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律师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报发行一只基金,需要律师做那些工作详述列项最好。谢谢。
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的法律工作
(一) 参与私募基金设立模式设计(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
(二) 起草设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 进行私募基金的设立登记;
(四) 私募基金扩大规模(增资扩股、认股协议、入伙协议等);
二、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工作
(五) 参与对投资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分析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 合作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七) 对决策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八) 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参与设计投资模式、推出模式,洽商与被投资方的《合作框架协议》;
(九) 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起草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
(十) 重点起草私募股权基金最终退出目标企业的协议或者条款;
(十一) 起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正式变更或者增加目标公司股东;
(十二) 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投资者的管理权(国外一般强调私募股权基金有管理权,国内则有时候不强调管理权,只是在约定的时间和价格退出);
(十三)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并起草相应文本,并协助完成相应法律程
序。(1)减资程序和文件;(2)IPO上市程序和文件;(3)股权回购程序和文本。
⑵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只能由律师出具吗
目前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两种情况:1、已登记未管理过产品的私募机构,2新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这两种类型都没有在管理的产品,所以也不存在披露所管基金情况
⑶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专备案:
1)自2016年属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⑷ 关于公司基金法务方面谁打理比较好啊
郭之晞律师啊,提供设立持牌照融资担保公司,望采纳
⑸ 私募基金客户血本无归,要聘请什么方面的律师
首先看下基金合同中有无止损线的条款,已经投资范围是否与管理人实际投资一致,还有就是产品是否有托管,如果发现了相关的线索再去证监会举报,找律师不是万能的,一般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都有风险自负的提示
⑹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成功案例多的律所推荐一下
可以搜一下 他山私募。
⑺ 私募基金备案还需律师法律意见书吗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揭开了私募基金业的备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一)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其他要求
(一)法律意见书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若确实需要补充和更改,则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的基础上,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必须明确,不可使用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
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⑻ 中国搞私募基金诉讼的最佳律师事务所是哪个
你好,最好的律师都在北上广深。你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