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绿化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05年6月3日中国绿化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国绿化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G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享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本基金会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募集绿化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开展相关活动;开展绿化宣传、培训、咨询、考察等公益活动,组织公众参与绿化事业;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开展国际绿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8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绿化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二)依法组织各种绿化公益募捐活动;
(三)开展社会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和生态建设;
(四)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绿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五)开展国际绿化公益事业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捐赠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25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绿化公益事业,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国家林业局、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召集全体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绿化基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人。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国家林业局分别选派;
(二)由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民政部、国家林业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有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报主管单位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绿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优先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重点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公益项目;
(二)支持全民义务植树或部门绿化等社会绿化公益项目;
(三)支持科教兴林、人才强林、依法治林、森林资源管护、生态文化、绿化宣传和山区扶贫等绿化公益项目。
(四)支持绿化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五)奖励绿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绿化公益项目实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绿化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重大募捐活动。
(二)利用本会基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接受社会捐赠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估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协议用于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
(二)根据本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绿化公益项目。
(三)委托给国家林业局管理或处理。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民政部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二OO五年六月三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贰』 碳汇造林如何申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以下简称“碳汇项目”)管理,提高碳汇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碳汇项目特点,参照国际碳汇项目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碳汇项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活动以及与碳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技术培训和宣传等项目。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协调捐资方提出碳汇项目立项和实施初步意见;指导项目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的碳汇计量、监测、核证、检查等活动;负责归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参与项目审定与检查;负责组织包括捐资方参与的、与项目有关的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及其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捐资方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征求专家意见。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七条 立项应坚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则。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第八条 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项目区域安排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在尽可能多地积累碳汇的同时,力求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当地生态恢复,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碳汇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规模不少于5000亩。每年立项数量及具体规模还应当根据中国绿色碳基金实际获得的捐款数量来确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每年6—7月份将通过公告形式组织下一年度项目。项目以县为单位申报。一个县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公告的具体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项目建设范围(乡镇)、项目计划造林规模和申请资金数量;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的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情况;项目实施的意义;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开展项目的造林地权属情况,即是否具有当地规划部门核准的林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树种尤其是乡土树种、种苗、劳动力等条件;火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预防控制能力;造林后期经营管护能力等);初步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方向等。
项目建议书编写后,应通过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地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织捐资方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遴选后的项目,应当提交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讨论和审批立项。当年申报的且符合条件而未能获得审批的项目,将纳入中国绿色碳基金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 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明确项目造林任务和投资规模。任务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各省(区、市)造林主管部门。同时,当年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将通过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应当把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编制造林施工作业设计。同时,实施方案中还应当明确项目造林的具体组织形式、整地栽植等实施计划、造林后期管护经营形式和制度、项目受益群体和利益分配形式、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技术环节应当参照《中国绿色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对涉及确定造林地、造林树种、项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组织形式、管护经营形式等事宜,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区域的群众意见。
为了扩大项目活动影响,项目实施方案中,还应对项目相关宣传活动进行初步安排。宣传活动相关要求见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准。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得到正式审批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正式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得到审批且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按计划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保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造林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务;切实落实管护措施和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病虫害;积极配合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派技术人员到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活动所累积的碳汇进行计量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整个实施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造林后的20年内,项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项目重叠。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度。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技术环节负责。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实行自查、验收和核查。自查、验收和核查应当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和《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业质量、病虫害和火灾发生情况或风险评估、经营管护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造林累计产生的碳汇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年内组织项目自查,并形成项目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查报告应报经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在接到自查报告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捐资单位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三年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项目核查组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核查。项目核查组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碳汇计量。项目期内共计进行四次碳汇计量。第一次碳汇计量应当在项目实施后的第五个年度进行。