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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孔子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1-04 14:07:13

㈠ 海南哪些地方旅游景点

1.琼台书院

琼台书院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相传是后人为纪念海南第一才子、明朝大学士丘浚而建。始建于清朝康熙四十年(1705年,)据传由于丘浚号琼台,人称琼台先生,故书院由此得名。现在是琼台师范学校的校址。

其主楼魁星楼高二层,绿瓦、红廊、白墙,是一座具有民族特色的砖木结构建筑,至今保存完好。魁星楼二楼中梁正中悬挂一匾,上书"进士"二字,字大如斗。这是当年该书院的高材生张日中进士后朝廷所赐。楼内雕梁画栋,异常别致;楼前绿树成荫,环境秀丽雅静。

这里曾是琼州的最高学府,是古代海南人士登科入仕的必经阶梯。著名的粤剧、琼剧《搜书院》的故事就发生在此。当时,书生张生和琼州府镇台的婢女产生爱情,镇台震怒严惩婢女,婢女逃进书院求救,镇台派人追至,书院掌教谢宝仗义执言,门前挡驾,并机智地乘夜将婢女送出城外,使张生与婢女终成眷属。琼台书院随着《搜书院》而蜚声海内外。

2.见龙塔
见龙塔是海南至今保存较为完整的建筑时间较早的古塔之一。
见龙塔始于清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定安知县伍文运和乡绅林起鹤等捐资创建,未竣,至乾隆三十三年(1765年)再由知县吴先举、乡绅莫某等捐资继成。塔高20余米,八角七层仿楼阁式,塔砖有《千字文》的单字印记,底层正面额上刻有"见龙塔"三字,塔顶覆盆上树铁刹竿巅插蓝天,游人可从内壁砖梯螺旋登至塔顶,远眺建江南岸,观赏江边及远处绮丽景色,贻情悦性,心旷神怡。
1956年人民政府拨款修整见龙塔,使古仍然保持昔日风姿。

3.白马井古迹

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距那大镇50多公里。
白马井古迹主要景观有"白马涌泉"和伏波将军庙。传说汉代英雄马伏波将军南征时,因将军的白马用蹄刨沙涌出清泉而得名。后来,人们为纪念这位汉代英雄而造伏波庙设伏波井,于是,"白马涌泉"和伏波将军庙便成了旅游胜地。
白马井古迹在隋唐时就有文字记载,抱驿都旧志云:后伏波将军乘白马刨沙得泉,因为井去海涛才四十五步,其味清甘,乡人于井上立伏波庙。又云:唐懿宗咸通五年,命辛传李四将部兵过南滩港,适渴其白马澌啖刨沙得泉。我国现代杰出作家、大诗人、历史学家、考古学家郭沫若1961年游览考察白马井时写的《白马井港》诗,在诗序中有段关于古迹的考证的文字:在港口附近,闻迹有井,有祠祀伏波。传说伏波将军来此时,有白马蹴地得泉,凿井因名"白马"。此望文生训之说耳,实则白马即是伏波,古无轻唇音,伏读如白,波马音亦相近。由此古音,可断定伏波将军确曾前来儋耳。唯不知系路伏波抑马伏波耳。苏东坡《伏波调记》云:"汉有两伏波,皆在功德于岭南之民。前伏波,邳高路侯也。后伏波,新息马侯也。……古今所传,莫能定于一"。东坡生于九百余年前,已难"定于一",今则更难定矣。
随着洋浦港的开发建设和白马井开发区、白马井边贸市场的设立,白马井镇建起了白马井宾馆、金港大酒店、坤马大酒店等一批上档次的餐食住宿项目,开通了程控电话,还建成一条1公里长的商业街;街上有200多辆摩托客运车和渡口摩托游艇,为旅游者提供多项旅游服务,国内外游人日益增多。

4.桄榔庵

北宋大文豪苏东坡谪居儋州时同其子苏过住了三年的旧居。
苏东坡父子抵儋之初,为州官张中所敬重,住官房,嘱官粮。第二年,即宋绍圣五年四月,朝迁派出湖南提举董必武赴广西察访途中,在雷州得知东坡居儋州官舍,便派人前来将东坡父子逐出。东坡父子无室可居,处境十分凄凉。当地百姓见状,十分同情。当苏东坡决定在城南的桄榔林中买地建房时,"邦群(即张中)畚,邻里通有无""儋人运甓畚土助之""十数学生助作,躬泥水之役"。在众乡亲的帮助下,仅一个月,即绍圣五十年五月间,三间茅屋落成。尽管周围荒芜,蚊蚁滋生,环境恶劣,但诗人总算有了自己的家。由于茅屋处在"竹身青叶海棠枝"的热带乔木桄榔林中,东坡在宽慰之余,便将茅庵命名为"桄榔庵"并题《桄榔庵铭》:"东坡居士谪于儋州,无地可居,偃息于桄榔林中,摘叶书铭,以记其处。"当年,苏东坡帮助乡亲们打了一口水井,泉旺水甜,乡亲们命名为"东坡井"。数百年来,清甜的井水从未枯竭过。
元代延佑四年(1317年)春,佥海北海南肃政廉访司事大都军行部至此,见无祠,便在桄榔庵原址构堂三间,作"东坡祠"。明代,桄榔庵旧址依然。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知州韩佑在旧址上建祠苏公,清道光丁未年(1847年),州城绅耆邢德、李文彬五人发起新建正殿五眼,讲堂五眼,头门三眼。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又有城绅曾毓瑛倡仪,呈清州尊崔增瑞,由本城拨款在此兴办"桄榔书院",并增设了些建筑物,不幸在民国九年(1920年)州城"大难"中"桄榔庵"尽毁。
桄榔庵是苏东坡谪居儋州三年的乡间生活的写照,也是大文豪同儋州人民鱼水深情的重要象征,历代对其多次修葺扩建,足见人心。今天,儋州市人民政府拨出款项,绘图设计请能工巧匠,修复桄榔庵,陈列有关苏东坡的历史文物,以再现其父子居儋实状,寄托海南人民对苏东坡的永久的缅怀和纪念。

