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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2 05:19:13

『壹』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重点有哪些

信息披露不仅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关键环节,更是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进而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
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解析,以明晰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在信息披露环节触碰法律红线。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哪些?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落实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仅局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可能还包含其他主体。在包括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呢?对此,《办法》指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我们认为,允许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体现了私募基金“私募”的核心特征,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承担何种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
如上文所述,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基金托管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办法》明确指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义务。《办法》第十条指出: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基金托管人作为资金流向的监管者,由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不仅明确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管的具体权利,也使基金托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必要的责任与义务,这使得基金托管人可以制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违规违法行为,提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披露信息?
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方式,《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行为。可见,与公募基金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不同,私募基金以“私募”为核心特征,即针对特定人士进行资金募集,所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而不得采取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的方式。
具体而言,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陆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办法》还赋予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充分的自治权,双方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渠道等具体事宜作出约定。

四、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是否纳入监管?
是。为了监控行业系统性风险,更好的进行行业自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这种专项渠道的信息报送机制,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纳入了统一监管。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一方法对未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五、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有何特殊要求?
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与股权类或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强、风险大的特征。为此,《办法》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在私募基金运行期间,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以外,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可见,《办法》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披露频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每月披露内容仅限于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包含每季度披露信息时应当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完】

『贰』 私募基金2014年颁发了什么政策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也是影子银行的重要成员。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管理之后,监管机构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将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但对于不断丰富、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业者总有些无处下手的烦恼。民生银行安爱丽研究员对私募金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为读者展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脉络,以期望更好地帮助从业者理解监管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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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发展背景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属于某种程度上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但并未颁发金融牌照的“类金融机构”,但也是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重要成员。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政策一直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金融风险状况、国家金融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行业发展和监管方式的角度,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混沌时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确认了有限合伙法律关系,也拉开了私募行业发展大幕。私募基金多通过发行有限合伙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部分银行也通过代销的方式突破规模限制。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私募行业在悄悄发展壮大。这个时代监管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发改委与证监会之争。发改委首先通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确定了行业的事实监管权,但证监会也因为证券投资的监管职能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种种要求,两者政策冲突常见,基金管理人也经常不知所措。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证监会试图将私募基金纳入其监管范畴,也因发改委反对而流产。

第二阶段:备案制自愿制时代。2013年,中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私募监管主体正式落地证监会。自2014年2月7日起,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启了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新时代,这段时间被称为“私募发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私募行业成为财富管理行业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第三阶段:后备案制时代。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该行业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公司管理失范,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投资行为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这种背景下,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备案要求日趋严格,投资管理更加规范,内控要求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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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监管日趋严格

证监会接手私募基金监管后,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把一支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面对备案中的种种乱象,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强制备案,没有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基金。 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只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即,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无法自己募集基金,私募募集备案进入强制化阶段。[1]

2.产品发行要求常态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备案产品的将被注销登记。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以及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日常报送要求严格化,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机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年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将不予登记。

4.新设机构要有法律意见书,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道德风险。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实际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也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工作压力。

5.公司治理严格化。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6.高管管理资格化,主要高管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且,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1]上述规定只涉及募集行为,财务顾问行为尚未要求强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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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为监管

在行为监管方面,基金业协会一方面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为其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又对其募集、投资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1.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首先,允许私募基金以产品名义开户。2014年3月,中登公司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此前,私募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需要以公司名义或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或者借道信托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以产品开户入市后将有利于实现阳光入市,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其次,允许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5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私募基金打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
第三,允许私募基金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2015年6月,深交所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进一步扫清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障碍。
第四,允许私募基金入股保险公司。2013年4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满足条件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为私募基金进军保险行业奠定了基础。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设立私募基金。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将保险和私募行业进一步捆绑一体化。

2.加强私募基金监管。首先,明确私募基金份额不得拆分转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此举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大量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的理财产品,上述产品可能因触犯了此条款必须整改或者直接消失。
其次,引入募集监督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募集过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募集监督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只能是中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制度的设立相当于设立了隐形的门槛,把一些资质比较差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
第三,募集行为要求更加严格。《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推介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首次提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推介产品。
第四,设立冷静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设定评估最长有效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最后,规范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募集机构承担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环节即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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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足够的处罚手段是保障行政行为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手段。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千方百计寻找抓手,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1.建立异常机构处置制度。基金业协会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出现特定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上报告证监会。

