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文秘、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行政後勤、信息(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督查處(信訪處)
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工作以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三)政策法規處(政策研究室、行政許可服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本局除工傷保險外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匯編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工作規則;負責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組織協調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實施調度和項目管理;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編制本部門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本局的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局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市場管理處(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預防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和監督對全市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和職工跨地區調配工作;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才開發處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預測和規劃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開發政策;參與擬訂全市人才引進、培養政策和計劃;負責全市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指導全市社會培訓機構開展緊缺人才培訓;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人才教育培訓工作,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西部人才開發相關工作;具體負責全市人才開發重大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社會化推進工作;負責全市人事年報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表彰、激勵等政策,負責全市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表彰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擬訂全市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設立審批和管理;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學、招生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技能國家標准;擬訂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措施,審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以及專業證書班培訓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稱工作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參與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指導推行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計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優秀專業技術人才表彰工作,建設和管理高級專家信息庫,完善和加強專家聯系服務制度;負責全市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
(九)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軍轉安置工作法規、政策;擬訂全市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政策規定,貫徹執行省下達本市的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轉業軍官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轉業軍官教育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市軍轉經費和軍轉住房;協調全市轉業軍官社會保障和市區轉業軍官配偶接收安置、子女入托入學等工作;擬訂本市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配套政策,指導市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中心和市有關部門開展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協調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辦理軍隊轉業幹部的信訪及有關事項;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養老保險處
負責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擬訂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准;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實行監督;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和省企業年金政策;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十一)醫療保險處
負責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和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准和調整辦法;參與擬訂醫療救助政策和醫療救助支付標准和調整辦法;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服務管理及結算辦法;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
(十二)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工傷認定政策,依法承擔蘇州市區所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組織實施全市工傷職工和非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工傷保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擬訂全市工傷職工定期傷殘待遇調整的標准;組織擬訂全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
(十三)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組織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擬訂征地報批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四)公務員管理處
(十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工作;擬訂市屬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培訓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機關、市屬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用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聘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及駐蘇部省屬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指導線、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等政策。參與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有關社會保險政策。
(十七)勞動關系與監察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與監察工作體系的綜合規劃;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勞動關系政策和年度工作計劃;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對上級委託或指定管理的部、省屬用人單位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及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管理和業務培訓規劃;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時依法做好職工安置工作;擬訂全市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和勞動合同簽訂規范;擬訂全市集體合同審查、企業經濟性裁員、勞務派遣等管理辦法,並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管理;負責擬訂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范;負責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全市勞動保障誠信建設和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布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各地開展勞動關系與監察工作;牽頭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協調全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依法維權工作;負責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培訓,指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工作,編制勞動保障監察年度報告。
(十八)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實體機構和基層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農民工工作處
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農民工工作宣傳報導和優秀農民工的表彰獎勵;協調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全市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息處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區域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中國蘇州」政府門戶網站、市綜合信息網有關欄目的維護和信息提供工作;負責局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的開發、維護和管理;組織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參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二十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處(市外國專家局)
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全市優秀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留學回國人員表彰工作;負責指導全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有關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的項目審核和申報工作;按規定承擔全市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考試、選拔和協調工作;受省外國專家局委託,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專家證的辦理;承辦全市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相關手續。
(二十二)組織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職稱管理、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和黨委民主生活會相關服務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招聘和出國(境)人員選派審查及手續辦理等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和機關黨委。
❷ 蘇州市姑蘇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復員軍人補發撲貼從2019年什麼時候開始補發
一般的,三月中下旬,由統計部門公布當地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人均收入。
四月或者五月份,政府開會,依據統計數據作參考,制定本地退伍軍人補貼標准。
五月底到六月份,民政部門開始統一發放退伍軍人補助金。
❸ 怎麼查詢蘇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聯系電話
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地址: 十梓街548-558 電話: (0512)65214841
❹ 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星期六辦不辦公我要在我養老保險手冊上面去敲一個證卡專用章,有誰知道
可是新單位的人不願意給我去敲章,如果自己去社保中心的話,我當時那個原...那個手冊就是廢紙一張。上面既沒有繳費信息,有沒有繳費年限,有什麼用? ...
