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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

发布时间:2020-12-26 15:27:15

基金会理事的义务是什么

基金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专、被选属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4.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二)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3.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义务;
4. 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⑵ 基金会的代理理事长跟秘书长哪个大

会长和理事长的头衔是一样的,有的叫会长有的叫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与秘内书长区别在于其职责。
会长、理容事长职责:
1 、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2 、监督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促进论坛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3 、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论坛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 、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5 、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职责:
1 、负责论坛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论坛;
2 、负责主持除论坛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论坛所有会议;
3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4 、聘用、提拔及解聘秘书处职员;
5 、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或论坛办事处的议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6 、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⑶ 基金会理事必须是银行工作人员吗

您好,基金会理事不一定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啊,
不过具体的话你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基金会理事,
他们对理事的要求都有说明的,
望采纳,谢谢

⑷ 中国电影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电影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专属
理事长兼法人代表:张丕民、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阎晓明
中国电影基金会理事:王哓晖、任谦、张宁、喇培康、任仲伦、曹寅、刘丽娟、王中军、于冬、叶宁、王长田、金燕
副会长:成龙、冯小刚、韩三平、章子怡、施建祥

⑸ 基金会理事的义务是什么

基金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专选举权和表决权属;
2.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4.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二)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3.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义务;
4. 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⑹ 基金会应该设立董事会还是理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是为该法人确定团体发展方向,制定章程的一个组织机构

⑺ 一个人能否担任两个公益基金会的理事

一个人能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基金会任理事和副理事长。

⑻ 基金会名誉理事和基金会发起人有什么不同

基金会属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之一。国内正规登记注册的基金会需要到当地版民政部门注权册登记,发起人一般情况下是法人,职务是理事长。名誉理事不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不参与基金会管理,仅仅是荣誉上的,一般基金会章程规定最重要的几个职务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再往下是理事。荣耀理事仅仅是个荣誉头衔,没什么实际意义。

⑼ 基金会和理事会是什么关系

同一个单位的基金会和理事会是隶属关系: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执行机关,基金会是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和领导机关;基金会领导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人事大权,理事会服从服务于基金会,是从属 关系。

⑽ 基金会成立条件

以下内容是从《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摘抄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
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
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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