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加坡基金会常见问题解答
新加坡基金会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个统称,主要包含:
1、白皮书合规;
2、TOKEN非证券化证明合规;
3、私募条款合规;
4、公募条款合规。
当这四点做好后,就可以找交易所,递交资料准备审核上币了,审核过了之后就可以发行了。
二、有关新加坡交易所的法律政策
新加坡一直以来对数字货币和相关产业十分友好,据统计,目前有包括DigiFinex、CoinTiger、DragonEx21在内的21家交易所设立于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2017年11月发布了《数字代币发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该指引指出,数字货币的发行平台、财务顾问和代币交易平台,需要根据《证券期货法》和《财务顾问法令》获取相应牌照,并符合反洗钱、反恐怖主要融资等要求。
此外,MAS表示交易所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交易所上架带有证券期货属性的数字货币。
三、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做ICO合规会遇哪些问题?
问:对于ICO,项目不同,程序会不同吗?
答:ICO的定义是首次公募发行,任何项目的ICO是一致程序。
问:注册的材料和担保人的问题有哪些?
答:在注册时,首先会对公司(基金会)进行核名,名字通常是XXX FOUNDATION LTD;在注册时需要的担保,这个指的是新加坡本地人个人担保,并不需要再注册公司进行担保,本地人担保一般代理机构可提供;除了担保人,还需准备好护照、身份证、电话号码和邮箱等资料。
问:合规与上交易所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做合规就是要上交易所,上交易所一定要做合规,尤其是大交易所,合规是必须的。合规的目的就是为了上交易所,合规最基本需要做法律意见书(需收费)。第一年注册时做一次法律意见书即可,之后不需要再做。除了做ICO合规以外,法律的角度尤为关键,但由于外在环境波动过大,情势未明朗,未来都仍有可能出现大幅变动。因此,除了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外,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地区还存在地域上的不一致性。
目前为较多国家所接受的大原则是:只要没有明确用途的token(即无法清楚界定为utility token者)、以及不是纯粹的"加密货币"(仅具有货币属性的),都可能会被监管单位认为是"权益型token"(security token)。
问:能上国内交易所吗?能在国内募集资金吗?
答:现在国内还是全面禁止ICO和代币的,更不用提交易所了。而至于在国内募集资金,其实还是可以募集的。要知道,很多团队自带流量,有些客户总有办法在国内募集到资金。
问:整套ICO合规手续有哪些?
答:(1) 设立新加坡基金会;
(2) 基金会执照和章程;
(3) 律所背书的非证券性质代币的法律意见书;
(4) ICO条款条件;
(5) 购买合同、代币购买协议;
(6) 隐私性条款;
(7) KYC questionnaire。(客户尽调问卷)
问:白皮书能代写吗?
答:白皮书是项目立项服务,属于顶层设计的一个部分。白皮书通常是客户自己做的,很少有项目方不做白皮书。当然项目方不方便写,八戒可以提供白皮书代写。
问:有关开户事宜?
答:根据现行新加坡政策,开户并不是必须的。但是若是有开户的需求,八戒涉外知识产权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内容:如注册基金会、出具法律意见书、ICO合规整套、代写白皮书等。
❷ 基金会的注册难问题怎么解决
梁枫:《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分官方基金会和民办基金会,它只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从理论上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发起成立公募基金会,也可以发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但是现在的格局是,国家原有的基金会基本是公募基金会,利用民间资本发起成立的基金会都是非公募基金会。我们社会对于公募基金会的要求会更高,很难批准(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民政部门还尚没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间资本作为原始基金发起成立的公募基金会)。这个事情涉及到太多社会问题,公众的钱捐过来能不能达到相应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审慎对待。如果你没有任何官方信誉认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很难成立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是鼓励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比如公募基金会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注册要求400万到位资金,全国注册要求800万——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低得多,200万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过,如果你资金超过2000万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册,当然你也可以不去。 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难其实是一个体制问题,你必须找两个婆家:一个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注册单位,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会要找教育部门,艾滋病方面的基金会要找卫生部门。政府部门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吗?这取决于政府部门。以后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门做主管单位?这取决于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体制改革方向。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同时既是注册登记部门,又是业务主管部门。我个人觉得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长期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对于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登记而言,或许会逐渐放低严格审查的标准,而可以对某些机构实行程序上的备案制。就目前来说,似乎已经有信号表示有这方面的发展趋势,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现在已经更名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是否可以解读为——以后所有民间组织都要归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管,随着它的升格和独立,是否表明国家有意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视。此外,目前已经在有些地方的社区进行试点,就是一些社区公益组织,正在尝试实行备案制。