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股权基金关联交易需要披露吗
不需要!私募股权是相对应特定的投资人,门槛较高,是不需要披露的。
❷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❸ 什么是基金关联交易
基金关联交易可来以简单定自义为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其内涵非常复杂,外延也相当广泛。
首先,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基金关联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以基金管理人为例,在其与基金进行关联交易中,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它与基金之间存在着信托法中的信赖关系,对基金和基金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应当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与基金交易的另一方,必然有自己的独立利益,而且和基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这种地位的双重性和矛盾性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在缺乏持有人监督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违反其忠实义务,损害基金的利益。这也是基金关联交易受到严格法律管制的主要原因。
第三,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第四,关联交易的管制具有限定性。法律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管制也是有限度的,并不是一概禁止。
❹ 基金交易与基金关联交易有什么区别呀
基金帐号复是客户在基金公司开立的交制易账户,每申购、认购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首先要开立该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用于进行基金管理交易结算。简单说就是放基金份额的。
基金交易账户是代理机构为客户开立的资金交易结算账户,用于存入资金及接受基金赎回结清或其他结算资金。
两者建立结转关系保证资金的畅通。
对于银行来说,与客户直接关联的是基金交易账户,每个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都是他的子帐户,公司下的具体基金是子帐户的子帐户,因此基金交易账户加基金代码就能反映结算关系了。
基金帐户与基金交易账户在开户时(基金TA帐户开户)银行应当返回客户一份开户申请表,上面明确了对应关系。
基金账户一般有基金公司邮寄,到达时间较长。
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不是唯一对应关系,在代理机构,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可以管理全部代理基金公司的交易账户(在同一个代理机构只能由一个交易账户);从基金公司角度,每个基金账户可以与每个代理机构的相应基金交易账户对应。
❺ 基金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呢谁给介绍一下。
推荐你去新浪show请教专家还有其他股民基金关联交易的知识,基金关联交易可以简单定义为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其内涵非常复杂,外延也相当广泛。这东西太多了,我就不细说了。
❻ 基金有哪些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回金单位是否答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