:398億元,涉及1/5企業
失業保險欠費:67億元;醫療保險欠費:20億元
● 替代率高:養老保險年缺口300多億元,養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過20個省
醫療保險費用增長過快,支付困難
● 風險預測和抵禦能力差
5. 保險層次單一,多層次社會保險有待完善
養老保險: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僅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企業補充保險制度沒有建立,不能滿足需要
6. 社會保險法尚未出台,缺乏法律依據支持
依法參保:目前,社會保險的強制特性沒有得到真正體現,缺乏法律依據。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補繳欠費:對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難以及時.准確了解,很大程度上依靠企業的財務報表和企業的自覺性,缺乏強制手段。
基本管理:基金運營.基金流失
7. 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後
管理體制:費率差別較大(最高為36%);統籌層次參差不齊;基金運營渠道單一,調撥.劃轉不順暢;不同統籌地區待遇標准差別較大;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僅統籌地區內可以轉移,統籌地區之間無法轉移(繳費年限計算.視同繳費.個人帳戶為空帳)
管理手段:業務量大,並且要求准確性.及時性;管理手段的落後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信息化管理還有待完善。
8. 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制度推行難度大
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險的意義和重要性沒有充分的認識和重視;對社會保險與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國企改革的密切聯系認識不足。
企業:對社會保險的強制特性及其分配機制不理解
個人:不清楚社會保險與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 採取的對策
1. 國務院已確定在遼寧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
● 調整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內容: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8%,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實帳運行――增加積累,減輕企業負擔,計發與個人繳費掛鉤。
――由現行的「三條保障線」 向「兩條保障線」 並軌
――各地也要選擇一個縣(市)進行試點
● 目的:改變模式上的缺陷
2. 加快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資金來源多元化:確保主渠道:擴大覆蓋面,提高收繳率。
政府分配:各級財政調整支出結構
探索基金運營渠道:國有資產變現.發行彩票等等
保障制度規范化:規范和加強制度建設,適應逐步發展的社會保險需要
管理服務社會化:養老保險: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3. 增強基金支撐能力,探索基金運營渠道
一方面,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收繳率,統籌層次
(1)在城鎮強制推行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為重點的社會保險;(擴面對象:全覆蓋)
(2)規范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統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增強調節功能。
另一方面,開拓資金渠道,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
(1) 建立社會保障國家預算,調整財政預算支出結構(占財政預算的15-20%)
(2) 將徵收利息稅.遺產稅的收入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3) 通過回購.配售等形式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國有股減持.債轉股)
(4) 探索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保值增值渠道,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對個人帳戶基金管理運營
4. 規范用工.分配製度,促進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
用工:從機制上解決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建立的問題。
即:建立勞動關系→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享受待遇
分配製度: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
就業:
● 圍繞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廣開就業門路(如社區就業)
● 加強職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
● 全面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
5. 醫療保險制度.醫療機構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三項改革要同步推進
打破壟斷,建立醫療費用的分擔機制,醫療機構的競爭機制和葯品流通的市場運行機制。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
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擔機制
● 醫療機構和葯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競爭機制
● 葯品流通領域去掉「虛高「價,醫療機構實行醫葯分<

㈢ 《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41號)。

您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度最低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省和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增加補貼標准,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地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規范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幹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制度實施前各地自行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並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及其調整機制基礎上,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並探索建立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不低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具體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意見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七、喪葬補助金
本意見實施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准按不低於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轉出地與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含自行試點時間)不同的,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後實施地方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繳費年限均合並計算;從後實施地方轉入先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願按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及投資運營情況公布制度,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應積極探索建立與服務人群、業務量及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繳費,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我省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誰有社會保障法規、社會保障基礎知識。

