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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型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28 22:40:24

① 求:美国指数基金和主动型基金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增长率

在美国,指数基金被称为“魔鬼”,其长期业绩表现远高于主动型投资基金。

1994年到1996年是指数基金取得成功的三年。1994年,标准普尔500指数增长了1.3%,超过了市场上78%的股票基金的表现;1995年,标准普尔500指数取得了37%的增长率,超过了市场上85%的股票基金的表现;1996年,标准普尔500指数增长了23%,又一次超过了市场上75%的股票基金的表现。三年加在一起,市场上91%的股票基金的收益增长率低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增长率,指数基金的概念开始在投资者的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也获得了基金业的广泛注意,指数化投资策略的优势开始明显地显现出来。

②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③ 国内可投资美股的基金有哪些

国内可投资美股的基金有:

1、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大成基金发行的一个QDII的基金理财产品,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2、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广发基金发行的一个QDII的基金理财产品,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国泰基金发行的一个QDII的基金理财产品,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低成本、低换手率实现本基金对纳斯达克100指数(Nasdaq-100 Index,以下简称“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4、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嘉实基金发行的一个QDII的基金理财产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在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方面均运用量化投资方法并结合风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取长期资本增值。

5、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是华宝兴业发行的一个QDII的基金理财产品,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④ 美国的著名大财团都有哪些