碳汇计量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指南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成果巩固期间,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管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管护措施未落实;出现严重破坏项目成果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视具体情况,酌情暂缓、扣减直至停拨项目资金以及停止安排后续项目。对严重破坏项目造林成果的行为,将责成当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制管理。项目资金按照签订的实施合同分期拨付。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生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60%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20%的项目资金;项目核查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10%的项目资金;项目首次碳汇计量结束后,对于项目成果巩固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10%的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未尽事项,将在实施合同中详细明确。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停拨和收回项目资金,并提请有关方面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资金来自于捐资方的公益性捐款,属于公益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项目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后,不得重复征税或收取相关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此做出必要承诺。
第七章 项目宣传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旨在示范带动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因此,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宣传工作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统一进行策划。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本着“务实、节俭、高效”原则,在项目正式启动实施时,可举行简单的启动仪式,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宣传报道。同时,应当在项目区内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立长期可视性的项目名称碑、牌,统一冠名为“捐资方名称+项目所在县(市)+碳汇造林项目”,并在项目碑、牌背面,对项目基本情况做简要记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网站发布各地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相关情况。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报道或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同形式的项目宣传活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项目碳汇计量结果进行专项管理,及时通过网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资方捐资实施的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情况。允许捐资方在自行组织的相关宣传中使用公布的碳汇计量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叁』 中国绿化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第五届理事会名誉主席、顾问名单
名誉主席贾庆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
顾问王丙乾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中国绿化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主席
布赫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张思卿 全国政协副主席
赵南起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高德占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原林业部部长、中共天津市委原书记
徐有芳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原林业部部长、中共黑龙江省委原书记
蔡延松 中国绿化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副主席、原林业部副部长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理 事 长王志宝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副主任、国家林业局原局长
副理事长陈邦柱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王昌义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委员、外交部原部长助理
谢伯阳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郑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绿化委员会主任
关松林 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原司长
秘 书 长关松林 (兼)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18名)
王涛(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林业局社会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王志宝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原局长
王昌义 全国政协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外交部原部长助理
关松林 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原司长
李法兰(女)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绿化委员会副主任
刘艺良 澳门创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金富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副局长
陈永昌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陈邦柱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张文宏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局副局长
张修连 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服务局局长
张樟德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金普春 国家林业局对外合作项目中心常务副主任
郑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柳地(女)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水库司司长
赵学敏 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伯阳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魏殿生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组组长、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
第五届理事会监事名单(2名)
刘双来 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刘雪平(女) 国家林业局审计中心主任
『肆』 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介绍
《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专回门规范中国民间组织登答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 通过,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 第18号发布,共14条。《办法》主要规定了基金会的定义、设立条件、审批体制、资金筹集规则、资金使用保值规则、资助协议和行政费用的规范以及监管 规范等,尽管这个办法内容简单,对基金会的定义也不准确,但这个办法对促进中国基金会的成立、发展,尤其是促进中国“官办”基金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故该《办法》被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 第400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所取代,于2004年6月1日起废止施行。
『伍』 中国绿化基金会35周年,这个节日有什么意义
这个节日对于中国生态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1985年9月27日,中国绿化基金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中国绿化基金会成立。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筹集民间绿化资金的重要组织,在林业发展和推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同时在国际民间绿化合作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对外交往的纽带作用,从1985年9月27日到2020年9月27日,三十五年风雨兼程,步步脚印,中国绿化基金会在不断发展壮大,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推进中国国土绿化,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然和谐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5年中,中国绿色基金会创造了奇迹,在未来的35年里,我们期待更多奇迹由它创造而出。
『陆』 中国绿化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绿化基金会是一个筹集民间绿化资金的公益组织,通过开展主题募捐活版动、社会公众劝募、国际合作权援助、申请政府资助等活动筹集民间资金,用于植树、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生态扶贫等。
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
『柒』 做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公益大使的易烊千玺,是否让你敬佩
2016年6月14日,易烊千玺被中国绿化基金会,聘任担当“幸福家园暨网络植树”生态扶贫公益项目公益大使,他也从基金会副秘书长杨旭东先生手中接受了聘任证书。这对于一个16岁的年轻人来说确实不容易,他的这份责任和当但很有社会意义,对于引导大家积极参与保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赞誉。
成名以后的易烊千玺,生活很低调,不爱张扬,十分热心公益。他专门成立了“易烊千玺爱心基金”,并捐赠150万元用于支持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童伴计划”,可以帮助2000多名农村孩子。此外,他还担任“幸福微笑”救助唇腭裂儿童公益项目爱心大使以及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心大使等,彰显了他积极的社会责任,为年轻人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捌』 如何加入中国绿化基金会大神们帮帮忙
是要捐资吗 人民币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帐户名称:中国绿化基金会 帐号:010903537001201052254-16 外汇开专户银行属: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中国绿化基金会 帐号:A/C No.00081308091014 汇款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 中国绿化基金会 邮编:100714 项目处:010-84238981 外联处:010-84238200 财务综合处:84238255
『玖』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官网是
中国绿色发展基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共建绿色经济,为实现美丽中国贡献力量,国际绿色经济协会与中国绿化基金会决定共建成立“中国绿色发展基金”。
中国绿色发展基金,是在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设置的由国际绿色经济协会负责运营管理的专项基金,属于针对绿色发展的公益性基金,享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的优惠政策。
中文名
中国绿色发展基金
外文名
China Green Foundation
成立时间