社會保障基礎知識
★養老保險體系
當前國際上通行的養老保險體系以及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相結合的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其中的第二個層次,在眾多國家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 我國,由於長期以來由國家包攬的職工養老保險占統治地位,造成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之前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替代率高達85%左右。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政府採取 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在基本養老保險中引入了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相結合的財務機制,但是到2000年上半年,我國基本養老基金當期收不抵支數為 13.3億元,全國有19個省當期收不抵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已經非常嚴重。
★有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政府文件
針對基本養 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國家對社會保障體制進行結構性改革,從1991年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逐步強化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地位,到1999年國發[1999]14號文《國務院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保險屬於 商業保險的經營范圍,中央和地方政府開始著手建立稅惠政策,給予商業壽險公司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巨大發展空間。
★基本養老保險
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以個人納稅工資為基數共同繳費。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也進入個人賬戶使個人賬戶繳費達到個人納稅工資的11%,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提高繳費比例,但個人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8%。(標准?)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 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員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 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廣義的 補充養老保險包括職業年金計劃、互助基金保險及商業年金計劃(商業養老保險)等。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養老保險,包括團體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
團體養老保險是保險公司以專業技能為企業提供員工養老計劃,解決企業的養老問題,相當於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普遍的選擇。個人養老保險則是針對員工的個人需求,為員工個人提供養老保險保障,相當於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三個層次。

社保知識問答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社會保險的屬性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社會政策,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社會保險有哪幾個特點?
答:社會保險有五個特點:
(一)保障性。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二)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三)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五)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四、社會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答:社會保險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一)養老保險:即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在養老期間發給生活費,以及生活方面給以照顧。
(二)失業保險:即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的給付以及轉業培訓、生產自救及職業介紹等保障措施。
(三)工傷保險:即勞動者因工負傷,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工資收入補償,也是對因工負傷勞動者的醫療護理和生活照顧措施。
(四)醫療保險:即勞動者在患病期間的收入補助和在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五)生育保險:即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收入補助和保障措施。
(六)死亡遺屬保險:即勞動者死亡後的喪葬費和遺屬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費的給付。
五、社會保險有哪些功能?
答:社會保險有以下五大功能:
(一)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安定社會。
(二)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增進勞動者體質。
(三)促進生產發展,保證經濟正常運行。
(四)為社會、為基層服務,方便群眾生活。
(五)實行收入再分配,適當調節勞動分配,保護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六、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能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機構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是:
(一)在本轄區內貫徹落實政府制定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
(二)受政府委託負責籌集和管理社會保障基金。
(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制定社會保險費用的收繳給付業務規程,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培訓和考核社會保險業務人員,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
(六)負責搞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是什麼?
答: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堅持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合理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八、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有哪幾個層次?
答: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有以下三個層次:
(一)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三)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九、什麼是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
答: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是指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受政府委託,按照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合 理負擔和「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向企業和職工個人徵集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列入統籌項目的離退休費用總額,向撥付或直接向離退休職工 發入,以解決這間、地區之間離退休和負擔畸重的問題,從而保障離退休職工的生活,促進社會的安定。
十、當前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什麼?
答: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沒有準備、保障方 式多層次、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 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十一、為什麼說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是新企業「吃虧」老企業「沾光」?
答: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看,必須承認,今天新企業的建立和發展,是老為國家創造財富、積累資金的結果,凝結著老企業職工的辛勤勞動。那麼,老企業目前退休 職工多、負擔重,新企業就有義務從本企業職工勞動積累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於補充老企業的退休費用,作為對老企業職工過去勞動積累的償還,還是社會主義制度 優越性的體現。從發展的角度看,新老是不斷轉化的,現在的新企業,今後會老化,現在的老企業,今後會更新,相應的退休費用負擔的輕重也會發生轉化。企業要 在同一起路線上競爭,需要實行社會統籌,均衡企業之間退休費用的負擔。又因為統籌基金是各企業在稅前的管理費用中列支,國家承擔了大部分,所以,養老企業 基金社會統籌不存在新企業「吃虧」、老企業「沾光」的問題。
十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的意義是什麼?
答: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的意義是:
(一)體現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合理負擔基本養老保險金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
(二)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
(三)吸引廣大職工關心社會保險事業,積極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促使企業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
(四)建立統一的繳費制度,有利於打破企業所有制界限,便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從加速經濟發展。
十三、什麼是個人帳戶?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如何記錄?
答: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
由社會保險機構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帳戶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記入,包括兩部分: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
十四、如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
答:市屬及以上企業社會養老保險手續由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辦理;區縣屬企業、城鎮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和臨時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手續由所在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負責辦理。
十五、什麼是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答: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在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這種制度能夠改善和提高職退休後的生活水平。
個人儲蓄性養老企業,是職工根據個人的經濟能力,為提高自己退休後的生活水平,而自願實行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十六、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人儲蓄性養老的意義是什麼?
答: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意義是:
(一)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企業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保險制度,有利於養老保險「一體化」的改革。同時還能夠適當改善和提高職工退休後水平。
(二)有利於控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增長。
(三)協調養老保險水平與企業生產民展的關系,有利於增強企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四)抑制超前消費。
十七、什麼是醫療保險制度?
答:醫療保險制度是指職工及供養直系親屬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物質保障的制度。職工的病傷、生育、養老等都會遇到醫療問題, 因此,它是疾病、傷殘、生育、養老社會保險中一項重要內容。醫療社會保險是健康的保障。實行醫療保險對病傷職工提供醫療服務,在經濟上給予物質幫助,使其 盡快恢復健康和工作,是一種社會責任,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有著積極作用。
十八、醫療保險改革的目標和重點是什麼?
答: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採取積極穩妥的步驟,逐步建立起醫療費用由各方籌集、統分結合,隨著醫療需求相應增長的醫療保險費用,有效控制基本醫療不合理增長的管理運行機制。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是:
(1)建立醫療費用三方共同負擔,既保障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要,又有效控制費用不合理增長的機制;
(2)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個人適當負擔醫療費,實行合同管理,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3)推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醫療帳戶制度。
十九、什麼是工傷保險制度?其特點是什麼?
答:工傷保險制度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負傷、致殘、致死,使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發生困難,和社會給予物質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這種制度現被世界許多國家所普遍採用。職工因工負傷,造成生理器官和功能的損傷,以致死亡,為國家和企業負出很大的代價,給本人和家庭生活帶來極大的困 難,國家和給予物質幫助和精神上照顧是完全必要的。
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1)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2)一般以「無責任賠償「為原則;(3)工傷保險的經費由企業負擔,勞動者個人不繳納保險費;(4)工傷保險的項目較完備,享受條件較寬,保險待遇比其他項目高。
二十、為什麼要進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答:這要從兩方面去認識,一方面是生產過程中隨時蘊含著大量的職業傷害風險,客觀上要求有一套健全和有效的工傷保險制度;另一方面是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 在新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已不能適應改革的需要。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於建國初期,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於沒有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造成了工傷以「企業自保」。 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自保」功能是脆弱的,它既不利於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也不利於轉換經營機制,是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最大的弊端。同時,現行工傷保險 制度實施范圍狹窄,待遇結構不合理,缺乏一次性補償待遇,待遇標准偏低,缺乏統一科學、規范的勞動能力鑒定製度,缺乏促進安全生產的機制,上述問題都需要 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

