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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6 15:27:16

㈠ 基金存在哪些风险

不同的基金风险是不同的,比如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属于低风险,混合基金属版于中高风险,权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说基金风险,必须要针对基金的种类说风险。但不管是什么基金,风险都是存在的,只不过低风险亏损的概率比较小,而中高风险、高风险就有可能会亏损。

㈡ 基金风险指什么

基金风险主要复有1.开放式制基金的申购及赎回未知价风险 2.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险3.不可抗力风险 4.市场风险5.政策风险6.经济周期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8.购买力风险 9.利率风险.
一般意义上的认知主要是,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下跌导致亏损,或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

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

可从如下四方面入手:
1、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建设,客观统一评价风险程度
2、流程、制度建设,做好风险管控
3、风险分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管理风险等。
4、风险计量,通过模型量化风险。关于风险量化,目前银行走在最前面,最著名的就是新资本协议,有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㈣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1、对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赎回风险的实证评价

开放式基金是满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和一定收益率需求的动态均衡的产物,我国开放式基金目前都是负担基金,即收取赎回费用,但这并不表明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就高。从投资者群体结构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成熟,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运作效率不高,交易成本较高,投资者的投机意识较浓,以做短线交易为主,长期理性投资理念还未树立,也就是说低流动性需求的投资者比重较小,而高流动性需求的投资者占较大的比重。良好的业绩表现是资金净流入的关键因素,也影响着开放式基金的规模。

2、最低赎回费率与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通过设置赎回费用并确定合理的赎回费率,负担基金可以在基金成立时把高流动性的投资者排斥在外。进一步分析看,通过设置适当的赎回费用使开放式基金可以免受流动性冲击,比如通过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来筛选高流动性需求投资者。不过仅靠一个赎回费用是难以使开放式基金完全免受流动性冲击的,充其量不外乎增加流动性需求高的投资者即短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促使投资者延长投资基金的持有平均周期,从而防范流动性赎回风险。

鉴于投资者流动性需求、投资理念以及成熟程度等有差异,可通过制订较高的赎回费用和其他负担费用来排除较高流动性需求的投资者,而通过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来满足成熟且具有理性的流动性需求较低的投资者,如此可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费率结构一般受投资者偏好的约束,为了防范流动性赎回风险和提高基金的竞争力,可在赎回费用的设计上采取更为灵活的手段,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偏好及持有基金的期限长短,收取不同的赎回费用。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在这方面已有举措,像富国动态平衡、易方达平稳增长、融通新蓝筹、南方宝元债券基金等赎回费率变得较为灵活,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基金所面临的赎回压力和流动性风险。

应对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策略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水平、投资者构成及其投资理念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影响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比较复杂,主要通过有以下几方面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1、理论模型表明,负担基金管理者的边际能力相对于低流动性需求投资者的数量和高流动性需求投资者的风险而言是递减的;最低赎回费用与高流动性需求投资者的风险和低流动性需求投资者的相对稀缺性呈正相关。

2、从目前看,我国尚不具备推出免费基金的条件,但可根据国内投资者的收入水平、投资偏好、习惯设计开发多层次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及其费率结构。当然,实际的费率结构可根据不同收入群体的概率分布和市场状况来设计。针对高流动性需求的持有者设定较高的费率,鼓励其长期持有,在条件成熟时改现在的申购和赎回两头收费为仅收赎回费,适当提高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者应加强对基金的营销管理,向投资者阐述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模式,促使高流动性需求投资者向低流动性需求者转化,树立长期投资理念,让投资者在购买和赎回时慎重抉择,减轻基金赎回压力,以此来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要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另外,可在同一基金内实施不同基金品种的互换,这样可把投资者欲撤出的资金留在本基金管理公司内,以减轻现金兑付的压力和流动性风险。建议加强对开放式基金在资产变现性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正确引导基金投资者。

4、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水平还不高,基金管理者的能力有限,因此应借鉴成熟市场的流动性管理经验,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选择合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资产流动性战略、借入流动性战略、平衡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战略等)。改革基金管理者的报酬提取方式、降低流动性成本、提高基金经营运作能力。