5.溪北书院

位于文昌市铺前镇,是海南清末著名书院之一。现保存完好,为文昌西北中学所用。
书院坐北朝南,规模宏大,占地面积20多亩,南开山口,俗称头门,面阔三开间。两边有砖砌的侧间,上为卷棚顶,铺盖璃琉瓦。门匾上为清末著名书法家杨守敬书写的"溪北书院"四个大字。书院于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所建,由清末著名书法家潘存发起,在雷琼道朱采和粤督张之洞的支持下筹资建造。从书院建成后至宣统三年间,曾聘任不少学者在此讲学,培养了大批人人。辛亥革命后一直作为学校使用至今。

6.宋氏祖居

位于文昌市昌洒镇古路园村,坐落在一片果树环抱的山丘上,周围绿树成荫,环境幽静。沿着进村的林荫小道走100多米,就可到达宋氏祖居。孙中山先生的夫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的高祖、曾祖、祖父3代都居于此地,宋庆龄父亲宋耀如于1861年在这间祖居里诞生。为纪念宋庆龄及其家族在历史上所做的贡献和深远的影响,文昌市人民政府于1985年修复宋氏祖居,并在宋庆龄基金会和海内外友好人士的支持下相继兴建成宋庆龄陈列馆、宋庆龄植物园,还在祖居北边竖起了高达3.2米的宋庆龄汉白玉雕像。
修葺一新的宋庆龄祖居为当地传统的农家宅院,由2间正屋、2间横屋、2间门楼和院墙组成,占地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8平方米。陈列馆设在此中,馆内分别陈列着宋庆龄青少年时代、革命战争年代从事世界和平事业以及国内外各界人士对她的深切怀念的史料、照片、图表、绘画、仿制实物等。

7.文昌孔庙

始建于北宋庆历年间,明洪武八年(1375年)迁址于文城镇文东里20号,总面积3300平方米。它是海南省保存得最完整的古建筑群,也是我国南方最具特色的古文化旅游点之一,被誉为"海南第一庙",属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昌孔庙大成门前立有孔子行教像一尊,大成门殿内设有孔子神龛、神像、神牌、四配十二哲神位,皇帝玺印、匾额、楹联、祭器齐全。还增设了孔子箴言名家书法碑林,北京、山东孔庙、孔府、孔林图片展览;孔子七十二弟子图谱、孔子圣迹图、文昌进士碑等。恢复了祭孔子活动,举办"文状元"、"理状元"、"少年文状元"大奖赛,重振兴教助学之风。
文昌孔庙以它古色古香的明、清两代建筑工艺和启蒙益智的儒家文化氛围,深深地吸引着莘莘学子、海外华侨和国内外各界的游客。

8.斗柄塔
七星岭林密草茂,动植物资源丰富,野生动物有野猪、山鸡、野兔、山龟、坡马、日獭、狐狸、松鼠等几十种。野生经济植物有仁酸、山姜、山薯、白藤、牛大力等好几十种。斗柄塔矗立于七星岭主峰上尤如七星生柄,故得名斗柄塔斯社。塔建于明朝天启五上(公元1625年),清朝光绪十三年(公无1887年)重修。塔平面作八角形,共七层,层层收缩递减,砖道以线砖与梭角子砖叠涩出檐,每层有拱门 ,内设螺旋式阶梯104级,拾级可登塔顶。塔高允20米,塔顶葫芦已废。现仅存覆盆,塔基围44.8米,塔身厚3.55米。塔门向西,门额石匾刻有"斗柄塔"三个字。上款刻"明天启五年孟冬月建造";下款刻"清光绪十三年孟重修"。斗柄塔斯社对望琼州海峡,过去商民船只经过此峡,因无航标,常有遇难,被人认为是妖怪作崇。明代礼部尚书王宏诲(定安人)致仕后,以航标和镇妖为目的,邀众并奏请朝廷拨款建塔。此塔造型端庄稳重,雍容大方,踞高挺拔,耸入云霄,气势雄伟壮观。始建至今370多年,历尽沧桑,顶风傲雨,经受无数强台风及雷电袭击,依然巍然屹立,雄视海南惊涛骇流,眺望文北辽阔原野,不仅是海上航运和渔船作业的特殊航标,而且,是研究海南古塔的发展历史的可贵的实物资料。