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杜邦财团、波士顿财团、梅隆财团、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加利福尼亚财团、得克萨斯财团等十大财团
十大财团简介
洛克菲勒财团(Rockefeller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以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垄断为基础,通过不断控制金融机构,把势力范围伸向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美国最大的垄断集团。创始人J.D.洛克菲勒以石油起家,1863年在克利夫兰开办炼油厂,1870年以该厂为基础,扩大组成俄亥俄标淮(原译美字)石油公司,又很快垄断了美国的石油工业,并以其获得的巨额利润,投资于金融业和制造业,经济实力发展迅猛。资产总额在1935年仅66亿美元,至1960年增至826亿美元,25年中增长了11.5倍。其后又继续获得巨大发展,1974年资产总额增达3305亿美元,超过了摩根财团,跃居美国十大财团的首位。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有16家,其中有8家属于洛克菲勒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是以银行资本控制工业资本的典型。它拥有一个庞大的金融网,以大通曼哈顿银行为核心,下有纽约化学银行、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等百余家金融机构。通过这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工矿企业,在冶金、化学、橡胶、汽车、食品、航空运输、电讯事业等各个经济部门以及军火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它控制下的军火公司有: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公司、马丁·马里埃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斯佩里·兰德公司和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等。洛克菲勒财团还单独或与其他财团共同控制着联合航空公司、泛美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环球航空公司和东方航空公司等5家美国最大的航空公司。
1973年能源危机以后,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同美国垄断资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给洛克菲勒财团以沉重打击。该财团采取各种措施挽回这种不利的局面。首先参与美国国内石油的开发,争取国内沿海地区近海油田的租赁权,1976年获得阿拉斯加和大西洋沿岸中部的石油租赁地130万英亩。又与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共同开发英国北海油田。它还渗入能源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此外,还大力向石油化学工业发展。
洛克菲勒财团不但在经济领域里占统治地位,在政府中也安插了一大批代理人,左右着美国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它还通过洛克菲勒基金会、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等组织,向教育、科学、卫生以至艺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渗透,以扩大其影响。
但是洛克菲勒财团80年代以来,经济实力日益衰退,地位也随之下降,已为摩根财团所超过。主要是因为美国财团互相渗透,洛克菲勒财团所属的大企业如埃克森公司等和大银行如大通曼哈顿银行等,都已受到别的财团的渗透而成为共同控制的企业。
摩根财团(Morga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为统治美国经济的垄断资本财团。创始人J.P.摩根在其父J.S.摩根资财的基础上,1871年与人合伙创办德雷克塞尔—摩根公司,从事投资与信贷等银行业务。1894年合伙人逝世,由其独资经营,1895年改名为J.P.摩根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大本营,向金融事业和经济各部门(诸如钢铁、铁路以及公用事业等)扩张势力,开始形成垄断财团。1912年,摩根财团控制了金融机构13家,合计资产总额30.4亿美元,其中以摩根公司实力为最雄厚,称雄于美国金融界,华尔街的金融老板称摩根公司为“银行家的银行家”。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摩根财团大发横财,战后以其雄厚的金融资本,渗入国民经济各个部门;30年代,摩根财团所控制的大银行、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占当时美国八大财团的50%以上。
由于财团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其他财团又无不以摩根财团为进攻的主要目标,因而其实力地位相对下降,曾一度为洛克菲勒财团所超过。为挽回颓势,它采取了多种措施。在金融方面,利用雄厚的金融基础,扩展实力。在工业方面,积极开拓新兴技术工业,60年代以来,在电子计算机、高速复印机和微型胶卷等工艺部门中,已跃居首位。财团所属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是全世界生产电子计算机最大的企业。财团原来基础较好的电器设备、电力设备和原子能设备等工业也取得很大发展。在军火工业方面,摩根财团控制的通用电气公司、通用动力公司和格鲁曼飞机公司,名列美国国防部最大军火承包商的前茅。至70年代后期,摩根财团的信托资产迅速增长,大大超过了其他财团,加以电子计算机等尖端技术工业的兴起,又使该财团的经济实力成倍增长。摩根财团不论在控制的企业数目和拥有的资产方面,又都凌驾于洛克菲勒财团之上。