㈤ 上海的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小城鎮保險基金」)、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每年度終了前,由市經辦機構按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市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按要求分別匯總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二條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市經辦機構要編制調整方案,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按照要求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轉移收入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市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包括按規定由繳費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在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經辦機構收入戶除向市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要定期將徵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繳存市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市財政部門委託開戶銀行將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繳存時,必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綜合保險待遇支出等。

(二)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之間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三)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經市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小城鎮保險基金支出、綜合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返回個人儲存額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各種補貼。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辦法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四)返回個人儲存額是指職工個人因私出國出境定居、未到達退休年齡死亡或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等,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返回給個人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失業補助金和其他費用。

(一)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補助金。

(五)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失業保險基金除用於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余部分可以用於職業培訓、公共實訓、職業介紹、崗位補貼、開業貸款擔保貼息等促進就業項目,經市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還可用於其他促進就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等。

(三)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因工緻殘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緻殘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待遇支出。

(一)養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撫恤金等。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發生住院、門診大病時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綜合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工傷、醫療、老年補貼等待遇支出。

(一)工傷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經鑒定後參照本市工傷待遇標准支付的費用。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及按規定支付的日常醫葯費補貼。

(三)老年補貼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滿一年支付的老年補貼費用。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在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按險種和支付級次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九條市經辦機構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市財政部門並抄送市社會保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市財政部門有權責成市經辦機構予以糾正。市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三十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地方附加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

第三十一條基金結余除根據經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商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三十二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市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市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市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經辦機構征繳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財政補貼收入等。

根據市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市財政專戶。市經辦機構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及時劃繳市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劃入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拔憑證記賬。

第三十八條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九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負責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各級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市經辦機構和市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視同貨幣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商市社會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四十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市經辦機構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後,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實物資產

第四十一條基金實物資產是指依據市人大審議通過的《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市政府2002年發布的《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17號令),由經營困難的單位提供有處置權的資產備案登記後,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期滿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裁定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實物資產。

