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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设立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25 04:04:09

Ⅰ 国家扶贫创业基金怎么申请,可以向银行贷款多少普通农民家庭可以吗

国家扶贫创业基金在当地政府与农委申请,这个基金是农发行与农行管理的贷款。这种贷款是小额贷款,贷款额度2000-20000元。普通农民家庭只要有国家扶持项目是可以申请的,应该是低息或免息的。您本人可以去当地政府扶贫办咨询。

根据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对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

对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信用评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需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担保措施。

(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信誉良好、还款及时的,可申请再次贷款,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超过2年的,只担保不贴息。

(三)对借款人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单位的贷款利率,鼓励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20%,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30%。

(1)基金管理人设立方案扩展阅读:

申请使用基金的程序如下:

(一)私募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非公开方式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请:申请人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方案;

(三)受理: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农业创投机构提出的申请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无问题的,将材料上报理事会;

(六)决策: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方案。

Ⅱ 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但是版需要注意几权点。
1、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
2、最低投资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3、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打着股权投资的名义从事高利贷等债权活动,否则就是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法人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

Ⅲ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需要什么条件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3)基金管理人设立方案扩展阅读: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也对“业主大会”作出专章规定。可是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很多群众对此并不了解,问及“小区生活中遇到问题怎么办”“找物业不管用怎么办”,脑海里缺乏“业委会”的概念。

业主知晓并动议成立业委会,往往是由于前期和物业公司产生各种摩擦纠纷。一些群众反映,有的物业收了费但服务跟不上,管理“躲猫猫”,路面脏、乱停车、绿化破坏严重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改善。

“我们有个业主群,每天议论最多的就是电梯维修问题,有些业主因此与物业僵持不下,说修好电梯了再交物业费。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业主才想到成立业委会,为的是跳过物业公司,启用小区维修基金更换电梯。”四川成都市读者廖力说。

小区业委会往往是“因矛盾而生”,成立过程中又经常遇到新麻烦,比如业主缺乏积极性,选举不了了之。

福建龙岩市读者张龙金说,“小区交房至今8年,业委会都无法成立,原因是连续3次邀请业主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可是始终达不到规定人数,业主大会没办法召开,业委会也就无法产生了。”