❺ 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於1998年,是隸屬於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多年來,中心始終以「情系百姓、服務社會」為宗旨,不斷提升學習能力、經辦能力、管理能力、服務能力、創新能力,逐步形成了「覆蓋對象全員化、業務經辦效能化、辦事流程規范化、數據管理信息化、管理服務社會化」五險合一的社會保險運行模式,初步建立起城鄉一體、保障多元、管理科學、全面覆蓋的社會保險經辦體系,充分發揮了社會保險的「安全網」和「穩定器」作用,深受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注冊資本:5504萬人民幣
❻ 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首先,外抄地農村戶口在,可以退保襲;2010年1月1日之後,一律不得退保,只能轉移。
其次,本地戶口一率不能退保,只能做轉移。
如果想領社保現在只有一種可能,就是你到達退休年齡,但是養老保險繳費時間沒滿15年,而且又不想一次性補繳滿年限,就可以一次性領取待遇,包含你繳費總和以及利息。
❼ 蘇州市社保中心在哪裡
蘇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位於平江新城平瀧路251號蘇州城市生活廣場A座6樓
公交有809路;884路;80路北線;80路南線;802路;809路;833路;851路;877路;884路可以到達。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1]
2018年9月18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特別強調,各地一律保持現有社保政策不變
參考鏈接:網路-社保
❽ 我的養老保險手冊上面沒有敲(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證卡專用章),原單位讓我去現在的新單位找人事
你可以憑身份證,社保手冊到社保大廳去,請工作人員給你補敲一下章,這個好像回不要帶什麼答材料的,因為工作人員當時忘了蓋單,只是來補蓋一下的。
你說你離職了,那你的社保轉出沒有,可以轉到新的單位,也可以個人交的,最好別中斷。
❾ 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個人編號是什麼
個人編號忘了
❿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職工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統一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1%按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公布。
(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不包括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轉和財政補貼組成。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社保經辦機構從基本醫療保險費率中劃出1%,按月轉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社會保險統籌地區(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按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標准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直接劃撥到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專戶。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
(三)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來源為參保職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繳納。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在按規定參加本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用於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過重部分的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兩部分。
(一)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記入標准和使用范圍為:
1.在職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記入。其中: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3%記入;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4%記入。
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按年齡段分別確定為:70周歲以下按全年800元記入;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按全年950元記入;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全年1200元記入。從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個人賬戶在以上標准基礎上另行增加,其中:國家級勞動模範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級勞動模範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級勞動模範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3.參保職工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往年個人賬戶既可以用於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也可以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負部分。
4.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往年結余金額超過3000元的,可以按自願原則,於每年4月向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領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的健身卡。往年賬戶結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以將不超過500元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健身卡;往年賬戶結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以將不超過1000元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健身卡。健身卡僅限在定點運動場館進行健身時使用,不得用於健身以外的其他消費。
5.凡養老金實行異地社會化發放、已辦理長期居住外地醫療手續、且未申請門診特定項目的退休人員,每年4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准,通過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渠道,一次性發放其醫療保險當年預劃個人賬戶和往年賬戶余額。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賬戶以外的部分,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以及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 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累計自負600元、退休人員累計自負400元後,在2500元以內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准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 門診特定項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葯物治療、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鬱症、伴有精神病症狀的躁狂症、雙相情感障礙症)、老年性白內障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門診特定項目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後,在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門診特定項目結付規定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葯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的葯品及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含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
(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療精神病葯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三)老年性白內障在門診行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植入術的費用,在2400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四)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以180天為一結算周期,每一結算周期起付標准為400元,超過起付標准累計在3000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第十五條 在結算年度內,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職工按比例結付:
(一)參保職工住院起付標准按不同等級醫院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800元,退休人員7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5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均為400元。當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准為該院首次起付標準的50%;當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標准統一為200元。職工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起付標准內的醫療費用由參保職工個人自負。
(二)參保職工住院費用超過起付標准,在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按結算年度累計分段結付。其中4萬元(含4萬元)以下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都按95%的比例結付。
第十六條 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結付95%,個人自負5%。
第十七條 殘疾軍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年8000元標准,每年初一次性繳納。建立殘疾軍人專項基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一)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為殘疾軍人建立模擬個人賬戶,每人每年1500元,殘疾軍人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後再發生的費用由殘疾軍人專項基金結付90%,個人自負10%。模擬個人賬戶不屬於個人所有,不能繼承,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二)殘疾軍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專項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個人自負5%。
(三)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結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