摩根财团在金融业方面拥有雄厚的基础。其主要支柱是J.P.摩根公司。摩根公司是世界最大跨国银行之一,在国内有10个子公司和许多分支行,还有1000多个通信银行。在国外约20个大城市设有支行或代表处,在近40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权。其经营特点是大量买卖股票和经营巨额信托资产。它控制着外国37个商业银行、开发银行、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股权。此外,还有制造商汉诺威公司、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以及西北银行公司、谨慎人寿保险公司以及纽约人寿保障公司等。在工矿企业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美国钢铁公司以及通用汽车公司等;在公用事业方面则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和南方公司。
第一花旗银行财团(First National City Bank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战后兴起的东部大财团。历史虽短,但其控制的资产总额已超过几家老财团,跃居十大财团的前列。该财团以第一花旗银行为核心,依靠它的巨额资金,向军火工业(如火箭、导弹以及飞机等)和民用工业(如电子、化工、石油以及有色冶金等)扩张势力,控制了一大批著名的大企业和大公司。它也是对外扩张最活跃的财团之一。
第一花旗银行的前身是创立于1812年的纽约花旗银行,该行为华尔街最老的银行之一。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受斯蒂尔曼和洛克菲勒两大家族的控制,作为标准石油系统(美孚石油系统)资金调度中心,并因此获得迅速发展。30年代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业务一蹶不振。在50年代发生的企业兼并浪潮中,它又重新活跃起来,1955年与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合并,更名为纽约第一花旗银行,1962年改用现名。以该银行为核心形成了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挤入美国十大财团的行列。
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所以发展得如此迅速,主要是由于该财团的经济实力是由第一花旗银行同与军火生产有密切关系的大公司和大企业所构成。它所控制的从事军火生产的波音公司和联合飞机公司,除生产大型民航客机外,历来都是美国主要的军火承包商,主要承包喷气式轰炸机、民兵Ⅲ洲际导弹、阿波罗计划以及制造火箭和宇宙空间发射器等军用产品,每年从军事订货中获得惊人的高额利润。财团所属其他企业还有大西洋里奇菲尔德石油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菲利普斯石油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施乐公司、明尼苏达采矿与制造公司、履带拖拉机公司(与摩根财团和杜邦财团共同控制)以及生产电子计算机的国民现金出纳机公司。在商业方面则有彭尼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和珠宝商店(与芝加哥财团共同控制)。上述企业都在国内外居于垄断地位。
杜邦财团(Du pont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由杜邦家族组成的依靠化学工业和军火工业起家的财团。创始人为法国移民E.I.杜邦·德内穆尔。他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逃到美国,1802年在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创办杜邦公司,经营火药生意;经过杜邦家族5代人的经营,终于使杜邦公司变成典型的家族托拉斯。杜邦公司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资产从战前的7500万美元增加到1918年的3亿美元;成为当时最大的垄断公司之一。杜邦财团也由此形成。1935年,杜邦财团的资产总额增达26.3亿美元,在当时的美国八大财团中居于第六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杜邦财团从五角大楼获得价值210亿美元的军事订货,战后又参加原子弹的制造,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在十大财团中跃居第五位;但至60年代,由于财团之间的竞争加剧,杜邦财团的地位下降,退居第九位。
杜邦财团的经济实力以工矿业为主。1974年该财团的工矿企业资产占其资产总额的69%。工业资本又主要集中在杜邦公司和通用汽车公司。杜邦公司是美国最大的化学公司,其所需原料80%是石油。自1973年以来,一再受到石油危机的冲击。80年代以来,该公司转向发展塑料工业和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生产不以石油为原料的产品,如用微生物发酵生产合成纤维等。杜邦财团的另一家大公司通用汽车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是美国规模最大的汽车公司。
杜邦财团的银行资本较其他财团薄弱,缺少一个资金雄厚的金融机构作为核心,长期来,其金融业务不得不依附于摩根财团和其他财团提供资金。杜邦财团是一个典型的家族托拉斯,杜邦财团基本上是由杜邦家族组成,其资本多半是家族的财富。所有重要职务都为家族的成员所控制,直到70年代上半期;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才相继由外界“能人”担任。
杜邦家族是美国最古老、最富有、最奇特的财富家族。这个家族至今已保持了200年长盛不衰,世所罕见。20世纪90年代杜邦家族控制财富1500亿美元,出了250个大富豪,50个超级富豪。其家族创始人是伊雷内.杜邦,靠制造火药发财,后来因一次火药大爆炸,家族财富荡然无存。20世纪初杜邦家族出了杜邦“三巨头”。他们再次创业,将家族带入史无前例的鼎盛时期。这个家族视家族财富为第二生命,权力传代非常独特。在第三代中,家族内部至少有10对堂表亲之间的婚配,成为美国近亲联姻最多的大家族。