㈤ 如何应对股权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在中国鼓励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背景和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态势下,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备受关注的一类机构投资者。做为基金业创新发展的主流,开放式基金更是成为大众理财的重要工具。截止2006年1季度,中国已有基金管理公司53家,管理资产约5000亿元人民币,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数量已达到146只,基金产品种类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开放式基金不得不面对高流动性的资金来源与低流动性的资产相匹配而引发的结构性矛盾,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格外突出。怎样识别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如何控制和防范流动性风险,成为金融学家和基金管理者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和关注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关于流动性风险的文献大都基于既定的报价驱动机制,这和我国股票市场指令驱动的交易机制存在较大的差别,从而使传统的流动性度量指标失去了前提条件和理论支持。其次,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研究,分散于风险管理的不同环节,且不同环节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另外,从开放式基金管理实践出发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的研究成果也比较少见。这使得现有的研究结论对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实践缺乏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考虑到中国股票市场的指令驱动特性,以及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实际,本文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角度对开放式股票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展开了系统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对股票价格冲击分类信息混合分布GARCH模型的研究,丰富和发展了现有的流动性度量方法和理论体系,同时,本文提出了能够使基金变现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和变现结束时的市场风险整体最优的流动性风险控制新思路;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采用大量股票交易高频数据进行流动性相关测算,以实现对股票流行性的准确度量,而且,力求对文中所提出的每一量化结论都进行实证检验,以使研究结果能够更容易和更有效地应用于开放式基金管理实践。本研究的主要工作及由此形成的结论包括:
一、定性分析了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形成机制,总结了开放式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实践历程和理论背景,确定本文研究方向和内容。
二、综述了国内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研究成果,重点介绍了开放式基金规模变动、流动性影响因素、流动性风险的度量和控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结论,并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为论文的后续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在股票流动性研究方面,采用标记法和报价法相结合的交易类型识别方法对成交指令流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迅速创造了腾飞的众多空间建立了成交量对价格冲击的一般微观结构模型,测算出上海A股市场30只成分股票的可变价格冲击系数和固定价格冲击系数,进一步,用交易所报价系统的指令簿信息代替混合分布GARCH模型方差方程的成交量作为解释变量,同时保持成交量在价格变动回归模型中的解释作用,构建了股票价格冲击分类信息混合分布GARCH模型,通过对样本股票的实证分析,证实该模型对股票价格冲击系数的测算是有效和可信的,而且该模型对股票价格冲击的解释能力明显强于一般线性价格冲击模型。这不仅丰富和发展了现有的流动性度量方法和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为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奠定了基础。
四、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识别方面,分别从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两方面展开分析。首先,在外生流动性风险方面分析了影响开放式基金规模变动的相关因素,提出和解释了收益指标、成本指标、风险指标、红利指标等因素对基金规模变动的作用;其次,通过量化指标对开放式基金内生流动性风险加以识别,在现有VaR模型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指标和交易策略指标,构建一个流动性风险度量模型—L-VaR,通过Monte
Carlo模拟法对L-VaR值进行测算,发现基金选择不同的变现股票、变现数量和不同的交易速度时会对流动性风险值产生明显的影响,这一结论为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研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从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构建了流动性风险控制的理论框架;给出连续时间框架下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数学表达形式,对流动性风险最优控制策略进行求解,首先,利用目标规划方法确定需要变现股票的头寸,其次,利用随机动态规划方法确定股票在变现期内的最优变现策略;通过对流动性风险控制策略进行符值演算,发现组合中股票的最优变现策略同时受价格、流动性和波动性等因素的影响。
六、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防范研究方面,主要从“均衡”管理、资金来源、费率结构和制度设

㈥ 证券投资基金的政策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的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袭面临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承担的风险也在相应增加。由于所处发展阶段,以及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特殊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都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与国际上存在相当的差距。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加强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与国际证券投资基金将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强。并且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出风险管理的进行时当前的重要任务。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运用上,都需要做出积极努力地探索。
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开展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基金投资者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还承受着大量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除了外部的系统性风险,还存在着内部的管理机制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㈦ 基金风险有哪些

基金投资主要存在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特有风险其它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

  2. 流动性风险属于综合性风险,主要受到证券市场走势、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管理能力、基金类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及投资者行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3.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处理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等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技术等多重因素的同样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 基金投资中的特有风险主要受投资范围、运作模式等因素影响,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FOF 等不同类型基金特有风险不尽相同,而定期开放、上市交易(包括 LOF 和 ETF)等不同运作模式的基金特有风险也差别较大。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特别留意各类基金的特有风险。

  5. 基金投资中其它风险主要包括: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
    (3)因金融市场危机、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等。

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
(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十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

㈨ 基金的基金风险

投资对冲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理想的对冲基金获得的收益与市场指数相对无关。虽然“对冲”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根据Hennessee Group发布的报告,在1993年至2000年之间,对冲基金的波动程度只有同期标准普尔500指数的2/3左右。
透明度及监管事项
由于对冲基金是私募基金,几乎没有公开披露的要求,有人认为其不够透明。还有很多人认为,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相比,受到的监管少,注册要求也低,而且对冲基金更容易受到由经理人导致的特殊风险,比如偏离投资目标、操作失误和欺诈。2010年,美国和欧盟新提出的监管规定要求对冲基金管理公司披露更多信息,提高透明度。另外,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也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促使对冲基金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对冲基金也日益透明,公布的信息越来越多,包括估值方法、头寸和杠杆等。
和其他投资相同的风险
对冲基金的风险和其他的投资有很多相同之处,包括流动性风险和管理风险。流动性指的是一种资产买卖或变现的容易程度;与私募股权基金相似,对冲基金也有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可赎回。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管理引起的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偏离投资目标这样的对冲基金特有风险、估值风险、容量风险、集中风险和杠杆风险。估值风险指投资的资产净值可能计算错误。在某一策略中投入过多,这就会产生容量风险。如果基金对某一投资产品、板块、策略或者其他相关基金敞口过多,就会引起集中风险。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对控制利益冲突、限制资金分配和设定策略敞口范围来管理。
有人认为,某些基金,比如对冲基金,为了在投资者和经理能够容忍的风险范围内最大化回报,会更偏好风险。如果经理自己也投资基金,就更有激励提高风险监管程度。
风险管理
大多数国家规定,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老练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对投资的风险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这些风险,因为可能的回报与风险相关。为了保护资金和投资者,基金经理可采取各种风险管理策略。《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称,“大型对冲基金拥有资产管理行业最成熟、最精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可能持有大量短期头寸,也可能拥有一套特别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基金可能会设置“风险官”来负责风险评估和管理,但不插手交易,也可能采取诸如正式投资组合风险模型之类的策略。可以采用各种度量技巧和模型来计算对冲基金活动的风险;根据基金规模和投资策略的不同,基金经理会使用不同的模型。传统的风险度量方法不一定考虑回报的常态性等因素。为了全面考虑各种风险,通过加入减值和“亏损时间”等模型,可以弥补采用风险价值(VaR)来衡量风险的缺陷。
除了评估投资的市场相关风险,投资者还可根据审慎经营原则来评估对冲基金的失误或欺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对业务的组织和管理,投资策略的可持续性和基金发展成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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