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捐赠可以减免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内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Ⅱ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到底交不交增值税啊
税收上既允许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又允许捐赠货物免缴增值税。但是,对于这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赠,选择免缴增值税并不划算。
特殊情况如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基金会公益性捐赠免税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应关注下列事项: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5、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Ⅲ 捐款后如何免税
捐赠的有关优惠政策: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包括: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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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Ⅳ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区别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税务机关确保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免税税收优惠的一种管理手段。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对非营利组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伪”非营利组织排除在财税政策的扶持之外,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使之成为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形成第三种影响社会的力量,解决政府、企业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及各地相关部门依据123号文制定的各种文件,比如《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等文件。
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并非所有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只有上述列举的项目才能作为免税收入,该税收优惠还需要在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做备案方可享受,以深圳市为例,备案问题可详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23号)。
可以这么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只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利益有关,与捐赠者无关。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从上述规定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一是捐赠的用途必须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中的四种范围,二是企业税前必须营利,且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限额内扣除;三是捐赠支出必须通过“中间对象”来实现其公益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作为公益性捐赠的中间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践中容易辨认,有着严格的设立和审批等程序,无需由税法再予以具体明确。但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征管上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条件,规定相对较为严格且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实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均会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明确告知纳税人,通过哪些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能够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解决了捐赠方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作出公益性捐赠,应当向该团体索取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并加盖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据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两种不同的资格认定,各有不同的作用,前者属于税收优惠管理上的前置条件,只有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才能享受财税[2009]122号列举的免税收入待遇;后者则可以说“为他人作嫁衣裳”,企业除了向县级以上政府以及部门捐赠外,只有通过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才能按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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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捐赠完全免税的项目有
2011年7月1日起,全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我国的捐赠开始逐渐步入规范的操作流程。随着我国高收入人群的增多,也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慈善捐赠的事业中来,但是在实际捐赠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个人或企业对捐赠涉及的法律模糊不清,导致自身应得利益的受损或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因此,本文将就个人或企业参与慈善捐赠事业中经常遇到或忽略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使读者能够在投入捐赠事业中也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捐赠者
(一)捐赠之后应索取相应票据
2011年7月1日新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通过对上述条文的解读,不难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1、个人或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公益性组织捐赠。如果向这些部门以外的慈善机构捐款,则不能得到相对应的捐赠票据。
2、个人或企业向上述所列的这些部门或机构捐款的,有权利获得对应的发票,上述组织或机构不得推脱。
捐赠凭据作为证明个人或企业有捐赠行为和确定捐赠数额的最重要依据,凭此依据,无论是捐赠的个人或是企业,都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捐赠者应当予以充分重视。通过向指定的慈善机构捐款后及时索取捐赠票据,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捐赠部分可退、减、免所得税
在生活中,由于公众对法律不甚了解,人们往往捐了款,还为这部分捐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了无谓的支出。其实,法律有明文规定,个人在进行捐款后,可以申请对于捐款金额部分免除或者退回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往往被广大群众所忽略。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综上来看,个人在捐款并索取相应的捐款票据凭证之后,可以申请要求办理退税或免税手续。
另一方面,企业与个人相同,在捐款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退税、减税、免税。但是由于企业一般有专人负责账目的管理,因此相对于个人来说,企业较少存在捐赠后遗漏申请退税、减税的情形。
(三)捐赠款退、减、免所得税限额
1、个人捐赠免所得税部分限额——30%
