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税前的所得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你确实将税前的所来得额和应纳自税所得额搞混了,我简单的和你介绍一下:
税前的所得额,是指你的全部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你应纳税的全部收入;不同点在于是否应纳税的收入。
我国为鼓励扶贫济弱,通过正常慈善机构捐助的款项可以在税前扣除,从税收的角度,相当于你没有这部分收入。没有的收入,当然就不能归入计税收入;而“税前的所得额”还是包括这部分收入的。
至于你的计算,有误,正常计算为(捐助的20000不超过收入80000的30%,全额扣除,也就是不算纳税所得额):
(80000-20000)*20%*(1-30%)=8400
❷ 谁知道中国经济学四小龙
1、钟朋荣,北京视野咨询中心主任,兼任西北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大学等多所大学教授。 曾在我国乡、区、县、中央四级党政机关工作。一九八八年初,因在《经济日报》发表两篇较有分量的文章,被中央领导点名调入北京,参与中央书记处组织的关于工资、价格改革方案的研究工作,随后留在中央办公厅工作。 1993年,他与北京一批经济学家一起创办北京视野信息咨询中心。10年来,在他的主持下,视野咨询中心专家团队制订了大庆、三九集团、海南机场股份公司、北京东安集团、河南华信资金市场、河南嵩岳纺织集团、山西潞安矿务局、浙江义乌小商品城集团公司、陕西建设机械厂、哈高科、浙江南都电源集团、宁夏青龙公司、黑龙江大正集团等全国近100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与体改方案;制定了郑州、湖北襄樊、台州、荆州、运城、吐鲁番等16个地级市和河南济源、新郑、湖北老河口、温州平阳、苍南、瓯海、河北遵化、福建福安、云南罗平、山东寿光、山西潞城、浙江武义、河南滑县、山西左权等20多个县级市的发展战略方案。 2、樊纲,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 男,汉族,祖籍为上海市崇明县,1969年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务农,1975年转到河北省围场县;1978年考入河北大学经济系(七七级)政治经济学专业,1982年毕业后,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主攻"西方经济学"专业;1985年至1987年赴国民经济研究局及哈佛大学访问研究;1988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1992至1993年任《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1994-95年任经济研究所副所长。1996年起任现职。 3、魏杰,著名经济学家,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1952年生于西安市西郊的西江渡村。 1974年西安师范毕业后参加工作,曾在西安市教育局及西安师范工作。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979年大学未毕业提前考取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1982年9月研究生毕业后留西北大学任教。 1984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博士生,1987年毕业后留中国人民大学任教,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经济系主任等职。 1996年06月起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所长,中国国有资产学会副会长等职。 1991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现为清华大学教授。出版《宏观经济政策研究》等20本专著,主编的著作有10本,发表论文300余篇,曾获得全国性大奖多次。兼任数十家企业及十几个省市的经济顾问15家大学的兼职教授。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所长,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全国13个省市的经济顾问,15家大型企业经济顾问,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等5家学会的副会长。魏杰教授有各种经济专著20部出版,发表论文400余篇。曾为三九集团、长虹集团等国内一批知名企业的发展规划、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募股等项目出谋划策,做了大量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工作,受到政府和企业界人士的高度赞扬。魏杰教授在经济学界是“中国经济学四小龙”(又称“京城四少”)之一。近20年来,他的学术思想一直领先我国经济改革实践,被称为“先思一步的经济学家”,又有“魏指点”的称号。作为中国经济理论界的探索者,他曾获经济学界最高奖——孙治方经济科学奖。1991年被评为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现在担任全国13个省市的经济顾问,15家大型企业经济顾问,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等5家学会的副会长。魏杰教授在经济学界是“中国经济学四小龙”(又称“京城四少”)之一。近20年来,他的学术思想一直领先我国经济改革实践,被称为“先思一步的经济学家”,又有“魏指点”的称号。作为中国经济理论界的探索者,他曾获经济学界最高奖——孙治方经济科学奖。1991年被评为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刘伟,男,1957年出生。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经济科学》杂志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科评议组成员,多省、市特聘专家顾问。兼任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系,先后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2年破格晋升为教授。主要学术活动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学中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制度经济学中的转轨经济理论,发展经济学中的产业结构演变,转型经济中的产权问题,围绕上述领域,已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逾百篇,仅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和《北京大学学报》上发表论文就达20篇。出版学术著作多部。 获得多项学术奖励,包括两次获得“孙冶方经济学著作奖”,两次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经济学二等奖,获全国首届青年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独立主持国家教委(教育部)“七五”、“八五”、“九五”文科重点项目,现正独立负责教育部社科国家级基地重大项目,同时是教育部招标课题“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研究”的首席专家(2003年)。1991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8年被选入国家教委文科跨世纪人才。
❸ 什么是人口新红利,其表现,相关对策措施是什么
所谓"人口红利",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抚养率比较低,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整个国家的经济呈高储蓄、高投资和高增长的局面。“红利”在很多情况下和“债务”是相对应的。2013年1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在相当长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比上年减少345万人,这意味着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导致未来中国经济要过一个“减速关”。
一国人口生育率的迅速下降在造成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同时,少儿抚养比例迅速下降,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上升,在老年人口比例达到较高水平之前,将形成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抚养负担轻、于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黄金时期”,人口经济学家称之为“人口红利”。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就处在人口红利的阶段,每年供给的劳动力总量约为1000万,劳动人口比例较高,保证了经济增长中的劳动力需求。由于人口老龄化高峰尚未到来,社会保障支出负担轻,财富积累速度比较快。劳动力资源丰富和成本优势已经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和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