第四十二條實物資產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設賬,按法院裁定價格計入。已形成的實物資產應適時變現,變現取得的凈收入,全部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

第九章 基金決算

第四十三條每年度終了後,市經辦機構應根據市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四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五條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基金年度決算分別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並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市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市政府和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有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對有第四十九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社會保障部門,包括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

第五十三條本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四條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的管理,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㈥ 社保基金會計工作職責旳政策和法規有哪些

1、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2、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3、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4、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5、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7、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8、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9、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10、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㈦ 關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細則

農村養老保險最新政策是:
16周歲以上、不是在校學生、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專險的農村居民都可以屬參加。
開始的地區,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用交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現在最低是55元,不斷上調)。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要交費。
(計算方式)退休後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現在最低是55元,不斷上調)+(個人交費總額+地方政府補貼+利息)除以139

㈧ 通過法律規范與政策限制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進行監管主要約束社會保障基金的

通過法律規范與政策限制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進行監管主要約束社會保障基金的(ABCD )。
A. 投資比率B. 投資結構C. 投資渠道D. 投資方向

㈨ 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頒布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
基本統一,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
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
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
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
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
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
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
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
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
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
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
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
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
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
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
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
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
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
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
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
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
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
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
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
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
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
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
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
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
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
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
待遇計發適當掛鉤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
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
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題詞:勞動養老保險通知
抄送: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12月25日印發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5〕17號】
頒布日期:2005-3-4
執行日期:2005-3-4
為提高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覆蓋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和業務規程。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省級統籌的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縣(市、區)政府分級負責,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規范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繳費比例和基數。
參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以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2%的比例繳費。原繳費比例高於22%的,調整到22%;繳費比例低於20%的,調整到20%.
參保職工個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參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對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按原省勞動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黑勞發〔2000〕7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黑勞社發〔2000〕12號)以及勞動保障部《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規定的中直行業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執行和規范。
對執行國務院國發〔1997〕26號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實行新老養老金計發辦法在過渡期內對比時,應按上述文件確定的統籌項目來計算新計發辦法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期結束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取消統籌項目,完全按新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遺屬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省級統籌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黑勞社發〔2004〕67號)規定執行,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改按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統一基金管理。
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預算管理。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預算編製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確保發放的原則編制,報省勞動保障廳復核、省財政廳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執行。
1.預算的編制。
(1)基金籌集計劃,根據繳費工資、參保人數,同時考慮實際繳費人數增長等因素對養老保險費(含清欠)、利息、個人賬戶等收入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當年財政補貼收入,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資金補助辦法確定。做實個人賬戶應由地方負擔的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各級財政負擔數額。
(2)基金支付計劃,根據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支出水平變化情況對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轉出等支出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
(3)對各地未完成省下達基金征繳計劃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當地通過動用歷年結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予以補足,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分級征繳、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征繳,省農墾、森工系統的養老保險費仍由本系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離退休人員以地市、縣、系統為單位,按省統一規定的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3.結余基金的使用與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計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當期結余基金,暫不上繳,存儲於當地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需要動用時,由地市、縣、系統提出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批。
4.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上解運營。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核算,社會統籌基金不能佔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記錄要真實完整,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實賬核算,納入省財政專戶。各地市、系統按季度上解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運營辦法投資運營。綜合運營收益率每年根據實際投資運營情況確定,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為個人賬戶記息的依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對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督。
(五)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
1.統一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准確核定繳費基數,督促企業按月進行繳費申報,並向稅務部門提供征繳計劃。職工個人賬戶管理要公開、透明,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按政策規定執行。
2.對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中心資料庫隨時掌握各地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劃完成、退休人員自然增長、同級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結余基金支付能力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分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報告,保證省級統籌正常運轉。
3.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將參保企業及各類人員全部基礎數據進入省中心資料庫,實行集中管理;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化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基礎數據,使原信息系統能夠實現與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全省基礎數據的完整,實現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及管理體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對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實行垂直管理後,其原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上劃基數由省財政廳核定,並全部上劃到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省發改委的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及資產劃歸到省。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為主,地市縣協助管理。農墾、森工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維持不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統一省、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稱xxx(行政區名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機構規格,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副局級單位,其他地市的為副處級單位,省森工、農墾的為正處級單位,縣(市、區)的為副科級單位。現任幹部職級高於新定機構規格的,可保留原職級不變。今後新配備的幹部應按新建的機構規格配備。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省級統籌平穩運行。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大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要組織勞動保障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地稅等相關部門認真落實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優先足額安排資金,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做好企業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運營、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業務稽核、基本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經辦工作,及時准確地為地稅部門提供基金征繳計劃,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省財政廳要督促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強化基金征繳,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稅局負責監督考核各級稅務部門征繳計劃完成情況,提高基金進賬額。
(五)各級工商部門要將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基本情況按季度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從2005年5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㈩ 東莞市社保法規科職能是什麼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機構職能設置介紹
發布單位: 東莞社保局 發布時間: 2008-4-16 點擊次數: 12222 【字體 大 中 小】 【關閉窗口】

