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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民间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12-25 02:01:54

⑴ 请问从那里可以得到《美国基金会研究》这本书

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

王 名 贾西津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讨论“非营利组织”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对这一词汇的定义及相关的分类问题。这两个方面又都容易引起歧义,故这里首先分别作较详细的阐释。

1.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1]。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2]。这些词汇的含义大同小异,这里不作深入探讨,本文所称“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和上述词汇是相通的,可互换使用。

那么,如何理解非营利组织呢?国际社会对这种社会组织的关注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关注中国的类似组织。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 · 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特征,有人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提出了修正。

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可将上述定义修正为如下6个条件:(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3]。他强调亚洲的多数国家属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和社会上救助弱势群体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特殊背景,因而应将利他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以区别那些以相互扶助为目的的社区非营利组织;进一步来看,具有利他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其开展活动的主要资金不能来自受益者,而应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体,换言之,是否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其资金是否来自向受益者收费之外的其他来源,即慈善性。重富真一的标准比流行的非营利组织定义严格,突出了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扶助救济的重要属性。

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4]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但这一概念总体上强调的是类似的属性,即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被称之为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在观察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时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地位与实际属性不完全对等。在中国,与萨拉蒙的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所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但它们并不代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部,也称不上是典型。这主要与中国民间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登记困境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公益不足相关。如一些从事非营利公益活动的组织不得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而一些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义上成为非营利组织。同时,社会团体大多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许多未经注册的组织却在不同程度上合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依据税收情况确定,如美国非营利机构在国税局申请,大量基层组织并未经过国税局登记而存在,虽不享有免税待遇但具有合法地位;日本除正式登记为NPO法人之外,存在大量的任意团体;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许多合法的“非法人”非营利组织。

第二,处于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可以被纳入观察视野。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企合一、政社合一,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不仅缺乏独立于政府运作的民间组织,甚至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也不存在,有的只是国家概念下的“单位”。[6]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这些“单位”逐渐分化成为市场体系中不同运作机制的部门。事业单位正处在转型的时期,一部分已经相对独立出来,成为具有一定自治性的实体,更多的还在转化的过程中。而从发展的角度看,事业单位今后必将趋于分化,除少量重要者由国家财政支持成为国立的非营利机构,大量的事业单位或者转化为市场经济中独立运作的经济实体,即企业,或者成为社会中自治性的非政府组织。如目前医院的非营利、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已经实施,体现了卫生事业单位转型的思路。

第三,政治性自治组织属于广义的非政府组织概念。萨拉蒙在其早期研究中,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还有“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的限制,但后来特意去掉了这两个条件,扩大了非政府组织的范围。有人认为在中国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以及社区建设中出现的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也应被包括在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中[7]。我们认为,在广义上,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也合乎非政府组织的属性,但其产生背景较特殊,且是一个数量众多的同质群体,因此在研究时需要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

概而言之,我们认为,定义中国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当然,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和管理,应当细致分类,以便针对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按其特性区别对待。真正较严格地满足上述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组织,可理解为狭义的或典型的非营利组织。

2.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体系

目前,中国尚没有一个明确的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现行法规体系中只将其划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对于完善税收与管理体系显然不利。从长远看,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只为会员服务的互益型组织虽可享受免税待遇,但接受捐赠时要计算所得税;只有那些为公民服务的公益型组织不仅享受免税待遇,且其接受捐赠时会得到优惠的扣税待遇。参照这一思路,可将中国现阶段的非营利组织大体上分为会员制互益型组织、会员制公益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中各种类型下还可以再作细分。另外,人民团体、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团体),都可依照其组成分别划入这些组织形式中。值得一提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它们是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其中包括各种国有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等,这类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上属中央编制办。许多事业单位目前正处在一个转型过程,部分也将逐渐分化成不同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图1概括了中国现有的各种主要的非政府组织。

