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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教育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12-26 11:50:27

1. 儿童基金会和教育基金会的区别有哪些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7月28日。20多年来,中国儿基会恪守为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的宗旨,汇聚社会爱心,为我国儿童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 中国儿基会曾资助了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少年宫、SOS儿童村、儿童活动中心、学校等儿童生活、学习和活动场所,还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为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1989年,推出了旨在救助我国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公益项目“春蕾计划”。 1996年,为推动“春蕾计划”的深入实施,使那些初中或高中毕业后没能继续升学的春蕾女童回乡后依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中国儿基会特别设立了“春蕾女童实用技术培训专项基金”,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截止到目前,“春蕾计划”已经在全国普遍实施,共募集资金6亿多元,救助贫困失学女童达170余万人次。“春蕾计划”已经发展成为多视角、多方位促进女童全面发展的儿童公益项目。 2000年,为呼吁全社会给孩子们提供安全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中国儿基会推出了又一个大型公益项目——“中国儿童安全健康成长计划”,简称“安康计划”。“安康计划”推出后,通过在全国各地捐建“安康教室”、“安康图书站”、“安康宣传栏”、“社区儿童德育中心”、救助“贫困弱视儿童”等项目,帮助孩子们安全健康地成长。 为了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深入实施“春蕾计划”和“安康计划”两个品牌项目。 2002年,中国儿基会创造性地策划并推出了新的大型公益活动——“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为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搭建公益平台。在“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活动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公益明星单位”、“中国儿童慈善家”等荣誉称号,并将他们的名字镌刻在北京八达岭长城的“中国儿童慈善功德碑”上,实现了捐赠者和公益组织、公益效应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为进一步创新劝募模式,中国儿基会坚持“零钱慈善”理念,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万台视频募捐箱。2003年、2006年,紧紧抓住我国科技信息迅猛发展的时机,先后与中国移动公司和中国联通公司合作,在我国率先推出了“8858”、“9592”手机公益短信募捐项目。随后又开通了“12361”固定电话募捐特服号码,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提供了全新便捷的捐赠平台。 20多年来,中国儿基会恪守为我国儿童教育福利事业竭诚服务的宗旨,用诚信凝聚了社会爱心,用执著和奉献谱写了一曲曲儿童公益事业的动人乐章,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支持和赞誉,先后被中央机关和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先进集体”、“抗击‘非典’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全国先进民间组织”、“中国扶贫奖‘劝募模式创新奖’”、 “中华慈善奖”等荣誉称号。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是一项恩泽后代,造福民族,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衷心希望与国内外一切热心于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友好联系,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为了孩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了中华民族美好灿烂的明天,奉献出我们的一片爱心。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宗旨 为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教育福利事业。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 是由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著名实业家霍英东先生出资一亿港元,与教育部合作,于1986年成立的。基金会旨在鼓励中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和出国留学青年回国内高校任教,对从事科学研究和在教学与科研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青年教师,进行资助和奖励。基金会设立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为优秀青年教师从事研究工作,每项提供5000-20000美元的资助;设立青年教师奖,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个人进行奖励,每项奖金1000-5000美元。为鼓励高等院校青年教师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科学研究,霍英东教育基金会从2003年开始,设立“优选资助课题”,由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教师“公开申报”,每项课题资助2万美圆左右。 基金会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发展教育、培育人才为宗旨,扶植新秀,奖掖群贤。截止到2002年底,基金会共襄助1844名青年教师,资助金额1159.786万美元。基金会16年来所进行的资助和奖励,已成为最受我国高等教育界瞩目和赞誉的奖项之一,一批有作为、有成就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各学科的带头人;不少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我国高等学校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宝贵的贡献。

2. 北京首放的慈善捐赠

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建中先生于2007年1月份向安徽省怀宁县高河中学捐款200万元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并且在2008年2月份在安徽捐资360万元成立了安徽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来资助安徽省的教育事业。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也牵动全国股民的心,在这次特大地震灾害中,中小学师生伤亡较多,学校损毁严重,一些学生的家长亦蒙受惨重灾祸,无数失学儿童,无数失去双亲的孤儿,我们的心被紧紧牵系着。当前,救助受灾师生、支持受灾家庭子女继续顺利完成学业、以及修复重建受灾学校,是极为急迫的问题。
在这危急时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携手搜狐财经、新浪财经、和讯财经、腾讯财经,信息早报、金融投资报、金融界、大江南证券、北京电视台、网易、等众多媒体和安徽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组建爱心联盟,为了灾区孩子能够继续完成学业,能够在崭新的校园里学习,能够拥有一个光明的明天,我们倡议全国证券界有爱心的券商、投资者、热心公众、积极关注灾区,向受灾的孩子们伸出援助之手,共建希望校园!让我们携手同心、众志成城,用心呵护祖国的花朵,他们是中国未来的希望!
至2008年5月16日17时,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捐款3万元,公司董事长汪建中及所有员工共捐款122940元,共计十五万两千九百四十元人民币,已经全部汇入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众多股民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通过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向地震灾区捐款,表达我们中国数千万股民的爱心和力量。所有捐赠用途将在北京首放证券网、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和合作媒体上公布。
详细活动内容请见首放证券网公告、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公告,以及发起媒体的公开报道。
一、捐赠用途
本次活动所获捐赠款项,将全部用于在四川灾区重建小学。所有捐赠款项进行的项目将由北京海淀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二、庄严承诺
1.安徽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向社会庄严承诺:所有捐赠款项将全部用于在灾区重建小学项目。
2.所有捐赠者捐款都将开具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发票。
3.发起人、发起媒体和捐款500元之上捐赠者名字(光荣榜)将永久刻在重建小学纪念碑上。
4.在捐款者同意的情况下,捐款者名单(光荣榜)将会在北京首放网站公布,在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永久保留,在合作媒体上公告。

