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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和江苏艺术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12-27 18:50:08

Ⅰ 联合国艺术基金会 是联合国的机构吗

联合国艺术基金会,和联合国有一定联系,但这并非联合国的机构。
车夫专其人也是有的,目属前是联合国艺术基金会执行主席、世界公益经济合作组织(WPEO)主席。联合国艺术基金会主席是莫拉蒂诺斯。
PS:很多挂着“联合国基金会”的机构本身是非政府组织,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也就是说属于国际性的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自身的活动以及它们同联合国的关系一直处在较低的水平,直到1968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中,允许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及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机构中获得咨询地位,但并非属于联合国体系。只是,联合国体系与非政府组织两方面相互吸引、相互支持,目前也已形成了较密切的合作关系。

Ⅱ 生活的艺术基金会的主要内容

生活的艺术基金会以一个强而有力的呼吸技术为主轴,称为“净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配合其它的呼吸调息技术、静心方法、易学易记的瑜伽体式法及有效处理情绪与事件的技巧架构而成的课程。净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结合特定且自然的呼吸韵律,可以协调身体、心智与情绪。这是一种特别的呼吸技术可以化解压力、疲劳以及诸如愤怒、沮丧、以及压抑等负面情绪,最后带出宁静且充满能量、专注并放松的效果。
净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可以调和整个身体系统,清理出日益积累的压力,令你再度感觉到快乐与健康。来自各个阶层数以千万人已经体验到净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的疗愈力量。农夫、公司雇员、家庭主妇、青少年、心理受创者、军人、企业与机关的领导阶层、囚犯、工人阶层、大学生等散布在全球155个以上的国家都分享了无数个珍贵的体验以及这个强力的呼吸技术带来的好处。很多科研报告在一些刊物中也相继发表此课程对身心健康改善的成效,并且确认学习者真实的经验分享。 这是净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的好处。就好像自然中也有规律:白天与夜晚,四季的轮替。相同的,在身体、心智与情绪中也有类似的规律。当这些规律由于如超时工作、不当的饮食习惯或是过度忙碌的生活形态造成混乱之后,身体就会觉得有压力、不舒服或是开始生病。
“我们的身体必须做一个清理的程序。虽然我们睡觉时会去除疲惫,但是深层的压力仍旧存留在体内。净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可以从内在清理我们的系统,这是呼吸法巨大的奥妙之处。”古儒吉Sri Sri Ravi Shankar(净化呼吸法与生活的艺术创始人)

Ⅲ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李可染爱国奉献精神,弘扬东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学术思想和艺术遗产;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推动当代美术运动,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
(一)境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 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 进行李可染艺术创作和著作的研究、宣传、介绍、出版、展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 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四) 奖励资助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的创作、研究活动,建立李可染艺术奖;
(五) 开办李可染艺术学校、研修班等。
(六) 建立或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李可染纪念馆、李可染美术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国内知名的贤达;
(二)国内著名的画家和理论家;
(三)国内著名的企业家。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
(二)对基金会重大议案表决;
(三)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
(四)投资经办企业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与国内外艺术团体进行广泛交流,以推动民族文化发展;
(二)用于李可染创作活动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展览、媒体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
(三)资助国内优秀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的考察、展览、出版、研修访问活动;
(四)办学;
(五)资助和支持海内外与基金会宗旨有关的活动;
(六)建立与李可染相关的资料库、纪念馆、美术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管理

关于鼓励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社会团体自身的优势,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的办法发展事业,广泛争取 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赞助,组织、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的创作类、展演活动类、研究出版类和综合类项目,培养优秀 文艺人才,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我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款物,捐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互利互惠。
第三条向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 面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境外向我会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本会对支持中国文学艺术发展的捐赠团体或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 以鼓励。为保证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向我会捐款捐物,均需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赠款项进入我 会指定账号,捐物需双方办理物品交接手续。我会需向捐赠团体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根据捐赠情况举行捐赠仪式大会或新闻发布会,授予荣誉称号,进行相应的 社会媒体宣传(此项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并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履行捐赠协议中我会所承诺的回报条件。
第六条本会与合作方将严格按照资助款、捐赠款的用途,设立和募集相应的 各类基金,签订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及相应的名称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手续,定期向合作方提供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报表。遵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各项基金接受国家民政部统一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具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本会有权对各类基金的使用和实施过程进行考察、监督。各类基金在项目实施后,被资助的单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帐目清单。
第九条本会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事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二○○八年九月八日

Ⅳ 国家艺术基金会的位置在哪

国家艺术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电话: 65951510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 邮编:110000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艺术基金(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rts Fund,英文缩写为CNAF)于2013年12月正式成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艺术基金为公益性基金,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艺术基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国有或民营、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申报条件申请基金资助。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并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为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艺术基金设有专家委员会,承担基金的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Ⅵ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与哪些企业合作过

中国艺术节基复金会(以下简称“基制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于1988年9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基金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筹措文化艺术发展资金,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引导和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Ⅶ 生活的艺术基金会的基金会简介

从事压力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义工遍布全球152个国家和地区, 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专教育与人道主义组属织之一。生活的艺术基金会以强而有力的呼吸技术为主轴,称为“净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配合呼吸调息技术、静心方法、瑜伽体式法,以及处理情绪的技巧,并在全球推广人道主主义救助方案,数以千万计的人得到了收益。

Ⅷ 听说郑志刚除了是新世界发展的副主席,还是K11艺术基金会的创办人及主席对吗

郑志刚是K11艺术购物中心和艺术基金会的创办人及主席,对于各大商业地产项目模仿回K11,郑志刚曾透露:”答大家想得太简单了,如果没有一个真正懂艺术的团队和创办人去推动,如果没有儿童艺术教育的长远计划,光是在商场摆几件作品有什么用呢?好比文章的腔调和风格,不是作者按照一二三四五等几个步骤就能模仿到的。“

Ⅸ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有什么用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成立于 1986 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会长:张业生(法人);副会长:资华筠 ;王效恭(秘书长)
10 年来,本会得到了有关领导部门和海内外有识之士的热情关怀和支持,筹集了一些资金。我们主要用于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国内外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及人才培养。如:
本会与文化部、福建省文化厅、厦门市文化局共同投资建造了 “ 华厦少儿文艺中心 ” 。
在河北省、陕西省的贫困山区投资建造救助失学儿童的两所小学。
与中宣部、文化部等单位联合组织实施 “ 为农村儿童送戏工程 ” 。
资助江西省杂技学员班训练经费;支援天津艺校戏曲班办学经费。
与有关单位联合拍摄两部儿童电视剧和一部《中国儿童戏剧艺术》多集专题片。
与文化部、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联合举办 “ 全国专业和业余儿童戏剧评奖 ” 。
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国内外少儿书法绘画比赛与展览。
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少儿文艺汇演和评奖活动。
组织中、日两国小朋友联合排演《孙悟空的魔笛》,在北京、东京两地上演。
组派中国儿童参加在日本举办的中、美、日三国小朋友联合演出;接待前苏联、美国、日本、中国四个国家的儿童联合演出团。
此外,本会先后组派了十几次少儿艺术团赴日本、泰国、英国、俄罗斯、马来西亚、韩国及台湾省 …… 等,进行友好访问演出,受到极为热烈的欢迎,展示了中国少儿文化艺术取得的光辉成就。
为迎接二十一世纪、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 , 期望海内外友好人士继续关怀和支持本会工作。在庆祝本会成立十周年之际,向 “ 把爱心献给孩子们 ” 的朋友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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