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給市兒童少年基金會捐款是否可以抵稅
新企業所得稅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內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容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公益救濟性捐贈,原來在表中的「營業外支出」列支,現在單獨填列,基數從原來的納稅調整前所得變為納稅調整後所得。自2008年開始,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基數變為會計利潤的總額,比例由過去的1.5%(金融保險企業)、3%(一般)、10%(文化藝術)、100%(紅、農村教育、老、青)統一為12%。 (這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與舊企業所得稅的區別)
⑵ 公司捐款給基金會,慈善協會。但不是國家民政部門,這樣能抵稅嗎
捐贈支出的扣除 1、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版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環境保權護基金會的捐贈可全額扣除。 2、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紅十字事業、福利性老年人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建築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損贈可全額扣除。 3、通過其他特定社會團體的公益救濟捐贈。按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列支捐贈支出前)的3%(金融保險業1。5%)扣除。 4、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社會文化宣傳事業捐贈。按全年應納所得額的10%扣除。 5、直接向受贈人捐贈,不可扣除。 公司捐款給基金會,慈善協會應該是屬於第一種情況。可以全額扣除。
⑶ 哪些公益事業捐贈抵扣企業所得稅
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准分類如下:
一、允許1.5%比例扣除
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准以內可以據實扣除。
二、允許10%比例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上述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其范圍為: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允許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捐贈。《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2、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號)規定: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l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規定:從2005年12月3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規定:從2003年1月22日起,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l28號)規定:從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准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⑷ 關於慈善捐款抵扣企業所得稅的疑問
公益性捐贈支出,只能是抵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回定: 公益性捐贈支出,答在本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在這個比例之內的,可以做為費用支出扣除。
若利潤為100萬,按12%比例不超過12萬,超過部分不扣除,若你公益性支出為20萬,准許扣除為12萬不交稅,但多支出的8萬仍然要正常交稅。
(4)慈善基金會企業捐款抵稅擴展閱讀: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以捐贈能不能扣除首先看是不是公益性捐贈(並且應該是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捐贈),不是的話一律不能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另外,如果是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12%的限額。
⑸ 企業做慈善也要交稅嗎
公益性的捐款需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要看是否符合捐贈稅前扣除的條件:
一、公益性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范圍,具體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二、企業的捐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需經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審核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企業應取得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受贈單位的印章。
四、企業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⑹ 請問捐入哪些基金會或者慈善機構的款可以抵個稅呢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是中國八大基金會之一,排列靠前,專門做老齡事業,功德無量!!!
⑺ 捐贈或公益支出是否可以抵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綜上所述,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其他的捐贈不能稅前扣除。
⑻ 公益捐款可以抵扣所得稅嗎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此外,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冷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向在中國境內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必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組織進行,不得直接捐贈;
(3)除特殊規定外,捐贈金額不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另外,對符合下列捐贈方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個人捐贈,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捐贈支出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二是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
一、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又分為兩部分:一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生時一並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筆者認為若將二者分別核算,更能符合會計的明晰性原則和相關性原則,更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賬務處理如下:
1、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這種捐贈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但企業有承擔這項支出的義務,稅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應反映企業捐益。
2、捐贈支出超過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其賬處理有二種觀點:一是同上作為企業一種應盡的義務,發生時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二是發生時借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如果企業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則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
如果說企業既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也沒有資本公積金,則借記「實收資本」。理由是:這部分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是一種超義務行為,其支出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成果.更確切地說不影響企業損益,在此情況下只能動用權益。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網路-抵稅
⑼ 請問在我國企業慈善捐款後可以免稅嗎謝謝
可以,但必須符合條件。
1、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並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後;納稅人通過其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3、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稅部門進行確認,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
(五)終止或解散時,剩餘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六)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
(九)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9)慈善基金會企業捐款抵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須附送以下資料:
(一)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⑽ 公益性捐贈可以抵扣個稅嗎
公益性捐贈支出,只能抵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能抵扣個人所得稅。
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
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本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在這個比例之內的,可以做為費用支出扣除。
通過向下列社會團體捐贈,可享受稅前全額扣除:
1、中國紅十字會
2、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
3、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
4、中華慈善總會
5、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6、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7、宋慶齡基金會
8、中國福利會
9、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10、中國扶貧基金會
11、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12、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13、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14、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15、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
16、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17、中國綠化基金會
18、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1、受贈單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對公益性捐贈條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根據本條的規定,公益性捐贈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受贈單位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如果受贈單位是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則不能稅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所屬年度,且受贈單位是在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上。反之,不能稅前扣除。
2、票據合法性
不能用行政事業單位結算票據稅前扣除,而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作為法定扣除憑證。
3、是否是直接捐贈
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支出,要納稅調增。如基於政府幫扶解困的定向性,企業根據政府及相關部門扶貧計劃,直接向貧困村、農戶、城市生活困難的居民、農村小學和特困學生等捐贈。雖然這種行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