一种估算人口红利的方法便是使用时间序列的宏观人口经济数据,用多元回归的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在回归方程中带入人口及其他各种因素,观察人口变化对经济增长解释能力的贡献。另一种计算人口红利的方法是,通过计算有效生产者与有效消费者人数,然后把这两类人数的比例作为抚养比。注意,这里所使用的抚养比与通常所说的抚养比不一样。
这种计算人口红利的方法是,把经济变化的指标——人均产出增长率——分解为两个部分,即有效生产者人均产出的增长率与抚养比的增长率。这两个组成部分中,第一个是劳动生产率,第二个是人口因素。在假设有效生产者人均产出增长率不变的条件下,抚养比增长率的变化便可直接等同于其对人均产出增长率的贡献,也即人口红利。
实际上,人口变化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不仅包括劳动力供给的增加,还包括扩大积蓄以及人力资本投入与回报上升。由于人口在40岁-60岁年龄段积蓄的可能性最大,更多的人能活到这个年龄,就会带来更多的积蓄。更多的储蓄意味着更多的资本。每个劳动者资本占有量提高,可提高劳动生产率。
同时,期望寿命的延长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人力资本投资的观念,造成了更多技术发明使用的机会,提高了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一个更健康的人口也就是一个更富有生产力的人口。健康的作用远不限于增强体力,而更在于智力思维的开拓与使用。
由此可见,人口红利的计算需综合考虑就业、收入及对经济增长的其他变量的影响,而不是像有些人误解的只依靠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同时,随着人口转变,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是不可重复的,也不存在所谓“源源不断”的人口红利。
基本情况
中国近几十年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奇迹”。在探讨中国为什么能够创造经济增长“奇迹”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人口红利”的影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人口红利”也因此和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前景联系在了一起。
我国早在1965~1970年间“人口红利”就开始出现,但“人口红利”出现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似乎并没有感受到什么“红利”的影响,相反则是更多地感受到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严重困扰着经济的增长。10年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失业人口开始大幅度减少和劳动力资源开始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的时候,我们才切实感受到“人口红利”对经济增长的有利影响。
经济影响
“人口红利”不意味着经济必然增长,但经济增长一旦步入快车道,则“人口红利”势必会成为经济增长的有力助推剂。劳动力资源丰富和成本优势已经使我国成为世界工厂和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但由此也引出了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当“人口红利”期结束的时候,我国经济还能增长多久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弄清楚“人口红利”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简单来说,“人口红利”或者说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领域的影响,二是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
“人口红利”对生产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劳动供给上。从劳动供给来看,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劳动年龄人口最丰富的时期,但随着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速度的减缓,劳动年龄人口大约会在2015年左右停止增长。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后,劳动力数量不足的问题会很快到来。但城乡二元结构使得中国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仍然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城镇提供劳动力资源。中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之中,如果按城镇人口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的速度计算,则城镇每年会新增1500万左右的劳动年龄人口。设想中国步入比较发达的阶段时大多数人口如70%的人会选择居住在城镇,则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还会持续20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在可见的将来,我国似乎仍然拥有比较充足的劳动力供给。从劳动力供给来看,“人口红利”将继续推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从“人口红利”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来看,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或者说老龄人口比例增加在一定时期内并不必然带来储蓄率的下降,相反还有可能使储蓄率进一步上升。在老龄化的初期阶段,新进入老龄阶段的人往往都有较高的储蓄率和储蓄倾向,有人也因此把老龄化的初期阶段看成是第二次“人口红利”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年龄人口丰富的“人口红利”期结束并非“人口红利”的真正结束,只要能够发挥好储蓄的资金效率,让资本得到合理的回报,则第二次“人口红利”仍有可能为经济增长继续注入“活力”。
综上所述,无论从生产还是从消费和储蓄来看,“人口红利”都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利好因素。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同时也是“人口红利”回报最丰厚的时期。从今后20~30年左右的时间来看,我们不仅没有理由怀疑我国的经济增长会失去动力,相反,经济增长将会更加强劲。
世界银行《2007年世界发展报告》报告会上说,中国的青年人口在1978年左右达到顶峰。世界银行的研究显示,这种赡养率下降的窗口可以保持大约40年,取决于生育率下降的速度,然后会重新关闭。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处在这个窗口里。这一窗口在中国和泰国将于10年内关闭,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关闭。
根据一些中国机构的研究,中国经济增长的27%得益于“人口红利”,与此前“人口红利”对日本、新加坡等国经济腾飞的贡献率基本相当。
不利因素
1、短期影响因素 从短期来看,有以下几项因素影响着人口红利的实现:
(1)、如,中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并且在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恶化,这就造成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的不充分。这样一来,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年龄人口成为需要社会负担、抚养的人口,而这部分人却不能创造财富,从而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2)、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偏低制约着人口红利的实现程度。从劳动年龄人口的分布看,中国人口红利的大头在农村,农村地区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人群从土地中走出来,走向城市,走向发达地区。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民工”占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高达46.5%,其中第二产业占56.7%,建筑行业占80%。因此说,中国收获人口红利的程度应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转化为现实劳动生产力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发展程度。但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偏低这一事实决定着转化为现实劳动生产力的实现程度不可能太高。2003年中国首次公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口资源问题报告”显示,农村劳动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33年,而城市为10.20年。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预测,就业,但得不到应有的教育与培训。低素质、低成本的劳动力同时决定了创造力也相对较低。比如:制造业1小时劳动力的价格,美国是30美元,中国大约是2美元,而美国的劳动率也比中国高10-20倍。可见,只有提高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成本, 中国才能更好地兑现人口红利。