波士顿财团(Bosto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也是美国最老的垄断财团之一。它是由19世纪经营奴隶贸易而致富的波士顿地区的洛威尔、劳伦斯、亚当斯以及洛奇等家族同新兴的肯尼迪家族联合组成的。当时,这几个家族把从海外殖民掠夺中积累起来的巨额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保险事业和投资公司,并依靠这些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经营纺织、制革、制鞋、服装、食品以及化工等轻纺工业。由于轻纺工业发展迅速,至20世纪初,波士顿这几家世代互相通婚的家族,便以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为核心,形成了波士顿财团。
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创立于1859年。1903年与马萨诸塞银行合并后,仍称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它是美国最早的一家跨国银行。除银行外,波土顿财团还拥有4家著名的保险公司,以约翰·汉科克互惠人寿保险公司和马萨诸塞互惠人寿保险公司为最大。
波士顿财团在工矿企业方面的实力不及东部大财团。它所控制的工业原来主要是轻纺工业,从50年代起,利用麻省理工学院的科研成果发展新兴技术工业,从轻纺工业转向电子、光学、空间、导弹等方面发展。例如它所控制的特克斯特隆公司,战后兼并了许多中小公司,实力壮大,经营方向也由轻纺工业转向宇航工业和电子工业发展,成为拥有70多家子公司的多样化公司。它既制造航空和宇航产品、各种电子部件、飞机部件,又经营钟表发条、家具和家禽等行业。它的一家于公司贝尔宜升飞机公司,是一家军火出口商,为五角大楼和外国制造直升飞机。波士顿财团在发展新兴技术工业方面具有优越的技术力量,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著名大学的科研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波士顿地区尖端工业的发展。其所属特克斯特隆公司、雷锡昂公司和波拉罗伊德公司等,由于新兴技术工业的刺激,经济实力增长很快。在政治上,波士顿财团曾联合洛克菲勒财团支持J.F.肯尼迪担任总统。肯尼迪入主白宫,替波土顿财团争得大批军事订货,引起摩根财团的强烈不满。1963年11月盟日肯尼迪遇刺身亡,给波士顿财团一大打击,使它在同其他财团的竞争中地位不断下降。
梅隆财团(Mello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以梅隆家族为中心,以金融起家的大垄断资本集团。创始人T.梅隆于1869年创办托马斯.梅隆父子银行,发展迅速。1902年改名梅隆国民银行是梅隆财团赖以起家的金融支柱。它以此为起点,逐步与工业资本融合,财团逐步形成。梅隆财团所控制的金融机构,除梅隆国民银行外,还有匹兹堡国民银行和通用再保险公司。长期来,梅隆财团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控制了匹兹堡地区的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
梅隆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资格最老的是美国铝公司。它的前身是匹兹堡冶炼公司,1890年就为梅隆父子银行所控制。1910年以来,美国铝公司一直垄断着美国铝的生产,是梅隆财团的工业支柱之一。另一个重要工业支柱是海湾石油公司。它是美国最大的石油垄断企业之一,主要业务包括石油开采、提炼、运输和销售;80年代以来扩大了石油化工和乙烯的生产能力,在美国化学公司中占第三位。梅隆财团在钢铁工业生产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拥有阿姆科钢铁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国民钢铁公司(与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及惠灵—匹兹堡钢铁公司、阿勒格尼—勒德卢姆工业公司等4家大钢铁公司。此外,财团还拥有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共同控制)、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与洛克菲勒、芝加哥及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及罗克韦尔国际公司。罗克韦尔公司末受任何财团渗透,专门设计和制造飞机、导弹以及火箭,长期以来一直是五角大楼和国家宇航局的主要承包商,获利甚巨。
克利夫兰财团(Cleveland Finan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以所在地克利夫兰得名。19世纪后半叶,克利夫兰地区的几家相互密切联系的富豪家族,主要有马瑟、汉纳、汉弗莱、伊顿等家族,利用当地丰富的煤铁资源,创办钢铁工业,获得巨额利润后,又投资于银行业,并向橡胶工业和铁路运输方面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具备了财团的条件,1935年拥有资产14亿美元,为当时美国的第八家财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又获得进一步发展,1955年资产增达157亿美元,上升为美国第六家财团。60年代,由于财团所处的地区限制,实力衰退。
克利夫兰财团的经济实力以钢铁、橡胶、铁路运输等部门为主,在美国基本工业中有一定的地位。钢铁工业是该财团的主要利益所在,它控制了美国最大10家钢铁公司中的4家,即共和钢铁公司、莱克斯—杨斯顿公司、阿姆科钢铁公司(与梅隆财团、洛克菲勒财团共同控制)和国民钢铁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克利夫兰财团在美国橡胶工业中也有重要利益,美国最大的两家橡胶公司——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和费尔斯通轮胎橡胶公司,均为克利夫兰和其他财团共同控制。克利夫兰财团金融资本薄弱,它拥有的克利夫兰信托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实力有限,筹措资金只得仰赖东部财团,特别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机构。