2.设定备案门槛,形成事实上的准入。根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管理人备案通过率只有10%。大量经营范围存在民间借贷、P2P、担保、商业商务咨询等非专业化业务,经营范围中同时利益相冲突的买卖方经营业务,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建设不足和抄袭现象的机构都被排除在备案的门槛之外。基金业协会通过备案强制化和备案审查制度,正式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装上了牙齿。

3.证监会检查常态化。2015年,证监会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销售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了行政检查的作用,提高了监管行为的威慑力。

『叁』 2016怎样做好私募股权基金销售!

一、 深入分析各市场投资机会,有效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阳光私募基金涉及股票、债券、商品内期货等投资容领域,投资策略分为9种一级策略、11种二级策略,每种策略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合不同的市场环境。资产配置是长期收益和风险的主要驱动力,FOF要想获取卓著的投资收益,在保证选对资产类别的同时,还需选取最适合的投资策略。FOF基金管理人保持与顶级私募基金的紧密沟通,最大化掌握未来各个投资领域的投资机会,有效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布局未来投资风口。

二、 结合产品定位,科学构建投资组合
FOF组合投资并非简单的将资金分配给几只优秀的私募基金,而是通过科学、严谨的方法,将投资策略互补,投资风格不同,投资风险来源各异的基金组合在一起,最大化分散投资风险,使投资组合间优势互补,使FOF具备攻守兼备的优势。

三、 判断宏观经济趋势及市场情绪,选择最适合投资时点
2015年投资者经历了牛市的癫狂,熊市的恐慌,有人欣喜有人忧愁。沪深300指数全年上涨5.58%,股票型公募基金平均收益16.51%,股票型私募基金平均收益35.27%,投资者赚钱了吗?

『肆』 2016年私募基金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参加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就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答记者问。洪磊表示,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但是,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届时将予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据初步统计和估算,截至4月28日,在公告发布之日即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018家,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按照《公告》的要求予以注销。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20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39家。洪磊表示,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但是,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届时将予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展业的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不属于自律处分,也不影响该机构在未来需要时重新申请登记。私募机构没有必要进行“保壳”。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是持续的过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公告》和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产品备案申请;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累计达两次、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或者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公示。一旦作为异常机构被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伍』 如何管理私募基金的资金,相关制度

2月份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继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版引》、《私募投资基权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三项管理制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目标与原则、风险评估与控制、信息披露与监管、登记备案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促进新规的落地生效,更好地发挥其对业务指引作用,集团一是专题部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学习研讨,制定周密的学习计划,及时将新规重点、修订内容、具体要求等通过OA、官网向全体员工进行传达,以提高知晓率,扩大传播面;二是以考促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2016年度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做好员工考试报名、培训、指导等工作,进一步加深全体员工对新规的理解,促进员工更好地掌握岗位履职必备知识、更规范地按照新规要求开展业务,据初步统计,集团两级报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员工达20人;三是做好结合,以能力提升为关键,以“四支团队”打造为重点,把新规学习与投资专业品牌塑造、类金融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集团“十三五”战略规划宣贯相结合,以点带面促进企业整体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

『陆』 2016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都有哪些审批条件

2016年是新的一年.新年新规矩.

我是四年工商顾问黄经理.专注投资公司备案.我来帮您确定回一手信息!

第一:私募备案的答公司必须是.资产类.投资类.基金类公司.其他的不行!

第二:经营范围必须是规定的那几个.不能多.多了不予通过!