(3)、由于农民进城收益并无提高,进城成本却明显上涨,消减了农民进城的愿望。这就是免除农业税(即务农收益相对提高)之后,我国部分地区一度出现“民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
①、农民进城务工的经济收益不高。有资料显示,近20年来,农民工工资水平几乎没有上涨。
②、农民进城务工获得的技能收益相当有限。更为糟糕的是,农民进城就业或失业均无保障,从而使进城农民随时面临生存危机,而不得不选择返乡务农。另外,他们从城市生活中获得的文化收益并不大。这是因为较低的经济收入和较低的知识文化背景、使进城农民工的社会文化生活受到局限;并且城市文化对农民工产生的“排他性”也使其游离于城市文化圈之外。
2、长期影响因素
从长期看,一国的“人口红利”并非可持续。人口转型理论告诉我们,“人口红利”期只是一国人口变迁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即当人口出生率尚未显着下降,而死亡率明显下降的阶段。就中国而言,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的逐渐下降必将导致总劳动人口的下降。另外,中国开始呈现较快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中国已被认为是目前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因此,从长期看,中国总人口中劳动人口比重将减少,中国经济所享有的“人口红利”的黄金时代正在渐行渐远。人口的老龄化和青壮年劳动力供给速度的持续下降,将经由劳动力要素供给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储蓄和资本积累两方面,制约中国经济未来的增长。
有一个值得提起的问题是:在中国劳动力资源最为丰富的有利时期,能否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关系到中国的长远发展。“未富先老”是中国老龄化的最大特点,老年人口绝对数和相对数的增加,将使社会负担日益加重,社会保障资源面临巨大压力。而且,由于农村流动人口数量巨大,将引起未来农村老化程度高于城市,这也是中国老龄化的另一个显着特点,如何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同时,也建立起一套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政府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1.以有效合理的人口转移和流动,促进协调人口结构调整并带动农村家庭生育观念的更新转变,鼓励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经济。促进人口的流动和转移的另一个层面是要积极推进人口的对外交流,具体方式包括:留学深造,外派劳务,人员交流等等。当然这种人口向外流动的方式在缓解人口数量压力上可能作用甚微,但有利于中国经济日益与全球经济的合作与交流,参与世界经济的分工与发展。
2.继续积极地推动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改进全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赋予全国居民统一的国民待遇。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的形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来源于中国家庭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理念。城市人口的有效控制很大程度上也是有了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险体制度的逐渐完善,解决了大多数家庭的后顾之忧。而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口,还不能被纳入这两大保障系统之中。进城务工人员还不能享受工作所在地的社保,医疗,子女入托和受教育等福利和权利。这不仅不利于人口的有效流动,还容易滋生城乡人口的对立矛盾,引发人口流动的负面作用。只有取消这种对城乡居民的差别待遇,将所有居民,不论城乡,不论本外地,都纳入到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这两大体系中,才能有效地发挥人口流动的优势,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劳动力的有效配置,加快形成一体化的经济和城市化和小城镇的发展进程,促进国家现代化的发展。
3.加大教育产业投入力度,普及到高中的义务教育,实施灵活多样化的成人教育方式,鼓励多种方式形成全民终生教育,努力提高国民素质。提倡到高中的义务教育并取消各种名目繁多的学校收费,减轻家庭负担,扩大受教育人口的范围,真正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受教育权,从而提高全国人口素质。在成人教育上,一方面应该降低门槛,采取宽进严出的教育原则,将更多更广泛的人员吸引进入学校,提升他们的理论水平,使他们能在工作和学习中提高。另一方面应当鼓励包括社区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等多种教育方式并存发展,逐渐形成一种全民终生教育氛围,使国家的人口素质逐步提升,这才能把中国的人口状况引入到由数量型转变成为一种质量型的发展轨道,从而更加有力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
不利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红利”在很多情况下和“债务”是相对应的。“人口红利”也不例外。具体来看,与“人口红利”相对应的“人口负债”就是不断加速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将会从多个方面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能力。首先,老龄化会带来社会抚养比不断提高,劳动力的负担和成本加大;其次,老龄化会加大消费性人口比例,降低生产性人口比例。第三,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将严重影响到劳动生产率。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经济的竞争能力,并进一步影响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活力。
应对措施
因此,在我们享受“人口红利”丰厚回报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今后可能会面对的人口“负债”。而要有效地化解将来的“债务”,我们必须做好这样两件事:一是必须长时期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增长,二是必须尽快建立起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12年12与9日,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第十二届中国经济论坛上指出,中国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实体经济的回归与转型,而回归实体经济就要增加投资者的信心、调动民间积极性。
厉以宁称,新人口红利、新资源红利和新改革红利正在替代旧的红利。他指出,新的人口红利正在产生,中国正在从技工时代转向高级技工时代。同时,科学技术方面的投资也在产生新的资源红利,相对于旧资源红利而言,新的资源红利主要在于对科学技术的利用,如海水淡化增加了资源,治理沙化增加的土地,振兴草场业增进土地资源的利用等;而新的改革会给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厉以宁强调,中国贫富差距特别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次分配有问题,西方是“一次分配不足、二次分配缩小差别,而中国则是二次分配扩大了一次分配的差距。”
厉以宁表示,中国的城镇化就是老城区加新城区加新社区,新城区就是开发区、试验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新社区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其着重点应该放在两方面,一是保证农村公共服务到位,二是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如果这样做,不仅可以绕开中等收入陷阱,即使将来进入高收入社会,也仍然会继续前进。”厉以宁表示。
