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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艾滋病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1-08 05:35:55

1. 中国最大艾滋救助基金会

红丝带

2. 怎么给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捐款

http://www.china-fps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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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哪年成立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于1988年(原名为环球性病艾滋病基金会,1994年改为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会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3)香港艾滋病基金会扩展阅读:

基金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方针政策,联合社会各界力量,推广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方法手段,关怀救助受性病艾滋病影响的弱势群体,为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做贡献。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教活动;

(二)关怀救助受性病艾滋病影响的妇女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等弱势群体;

(三)支持高危人群干预项目和性病艾滋病专项研究;

(四)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和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五)组织国内外性病艾滋病防治学术交流、合作与培训;

(六)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4.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急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于1988年(原名为环球性病艾滋病基金会,1994年改为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鉴于当时国际上某些国家和地区艾滋病流行猖獗,对我国威胁日益严重,为严防艾滋病在我国流行,将艾滋病距之国门之外,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博士和姬鹏飞、朱学范、费孝通、王光英等倡议成立的,是由我国医学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会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基金会的首任名誉会长是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国务院副总理姬鹏飞和副委员长朱学范、费孝通。现任名誉会长是原国家卫生部部长、基金会创始人钱信忠博士。

基金会的首任会长是钱信忠博士,继任会长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院长、卫生部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席科学家曾毅教授。现任会长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原副会长、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副会长李超林教授。

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力量,开展对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防治研究,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造福人类作出贡献。

基金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发挥社会团体便于以多种形式协助政府开展防治工作的优势做了大量工作,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

1.1991年拍摄了我国第一部反映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普教育录像专题片《艾滋病追踪》,在全国发行,获卫生部“特别奖”。

2.1991年设立“小西防治艾滋病奖励基金”,与卫生部一起数次奖励卫生部等有关部委下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出来的积极从事开展艾滋病科研、教育、宣传、防治工作的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3.1995年与中国中医研究院等单位合作,成功举办“国际艾滋病研讨会”。

4.1996年创办《国际性病艾滋病信息》专业期刊,编写了艾滋病科普书籍《世纪的警告》等出版物。

5.从1997年以来,与各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广州、南宁、北京、乌鲁木齐等地成功举办了大型“预防艾滋病教育展览会”;之后,根据各地的要求修改制作的展板推广到全国二十多个省市。

6.提供防治艾滋病热线咨询;从2001年起开通了《艾滋病在线》网站。

7.1999年参与中国科学院组织的遏制艾滋病流行策略调查并写出调查报。

8.2000年与国内媒体合作拍摄并播出有关艾滋病的科教片《世纪的警告》等宣教片,2001年又与北京电视台共同举办大学生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9.近年来,在卫生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支持下,到农村地区与基层卫生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1)2000年在山东潍坊和河北邯郸农村地区利用广播、电视、展览、传单、讲座等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工作;(2)2001年在山东潍坊地区建立健康教育基地,开展农村地区宣传防治艾滋病工作;(3)2001年与山西省卫生厅合作,在山西夏县开展“建立一个无歧视的社区”为目标的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干预的项目,这两地的工作都取得了成果,成为我基金会农村艾滋病宣传教育点。

10.广泛参加国际交流,参加各种有关的国际会议并举办介绍有关我国、我会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展览。

11.与多家医疗机构合作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咨询及宣传教育;在各地举办艾滋病、性病检测检验技术培训班。

12.2003年,在全国发起了大型社会动员“121联合行动计划”,得到国家45个部级单位、52个社会团体和42家主流媒体及众多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其意义在于:政府主导,多部门、多组织、多团体,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协作和参与,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共同对抗艾滋病。

13.2005年,在全国开展“121红丝带爱心一元捐”活动,动员全社会“每人捐献一元钱,共同抵御艾滋病”,筹集的善款将用于资助艾滋病致孤儿、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制作大型展板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郑州、昆明、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春、大连等城市宣传艾滋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在第18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在大学校园和建筑工地对大学生和农民工开展防治艾滋病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14.为了更好地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基金会聘请了许多著名演员担任基金会的形象大使和宣传员,他们不计报酬,不怕辛劳,积极参与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这些活动受到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国际组织和各界人士的好评和关注。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热忱欢迎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支持、扶植我们大力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以及给予艾滋病病人关怀与治疗的各项工作,基金会将对给与我们热心支持的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做好这一造福于人类的伟大事业。