Ⅳ 中国企业年金方案的法定内容有哪些

合同范本:XX企业年金计划

(登记号)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企业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发展的原则。本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不缴;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3、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计划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导,在设立计划时应该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1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XX企业年金计划:本计划及其细则与附录。
1.3 XX企业年金基金:指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XX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企业职工:指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处于劳动合同期间的自然人。
1.5计划参加人:本计划所称的计划参加人,是指依照本计划3.1的规定已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企业职工。
1.6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1.7受益人:本计划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1.8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本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部分的财产被罚没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在本计划中,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
1.9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2.1本计划名称为“XX企业年金计划”。
2.2 本计划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2.3本计划草案已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4本计划已在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号XX。
2.5本计划于XXXX年XX月XX日设立、生效和实施。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3.1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3.1.1在本计划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3.1.2试用期满;
3.1.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2 符合参加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本计划申请表,并经企业签章确认,自企业签章确认的当日起成为本计划的参加人。
3.3本计划参加人的权利是:
3.3.1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3.3.2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4本计划参加人的义务是:
3.4.1授权企业每月从该职工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3.4.2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4.3承诺在未达到6.1节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5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则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该计划中。
3.6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3.6.1符合6.1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3.6.2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3.6.3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6.4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3.7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1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4.2账户的开立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4.3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4.3.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4.3.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3每周(日)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4.3.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4.3.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4.3.7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4.4账户的转移
4.4.1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4.4.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6.1的享受企业年金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4.4.2.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
4.4.2.2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4.4.2.3因本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本计划终止。
4.5账户的撤销
4.5.1计划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5.2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6在计划参加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五章 计划的缴费
5.1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所有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5.2企业缴费
5.2.1企业每月缴费的提取比例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
5.2.2企业根据每个参加人工作年限等情况计算企业为该计划参加人的企业缴费额。
5.2.3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4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5对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上、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6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和关、停、并、转等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待企业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企业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五年,应当终止本计划。
5.2.7本企业在与参加本计划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列明企业年金的相应条款。参加人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积累额,永久归其个人账户所有。
5.2.8企业不得以有利于本计划的实施为由聘用某特定人员或解聘某特定人员,聘用某人为年金理事会成员或解聘年金理事会成员的情况除外。
5.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缴费
5.3.1计划参加人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5.3.2每个计划参加人每月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额是该参加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的 。
5.3.3计划参加人可以选择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适当调高个人缴费额,由企业代为缴纳。但是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5.5所设定的限额。
5.3.4计划参加人因发生伤残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
5.4企业为每个参加人的缴费额和参加人个人缴费额的计算方法由企业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程序与本计划相同。该细则的修改程序遵从本计划主体修改的程序,但是细则的修改不影响计划主体的执行和修改。
5.5企业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5.6本计划终止或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后,计划参加人个人如果希望继续向本计划所开立的个人账户缴费的,由本计划的受托人管理。
5.7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计划终止后,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5.8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5.8.1企业在每月的发放工资期间(月初、月中、或月末)缴纳企业缴费和代缴个人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计划参加人的工资中直接代扣。
5.8.2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
6.1.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6.1.2丧失劳动能力;
6.1.3在退休前去世;
6.1.4出境定居。
6.2 申请领取本计划企业年金待遇
6.2.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2.1.1须由退休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所在就业单位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6.2.1.2申请时除了需要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诚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受托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6.2.1.3如果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须由本人申请,受托人批准,方可领取。
6.2.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6.2.2.1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2.2.2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无法行使受益权的,由其遗嘱继承人(如果计划参加人另外立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顺序继承。
6.2.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3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3.1.1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分红)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6.3.1.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4个人缴费一次性缴付60个月以上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5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6.3.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受益人或继承人另外加入了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要求将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额划转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中。
6.3.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6.4计划参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支配、处分的权利自动开始于下列时间之一,而无论计划参加人是否提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经开始:
6.4.1计划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日;
6.4.2计划参加人已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
6.4.3计划参加人丧失劳动能力当日;
6.4.4计划参加人死亡当日;
6.4.5计划参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件的当天。
从上述时间开始,企业以及除计划参加人、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从其个人账户中移转资金。
6.5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6.5.1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6.5.2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6.6受益人个人账户的财产转移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6.6.1一般情况下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100%;
6.6.2离职时的转移或退出按规定的归属比例计算:
6.6.2.1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2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3对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上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第七章 基金财产的管理
7.1本计划归集的资金将以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7.2基金的受托管理
7.2.1本计划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 (法人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
7.2.2受托人有权获得所有计划参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住宅电话、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本企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参加本计划的起始时间等。
7.3基金的托管
7.3.1由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并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以本计划所建立的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以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款项。
7.3.2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归集、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与估值。
7.3.3托管人按照受托人的指令开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并负责监督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运作。
7.4 基金的投资管理
7.4.1受托人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7.5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7.5.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规定确定。
7.5.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由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8.1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8.1.1本计划正式文本及其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8.1.2本计划或本计划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8.1.3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8.2账户管理人发出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定期发送给计划参加人。
8.3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随时进行查询:
8.3.1个人账户余额;
8.3.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8.3.3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8.3.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9.1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9.2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XX地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10.1计划的修改
10.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进入修改程序:
10.1.1.1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计划的修改;
10.1.1.2计划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1.2计划修改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10.1.2.1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10.1.2.2修改后的计划草案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0.1.3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计划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计划。
10.1.4每次修改后,企业董事会、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都应获得书面的修改通知和说明。
10.2 计划的终止
10.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终止:
10.2.1.1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10.2.1.2本企业破产;
10.2.1.3本计划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2.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计划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10.2.2计划终止时,除了10.2.1.3所列情况外,本计划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10.2.3计划终止须报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十一章计划的罚则
11.1 计划参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11.1.1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11.1.2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并且未与企业正式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11.1.3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
11.2如果本计划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计划参加人有权要求返还自加入本计划以来所有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需要签定哪些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一)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北京】。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二、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