介绍
2013年1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在相当长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比上年减少345万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表示,这意味着中国人口红利消失的拐点已在2012年出现,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影响,我们应当在心理和政策上做好足够准备。
“判断一国是否拥有人口红利,要看两个指标,一是劳动年龄人口,一是将劳动年龄人口作为分母、其他年龄组如年幼、年老者作为分子得到的人口抚养比。”蔡昉说,如果劳动年龄人口增长、人口抚养比下降,就会带来人口红利,反之就没有人口红利。
过去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人口抚养比一升一降,生之者众,食之者寡,我们得到了人口红利。“自2012年起,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将逐渐减少,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报告认为,从2010年至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将减少2900多万人;与此同时,人口抚养比相应上升。生之者寡,食之者众,中国的人口红利将趋于消失。”蔡昉坦言。[4]
影响
蔡昉认为,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将使中国经济增长趋势出现与以往截然不同的变化。“潜在增长率由劳动力投入、资本投入、生产率进步决定,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对这三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不言而喻,人口红利趋于消失,会使劳动力减少。除此之外,还会使资本投入增长率放慢。蔡昉解释说,过去我国抚养比低,人口负担轻,可以维持高储蓄率,从而带来高投资,今后的情况正好相反。另一方面,如果劳动力短缺,就会出现资本投入报酬递减现象。“打个比方,如果劳动力充裕,1台机器对应10个劳动力,那么有多少资本就可以买多少机器;一旦劳动力不足,1台机器对应1个劳动力,甚至10台机器才能对应1个劳动力,这个劳动力的体力、智力能照顾得过来吗?买相同数量的机器,其产出自然会减少。”蔡昉说,“报酬递减,资本投入就会减少。”
“一句话,未来中国经济增长会因人口红利趋于消失而减速。”蔡昉说,“‘十一五’时期,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为10.5%。我们预计,‘十二五’时期将降至7.19%,‘十三五’时期更是减为6.08%。”[4]
应对
“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导致未来中国经济要过一个‘减速关’。对此,我们必须正视趋势、坦然接受、积极应对。”蔡昉说,“应对之策,可以分为不该做的和应该做的两块。”
不该做的,就是不甘心经济减速,企图用过度扩张投资、增加需求的方式人为把经济增速拉上去。“今后,一些人或许会提出很多新的经济‘增长点’,比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等等。这些有驾轻就熟的手段、有实施的抓手,而且过去干得也很成功。”
面对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应该做的,就是科学地提高潜在增长率。“潜在增长率不能超越,但可以提高。”蔡昉说,劳动力投入方面还能挖潜,比如,今后劳动力数量虽然减少了,但劳动参与率可以提高。“1.6亿进城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从而没有均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他们通常40岁左右就退休回乡了。如果能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民工就能干到60岁。这样一来,劳动参与率增加了,潜在增长率也能因此提高。”
生产率进步方面也有空间。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无效率的“僵尸企业”淘汰退出,有效率的企业能得到更多资源发展壮大,导致整体经济的生产率提高。美国的研究表明,这种“创造性破坏”所带来的生产率进步,约占全部生产率进步的30%—50%。“如果能通过改革打破垄断、扶持中小企业,让企业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也可以提高潜在增长率。”
人口红利趋于消失,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该因此调整?蔡昉认为,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即使人们还愿意生,要“长成”劳动年龄人口也得15年或者更久,难以改变劳动年龄人口的下降趋势。“不过,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期待,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应该研究适当调整人口政策。我个人认为,目前的政策底线应当是放开二胎。”
❹ 为什么中国的经济能20多年之间持续8-10%这样快速的增长,希望达人指教
1.新华网天津6月17日电 (记者 张泽伟) 经济学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樊纲认为,中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10%的高增长,这种增长是可以持续的,并不会“突然放缓”。
樊纲是日前出席“2007年中国(天津)供应链管理论坛”时发表上述观点的。
樊纲说,尽管目前对中国经济发展存在一些争论,但是有四种因素支撑着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一是改革效应。樊纲说,中国进行了很多改革,这些改革极大改善了国有企业的利润率和国家的效益。当前中国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很多经济社会的改革,只要改革能够持续,中国经济就将持续增长。
二是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樊纲表示,中国一直鼓励外资在中国发展,欢迎各种形式的投资,对外开放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是教育和技术。樊纲说,过去20年中,中国政府在教育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本,虽然教育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但这是支撑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是城市化的开展。樊纲表示,城市化对市场需求和经济增长都是重要的驱动力。同时,城市化会根本性地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今后经济增长不仅来自中等阶层的贡献,更多的来自于城市化过程中的消费增加。
2.过去5年,中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其间GDP增长了60%,出口增长了1
40%。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六大经济体和第四大贸易国。如果这种增长势头能够
延续,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再过上几年,将成为第二大经
济体。
经济增长可持续性令人担忧
然而,众所周知的是,中国的经济增长过度依赖于固定资产投资,令人对增长的
可持续性感到担忧。固定资产投资在1997年占GDP的33.6%,2003年
占到了42.9%,事实上,这一期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占了需求总增长的56
.7%。如果这种势头持续下去,到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将占到GDP的一半以
上。历史上,只有新加坡这样的小国才出现过这种情形。
出口增速挑战投资驱动型增长模式
中国出口的增长可以缓解投资对金融的压力。1997年中国的出口占GDP的
20.2%,2003年占到了29%。国外资金的流入使中国的金融系统保持了流
动性,尽管中国的国有银行系统存在较高的不良贷款率。
然而,中国的出口不可能永远保持高速增长,这使得中国的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
受到挑战。按照目前的速度,5年后中国每年的出口总额将达到6130亿元,成为
世界头号出口大国。尽管人们普遍预测,中国迟早会成为头号出口大国,但如果在这
么短时间内就成为现实,整个世界贸易体系还是会感到难以适应。
如果不考虑出口的增长,那么只有靠引入外资来延续投资驱动型增长模式。但是
外资不大会流入需要高资本投入的基础设施部门,而主要会流向出口部门,因为出口
部门的投资回报要远远高于基础设施部门。况且,外国直接投资占国内投资的比例也
不可能太高。因此,试图依靠外资来延续投资驱动型增长模式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依靠外国借款来支持国内投资则相当危险,这将置中国于1998年金融危机前东南
亚国家所处的境地。总之,如果未来几年中国的出口增长无法保持现在的速度,那么
