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財產管理
收入來源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中國發展教育基金會獲得「2007慈善排行榜特別支持獎」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計劃。重大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議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接受捐贈的財產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用途
(一)資助中國內地貧困家庭學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支持一些貧困地區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二)資助到中國內地學習、進修的家庭困難的香港、澳門、台灣學生;
(三)獎勵對教育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四)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五)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在全國范圍內舉行的大型募捐活動或接受1000萬元(含)以上的捐贈活動;對外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日常運轉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和使用效益。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如果捐贈人認定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了捐贈的資金和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解除捐贈協議。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議。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② 淺談如何規范捐贈資金管理使用
淺談捐贈票據的使用與管理
——上饒市財政局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突飛猛進,百姓的物資文明日益提高,與之相適應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也越來越受追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捐贈活動,受到大眾的踴躍參與。捐贈,成為體現慈善的一種行為、實現大愛的一種途徑,捐贈規模取得了長足進展,捐贈財物數額呈不斷上升趨勢。作為證明捐贈事實的財政捐贈票據的使用和管理凸現重要。
一、主要做法
對於捐贈資金及捐贈票據的管理,上饒市財政局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三條規定:「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范圍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依據《決定》精神,我們對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憑借自身職能取得的各種饋贈、贊助、資助、慶典等收入均視為「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並作為「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來管理,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年終決算在「其他收入」中反應。
第二階段:199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施行。對此,我們高度重視,採用各種方式及時組織學習。如:全市財政系統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會上組織縣(市、區)財政幹部學習和討論,市直單位預算外資金年度決算布置會上組織單位財務人員學習。統一思想,達成共識,明確:
1、接受捐贈的主體(使用捐贈票據的對象):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可以接受捐贈。可以將捐贈財物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2、訂立協議:捐贈人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
3、捐贈票據: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財政捐贈票據。
4、專戶管理:凡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取得的捐贈資金必須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資金用途:嚴格按照《捐贈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開展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6、財政監督:列入年度稽查范圍。
十年來,上饒各級財政部門基本按照上述要求管理捐贈資金和捐贈票據。捐贈票據只提供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醫院、學校。除此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家機關以及經民政局批準的各類學會、協會,均沒有提供財政捐贈票據。
由於《捐贈法》的宣傳不夠、解讀不一,加之制度的滯後,工作中常遇尷尬,深感棘手。
二、存在問題
1、概念模糊。一是捐贈常常被饋贈、資助、贊助這些行為所混淆。捐贈是無償、自願獻出財物的一種行為;饋贈是一種來往,贈與或回贈對方財物;資助是用財物具體幫助某一類人群;贊助則是一種互益行為。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行為常常混為一談,難辯真假。如:文化體育機構開展的各類演唱會、體育賽事等,通過市場行為獲得了資金,是贊助行為,但雙方打了摖邊球,簽訂了捐贈協議;二是公益性社團常常被非公益性社團利用。由於公益性與非公益性的界定不為人所知,一些權利機構的協會、學會,利用其職務、職能之便,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取「捐贈」資金;三是公益性事業常常被曲解成本協會、學會活動。如一些有能耐獲取「捐贈」資金的協會、學會,將資金用於本社團的會員活動。
2、法規相悖。《捐贈法》第十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具體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第一條:「政府非稅收入范圍包括:……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 第二條五款「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實物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財綜[2004]53號文件規定的受贈主體與《捐贈法》確定的大相徑庭。使得我們一線的工作人員無所適從。
另,省民政廳、財政廳、省地稅局、物價局根據財規[2000]47號文件精神下發了《關於我省民間組織票據和發票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民字[2001]334號),贛民字[2001]334號較財規[2000]47號文件增加了「民間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江西省社會捐贈收入票據》」(第二條)。但對捐助資金如何監管沒有規定。
3、口徑混亂。一是捐贈資金的屬性。按照《捐贈法》第十二條規定: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因此,資金所有權歸捐贈人,捐贈資金能否作為政府非稅收入?是否要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值得探討;二是捐贈行為的隨意。由於捐贈活動是零門坎兒,無須審批,因此,各路諸侯各行其是、各顯神通,隨意組織開展捐贈活動,造成捐贈市場混亂、捐贈資金數額不大、監管難度加大。
4、管理不一。一是由於制度的缺失,造成捐贈資金管理方式不同:一種是只要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的,其捐贈資金必須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另一種是根據機構性質決定是否其捐贈資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即,除代行政府職能以外的組織,雖然其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但捐贈資金不要求上繳;二是對相關文件的理解,造成捐贈票據發放寬嚴不一:一類是無論機構性質、行為真偽,只要說是捐贈活動,一律給予提供捐贈票據。即使實施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的今天,還有財政部門為不具備捐贈主體的單位設置了「捐贈」項目;另一類是只對當地編委會確認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文化教育、醫療體育、科研福利)提供捐贈票據。
5、源頭難控。由於政策上的盲點、理解上的茫然,使得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造成捐贈票據發放、捐贈資金管理的五花八門,源頭失控。
三、建議意見
1、加大宣傳。民政、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捐贈法》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我市慈善事業做大做強,形成規模,與國際接軌。