一、機構設置
根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東機編〔2001〕85號)等文件精神,市社會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正處級職能部門,內設12個職能科(室):辦公室、人事科、監察室、法規宣傳科、監察科、養老失業保險科、醫療生育保險科、工傷保險科、農民養老保險科、農(居)民醫療保險科、信訪科、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科和社會保險政策研究室。設紀檢組(監察室)。
根據《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務、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東機編〔2001〕86號)精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為副處級事業單位,直屬市社會保障局管理,內設6個職能科(室):保險待遇核發科、保險關系科、財務科、信息科、咨詢服務科、稽核科。
在各鎮(街)設立社會保障分局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為兩塊牌子、兩套人員合署辦公的機構,全稱分別為「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分局」和「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實行市鎮雙重管理,以社會保障局管理為主,黨務工作由鎮(街)黨委負責管理。
二、職能及工作職責
1.市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工作和農(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2)擬定全市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和農(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農(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管理、運營等政策,對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和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4) 接待信訪;承辦、轉辦、督辦和協調處理信訪事項;指導、檢查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訪工作、審查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處理的信訪事項;向信訪人宣傳社會保險政策法規。
(5)組織有關社會保險和農(居)民養老、醫療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推廣應用和宣傳、教育工作。
(6)宣傳退管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調研工作;監督檢查鎮(街)、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7)受市監察局和局黨組的委託,領導、組織、協調局行政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情況;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以及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保護監察對象依法行使職權;其他受市監察局和局黨組的委託而履行的行政監察工作職責。
(8)組織、指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各派出機構對各項業務的實施。
(9)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2.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務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含農<居>民社會保險,下同)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2)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變更和終止業務,核發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3)承擔全市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和管理的工作,定期發布統計信息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預測報告;負責管理市屬單位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帳戶的信息資料。
(4)匯總編制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鎮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工作。
(5)受市社會保障局委託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與調劑的具體辦法;指導鎮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存儲、劃撥社會保險基金。
(6)指導鎮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7)按照上級統一規定,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任職資格、上崗標准、業務培訓規劃、考核規范以及內部自律工作。
(8)參與社會保險宣傳工作,開展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服務,受理社會保險方面的投訴,並調解有關糾紛。
(9)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涉及的技術合作、技術交流和專業培訓等工作。
(10)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領導班子分工
梁 冰 局長:主持市局全面工作,兼管財務科,不具體聯系鎮(街)社會保障分局;
張亞林副局長:分管醫療生育保險、法規宣傳、信訪等工作,聯系寮步、大嶺山、大朗、黃江、茶山、松山湖等鎮(管委會)社會保障分局;
郭榮新副局長:分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信息、退管、勞動鑒定等工作,協助局長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聯系常平、橋頭、橫瀝、東坑、企石、石排等鎮社會保障分局;
李寶珊副局長:負責機關黨委,分管辦公室、人事、培訓、政策研究等工作,聯系莞城、石龍、虎門、東城、萬江、南城等鎮(街)社會保障分局;
梁紹光副局長:分管農(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征地審核、監察、保險關系、咨詢服務等工作,聯系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長安等鎮社會保障分局。
賴肖群紀檢組長:分管紀檢監察、思想政治、機關日常黨務、計劃生育、工會、青年、婦聯等工作,聯系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等鎮社會保障分局;
羅松茂調研員:負責市社會保險學會工作;
鍾潤玲副調研員:協助局長負責稽核、基金監督工作;
溫武恆副調研員:協助局長負責系統內基建、局機關安全生產、「雙擁」等工作,聯系樟木頭、鳳崗、塘廈、謝崗、清溪等鎮社會保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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