中国的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将是不可持续的。
促进消费是保持经济发展重要途径
保持中国经济未来5年高速增长的唯一途径可能就是促进国内消费。消费占GD
P的比重20世纪80年代是64.7%,90年代是59%,2003年已下降到
53.8%。消费率下降的另一面是储蓄率的上升。家庭储蓄存款(这是中国财富积
累的主要形式)占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63%,上升到2003年的83%
。如何降低居民储蓄率是中国的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一大挑战。
就一定程度而言,中国的储蓄率是周期性的。近年来的改革使不少人心理上失去
了工作的安全感,这促使他们增长储蓄水平。他们不得不攒钱以应付教育、医疗等大
额支出的需要。由于上面这些原因,未来几年中国的家庭储蓄率还将保持在一个较高
的水平。
但是,中国的高储蓄率相当程度上也是由于结构性的原因。首先,中国尽管得益
于独生子女政策,经济保持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近年来,一些问题也开始抬
头。中国的劳动力占全部人口的比重25年前是42%,今天已上升到59%,因此
他们必须储蓄更多以应付退休后的生活。
其次,中国的国有资本从竞争性产业的逐步退出,极大地激发了中国经济的活力
。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并不能完全保证退出方式的公平、公正。在一些地区,有
的国有企业被低价卖给了内部人,其结果是虽然造就了一批富裕阶层,但是没能形成
大众的购买力。
目前,居民持有的财富大约是年GDP的140%,远低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3
00%至400%的水平。我认为,中国政府需要公平、公开地,并且以可控的方式
分配财富,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水平,才能激发居民消费的需求。
唯其如此,中国经济才能保持稳定的、可持续的增长。
❺ 怎样看中国的"人口红利"和"人口老龄化"问题
所谓"人口红利",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抚养率比较低,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整个国家的经济呈高储蓄、高投资和高增长的局面。“红利”在很多情况下和“债务”是相对应的。2013年1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在相当长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比上年减少345万人,这意味着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导致未来中国经济要过一个“减速关”。
一国人口生育率的迅速下降在造成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同时,少儿抚养比例迅速下降,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上升,在老年人口比例达到较高水平之前,将形成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抚养负担轻、于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黄金时期”,人口经济学家称之为“人口红利”。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就处在人口红利的阶段,每年供给的劳动力总量约为1000万,劳动人口比例较高,保证了经济增长中的劳动力需求。由于人口老龄化高峰尚未到来,社会保障支出负担轻,财富积累速度比较快。劳动力资源丰富和成本优势已经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和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
一种估算人口红利的方法便是使用时间序列的宏观人口经济数据,用多元回归的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在回归方程中带入人口及其他各种因素,观察人口变化对经济增长解释能力的贡献。另一种计算人口红利的方法是,通过计算有效生产者与有效消费者人数,然后把这两类人数的比例作为抚养比。注意,这里所使用的抚养比与通常所说的抚养比不一样。
这种计算人口红利的方法是,把经济变化的指标——人均产出增长率——分解为两个部分,即有效生产者人均产出的增长率与抚养比的增长率。这两个组成部分中,第一个是劳动生产率,第二个是人口因素。在假设有效生产者人均产出增长率不变的条件下,抚养比增长率的变化便可直接等同于其对人均产出增长率的贡献,也即人口红利。
实际上,人口变化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不仅包括劳动力供给的增加,还包括扩大积蓄以及人力资本投入与回报上升。由于人口在40岁-60岁年龄段积蓄的可能性最大,更多的人能活到这个年龄,就会带来更多的积蓄。更多的储蓄意味着更多的资本。每个劳动者资本占有量提高,可提高劳动生产率。
同时,期望寿命的延长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人力资本投资的观念,造成了更多技术发明使用的机会,提高了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一个更健康的人口也就是一个更富有生产力的人口。健康的作用远不限于增强体力,而更在于智力思维的开拓与使用。
由此可见,人口红利的计算需综合考虑就业、收入及对经济增长的其他变量的影响,而不是像有些人误解的只依靠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同时,随着人口转变,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是不可重复的,也不存在所谓“源源不断”的人口红利。
基本情况
中国近几十年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奇迹”。在探讨中国为什么能够创造经济增长“奇迹”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人口红利”的影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人口红利”也因此和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前景联系在了一起。
我国早在1965~1970年间“人口红利”就开始出现,但“人口红利”出现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似乎并没有感受到什么“红利”的影响,相反则是更多地感受到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严重困扰着经济的增长。10年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失业人口开始大幅度减少和劳动力资源开始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的时候,我们才切实感受到“人口红利”对经济增长的有利影响。
经济影响
“人口红利”不意味着经济必然增长,但经济增长一旦步入快车道,则“人口红利”势必会成为经济增长的有力助推剂。劳动力资源丰富和成本优势已经使我国成为世界工厂和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但由此也引出了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当“人口红利”期结束的时候,我国经济还能增长多久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弄清楚“人口红利”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简单来说,“人口红利”或者说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领域的影响,二是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
“人口红利”对生产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劳动供给上。从劳动供给来看,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劳动年龄人口最丰富的时期,但随着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速度的减缓,劳动年龄人口大约会在2015年左右停止增长。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后,劳动力数量不足的问题会很快到来。但城乡二元结构使得中国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仍然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城镇提供劳动力资源。中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之中,如果按城镇人口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的速度计算,则城镇每年会新增1500万左右的劳动年龄人口。设想中国步入比较发达的阶段时大多数人口如70%的人会选择居住在城镇,则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还会持续20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在可见的将来,我国似乎仍然拥有比较充足的劳动力供给。从劳动力供给来看,“人口红利”将继续推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从“人口红利”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来看,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停止或者说老龄人口比例增加在一定时期内并不必然带来储蓄率的下降,相反还有可能使储蓄率进一步上升。在老龄化的初期阶段,新进入老龄阶段的人往往都有较高的储蓄率和储蓄倾向,有人也因此把老龄化的初期阶段看成是第二次“人口红利”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年龄人口丰富的“人口红利”期结束并非“人口红利”的真正结束,只要能够发挥好储蓄的资金效率,让资本得到合理的回报,则第二次“人口红利”仍有可能为经济增长继续注入“活力”。