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Ⅵ 怎么写证券投资基金方案

以下文字为摘录,仅供参考不做法律依据,具体参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面有明确要求。成立方案
***********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北京海淀区学清路21号楼*****室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权证和基金等。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30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13个。
普通合伙人:姓名:无所谓,住址 天空

刘丽,住址
宋雪萍,住址
找为例,住址
胡来,住址
其他 ,住址
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必须用货币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经评估和协商,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刘丽同意投入基金现金15万元,张学平同意投入基金现金10万元,找为例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胡来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其他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菜万春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缴付期限 :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的收益在结清管理人费用、激励费之后,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时才允许收取管理费。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6 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一个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表决。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普通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普通合伙人签字:**********************************有限合伙人签字:**************

2010年 1 月 1 日
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一.投资项目界定
本基金投资项目包括:
1.股票——投资于那些高增长和高收益的公司股票以保障基金收益稳中有升。
2.其他证券——投资于具有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的其他证券。
二.组织机构
1.由基金普通人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成立决策部,负责对私募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
2.委员会职能机构设立调研部和执行部二个部门,由普通合伙人产生。调研主要考察项目对象公司股票或期货对象的全面一手资料,完全提供给决策部。决策部负责项目投资决策。实施部负责实施项目。
三.投资体制
基金形成投资证券调查,论证评估,投资决策,监督实施,运作管理的五位一体的投资管理体制。
1. 投资证券调查
由调研部对收集各类投资证券遴选后,成立专门小组负责证券调查。
2. 论证评估
由调研部项目小组进行证券可行性论证,设计优化证券投资方案。
邀请企业内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3. 投资决策
由基金投资决策部对备选证券进行决策,决定对投资证券的审查批准意见。
4.监督实施
执行部对证券实施操作。
5.运作管理。
在证券投资开始实施后,由决策部对项目运作进行必要的管理。
四.投资管理要点
1.投资股票与其他证券比例管理。
投资股票与其他证券的没有固定比例。但遵从“资金最大化利用”原则,即资金原则上应该是大部分利用在投资项目上(当然要保证基金的正常管理费用和其他所需费用)。
2..确定合理的投资结构。
(1)投资对象公司的选择
一般投资应选择高收益,有利润保证,负债低的等企业的股票
(2)投资证券分布
5%放在银行存款
15%放在其他证券
70%放在股票
(3)投资效益评估
传统的投资项目评估侧重在财务指标上:
●投资收益率=年平均盈利/投资额
●投资回收期=投资额/年平均盈利
●净现值法
●折现系数法

Ⅶ 我的工商银行卡里的钱莫名其妙的划给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求解决方案,非本人操作

请您仔细回忆是否曾与该公司开通/签订过基金定投或委托代扣等相关业务。请您登专录手机银行,属选择“最爱-我的账户”,点击对应账户下方的“查询明细”功能,查询5年内的账户资金收支情况。点击单笔明细后,可显示详细交易信息,通过交易摘要、场所等判断支出去向。此外,您还可通过网上银行等多种渠道查询。如您对账户资金情况有疑义,请拨打95588转人工查询。

(作答时间:2020年2月4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Ⅷ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一、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现在已经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三、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

四、《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8)基金管理人设立方案扩展阅读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对于注册资金注意点:

1、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资质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上。其他需要资质/资格的,如招投标等,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册资本越大,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占7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旧占70%的股权,那么A就要承担700万的责任!

3、一个小的考虑:印花税

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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