芝加哥财团(Chicago Finan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美国中西部地区的财团。20世纪初期,由当地的富豪家族麦考密克家族、伍德家族及新兴的克朗家族组成,以芝加哥地区为活动中心而得名。
芝加哥地区气候适宜,雨量充足,土地肥沃,宜于发展农牧业,很早就成为美国重要的粮食区和牲畜区。农业和畜牧业发达,肉类加工和农业机械工业随之发展,很快就使芝加哥地区成为仅次于纽约的工商业中心和金融中心。这些富豪家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垄断财团。1935年拥有资产43亿美元,在当时美国八大财团中居于第四位。
芝加哥财团的金融实力比较雄厚,拥有5家大银行:大陆伊利诺伊公司、第一芝加哥公司、哈里斯银行公司、北方信托公司以及美国银行公司。此外,还有两家保险公司:西纳(CNA)金融公司和各州保险公司。近年来,芝加哥财团受到华尔街大财团的排挤,金融实力远不如前。大陆伊利诺伊公司受到摩根财团的渗透,已成为两家财团共同控制的公司;第一芝加哥公司又为洛克菲勒财团所控制,芝加哥财团实际上已从属于这两个大财团。
芝加哥财团所控制的工业部门,主要是农产品加工工业和传统的农业机械制造业以及以农业地区为对象的商业。在农产品加工工业方面,它控制了12家肉类加工公司,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埃斯马克公司和联合食品公司。在农业机械方面,它拥有国际收割机公司、履带拖拉机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两家财团共同控制)以及迪尔公司。这3家农业机械公司生产的拖拉机占全国拖拉机销售市场的6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芝加哥财团在石油工业方面的扩展引人注目,它在属于洛克菲勒财团的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和德士古公司拥有大量投资,而且有重要的人事结合。
芝加哥财团在商业方面占有重要地位。拥有西尔斯—娄巴克公司、联合百货公司、珠宝商店和马歇尔·菲尔德公司等巨大的商业零售公司。西尔斯—娄巴克公司创立于1866年,20世纪初经营邮购业务获得巨大发展,零售商店和供应点遍及美国各地,1982年公司资产增366亿美元,全年销售额300亿美元,在美国的百货公司中居于首位。
加利福尼亚财团(California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倔起的新兴大财团,包括美洲银行集团、旧金山集团及格杉矶集团。这三个集团的经济实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加利福尼亚州军火工业的迅速发展而获得急剧增长,特别是金融资本的增长速度尤为惊人,形成以美洲银行为金融中心的大财团。1974年拥有资产1671亿美元,在美国十大财团中居第三位,在美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主要作用。它与南部财团组成一股新兴的军火工业集团势力,成为与东北部老财团相抗衡的力量。
加利福尼亚财团的金融资本极为雄厚,拥有的主要商业银行有美洲银行、西方银行公司、安全太平洋公司以及旧金山地区的韦尔斯·法戈公司和克罗克国民公司等。
美洲银行是加利福尼亚财团的金融核心,其前身为意大利移民后裔A.P.基安尼尼于20世纪初所创办的意大利银行。由于业务的迅速发展,至20年代就成为美国西部最大的银行;30年代初,与加利福尼亚美洲银行合并,改名为美洲银行(全称美洲国民信托储蓄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它带来了巨额利润,超过了当时纽约的大通国民银行,成为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只是美洲银行的最大表决权已为摩根财团和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所控制,加利福尼亚财团在美洲银行的势力远不如前。
加利福尼亚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以农业和采矿业为主;大战期间和战后,由于加利福尼亚州已成为美国最大的军火生产基地,该财团所控制的工业公司以军火生产为主。例如洛克希德飞机公司、利顿工业公司以及诺斯罗普公司。这些公司都是美国前十名的军火商和军火出口商。战后,洛克希德飞机公司在美国国防部的军火订单中,长期居于首位。但是这些生产军火的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落入东部大财团的手里,加利福尼亚财团的实力地位已相对下降。
得克萨斯财团(Texas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得克萨斯州倔起的一个新财团,主要是依靠石油工业和军火工业发展起来的。以K.W.麦基逊、S.理查逊、H.L.亨特、J.柏朗、J.A.埃尔金斯等创立的家族为代表。
得克萨斯财团的银行资本比较薄弱,虽拥有4家银行和3家保险公司,但没有形成强大的金融中心。4家银行是:达拉斯第一国民银行、休斯敦第—城市国民银行、达拉斯共和国民银行和得克萨斯商业银行。得克萨斯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以休斯顿的坦尼科公司为最大。它本是美国最大的一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公司,现已发展成多种经营的综合公司,该公司因受到洛克菲勒财团的渗透,已成为两家财团共同控制的公司。在军火工业方面,得克萨斯财团控制了两家著名的公司。一家是LTV公司(原译林—特姆科—沃特公司),创办人J.J.林,善于兼并,在1960年兼并特姆科飞机制造公司,后又于1961年兼并沃特公司(制造飞机和导弹)。80年代以来进行多样化经营,但仍以制造军火为主,获利甚厚,发展迅速。另一家为休斯飞机公司,创办于1933年,经营业务本限于设计和实验性制造,1942年才开始商业性生产,制造飞船、侦察摄影机以及各种飞机零件。80年代上半期,该公司生产的电子控制系统和其他电器部件,在美国飞机制造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因此该公司生意兴隆,营业额大增。此外,得克萨斯财团还拥有一些生产尖端技术工业产品的公司,如得克萨斯仪器公司。