综上所述,无论从生产还是从消费和储蓄来看,“人口红利”都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利好因素。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同时也是“人口红利”回报最丰厚的时期。从今后20~30年左右的时间来看,我们不仅没有理由怀疑我国的经济增长会失去动力,相反,经济增长将会更加强劲。
世界银行《2007年世界发展报告》报告会上说,中国的青年人口在1978年左右达到顶峰。世界银行的研究显示,这种赡养率下降的窗口可以保持大约40年,取决于生育率下降的速度,然后会重新关闭。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处在这个窗口里。这一窗口在中国和泰国将于10年内关闭,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关闭。
根据一些中国机构的研究,中国经济增长的27%得益于“人口红利”,与此前“人口红利”对日本、新加坡等国经济腾飞的贡献率基本相当。
不利因素
1、短期影响因素 从短期来看,有以下几项因素影响着人口红利的实现:
(1)、如,中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并且在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恶化,这就造成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的不充分。这样一来,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年龄人口成为需要社会负担、抚养的人口,而这部分人却不能创造财富,从而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2)、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偏低制约着人口红利的实现程度。从劳动年龄人口的分布看,中国人口红利的大头在农村,农村地区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人群从土地中走出来,走向城市,走向发达地区。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民工”占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高达46.5%,其中第二产业占56.7%,建筑行业占80%。因此说,中国收获人口红利的程度应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转化为现实劳动生产力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发展程度。但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偏低这一事实决定着转化为现实劳动生产力的实现程度不可能太高。2003年中国首次公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口资源问题报告”显示,农村劳动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33年,而城市为10.20年。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预测,就业,但得不到应有的教育与培训。低素质、低成本的劳动力同时决定了创造力也相对较低。比如:制造业1小时劳动力的价格,美国是30美元,中国大约是2美元,而美国的劳动率也比中国高10-20倍。可见,只有提高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成本, 中国才能更好地兑现人口红利。
(3)、由于农民进城收益并无提高,进城成本却明显上涨,消减了农民进城的愿望。这就是免除农业税(即务农收益相对提高)之后,我国部分地区一度出现“民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
①、农民进城务工的经济收益不高。有资料显示,近20年来,农民工工资水平几乎没有上涨。
②、农民进城务工获得的技能收益相当有限。更为糟糕的是,农民进城就业或失业均无保障,从而使进城农民随时面临生存危机,而不得不选择返乡务农。另外,他们从城市生活中获得的文化收益并不大。这是因为较低的经济收入和较低的知识文化背景、使进城农民工的社会文化生活受到局限;并且城市文化对农民工产生的“排他性”也使其游离于城市文化圈之外。
2、长期影响因素
从长期看,一国的“人口红利”并非可持续。人口转型理论告诉我们,“人口红利”期只是一国人口变迁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即当人口出生率尚未显着下降,而死亡率明显下降的阶段。就中国而言,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的逐渐下降必将导致总劳动人口的下降。另外,中国开始呈现较快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中国已被认为是目前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因此,从长期看,中国总人口中劳动人口比重将减少,中国经济所享有的“人口红利”的黄金时代正在渐行渐远。人口的老龄化和青壮年劳动力供给速度的持续下降,将经由劳动力要素供给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储蓄和资本积累两方面,制约中国经济未来的增长。
有一个值得提起的问题是:在中国劳动力资源最为丰富的有利时期,能否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关系到中国的长远发展。“未富先老”是中国老龄化的最大特点,老年人口绝对数和相对数的增加,将使社会负担日益加重,社会保障资源面临巨大压力。而且,由于农村流动人口数量巨大,将引起未来农村老化程度高于城市,这也是中国老龄化的另一个显着特点,如何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同时,也建立起一套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政府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1.以有效合理的人口转移和流动,促进协调人口结构调整并带动农村家庭生育观念的更新转变,鼓励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经济。促进人口的流动和转移的另一个层面是要积极推进人口的对外交流,具体方式包括:留学深造,外派劳务,人员交流等等。当然这种人口向外流动的方式在缓解人口数量压力上可能作用甚微,但有利于中国经济日益与全球经济的合作与交流,参与世界经济的分工与发展。
2.继续积极地推动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改进全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赋予全国居民统一的国民待遇。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的形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来源于中国家庭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理念。城市人口的有效控制很大程度上也是有了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险体制度的逐渐完善,解决了大多数家庭的后顾之忧。而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口,还不能被纳入这两大保障系统之中。进城务工人员还不能享受工作所在地的社保,医疗,子女入托和受教育等福利和权利。这不仅不利于人口的有效流动,还容易滋生城乡人口的对立矛盾,引发人口流动的负面作用。只有取消这种对城乡居民的差别待遇,将所有居民,不论城乡,不论本外地,都纳入到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这两大体系中,才能有效地发挥人口流动的优势,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劳动力的有效配置,加快形成一体化的经济和城市化和小城镇的发展进程,促进国家现代化的发展。
