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会领导干部都有哪些
理事长,秘书长,各位理事
理事长是一般理事会的决策人,与其它理事一起决定基金会回的答运营方向和业务方向
秘书长及下设秘书处,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与理事及理事长进行沟通协调
其次的领导人员就是,基金会各部门的部长,例如,行政人事,财务,项目策划宣传部等等
不知道是你要的不。。。。。。
㈡ 统战部是干什么工作的
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十六字”职能的内涵具体为:
1、了解统战工作的全面情况,掌握分析统一战线中的政治、思想动态,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2、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对统一战线大政方针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开展工作的意见,供中央和各级党委决策参考;
3、督促检查各项统战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协调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关系;
4、考察、培养、安排各方面的党外代表人士。2000年中央“三定”方案对中央统战部职能的内涵和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
(2)领导干部兼任基金会扩展阅读:
做好统战工作:
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
在统战工作中,实行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都要有利于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同时,必须明确,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主要体现为党委领导而不是部门领导、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要坚定不移,但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帮助党外人士排忧解难。这是我们党的职责,也是实现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重要条件。
㈢ 领导干部可以做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吗
首先领导干部,按抄字面理解应当是公务员序列,根据《人民网》对中央纪委采访有关领导干部兼职问题解答: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
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因而,综上所述,如果该公益基金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领导干部兼职理事长也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㈣ 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基金会和民办非兼职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1978年6月国来务院颁发的源《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㈤ 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基金会和民办非兼职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专暂行办法》(属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