图1 中国非营利组织基本分类

与现有法规框架下的分类标准相比,上述分类体系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公益性和互益性作为基本区分标准。“公益”是指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全体的利益),“互益”是指某一特定群体内的互助性利益。将单纯互助性的社团与公益性社团区别开来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制定。这里侧重说明一下互益型组织,它们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最主要有两个方面,即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存在于经济领域里的互益型组织,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工会等,其共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们的活动和企业等营利组织密切联系在一起,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这类组织通常被称之为“经济团体”、“产业团体”、“劳工组织”等,而区别于通常所说的社团。我们称之为经济性团体,由于其与市场经济结合最紧密,在运作机制、管理方法上都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团体。互益型组织的另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如各种学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较为集中地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第二,将基金会单独列出。目前我国的法规体系中将基金会同其他会员制社团统一归为社会团体,而实际上基金会与会员制社会团体的组织性质与运作模式均有很大不同,将会员制组织与运作型基金会区分是当今世界常见的做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分别用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来规范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基金会又按照资金运营方式分为自行运营资金的“运作型基金会(Operating foundation)”和专门用于资助的“资助型基金会(Grant-making foundation)”。

第三,将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细分。由于学校和医院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特殊性和专业属性,一般均被单独列出,并通过特别立法加以规范,如日本的“特殊法人”(学校法人和医疗法人)等。这类组织因其实体性和服务性的特点,通常不列入所谓狭义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只有1998年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能够对这类组织加以规范,但即使按照上述条例等级确认以后,也因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而在税收上难以定性。因此,我们主张:将非营利医院和非营利学校单独列出实行特殊政策。

第四,给各种非营利组织以更大的法律生存空间。如“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大量的是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去民政部注册登记,它们采取多种变通的方式以便生存和活动,包括注册为工商企业等。对于这类组织,不应一概视为“非法”而加以取缔,应依照法律允许它们生存和开展必要的活动。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特征

1.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机遇

截至2001年底,民政部登记的全国各类社会团体12.9万个,重新登记确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8.2万家。[8]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种状况体现了非营利组织面临的许多有利的发展机遇,主要包括如下6个方面:

第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经济体制改革释放了蕴涵在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大的能量和多样化的需求,原有的政治化、行政化、一体化的社会走向了开放化、市场化和多元化。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形成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为整个社会走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多元治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逐步走向深入的政府改革将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政府改革在90年代通过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社会需求和相应的部分资源,政府改革的深化将会进一步触动原有单位体制的核心,政府将从更多的直接控制的领域退出来,将更多更具体的职能转移给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地方政府创新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加速整个社会的民主化和多元化进程,这一切都将大力推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第三,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改善,一个法制化的外部环境正在逐步形成。对非营利组织来说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十多年来中国政府正在探索一条走向分类管理和逐步实现法制化的道路,1988年和 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又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在对原有条例作了大幅度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9年8月,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法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目前,重新修订的有关基金会登记管理和海外驻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也有望在近期内出台。同时,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定位民间组织的修改民法或制定基本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创新之举[9]则推动着整个法律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

第四,随着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社会转型和多元化的趋势愈渐明朗。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趋向多元化,政府不再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唯一主宰,单位制度在逐渐瓦解;以基层政权选举为代表的政治民主化正在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尽管起步较晚,但它们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社会服务等诸多领域,已经积极介入并在其中发挥有效的作用。随着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展开,自上而下的改革探索和自下而上的参与冲动推动着中国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各种社会事务及其决策过程中,并在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五,加入世贸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加入世贸对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有程度不同的影响。对非营利组织来说,主要的机遇是拓宽了国际视野并打开了争取更多外部资源的可能性,同时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加快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走向联合与合作的过程;中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来自海外的竞争者出现了,对专业化能力的要求提高,必须适应国际惯例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转型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走向彼此联合与互律等等。

第六,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进程中,公民参与的热情越来越高,公民自由、自主、自治和志愿服务的意识逐步培养和觉醒起来。中国自古有着社会自组织和自愿结社的传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改革,随着政府逐步退出许多社会控制领域,自上而下的人为的行政限制越来越少,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过程的机会越来越多、热情越来越高,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自由权力得到认同,自主精神得到倡扬,自治机制得到培育,志愿服务的社会风尚逐渐形成,推动着整个社会资本的建设,从而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文化基础。

总之,在转型时期,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面对的经济、社会、制度、文化、国际等各方面的环境都是富有挑战性的,也充满了机遇;反过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又将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助推器。

2.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征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所走过的道路,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非营利组织越来越成为解决许多社会问题时必不可少的组织机制,无论政府也好,公众也好,乃至企业等市场力量,都在推进以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的形成。

但是,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中国非营利组织中,有两种来源不同的类型,一种是被称为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它们与政府改革相关联,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产物,因此他们的主要的社会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党和政府的相关机构等受权力控制的垄断领域;另一种是被称为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他们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有关,是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经济过程、社会过程乃至政治过程的产物,所以他们主要的社会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市场、社会、海外等开放的竞争世界。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资源来源及其所形成的非营利组织,体现了转型时期中国公民社会的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