3.加大教育产业投入力度,普及到高中的义务教育,实施灵活多样化的成人教育方式,鼓励多种方式形成全民终生教育,努力提高国民素质。提倡到高中的义务教育并取消各种名目繁多的学校收费,减轻家庭负担,扩大受教育人口的范围,真正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受教育权,从而提高全国人口素质。在成人教育上,一方面应该降低门槛,采取宽进严出的教育原则,将更多更广泛的人员吸引进入学校,提升他们的理论水平,使他们能在工作和学习中提高。另一方面应当鼓励包括社区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等多种教育方式并存发展,逐渐形成一种全民终生教育氛围,使国家的人口素质逐步提升,这才能把中国的人口状况引入到由数量型转变成为一种质量型的发展轨道,从而更加有力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
不利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红利”在很多情况下和“债务”是相对应的。“人口红利”也不例外。具体来看,与“人口红利”相对应的“人口负债”就是不断加速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将会从多个方面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能力。首先,老龄化会带来社会抚养比不断提高,劳动力的负担和成本加大;其次,老龄化会加大消费性人口比例,降低生产性人口比例。第三,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将严重影响到劳动生产率。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经济的竞争能力,并进一步影响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活力。
应对措施
因此,在我们享受“人口红利”丰厚回报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今后可能会面对的人口“负债”。而要有效地化解将来的“债务”,我们必须做好这样两件事:一是必须长时期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增长,二是必须尽快建立起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12年12与9日,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第十二届中国经济论坛上指出,中国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实体经济的回归与转型,而回归实体经济就要增加投资者的信心、调动民间积极性。
厉以宁称,新人口红利、新资源红利和新改革红利正在替代旧的红利。他指出,新的人口红利正在产生,中国正在从技工时代转向高级技工时代。同时,科学技术方面的投资也在产生新的资源红利,相对于旧资源红利而言,新的资源红利主要在于对科学技术的利用,如海水淡化增加了资源,治理沙化增加的土地,振兴草场业增进土地资源的利用等;而新的改革会给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厉以宁强调,中国贫富差距特别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次分配有问题,西方是“一次分配不足、二次分配缩小差别,而中国则是二次分配扩大了一次分配的差距。”
厉以宁表示,中国的城镇化就是老城区加新城区加新社区,新城区就是开发区、试验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新社区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其着重点应该放在两方面,一是保证农村公共服务到位,二是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如果这样做,不仅可以绕开中等收入陷阱,即使将来进入高收入社会,也仍然会继续前进。”厉以宁表示。
介绍
2013年1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在相当长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比上年减少345万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表示,这意味着中国人口红利消失的拐点已在2012年出现,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影响,我们应当在心理和政策上做好足够准备。
“判断一国是否拥有人口红利,要看两个指标,一是劳动年龄人口,一是将劳动年龄人口作为分母、其他年龄组如年幼、年老者作为分子得到的人口抚养比。”蔡昉说,如果劳动年龄人口增长、人口抚养比下降,就会带来人口红利,反之就没有人口红利。
过去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人口抚养比一升一降,生之者众,食之者寡,我们得到了人口红利。“自2012年起,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将逐渐减少,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报告认为,从2010年至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将减少2900多万人;与此同时,人口抚养比相应上升。生之者寡,食之者众,中国的人口红利将趋于消失。”蔡昉坦言。[4]
影响
蔡昉认为,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将使中国经济增长趋势出现与以往截然不同的变化。“潜在增长率由劳动力投入、资本投入、生产率进步决定,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对这三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不言而喻,人口红利趋于消失,会使劳动力减少。除此之外,还会使资本投入增长率放慢。蔡昉解释说,过去我国抚养比低,人口负担轻,可以维持高储蓄率,从而带来高投资,今后的情况正好相反。另一方面,如果劳动力短缺,就会出现资本投入报酬递减现象。“打个比方,如果劳动力充裕,1台机器对应10个劳动力,那么有多少资本就可以买多少机器;一旦劳动力不足,1台机器对应1个劳动力,甚至10台机器才能对应1个劳动力,这个劳动力的体力、智力能照顾得过来吗?买相同数量的机器,其产出自然会减少。”蔡昉说,“报酬递减,资本投入就会减少。”
“一句话,未来中国经济增长会因人口红利趋于消失而减速。”蔡昉说,“‘十一五’时期,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为10.5%。我们预计,‘十二五’时期将降至7.19%,‘十三五’时期更是减为6.08%。”[4]
应对
“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导致未来中国经济要过一个‘减速关’。对此,我们必须正视趋势、坦然接受、积极应对。”蔡昉说,“应对之策,可以分为不该做的和应该做的两块。”
不该做的,就是不甘心经济减速,企图用过度扩张投资、增加需求的方式人为把经济增速拉上去。“今后,一些人或许会提出很多新的经济‘增长点’,比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等等。这些有驾轻就熟的手段、有实施的抓手,而且过去干得也很成功。”
面对人口红利趋于消失,应该做的,就是科学地提高潜在增长率。“潜在增长率不能超越,但可以提高。”蔡昉说,劳动力投入方面还能挖潜,比如,今后劳动力数量虽然减少了,但劳动参与率可以提高。“1.6亿进城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从而没有均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他们通常40岁左右就退休回乡了。如果能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民工就能干到60岁。这样一来,劳动参与率增加了,潜在增长率也能因此提高。”
生产率进步方面也有空间。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无效率的“僵尸企业”淘汰退出,有效率的企业能得到更多资源发展壮大,导致整体经济的生产率提高。美国的研究表明,这种“创造性破坏”所带来的生产率进步,约占全部生产率进步的30%—50%。“如果能通过改革打破垄断、扶持中小企业,让企业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也可以提高潜在增长率。”
人口红利趋于消失,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该因此调整?蔡昉认为,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即使人们还愿意生,要“长成”劳动年龄人口也得15年或者更久,难以改变劳动年龄人口的下降趋势。“不过,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期待,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应该研究适当调整人口政策。我个人认为,目前的政策底线应当是放开二胎。”蔡昉说。
❻ 说下中石油各地炼油厂的工资奖金收入.要一线工人的
我在 华北油田 的炼油厂
基本工资 是1440
奖金每月不定 一般是2000左右
加一块3000左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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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❽ 谁能给我介绍一些龙永图先生推荐或发表的言论和书籍 谢谢!