2、完善制度。依據《捐贈法》,盡快出台相應的票據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同時要制定《捐贈法》的實施細則,特別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捐贈行為要有所限制,防止將單位經費捐贈所屬社團或者有人情關系、工作關系的非代行政府職能的社團;對企業,要嚴格限制與企業在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具有控制關系的單位實行捐贈行為,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
3、准確定性。對公益事業、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要有一個明確的劃分和定義,要便於理解和操作。
4、統一口徑。有關捐贈對象、受贈主體、捐助協議、票據使用、資金使用與管理、捐贈行為與資金的監督等,要全國一盤棋,防止因口徑隨意造成亂收費亂攤派滋生、偷稅漏稅蔓延。
5、規范管理。一是凡使用財政捐贈票據收取捐贈資金的,其資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二是捐贈資金均有專項用途,有使用方向,因此,不能列政府非稅收入,只能作為「其他應付款」進行管理;三是財政與審計部門應加強配合,每年必須對捐贈資金進行審核,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四是嚴禁將捐贈資金用於受贈主體的開支。
③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的捐贈管理
關於鼓勵社會捐贈的管理辦法
為充分利用社會團體自身的優勢,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採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的辦法發展事業,廣泛爭取 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贊助,組織、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的創作類、展演活動類、研究出版類和綜合類項目,培養優秀 文藝人才,促進中國文學藝術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保護。
第二條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規定,我會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團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捐贈應本著自願的原則,雙方協商,互利互惠。
第三條向我會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 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二、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 面的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五條)。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 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境外向我會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六條)。
第五條本會對支持中國文學藝術發展的捐贈團體或個人,將通過多種形式予 以鼓勵。為保證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凡向我會捐款捐物,均需雙方簽訂捐贈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贈款項進入我 會指定賬號,捐物需雙方辦理物品交接手續。我會需向捐贈團體或個人頒發捐贈證書,並根據捐贈情況舉行捐贈儀式大會或新聞發布會,授予榮譽稱號,進行相應的 社會媒體宣傳(此項須事先徵求捐贈人意見並尊重捐贈人意願)並履行捐贈協議中我會所承諾的回報條件。
第六條本會與合作方將嚴格按照資助款、捐贈款的用途,設立和募集相應的 各類基金,簽訂設立專項基金的合作協議及相應的名稱和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使用范圍和審批手續,定期向合作方提供專項基金的資金情況報表。遵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本會各項基金接受國家民政部統一的年度檢查。
第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具有健全的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八條本會有權對各類基金的使用和實施過程進行考察、監督。各類基金在項目實施後,被資助的單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帳目清單。
第九條本會基金的使用嚴格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和《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接受本會監事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理事會。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二○○八年九月八日
④ 向省人民教育基金會捐贈能否稅前扣除
應該不能全額扣除。
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查看該省的扣除規定,應該可以按比例扣除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⑤ 給教育基金會捐贈54萬人民幣該如何做賬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54W
貸:銀行存款 54W
提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專支出,在年度利潤屬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不包括可以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後,本年利潤為負,就不用交納所得稅了,也不用做稅前調整了。
⑥ 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捐贈是否繳納營業稅
應該是要收的
⑦ 教育基金會與教育基金理事會的區別
基金會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雖然同樣是基金管理機構,但有著本質的差別:
1、組織形式不同。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2、所有權關系不同。基金會的基金的建立基於捐贈關系,所有權發生轉移;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形成則是投資行為,所有權歸投資人。
(基金會的財產所有權不再屬於捐贈人,不能收回,捐贈人不再享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權,財產的轉移不可逆。而證券投資基金類似於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貨幣資金來購買對應份額的基金,也可以隨時出售或贖回。在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過程中,財產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投資者可以隨時變現收回資金,並享有投資期間的增值收益。)
3、基金設立目的不同。基金會設立基金,目的是通過合理使用,服務於社會公益事業,謀求社會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證券投資基金則屬於一種金融產品,目的是為投資者的資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務,歸根結底是營利性的,唯一的目標是獲取利潤。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於所有權關系和追求目標的區別,兩種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區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將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在管理中受投資者意願的影響,在收益性、風險性、安全性三者之間,更強調收益性。而基金會基金由於具有社會公共財產的屬性,管理上主要強調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此外,證券投資基管理公司可以獲取管理費用,形成利潤,這部分利潤可用於管理者分配、而基金會雖然運營支出全部來源於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會作為管理者,並沒有自己的利益,基金會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於分配。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
2009-07-16 12:42
我國於2004年 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進行了分類規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便是:公募基金會和私募基金會的分類。條例第三條規定:「基金會分為面向公 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可見兩者的在定義上的區別在於是否得以向公眾開展募捐活 動。涉及到非公募基金會特點時,就得將其與公募基金會作一比較。根據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兩者在具體法律規則還存在以下差異:
一者,起始資金的下限不同。
全 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 元人民幣
⑧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款證書
十幾年前,我給中國兒童基金會,用手機簡訊的方式捐過多次錢,記得基金會給我回復簡訊讓我講話。我就把我當時看到的事用做講話了。此後就沒有和基金會聯系過。當時捐款地址是8858。我想基金會應該給我補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