9.神龟山
位于兴隆华侨农场境内。三座山峰连成东西走向呈龟状山脉,主峰海拔高280余米,高低错落的山势,把龟的头部、身部、尾部勾画得形神兼备,栩栩如生,充分展示了大自然造物之伟大和神奇。山上建起"神龟山楼阁"和"神龟山神庙"两大景点,有清未民国初期的风水师和道僧在这里炼丹和修身的遗迹,有较完整的炼丹庵和墓葬,是一处未开发的文化景点。

10. 府城鼓楼

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南端的古城垣上,是一座土木结构、古朴大方的城楼。鼓楼又名谯楼,亦叫文明楼。始建于明洪武年间,是海南卫指挥使王友所建。鼓楼上有重兵驻守,居高临下,以窥城内外动静,卫护治安,是古代的一项军事设施。 鼓楼气势磅礴,雄伟壮观。楼下城庸宽厚,下临旷野,有石级拾登,直通城门。原档高三层,现仅存二层,均受历代珍视,故屡毁屡建。现存鼓楼为万历三十年(1605年),尚书王海遂重修。登楼可远眺海府山川形胜之大观抚古之悠思

㈡ 请问全国有多少家基金会能够给具体名单吗谢谢.

大型的一共43个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内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基容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教育基金会
中国孔子基金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中国青年基金会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医学基金会
中国福利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基金会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中国癌症基金会
中国老龄基金会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中国光华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希望工程基金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禁毒基金会
中国爱心基金会
中国留学基金会
中国老年基金会
中国儿童发展基金会
中国航天基金会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中国青年创业基金会
中国抗癌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口吃基金会
中国之友基金会
中国红十会基金会
中国环保基金会
中国发展基金会
中国国防基金会
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

㈢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共有多少个

大型的一共43个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专
中国扶属贫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教育基金会
中国孔子基金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中国青年基金会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医学基金会
中国福利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基金会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中国癌症基金会
中国老龄基金会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中国光华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希望工程基金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禁毒基金会
中国爱心基金会
中国留学基金会
中国老年基金会
中国儿童发展基金会
中国航天基金会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中国青年创业基金会
中国抗癌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口吃基金会
中国之友基金会
中国红十会基金会
中国环保基金会
中国发展基金会
中国国防基金会
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

㈣ 国家一级学会有哪些

没有这种叫法,抄我似乎可以理解为你想问的问题为: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总、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㈤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1.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2.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5.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㈥ 求几个爱心基金会的名字及相关资料~

我们网站下面有几个爱心基金的链接,非常高兴有朋友愿意奉献爱心

㈦ 中国有多少个基金会

中国红十复字基金会 中国教制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教育基金会 中国孔子基金会1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20中国电影基金会21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2中国青年基金会23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24中国医学基金会25中国福利基金会26中国残疾人基金会27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28中国癌症基金会29中国老龄基金会3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31中国光华基金会32中国绿化基金会33中国希望工程基金会34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35中国禁毒基金会36中国爱心基金会37中国留学基金会38中国老年基金会39中国儿童发展基金会40中国航天基金会4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42中国青年创业基金会43中国抗癌基金会4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45中国口吃基金会46中国之友基金会47中国红十会基金会48中国环保基金会49中国发展基金会50中国国防基金会51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

㈧ 海南有什么地方名胜古迹

1、秀英炮台

位于海口市秀英港区东南侧,海秀大道秀英村,是海南古代宏大的军事设施。炮台北侧原来的海水区域已经被后来的围海造地工程填没。秀英炮台与天津大沽口炮台、上海吴淞炮台、广东虎门炮台同为清代晚期闻名遐尔的海岸炮台,是中国近代史上重要的海防屏障。

2、丘濬墓

坐落于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南段东侧的水头村,傍山而建,坐南朝北,面向京城皇帝,以示忠贞,墓庭约2500平方米,现建设成为具有明代海南墓园园林特色,集陈列展览、保护研究、休闲旅游、多功能开发为一体的文物保护单位。

3、红色娘子军纪念园

是为纪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诞生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二独立师女子军特务连”而建造的文化旅游区。位于琼海市嘉积镇街心公园,雕像由花岗石雕刻而成,坐北向南,高3.7米,连底座总高6.8米。雕像将红军女战士脚穿草鞋、肩背竹笠,风尘仆仆的一代巾帼英雄的气概充分展现。

4、崖州古城

崖州古城,即现海南三亚市崖城镇,位于三亚市西40多公里处,自南北朝起建制崖州,宋朝以来历代的州、郡、县治均设在这里。今天的崖城,以其悠久的历史和繁多的名胜古迹而成为海南旅游胜地。

5、东坡书院

苏东坡谪居儋州三年,留下载酒堂,后来发展为东坡书院。东坡书院位于中和镇东郊一里,是中和镇内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占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

㈨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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