《谈判是什么》龙永图强力推荐
内容提要
本书的每一章都有自测题,经过生动地分析讲解后,以四种动物枭、狐、羊、驴做形象的比喻,说明了不同谈判者的性格及心态,决定着不同的谈判结果。帮助读者判断自己的谈判能力,有效提高自己的谈判策略和谈判技巧。
世界著名谈判大师及谈判技能培训专家盖温·肯尼迪通过对谈判行为的深入剖析,以浅显易懂的文字描述,把我们带入了一个极富创意的谈判策略与技巧的世界。在这里,你不用担心成篇累牍的概念和程式化的教条。作者为我们讲述了谈判无处不在,告诉我们谈判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生动有趣,观点鲜明,案例丰富。
作者简介
盖温·肯尼迪是英国剑桥大学博士,现为爱丁堡谈判咨询公司首席谈判专家。他是世界著名的谈判和谈判技能培训专家,曾为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千家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技能的培训与指导,并进行过上千次的关于谈判策略的演讲。
编辑推荐
中国入世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推荐。
欧美最经典谈判宝典,众多百万富翁的枕边书,世界著名谈判专家盖温·肯尼迪经典畅销书最新版。
商务谈判的成功与否,并不取决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而取决于管理者的谈判技巧。
寸步不让,除非交换。不接受对方的第一次出价。
对谈判者最有利的两个字是“如果”。
龙永图又发表新言论----中国养老问题不能全指望政府2007-09-14 13:59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北京CBD国际论坛上,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北京CBD国际论坛秘书长龙永图说:“中国养老问题不能全指望政府”。“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仅靠政府买社会保险,远远不能为民众提供足够的养老保障”。“西方的经验证明,政府大包大揽是不可持续的”。“大包大揽会让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走到国家社会保障濒于破产的地步”。
很遗憾,在记者笔下,只用了包括标点符号在内的109个字,就把秘书长对“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养老问题”如此重要的社会政策发表的观点介绍完了,难怪网上顿时嘘声一片。
当然,“中国养老问题不能全指望政府”,这样表述是立于不败之地的,妙就妙在那个“全”字上了——非不能“指望”,而是不能“全指望”。但是,老百姓还是不放心,因为这句语笃不详的话后面总好像有个陷阱似的。再联系其他的说法,“西方的经验证明,政府大包大揽是不可持续的”,“大包大揽会让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走到国家社会保障濒于破产的地步”,如果把这个说法理解为西方国家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不可持续的”,都会“濒于破产”,这显然对中国老百姓是个灾难。因为中国政府目前正在试图学习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经验,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应对中国已经深陷其中而且不可能自拔的老龄化进程。
有位欧洲的社会政策学家曾经问我一个问题,为什么西方右翼经济学家的言论在中国好像比在西方更有市场?说实话,以上对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现在即使在西方社会中好像也已经没有什么市场了。上个世纪70年代末,因为西方国家突然遭遇“石油危机”,经济上陷入“滞涨”和不景气,于是就将“社会福利”当作“替罪羊”,从而造成了“拿穷人开刀”的黑暗十年。进入90年代,西方国家对此进行了反省。当然,“福利国家”理论并非十全十美,于是,寻求更为积极的“第三条道路”成为一时时髦。现在,过了将近30年,回过头去看,“福利国家”理论的核心内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没有丝毫变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大框架实际上也仍然基本没变。
社会保障理论把老年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看成是他自己工资的延迟使用。所以,在养老保险的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指望政府”、“靠政府买社会保险”的问题。人们在劳动年龄阶段,把工资的一部分交给政府,退休时再从政府那里把钱领回来养老——无论是“现收现支”模式,还是“储备积累”模式——本质都一样。可能有人要说,那还有企业缴纳的那一部分呢?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那也是劳动者自己的钱。企业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来就是工资的一部分。缴纳保险费了,工资自然就会少,这常常是以较长时间不加薪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现在从农民工那里看得最明显。
所以,无论是旧体制,还是新体制,其实都一样。计划时期讲“必要扣除”,国家把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早就在“暗中”扣掉了,没有存下钱来,是怨不得老百姓的。所以,归根结底,养老保障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政府的责任,这个基本原则是要说的一清二白的。
当然,秘书长的话也可以理解成不要“全”指望政府,即希望国人退休前能够多渠道地去筹划和准备自己养老费用。这话当然不错,但犯不上拉上西方国家,因为人家“三支柱”、“四支柱”地早就这样做了。
龙永图“不要被刁民挟持”言论惹争议
事件回顾
6月28日,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以及众多国内著名专家对增城市的公园化战略进行研讨,提出增城市要在五年内建设上千个公园。
在论坛上,几乎所有专家都认为公园化战略在增城具有可行性。龙永图更寄语增城:“你们要大胆去干,像汪洋书记说的那样杀出一条血路来。任何伟大的改革经验都不是根据上面的指令做出来的,都是从基层先搞起来的。”
谈到当下时有出现的“最牛钉子户”,龙永图认为,要平等协商但不能要价过高。他认为,有些钉子户要价过高,不光要房价还要地价,而地是国家所有的,因此政府要以人为本、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本,不能做群众的尾巴。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
龙永图“刁民论”不得人心
【关于“钉子户”: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
谈到当下时有出现的“最牛钉子户”,龙永图认为,要平等协商但不能要价过高。他认为,有些钉子户要价过高,不光要房价还要地价,而地是国家所有的,因此政府要以人为本、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本,不能做群众的尾巴。
❾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
(五)批准重要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内部机构设置,报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有关活动的学术指导、论证与鉴定。学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决策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得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有关的研究课题、人员培训、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二)奖励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
(二)委托资产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
(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