⑤ 美国大型基金公司,到底是怎样的结构

国内外都差不多 不分美国中国
基民不是股东 基民组成股东大会 你可·真会内想
基金经理是基金管理公司聘请的容 基金管理公司归谁控制 归基金经理的老板控制
许多大富豪是基金经理 是因为人家技术好在市场里摸爬滚打多年 有经验
对许多大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基金公司 这不是正常吗 别大惊小怪

你好像连基金的概念都没有理解 好比有100个人很有钱 但是人傻钱多 这100个都不会炒股 买卖期货 黄金 原油 外汇股指期货
于是乎说有个专家张三 很会投资 于是这100个人把钱给张三 赚了赔了都算自己的 张三只挣手续费 谁让你相信专家呢
于是乎张三有了钱 许多钱 去投资或者投机 买卖股票 股份多钱多自然能当大股东

⑥ 3月发的那只QDII基金是投资美国高成长型科技股的吗

是,如果你说的是纳斯达克100指基的话。这只跟踪的指数的成分股不包含金融股,科技、可选消费板块占75%以上,涵盖了微软等全球最具创新成长潜力的100家上市公司,均处于行业生命周期发展最旺盛的成长期。

⑦ 基金有哪些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回金单位是否答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⑧ 为什么美国五大投行是次贷危机的重灾区

要说到你全明白会比较长一点,太多细节了^_^:
银行赚钱的管道最主要的就是放贷,但是美国有很多人买不了房子,因为他们在银行的信誉的评价很差,银行不给他们贷款,但是当房产很好的时候,银行觉得房产这么好放贷给这些人其实还是比较安全的,因为就算这些人到时候不付贷款了 银行还是可以拍卖他们的房子来补帐的,所以很多银行就给这些人放贷,但是银行放贷多了 他自己能去投资的钱也就越来越少了,所以他就把这些贷款包装成债券,而且这个还是交易形的高利息债券(购买人收到的利息就是银行收这些屋主的利息来的),这些债券看似是很可口的,所以成了很多基金还有投行的投资组合,银行靠着"两房"(就是被Feb接管的Freddie Mac 和Fannie Mae)去债券市场发完债券有了钱以后就再去放贷,然后再发债券,这样一个循环,基本来算 贷款16天就能包装成债券脱手了,很多的投行还有个人都购进了不少这样的债券来做投资组合.但是当房价开始走低,这些债券就开始没人要了,当房价更低,这些房子就算拿去拍卖 也赎不回这些债券了,在投资次贷的这些的投行和个人里头,很多都是低利息的国家或是个人融资去持有这些债券的,所以当美国地产开始走低,这些债券基本就是废纸.但是要是投行也完全抛售的话 这个市场需求没有这么大 所以他们根本跑不了.
这就是为什么倒闭的都是投行 虽然银行还是有些损失的 但是坏债都是投行吞了. 还有就是最近闹得最厉害的AIG 他们是做保险的,看似应该跟次贷没有关系,但是他们给很多投行手里的次贷债券作了保险,所以雷曼一倒,手里的次贷还有外债就都由AIG买单了,AIG这样的公司Feb不能让它倒
所以因为很多的亏损和坏债,让很多金融部门没有钱周转,所以最后要Feb注资去救这些大机构
以上就是大概就是一个次贷的故事大纲啦 要是你想知道具体的他们是怎么卖风险的(risk management) 我可以email给你,因为真的好长的一个故事^_^

⑨ 美国 、 英国、 新加坡、日本哪个国家的投资基金主要是公司型的

日本以契约型为主。英国1997年才颁布《开放式投资公司法》为公司型基金确立法律依据,但公回司型基金答在英国发展很快04年占英国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美国是典型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几乎全部基金都属于公司型,主要是因为税收政策的优惠。新加坡不清楚。目前世界的发展趋势是向公司型发展。

⑩ 成长型基金的美国发展

美国较早的成长型基金PUTNAM INVESTORS FUND成立于1925年,由Putnam投资公司管理,目前市场规回模为38.2亿美元。另外一只答成立较早的成长型基金GENERAL AMERICAN INVESTORS由美国通用投资公司管理(General Ameri-can Investors Co),目前基金规模扩大到107亿美元。
1929年到1932年美国发生经济大危机,股市萧条,成长型基金发展缓慢。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市场信心得到恢复,成长型基金20世纪60年代发展较为迅速,进入到20世纪九十年代后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
截止到1997年底,成长型基金规模为9798亿美元,其中稳定成长型基金规模为6447亿美元,积极成长型基金规模为3352亿美元;2005年底成长型基金规模飙升至21482亿美元,其中稳定成长型基金规模为14110亿美元,积极成长型基金规模为737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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