3. 哪些公益组织帮助教育

对于爱心人士来讲,对公益组织想必关注度是非常高的,这些公益组织可以及时的更新一些需要帮助的人和事,依靠强大的号召力在短时间内筹集到相应的物资,解决存在的问题。今天米公益整理了中国公益组织排行榜,一起瞧瞧吧!

中国公益组织:壹基金

壹基金公益组织自2006年由李连杰发起成立以来,已经遍及中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倡导“壹基金壹家人”,推广每人每月一块钱,一家人相互关爱彼此关怀的慈善互助模式。

中国公益组织: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该公益组织是为纪念宋庆龄而在1982年成立的。在2005年正式改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其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

中国公益组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

该组织是有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会与1989年联合创办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盈利社会团体。宗旨是促进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中国公益组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成立于1993年,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中国公益组织:李嘉诚基金会

是香港认可的慈善机构,1980年由香港富商李嘉诚创办以更有系统地资助香港及世界各地的慈善服务。基金会主要捐款予教育、医疗、文化及其他公益事业。李嘉诚希望透过教育强人力和文化资源,透过医疗项目可建立一个关怀的社会。

中国公益组织: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CCF)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民间慈善机构,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总会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中国公益组织:中国扶贫基金会

成立于1989年3月,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是对海内外捐赠基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已经成为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专职扶贫公益

4. 苹果教育慈善基金会的挂靠机构是哪家

北京苹果慈善基金会是由今典集团联席董事长王秋杨女士发起成立的,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

5.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能促使 「中国由人口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的各种以教育为主轴之爱心、内公益、慈容善活动。
(二)捡回珍珠计划: 对各级学校,成绩特优,家庭特困无法就学的孩子,给予支助,使其能完成学业。
(三)一个孩子一个蛋计划: 对贫困地区的学生,每天供吃一个鸡蛋,或其它营养辅助,使能有健康的成长。
(四)捐建希望小学计划:在贫困地区捐建希望小学或增加其教学设备或奖励优秀教师 。
(五)兴办非营利之教育机构;协助政府培训贫困地区之师资,提高教育水平。
(六)配合政府推动先进之教育理念,介绍新思维之教育方法。
(七)其它与教育有关之公益、慈善活动。

6. 中国教育慈善机构有哪些 请大家帮忙告诉我 紧急

北京地球村复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制扶贫基金会
李嘉诚基金会
玉米爱心基金 自然之友
公益时报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华慈善总会在线捐助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国际人员志愿人员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慈善募捐专线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环保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香港圣公会圣基道儿童院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
中国收养中心 周凯旋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炎黄春蕾计划网 李嘉诚基金会 福慧慈善基金会
国际狮子总会港澳三零三区 港岛青年狮子会 香港乐施会
贸易要公平 雁心会乐幼基金 寰宇希望
土房子 田家炳基金会 乐群慈善基金
乐善堂 麦当劳叔叔之家 和富慈善基金
儿童危重病基金 慧妍雅集 爱心力量

7. 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88】18号,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以下条件

  1. 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 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3. 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4.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8. 几个乡贤想成立一个非公募慈善教育基金会要怎么办

几个乡贤想成立一个非公募慈善教育基金会,首先要取得当地的政府的支持。可以联系当地的教育局。由教育局牵头和管理,成立公募慈善教育基金会。

9.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1.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2.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5.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0.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促进教育方式,帮助弱势群体」为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捐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平湖市当湖滨水广场 5幢1单元1401室,办公场所在平湖市新华中路3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能促使 「中国由人口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的各种以教育为主轴之爱心、公益、慈善活动。
(二)捡回珍珠计划: 对各级学校,成绩特优,家庭特困无法就学的孩子,给予支助,使其能完成学业。
(三)一个孩子一个蛋计划: 对贫困地区的学生,每天供吃一个鸡蛋,或其它营养辅助,使能有健康的成长。
(四)捐建希望小学计划:在贫困地区捐建希望小学或增加其教学设备或奖励优秀教师 。
(五)兴办非营利之教育机构;协助政府培训贫困地区之师资,提高教育水平。
(六)配合政府推动先进之教育理念,介绍新思维之教育方法。
(七)其它与教育有关之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慈善工作者。
(二)有筹集公益, 慈善基金能力者。
(三)主要捐赠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
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
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积极筹措基金会之财源。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副理事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请其它理事代表出席。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数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是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高度爱心之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主持会务之进行。
本基金会采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之秘书长制,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基金会有关之业务。
(二)基金会设立目的之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自动捐赠。
(二)基金存于银行或其它安全性高理财。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特殊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政府机关。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年6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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