第一条道路可称之为“自上而下的自治化道路”,其基础在于政府改革和由此带来的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表现为:在政府周延出现一大批不以党政面目出现的机构,它们通常登记为独立的法人,往往行使着原由党政机构承担的职能。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补充形式,即在外交、农业、环保等一些政策领域,主要作为相关公共政策的补充形式发挥作用;二是协调形式,即在如冶金、纺织等一些行业管理领域,主要作为政府对相关行业进行管理的协调形式发挥作用;三是执行形式,即在如妇女、劳工、残疾人等一些社会政策和福利领域,主要作为政府特定方针和政策的执行形式发挥作用。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是:具有转型时期典型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具有模拟政府的行政性或自上而下的官僚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逐步增强的自治性,以及基于不同利益形成的面向市场和社会的不断增长的自我意识、自我利益维护、自我主张、自主决策的冲动。这样双重属性形成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回归政府的行政化倾向和走向民间的自治化倾向。前者表现为这类组织对于自上而下的各种资源,包括编制、预算、职能、地位等,有着依然强烈的执念,会在各种适当的场合努力靠近党政机关并积极谋求来自上面的庇护和特权;后者则表现为随着这类组织的成长,他们越来越感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过多及其严重的束缚,会积极谋求在资源配置上的自主权,并努力争取来自政府之外的各种有利的资源。

第二条道路可称之为“自下而上的自主化道路”,其基础在于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民主化和广泛的公民参与,表现为:在党政权力不及、政策失灵或者默许的边缘地带,往往依靠精英人物发起成立一定的组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他们动员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利用来自民间的各种资源,瞄准一定的社会问题开展积极的活动。具体形式体现为8个方面:(1)出现一批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精英组织,如地球村、自然之友等;(2)出现如天则研究所、天恒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等独立的思想库;(3)出现一批依托城市社区的志愿者组织;(4)出现一批依托大学、开展公益咨询的专家组织;(5)出现一批主要面向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福利组织;(6)出现以大学为背景、面向社会的大学生组织;(7)出现市场经济孕育的自发性行业组织;(8)出现深入农村基层的民众组织。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是:具有转型时期典型的多样性、自发性和随意性,具体表现为:活动领域及方式的多样性,组织管理及运作的自发性,制度设计及约束的随意性。这些特征制约着这类组织的发展,使其在组织的规模、绩效、影响、社会公信度等许多方面受到限制。

上述两种类型的组织和相应的两条道路,其实衬托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艰难处境及其还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的过渡性或转型期的特征:一方面,大量的非营利组织还很难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自治组织,尤其进入法律登记体系的非营利组织,许多还保留着政府或事业单位的色彩;而一些具有独立性的社会自发组织,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生存空间受限。另一方面,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很不健全,存在较严重的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

三、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困境的分析

尽管总的来看,非营利组织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和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显得明显的先天弱质、后天困难。它们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存在明显的优势。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政府规制和市场挤压下艰难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难以展现像我们在国外非营利组织身上看到的勃勃生机。调查显示,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缺乏是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其他相关的重要问题依次是:缺乏活动场所和办公设施 (11.7%),缺乏人才(9.9%),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8.5%),组织内部管理问题(7.5%)等。

具体来说,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资源不足。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在人力资源方面,绝大多数受到政府支持的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中,基本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来自政府机构,其中有许多是从第一线退下来的离退休人员;很多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则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员和编制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这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家长制等问题。

第二,能力不足。资金、人才等资源不足之所以制约组织的发展,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方面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不足。这里所说的能力是综合来看的,包括一个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资金筹措能力比较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就比较弱,加上组织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民主,又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使得它们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的社会公信,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能力不足的背后是缺少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人。国内外无数成功的经验表明,优秀的领导人是非营利组织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条件,但我国现行组织人事制度限制了优秀人才进入非营利组织,使得其中难以产生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优秀的领导人。

第三,缺乏自治。从前述非营利组织的五个特征属性看,无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还是自治性、志愿性或组织性,在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身上都表现得不鲜明。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缺乏自治。中国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即使民间自发建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于要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上,也会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限制和干涉。这种状态随着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仅束缚了自身的手脚,也严重束缚了政府的手脚。解决这种政社不分的问题,需要实现体制的转变和观念上的革命,充分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使其成为真正具有自主性的自治组织。