http://kids.youth.cn/zt/08gex/zbdw/200808/t20080811_770238.htm

5. 香港对入境的艾滋病人有什么政策

中国现行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准入境。但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日前透露,根据现在对艾滋病传播渠道以及感染者对环境危害性的评估来看,我们正在考虑、着手修改现行的有关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法规。
中国考虑取消限制艾滋
病感染者入境既是对国际防艾需求的考虑,也是对国际上对中国关于艾滋病患者限制政策的意见的反馈。不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全球基金会执行主任卡察契肯(Michel Kazatchkine)的说法,对艾滋病患者的入境限制没有任何公共健康意义。中国修改后的条例将符合全球(出入境)管理。
对艾滋病患者的入境限制是否没有任何公共健康意义?取消限制是否符合全球标准?这个问题其实在全球并没有形成任何国际惯例和标准。基于对本国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的防治着想,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对艾滋病的管理措施,其本质是,既不能歧视患者,也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控制疾病。
当今世界上约170个国家在移民和入境方面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病人有程度不同的限制。以比较自由、较少限制和典型的移民国家美国为例,对于入境者,美国移民及归化管理局(INS)拒绝非本国国民的艾滋病患者进入美国,而在出入境方面,美国却允许本国的患者自由旅行出入美国,而不管去向国的限制,同时对有关艾滋病的移民欺诈及其他规避相应法律的行为还有一套很严格的惩罚措施。同样,外国人在加拿大申请居留和移民,需要艾滋病检查结果,如果呈阳性,申请将会被拒绝。韩国对于外国的艾滋病感染和患者采取的是断然驱逐出境的强制方法。
显然,从这些国家的做法来看,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入境并没有全球通用的做法,有的只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所做的相关管理。而且,如果没有公共卫生意义,这些国家断然不会如此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入境的。aware天猫
当然,为了有利于抗艾和减少对艾滋病的偏见,中国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取消对艾滋病感染和患者的入境限制也未尝不可。但是,另一个问题接踵而来。如果不限制,如何对这些外来的艾滋病感染和患者进行监控和防治,尤其是与健康人群的接触。
艾滋病传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隐性传播。出于一种本能,担心受到歧视,大部分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都会选择隐匿和消失。当入境的外国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消失于中国,疾病防控和外事部门怎样才能有效地担负起他们的疾病防治,更重要的是不让其成为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6. 我是一名艾滋病患者,52岁2000年查处是艾滋病,现在,又是双腿骨质增生,不能走路,我单身一人,又

指导意见:复
艾滋病的制潜伏期可持续1-12年,平均潜伏期为10年。艾滋病潜伏期长短与感染艾滋病毒HIV的剂量有关,经输血感染的剂量一般较大,所以艾滋病潜伏期相对较短,而性接触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剂量较小,因此艾滋病潜伏期相对较长。潜伏期发病后才是艾滋病,出现典型的艾滋病症状。一般可以存活15-30年。rl

7. 什么是艾滋病全球基金RCC

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RCC艾滋病项目)介绍
项目背景:

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是通过全球基金滚动资金渠道申请到的整合滚动项目。项目本着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的原则,在整合了原有的第三轮、四轮、五轮、六轮和刚申请到的第八轮艾滋病项目的基础上,将充分整合国家所有艾滋病防治资源,包括中央转移支付经费、省、市和县(区)级投入,以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的资金。整合后的资源在国家统一的规划和计划下,由国艾委、卫生部统一协调和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项目名称: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
项目周期:六年(2010年1月-2015年12月)
项目总经费:约5.09亿美元(上限经费)。
项目地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总目标:扩大中国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服务,促进高危人群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服务的全面可及。
具体目标:
1.加强支持性环境,保证艾滋病防治服务的全面可及;
2.开展高危人群(及流动人口)艾滋病综合干预工作及预防母婴传播;
3.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治疗、关怀和预防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
4.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督导评估工作。
目标人群:暗娼、静脉吸毒人群、男男性行为人群、流动人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包括儿童)和孕妇。
实施单位:中国疾病预防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该项目将促进国家艾滋病防治资源有效、有序地整合,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资源的合理配置,将对提高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转载自中国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基金中央执行机构网站)

8. 今年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周年。 A. 20 B. 25 C. 30 D. 35

今年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A、20)周年。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版病基金会是由我权国医学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支持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科研、宣教和关怀病人。

1991年拍摄了中国第一部反映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普教育录像专题片《艾滋病追踪》,在全国发行,获卫生部“特别奖”。

1991年设立“小西防治艾滋病奖励基金”,与卫生部一起数次奖励卫生部等有关部委下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出来的积极从事开展艾滋病科研、教育、宣传、防治工作的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8)香港艾滋病基金会扩展阅读:

基金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发挥社会团体便于以多种形式协助政府开展防治工作的优势做了大量工作。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热忱欢迎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支持、扶植我们大力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以及给予艾滋病病人关怀与治疗的各项工作。

基金会将对给与我们热心支持的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做好这一造福于人类的伟大事业。

9. 有没有什么HIV艾滋病基金会

有呢,中国红丝带关爱互助协会,这个协会是由志愿者和感染者组成的,都可以加版入,宗旨是帮助,互权助,关爱,协会总部在兰州,成员全国各地都有,工作组的成员有志愿者,也有感染者,专门帮助那些走入绝境,走入困境的感染者,帮助善后,料理后事,照顾遗孤等等,捐助途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铭辉6221888200048021447

10.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研究及宣传教育,团结国内外力量,为控制、消灭性病、防治艾滋病,造福全人类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公募。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2002室。

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国内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学术团体和个人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种渠道、形式支持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关的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

(四)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促进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事业;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应的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尽职尽责尽能保障本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廉洁奉公,主持公道,重大事项认真思考,为自己的投票负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或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基金会的各项决策;

(二) 参与组织基金会各项活动;

(三) 代表基金会出席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监督、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组织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财务支出;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审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批受理事长授权范围的财务支出;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章程、理事会和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关怀病人项目经费;

(四)存款的利息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培训基层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

(二)性病、艾滋病防治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三)资助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项目;

(四)关怀艾滋病病人和孤儿;

(五)开展与性病、艾滋病防治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进行的合法投资;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121联合行动计划;

(二) 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历次捐助活动中捐助金额最多的单位或个人决定;

(二)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原基金会法人代表、善后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相关规定与安排。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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