第三:公司法人必须有SAC从业资质(通过考试获取)另需两位高管具备同样具备资格。

第四:出具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

(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

『柒』 2016年5月国家监管私募基金、债券基金对股市有影响吗

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募集机构需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保证资金原路返还。办法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从发布到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须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资格】
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通报,已决定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此外,之前已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私募机构华兴泰达,经约谈后申请注销管理人登记。

【证监会对多家基金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通报近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年度专项检查情况。拟对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停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拟对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基金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举措;拟对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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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数据
1、统计局: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达15.85万亿,同比增长6.7%。国泰君安任泽平称,实体生产等数据与货币信贷等数据相互佐证,经济回升力度较强,预计持续到二季度末三季度初。维持经济中短期W型,长期L型判断。
2、央行: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6.59万亿,同比多增1.93万亿;人民币贷款增加4.61万亿,同比多增9301亿。3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144.75万亿,同比增长13.4%;M2余额144.62万亿,同比增长13.4%。
3、招商银行:首季度社融爆发式增长,主要由于稳增长措施带来基建、房地产需求。不过,目前的信贷高增长与去杠杆去产能目标不符,且企业杠杆率已近极限,因此不排除央行有对银行信贷政策收紧的风险,信贷高增较难持续。
4、财政部:3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511亿,同比增长7.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788亿,同比增长20.1%。证券交易印花税356亿,同比下降15.7%。
5、统计局:3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6.8%,比1-2月份加快1.4个百分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85843亿,同比名义增长10.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114亿,同比名义增长10.5%。
6、央行行长周小川:债转股是一项新政策,有些内容细节还在讨论。债转股主要针对杠杆率比较高的公司,并不针对特定规模或产权结构的某一类企业。大型企业借贷比较多,杠杆率自然也比较高。这个政策可以帮助他们降低杠杆率。
7、央行:3月,央行口径外汇占款环比减少1447.61亿元,至23.84万亿元,降幅继续收窄。周五,进行350亿7天期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持平于2.25%。当日有200亿逆回购到期。本周净投放700亿,上周净回笼2750亿。
8、上证报:央行近日召开会议进一步对建立全国性的票据交易所进行论证。探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强制推行电子票据上。央行牵头的票据交易所的性质、接入机构、操作流程设计也在讨论中。票据交易所设在上海的可能性极大。
9、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下一步保监会将发布一系列相关制度,并公布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10、央行:3月,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万亿;货币市场成交量共计62.1万亿,同比增长104.2%;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1.3万亿,日均成交4930.8亿,同比增长105.3%。
二、房产
1、统计局:1-3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7677亿,同比名义增长6.2%;商品房销售面积24299万平,同比增长33.1%;商品房销售额18524亿,同比增长54.1%。3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73516万平,环比减少415万平。
2、易居研究院:3月份库存降低和市场交易异常火爆有关系。而后续市场交易可能没有如此火爆,所以去库存效果可能会略有差异。部分热点城市类似南京、苏州、合肥、郑州等城市依然需要积极补库存。
3、财政部:受部分地区商品房销售回暖以及上年基数较低等影响,3月,房地产营业税1917亿,同比增长32%;契税1012亿,同比增长15.4%;土地增值税1127亿,同比增长19.9%。
4、住建部: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市场
1、发改委、财政部:从今年起逐步有序消化国家储备棉库存,将储备规模调整至合理水平。细化规定显示,轮出总量不超过200万吨。原则上每日挂牌销售数量不超过3万吨,优先安排进口棉轮出。
2、国务院: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2020年前,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基本框架体系;到2030年,着力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