第四,发展不平衡。这表现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呈现巨大的差距。就区域不平衡来说,不仅东西相比西部发展严重不足,沿海和内地相比内地发展严重不足,而且同为东部和沿海,区域之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有很大差距;就城乡不平衡来说,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非营利组织发展得较快,开展的活动较为集中,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和公信度也较高,但是在中小城镇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除了扶贫开发的少数外来的非营利组织之外,真正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很少,社会对这些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也很少;就不同领域之间的不平衡来说,非营利组织在那些相对说来政策宽松、易于得到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但那些存在大量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公民参与的领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领域,如失业与就业、社会保障、劳工权益保护、国际区域冲突和外交等领域,却因种种原因极少有非营利组织进入。这对于非营利组织整体部门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欠缺。

以上简要概括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孤立的,不完全是由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管理和能力建设不足所造成的。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处在转型时期的整个中国社会。可以说,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与体制的根本转变。

第一,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相比社会经济的迅速变迁,制度和文化建设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空缺。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言,首先面对的是来自现行法规和政策上的严格的制度限制。当前我国在民间组织管理上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10]、分级管理原则[11]和非竞争性原则[12],都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关,它们设置了一个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高得难以逾越的门槛,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通过登记注册来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另一方面,一个组织一旦登记成立,除了象征性地接受财务管理方面的“年检”之外,没有任何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约束,同时也难以落实有关公益事业的减免税待遇。其结果,使得整个第三部门内部良莠皆存,实际上损害了真正的公益组织。近来频频出现的公益腐败现象,包括挪用巨额善款进行非正常投资等问题,其根本原因也在于非营利组织管理上长期存在的制度缺陷。国外一般按照宗旨、收入分配及其开展的活动严格划分营利和非营利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并对不同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给以不同的税制待遇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国内则没有这样的区分和明确规定,比如把本来就包括营利和非营利两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全部规定为非营利,对

⑵ 我国有哪些非正式社会组织

广义的民间组织是指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回
民间组织答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例如:
非政府组织
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
政府支持的慈善组织有:
中国少年儿童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

⑶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是民间组织还是官方组织 如果是类似红会那样的 以后还是不在这捐了

我想是民间组织吧。但中国惯例,民间组织还是应该挂靠到官方的。

⑷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和国家政府是什么关系民间组织吗他由什么机关直接管辖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专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属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⑸ 可以以一家公司为发起人成立一家基金会吗

