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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2 16:41:56

1. 什么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是指为实现社会救助的基本目标和制度的稳定运行,对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条件、基金征缴、管理、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

2.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回用的患答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3. 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的内容是什么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医疗求助的病种有:恶性肿瘤、尿毒症 ( 肾衰竭 )、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3)疾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医疗救助申请书、户口簿或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4. 怎么申请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

1、申请人到定点医院出具罕见病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用预算说明书(加盖医院公章),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进行救助申请。

2、经核实后,申请人持申请救助材料,到各县红十字会,由当地红十字会对救助对象进行认真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到省红十字会。

3、由省红十字会统一报送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审核。


(4)疾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在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国际罕见病日。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是由中华慈善总会2009年12月23日在北京成立·旨在支持和援助血友病等罕见病患者。

建立罕见病救助核心工作团队及志愿者团队,提高社会对罕见病的认识和了解,呼吁社会各界对罕见病患者的关爱与支持,帮助罕见病患者身心健康的改善,促进罕见病患者获得可持续的医疗保障。罕见病救助基金将用于罕见病的科普教育、患者生活和医疗援助、患者艺术活动的组织、相关科学研究等活动。

自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成立以来,得到了世界各界人士和企业的爱心捐助,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让罕见病患者的内心燃起了希望之火,借此,我们将再次呼吁中国,呼吁世界,呼吁每一位心中有爱的人,将小爱化作大爱,继续关注-需要我们的人。

5. 重大疾病能否得到国家的救助基金

应该不行。不过你可以去试试。

6. 怎样申请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基金

申请救助人需提交贫困证明(当地政府盖章认可的),病例原件,住院证明,身份证等到当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

大病救助的申请条件:

1、申请救助者必须是户籍本地常住户口;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能聘用的外来员工,或者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的农村户口。

2.大病救助的申报材料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暂住证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证书等。以及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住院发票,一日清单等。

3.大病救助的申批程序:申请者填写申请救助表后,逐级经村(居)委会、学校、镇(街道)、教育局审核,最后由区红会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申助者具体情况提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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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

贫困证明

1、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7.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有应有哪个部门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内专门的帮容助和支持的专项资金。它通常是在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资助行为。

8. 滁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2]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1-2]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1-2]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1-2]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

9. 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参抄保人到村(社区)申领《大病救助审批表》;参保人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同时附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材料。每一笔住院费用只能用于一次救助申请;参保人将《大病救助审批表》、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送村(社区)核实并签署意见;村(社区)报送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镇(街道)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调查、审核、集体讨论,初步拟定救助对象名单;对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向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救助对象名单,并通过镇(街道)发放救助款。
大病救助的核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和7月全年两次。

10. 怎样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分为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和垫付丧葬费用两种:

1、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2、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疾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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