3、经济参考报:新材料产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基本结束,已于近期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审议,预计将于今年上半年正式公布。前沿新材料领域,将重点发展石墨烯、3D打印、超导、智能仿生等4大类14个分类材料。
4、国务院:原则同意《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要求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级城市群为目标,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成渝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
5、住建部:正在进行第二批“海绵城市”国家试点的筛选,申报城市在经过初选入围和竞争性评审之后即可评为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已有青岛、湛江等多个城市递交材料申报。与此同时,超20省市启动数千海绵城市项目。
6、工信部:发布《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白皮书5.0》,呼吁尽快启动虚拟现实标准化工作研究,建立标准体系。2015年,中国虚拟现实行业市场规模15.4亿,预计2016年达56.6亿,2020年超过550亿。
7、京华时报:中国食品工业已连续5年换挡降速,2016年将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2015年,全行业累计完成主营收入11.35万亿,同比增长4.6%,增速较上年降低3.4个百分点,首次低于中国工业经济6.1%的增速。
8、央行:近日发文要求,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定违约金;ATM提现日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明年1月1日起实施。
9、新华社:我国5G技术研发试验将于2016到2018年进行,今年工作重点是进行单点等关键技术方案的验证试验。今年1月,由国内外企业参加的中国5G技术研发试验正式启动,将有力推动5G标准形成和完善。
10、上证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强制国家标准制定工作14日正式启动。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对电视盒子的监管将越来越规范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行业健康发展。
11、中证报:酒类行业的消费税征收方式有望在今年内调整完成,中国酒协与国务院研究中心已就调整方案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参考。此次调整的思路是将征收环节从以往的生产或进口环节,转为向批发或零售环节。
12、21世纪:4月15日,中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和中债-中国绿色债券精选指数试发布。这两个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合作编制,为国内首批发布的绿色债券指数。
13、新三板:4月15日合计挂牌6583家公司,当日新增19家,成交金额7.72亿,其中做市转让4.82亿,协议转让2.9亿。
14、北京商报:自商事制度改革、新企业登记门槛放宽以来,创业企业发展迅速。2016年一季度,新登记各类企业同比增长25.9%,平均每天新登记1.17万户,其中,小微企业开业率达71.4%,八成企业开业即实现创收。
四、股市
1、上证综指收报3078.12点,下跌0.14%,成交额2241.4亿。深成指收报10733.64点,下跌0.35%,成交额3613.2亿。创业板收报2309.68点,下跌0.63%,成交额1008.9亿。两市合计成交5854亿元。钛白粉、集成电路、电子发票、乳业等板块涨幅居前。
2、香港恒生指数跌0.1%,报21316.47点。日经225指数跌0.4%,报16848.03点。
3、民生管清友:房地产不是万灵药,基建也只是短效药,只有强大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才能带来真正的反转。目前股市还在舞台上,但不知音乐何时会停,二季度的基本面或许在5月就透支了,所以速战速决是最理性的选择。
4、北京晨报:截至目前,A股多达260家上市公司在去年参与证券投资,其中多数公司为主业不佳。有250家公司披露了投资金额,总计约354亿,分别投向了1384只投资标的。业内分析,今年上市公司“炒股”有扩容趋势。
5、证监会:截至4月14日,受理首发企业766家,其中,已过会113家,未过会653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622家,中止审查企业31家。
6、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明确三个重要问题,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
7、两市融资余额:截至4月14日,上交所融资余额报5154.61亿,较前一交易日增加12.87亿;深交所融资余额报3796.79亿,增加15.66亿;两市合计8951.4亿,增加28.53亿。
五、国际
1、路透调查:美联储今年将加息两次,下次最有可能是在6月,但这种可能性已消退,因有迹象显示今年经济开局不利,通胀仍较疲弱,而且全球经济不振。
2、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涨6.4%,十六连涨,报635点。
六、外汇
1、在岸人民币兑美元16:30收盘,跌0.01%,收盘价报6.4816。
2、NDF:3月报6.5093,6个月报6.5528,1年报6.6413,2年报6.886。
七、美股
标普500指数收跌2点,跌幅0.10%,报2080点。
道指收跌32点,跌幅0.16%,报17897点。
纳指收跌7点,跌幅0.16%,报4938点。
能源与科技股领跌。
八、欧股
德国DAX 30指数收跌0.42%,报10051点。
法国CAC 40指数收跌0.36%,报4495点。
英国富时100指数收跌0.34%,报6343点。
汽车板块领跌。
九、黄金
纽约商品交易所6月黄金期货价格收涨8.10美元,涨幅0.7%,收于每盎司1234.60美元。
全周金价下跌0.8%,因本周美元汇率上涨。
十、石油
WTI 5月原油期货收跌1.14美元,跌幅2.8%,报40.36美元/桶。
布伦特6月原油期货收跌0.74美元,跌幅1.7%,报43.10美元/桶。

『捌』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玖』 谁有2016年9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提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因为这个科目是新增加的,教材还没有出来。
爱考网设有考题研究部门,专门从事于专对历年各个考属试的知识点和题型分析和研究,精确地把握住了各个考试的出题规律。历经7年,题库系统沉淀了上千万道精华考题,并持续不断更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每道题目都被频繁地调取练习, 积累了海量的用户使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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