梁枫:《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分官方基金会和民基金会,它只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从理论上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发起成立公募基金会,也可以发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但是现在的格局是,国家原有的基金会基本是公募基金会,利用民间资本发起成立的基金会都是非公募基金会。我们社会对于公募基金会的要求会更高,很难批准(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民政部门还尚没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间资本作为原始基金发起成立的公募基金会)。这个事情涉及到太多社会问题,公众的钱捐过来能不能达到相应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审慎对待。如果你没有任何官方信誉认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很难成立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是鼓励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比如公募基金会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注册要求400万到位资金,全国注册要求800万——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低得多,200万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过,如果你资金超过2000万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册,当然你也可以不去。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难其实是一个体制问题,你必须找两个婆家:一个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注册单位,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会要找教育部门,艾滋病方面的基金会要找卫生部门。政府部门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吗?这取决于政府部门。以后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门做主管单位?这取决于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体制改革方向。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同时既是注册登记部门,又是业务主管部门。我个人觉得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长期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对于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登记而言,或许会逐渐放低严格审查的标准,而可以对某些机构实行程序上的备案制。就目前来说,似乎已经有信号表示有这方面的发展趋势,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现在已经更名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是否可以解读为——以后所有民间组织都要归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管,随着它的升格和独立,是否表明国家有意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视。此外,目前已经在有些地方的社区进行试点,就是一些社区公益组织,正在尝试实行备案制。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基于民间公益机构对构建和谐社会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中国越来越法治化以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在民间公益机构的监管环境方面,也将会更科学、宽松。中国企业家:对于企业来说,在地方注册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册更聪明?梁枫:企业做基金会干什么?无非为了提升你的社会责任,提升你的社会形象,做更大价值的社会公益事业。那么你在什么平台上做?如果企业想做全国范围的,那么在民政部注册高度就不一样,享有的资源不一样,你这个基金会做的事情会有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当然,在外地也许会比在北京好注册一点,毕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么高。北京作为极具政治意义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须有其独特的要求。不过从实质意义上讲,除了公募基金会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并没有行政地域上的级别划分。只是如果选择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一方面对原始基金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有相对应的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或许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高的平台,当然也许还可以因此积聚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因此,选择在哪注册,完全取决于发起人自己的选择和考虑。梁枫:有利有弊。利是简便。弊在于,比如在香港注册的话它就算一个境外机构。当然,这不防碍它对外捐赠。从法律上讲,大陆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来自境外合法的捐赠。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陆作为一个机构存在——除非它在国内登记注册。根据规定,境外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大陆开展工作,从事业务活动,就必须在民政部登记。在民政部登记就意味着找一个与民政部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它的业务主管单位。通常,这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中国企业家:如果实在注册不下来怎么?有别的法吗?梁枫:目前比较多的有两种做法,一个是可以叫做“项目”或者“计划”,你有公室,有职员,有工资,有项目运作,但不是机构。——仅从名称上讲,这样的名称就很难说它是一个机构。因此,这种做法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业出资,在某一个正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或者官的基金会的管理下,按照该机构的“项目”、“计划”的名义进行运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可能就降低了不少。另外一种,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个企业,有个体工商户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企业”来运营。虽然从法律上说,它和普通的商业企业没什么不同,但至少可以解决一个“合法化”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带来一个免税问题:即它作为一个“企业”,捐款给它的个人或者公司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不过,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相比,只要你所从事的业务内容非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照章纳税,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过多干涉。从这一点上讲,工商部门与和企业的关系比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关系似乎更为宽松和松散。所以,民的基金会或许可以这么做(信托),公的基金会就很难这么做。因为民的还是自己的钱,公的拿的别人的钱。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压力更大,后者自己的钱,做的没那么好也不会有人管它。第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信托公司在做公益信托的时候是把你当作一个业务的,他要收费的。对于基金会、慈善机构来说,愿不愿意拿出这笔钱?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个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么向捐赠人交待?这一点,公募基金会很难对公众解释。而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出资人是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家的还好说,有的基金会如果有上百个企业家参与捐赠的话,就很难统一意见。摘自《中国企业家》——中国公益的操作路径

⑹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是民间公益组织,他们靠什么赚钱

民间公益组织靠个人、企业捐款募集资金,将资金使用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投入回等公答共问题解决的公共事务项目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募集的资金中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机构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一般这个比例不能高于10%
在国外,民间公益组织很多,他们的管理经费比例很多也没有强硬的比例要求,国内是有的
所有硬要说他们靠什么赚钱,那就是靠机构管理费吃饭
这个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要募集、要花好切实解决实际社会问题,必须有专业的职业团队,综合能力必须要强,要专业,这样的人在哪儿都稀缺的,必须有一定的待遇才能保障团队的专业性、稳定性。而且,只有职业的公益行业从业人员才会对募集的资金的正确使用负法律责任,你想,你捐的钱给一帮不拿一分钱工资的志愿者去花,万一花错了你怎么追究他的责任?责任与权力必须对等,不拿工资完全可以推卸责任,要承担责任不给工资谁能坚持?还要保证专业性
大致如此吧
要采纳哦

⑺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是民间公益组织,他们靠什么赚钱

1、民间公益组织靠个人、企业捐款募集资金,将资金使用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投入等公共问内题解容决的公共事务项目管理。

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募集的资金中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机构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一般这个比例不能高于10%。

⑻ 北京地球村、世界自然基金会、自然之友、中国民促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等9家民间环保组织在北京联合发


小题1:C
小题2:A

⑼ 民间可以成立针对军人的福利基金么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抄军人回袭答这个问题:
国家、各省市民政厅局属下都有“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或者“双拥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双拥基金会偏及每一个县市地区,这个基金会与你们申请民间组织伤残军人成立协会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而国家1998年颁布的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而我们京沪等地的类似协会(残疾军人、退役军官、转业军人等)遇到的不予批准的回函,另外广州、深圳等等条件相当成熟的地区(我们1979年参战部队集中地,而且他们有经常性聚会的习惯),早就在2000年就筹备过类似的社团,资金并不要加入社团的人员自己买单(有几个慈善基金会承诺出资)的,至今15年过去了没有听到他们成立的信息。可能这就是最大的理由。所以涉军的社团难以成立的。

⑽ 民间基金会违反了哪条规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以上是国家的一些法律条文,比较权威,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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