1985年9月
快速
导航
宗旨任务主要来源筹集方式基金使用方向愿景呼吁
成立背景
国际背景
2012年6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召开,130多个国家元首围绕“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两大主题,最终达成了“我们憧憬的未来”的成果文件。确立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主题方向,开启了全球绿色发展的后里约时代。
国内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开启了从源头上系统治理环境危机的新模式,为绿色发展导入了内生的市场机制,催生中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广阔前景。
『拾』 碳汇造林怎么申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以下简称“碳汇项目”)管理,提高碳汇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碳汇项目特点,参照国际碳汇项目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碳汇项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活动以及与碳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技术培训和宣传等项目。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协调捐资方提出碳汇项目立项和实施初步意见;指导项目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的碳汇计量、监测、核证、检查等活动;负责归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参与项目审定与检查;负责组织包括捐资方参与的、与项目有关的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及其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捐资方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征求专家意见。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七条 立项应坚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则。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第八条 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项目区域安排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在尽可能多地积累碳汇的同时,力求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当地生态恢复,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碳汇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规模不少于5000亩。每年立项数量及具体规模还应当根据中国绿色碳基金实际获得的捐款数量来确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每年6—7月份将通过公告形式组织下一年度项目。项目以县为单位申报。一个县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公告的具体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项目建设范围(乡镇)、项目计划造林规模和申请资金数量;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的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情况;项目实施的意义;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开展项目的造林地权属情况,即是否具有当地规划部门核准的林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树种尤其是乡土树种、种苗、劳动力等条件;火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预防控制能力;造林后期经营管护能力等);初步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方向等。
项目建议书编写后,应通过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地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织捐资方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遴选后的项目,应当提交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讨论和审批立项。当年申报的且符合条件而未能获得审批的项目,将纳入中国绿色碳基金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 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明确项目造林任务和投资规模。任务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各省(区、市)造林主管部门。同时,当年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将通过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应当把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编制造林施工作业设计。同时,实施方案中还应当明确项目造林的具体组织形式、整地栽植等实施计划、造林后期管护经营形式和制度、项目受益群体和利益分配形式、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技术环节应当参照《中国绿色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对涉及确定造林地、造林树种、项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组织形式、管护经营形式等事宜,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区域的群众意见。
为了扩大项目活动影响,项目实施方案中,还应对项目相关宣传活动进行初步安排。宣传活动相关要求见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准。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得到正式审批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正式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得到审批且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按计划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保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造林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务;切实落实管护措施和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病虫害;积极配合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派技术人员到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活动所累积的碳汇进行计量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整个实施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造林后的20年内,项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项目重叠。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度。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技术环节负责。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实行自查、验收和核查。自查、验收和核查应当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和《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业质量、病虫害和火灾发生情况或风险评估、经营管护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造林累计产生的碳汇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年内组织项目自查,并形成项目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查报告应报经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在接到自查报告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捐资单位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三年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项目核查组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核查。项目核查组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碳汇计量。项目期内共计进行四次碳汇计量。第一次碳汇计量应当在项目实施后的第五个年度进行。碳汇计量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指南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成果巩固期间,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管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管护措施未落实;出现严重破坏项目成果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视具体情况,酌情暂缓、扣减直至停拨项目资金以及停止安排后续项目。对严重破坏项目造林成果的行为,将责成当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制管理。项目资金按照签订的实施合同分期拨付。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生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60%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20%的项目资金;项目核查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10%的项目资金;项目首次碳汇计量结束后,对于项目成果巩固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10%的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未尽事项,将在实施合同中详细明确。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停拨和收回项目资金,并提请有关方面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资金来自于捐资方的公益性捐款,属于公益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项目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后,不得重复征税或收取相关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此做出必要承诺。
第七章 项目宣传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旨在示范带动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因此,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宣传工作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统一进行策划。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本着“务实、节俭、高效”原则,在项目正式启动实施时,可举行简单的启动仪式,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宣传报道。同时,应当在项目区内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立长期可视性的项目名称碑、牌,统一冠名为“捐资方名称+项目所在县(市)+碳汇造林项目”,并在项目碑、牌背面,对项目基本情况做简要记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网站发布各地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相关情况。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报道或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同形式的项目宣传活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项目碳汇计量结果进行专项管理,及时通过网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资方捐资实施的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情况。允许捐资方在自行组织的相关宣传中使用公布的碳汇计量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