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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24 13:40:16

『壹』 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北京市##无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贰』 个人独资企业也需要有公司章程吗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回,无需公答司章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叁』 谁知道独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给你一份范本:

常州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增加法定代表人章节

第八章 职工…………………………………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十章 期限、中止、结算…………………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法规,独资建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企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独资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__________ ______
企业地址:常州__________ __
第三条 投资者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 __ 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_
第四条 独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第五条 独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企业的宗旨为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使投资者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七条 独资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独资企业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产品销售: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境内销售____________%;境外销售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通过投资外方股东贷款,需在章程中注明。)

出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交清
第十一条 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独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独资期限内,独资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额。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或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资企业投资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独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其职权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和修改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讨论决定独资企业停业、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负责独资企业终止和期满清算;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独资企业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独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独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增加、转让;
4、独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以外的其它事项由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总务部、财务部、技术部。
第二十五条 独资企业设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独资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独资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
(以下条款可选择或增加)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商业行为。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请示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同意交清工作后离任。

第六章 监 事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分别由独资企业股东委派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投资方委派产生,可以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任期三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独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独资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三条 独资企业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第三十五条 独资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六条 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独资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独资企业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第三十七条 独资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提交董事会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独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独资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独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职工

第四十一条 独资企业职工的雇佣、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独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由独资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三条 独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独资企业高级职员和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分别在聘请合同和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独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独资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独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七条 独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八条 独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独资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条 独资企业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 独资企业每月按独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人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 独资年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独资企业如需延长其独资年限,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在独资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独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独资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的其他事项。
如存在前款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独资企业的终止日期。1、2、3、6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独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送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独资期满或提前终止,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委员会代表独资企业起诉或应诉。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独资企业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独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独资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会计制度;
7、公司解散时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 由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签字地点:

『肆』 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章程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回需公司章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答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伍』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回,无需公司章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答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陆』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如果来是一人有限公司,应源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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