在前面提到的捐款可退税,并不是指捐款的全部数额都能够退税,而是有一定的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个人捐赠的数额小于应纳税所得额的30%,则这部分捐款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的钱款数额超过了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过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若张先生个人月收入为6000元,新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3500=2500元,据此可以得出免税部分的捐款数额为2500×30%=750元。如果张先生该月捐款少于750元,则他可以申请对捐款部分免税;如果张先生的捐款超过750元,则超过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只能够申请减免750元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个人捐赠,适用前面所说到的30%的免税限额。但是对于个人向特殊的机构捐赠的,可以不受30%的限制,而是对于全部的捐赠实行全额免税。这些捐赠包括: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对于向上述机构进行捐赠的,无论捐赠的数额是否超过了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都可以全额免收个人所得税。就拿前面提到的例子来说,如果张先生的捐款是向上述特殊机构捐赠的,那么即使张先生捐赠超过750元,超过部分的捐赠仍然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
2、企业捐赠免所得税部分限额——12%
企业捐赠钱款,同样也受到捐赠数额部分免税的限制,只是在税率与计算方式上与个人捐赠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年度利润,即企业在一年度中总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及其他各项税费、折旧后的资产余额。若企业捐赠的数额小于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捐赠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可免交这部分捐赠额25%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捐赠数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超过部分仍然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举例来说,一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则该企业若捐款少于120万,则可以免交这120万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若该企业捐款超过120万,则超过的部分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则超过的部分按照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相较于个人向特殊机构捐赠可享受全额免征所得税的情况,企业在这方面并不享有如此待遇。即便企业向特殊的机构捐赠,仍然会受到年度总利润12%的限制。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存在捐赠全额免所得税的情形。
(四)捐物只可免所得税,不免增值税、营业税等经营类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本文之前提到的退、减、免税,只是针对个人或者企业在捐赠之后可以免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捐赠物品的,所捐赠的物品视作为一般销售的物品,在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时,这部分物品仍然需要按照对应税率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并不能因为捐赠而像所得税那般进行减免。
(五)申请退、减、免所得税手续
1、个人捐赠申请退、减、免个人所得税手续
个人在捐赠后申请退、减、免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法:
第一,个人在取得捐款票据后,直接将捐款票据交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有义务在计算捐款人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法律规定扣除相应的捐款金额,并且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下一次工资、奖金中扣除,或者直接将捐款对应的免税金额退给捐赠人。
第二,若个人不向单位申请退、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并递交证明捐赠的捐赠凭据,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会在个人下一次工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应退税额退还给捐赠人。
2、企业捐赠申请退、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由于企业需要进行审计,因此并不需要像个人对所在单位或税务机关进行退、减、免税的申请。
企业在捐赠并取得相应的捐赠凭据后,在每期账目制作中,在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明相关的捐赠明细,做相关的账务处理。税务机关会在对企业的审核过程中将捐赠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扣除计算。
二、受捐赠者
(一)受捐赠者的主体资格
1、个人接受捐赠
个人作为接受捐赠的主体,或者以个人的名义成立慈善组织,需要经过当地的慈善管理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审批,一般来说,上述管理部门隶属于民政部门的下属机构。经过审批后,个人接受捐赠,是最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不存在法律风险。
若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接受捐赠,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对这一情况进行规制,因此个人未经审批接受捐赠的行为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在这样的情形下,一般可以认为这是接受捐赠者接受不特定群体的赠与,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看,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未经过审批的公开募集资金,若资金量较小,则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轻微;但若以虚构事实、许诺回报等方式吸纳他人捐赠的,且涉及金额过大的话,则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导致经济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一般来说,个人接受捐款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方式进行。但接受捐赠的个人不得虚构接受捐款的理由,此外,也不得以许诺回报等方式引诱他人进行捐赠,否则,极有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企业接受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有资格接受捐赠的单位或者团体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除上述两者之外,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虽也有权接受捐赠,但是在接受捐赠之后,应当将接受到的钱款或者物品全额计入企业或者单位的收入。因此,从实质意义上来说,这并不能够作为企业或单位接受到的捐赠,而是视作为企业或单位的收入部分。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有明确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二)接受捐赠后再交易也需交税
无论是个人或企业,在接受捐赠后,如果将接受的捐赠物进一步出售或转让的,个人或企业需要对出售或转让所得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果涉及到经营行为的,还需要缴纳对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另外,如果个人或企业需要将接受到的捐赠物再另行出售或转让,则需要缴纳较高的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或营业税。这是因为,个人或企业在接受捐赠时,所收到的物品是不存在成本的,所以,在计算相应税额的时候,没有成本进行抵充。若个人或企业需要将收到的捐赠物再行出售或转让的,需要考量在后手转让时的高额税收。
随着公民慈善意识的提升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参与到慈善事业中的群众数量每年呈上升趋势,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体获得了经济帮助。这对于整个社会是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
无论是捐赠者还是接受捐赠者,都需要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我国捐赠事业健康发展,使得该项有意义的社会事业长久发展。
Ⅵ 有谁知道向公益事业捐赠国家免税政策
捐赠,按政策讲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有条件,直接捐赠给当事回人是不行的,要通过非答盈利的组织中转才可以,比如什么红十字会之类的,取得了他们的捐赠证明,在税前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了(注意是有限额的哦,具体的限额你在网上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