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基于民间公益机构对构建和谐社会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中国越来越法治化以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在民间公益机构的监管环境方面,也将会更科学、宽松。 中国企业家:对于企业来说,在地方注册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册更聪明? 梁枫:企业做基金会干什么?无非为了提升你的社会责任,提升你的社会形象,做更大价值的社会公益事业。那么你在什么平台上做?如果企业想做全国范围的,那么在民政部注册高度就不一样,享有的资源不一样,你这个基金会做的事情会有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当然,在外地也许会比在北京好注册一点,毕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么高。北京作为极具政治意义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须有其独特的要求。不过从实质意义上讲,除了公募基金会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并没有行政地域上的级别划分。只是如果选择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一方面对原始基金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有相对应的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或许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高的平台,当然也许还可以因此积聚更多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因此,选择在哪注册,完全取决于发起人自己的选择和考虑。 梁枫:有利有弊。利是简便。弊在于,比如在香港注册的话它就算一个境外机构。当然,这不防碍它对外捐赠。从法律上讲,大陆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来自境外合法的捐赠。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陆作为一个机构存在——除非它在国内登记注册。根据规定,境外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大陆开展工作,从事业务活动,就必须在民政部登记。在民政部登记就意味着找一个与民政部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它的业务主管单位。通常,这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中国企业家:如果实在注册不下来怎么办?有别的办法吗? 梁枫:目前比较多的有两种做法,一个是可以叫做“项目”或者“计划”,你有办公室,有职员,有工资,有项目运作,但不是机构。——仅从名称上讲,这样的名称就很难说它是一个机构。因此,这种做法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业出资,在某一个正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或者官办的基金会的管理下,按照该机构的“项目”、“计划”的名义进行运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可能就降低了不少。 另外一种,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个企业,有个体工商户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企业”来运营。虽然从法律上说,它和普通的商业企业没什么不同,但至少可以解决一个“合法化”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带来一个免税问题:即它作为一个“企业”,捐款给它的个人或者公司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不过,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相比,只要你所从事的业务内容非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照章纳税,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过多干涉。从这一点上讲,工商部门与和企业的关系比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关系似乎更为宽松和松散。 所以,民办的基金会或许可以这么做(信托),公办的基金会就很难这么做。因为民办的还是自己的钱,公办的拿的别人的钱。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压力更大,后者自己的钱,做的没那么好也不会有人管它。 第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信托公司在做公益信托的时候是把你当作一个业务的,他要收费的。对于基金会、慈善机构来说,愿不愿意拿出这笔钱?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个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么向捐赠人交待?这一点,公募基金会很难对公众解释。而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出资人是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家的还好说,有的基金会如果有上百个企业家参与捐赠的话,就很难统一意见。 摘自《中国企业家》——中国公益的操作路径
❸ 扶贫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基金会存在的不足 问题1.基金会的“名不正”导致了它的“言不顺” 现在基金会面回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获答得政府和法律的认可,尤其在在创立初期。2基金会的资金规模有限 这个问题是上一个问题的延伸,基金会没有获得一个合法地位,导致其规模无法扩大。3. 基金会缺乏规避风险的措施基金会成立以来。并没有发生风险危机问题,但这并不代表它永远不会发生。随着基金会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的防范问题将会日趋重要。据了解,现在基金会中并无任何的风险防范措施,这就使得风险防范措施的建立非常急迫。4. 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5. 人事制度不完善6. 宣传力度不够。7.会计制度并不完善基金会现在实行的会计制度是建立在单式记账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记账方式的优点为清楚和易懂,容易为村民所理解。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很难反映出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整体情况,也不易于监管当局的监督。因而随着基金会规模的不断扩大,业务的逐渐复杂,这样的会计制度将不能适应基金会今后的发展。
❹ 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双重管理体制的缺陷在哪里
双重管理体制的缺陷
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无论是基金会,还是草根NGO,都对仍存在的双重管理满腹狐疑。
基金会:不准政府官员担任基金会的领导,那我凭什么还要找政府部门做主管单位,而它也犯不着来管我呀!
草根NGO:双重管理体制的存在,逼迫得找不到主管单位的我们只能去工商注册,难道这种尴尬的局面要继续维持下去?
双重管理导致的弊端显而易见,在社会公益组织的纷纷谴责声中,它却依然雷打不动地在新条例中出现。双重管理制度的取消为何如此艰难,它何时会寿终正寝,还公益组织们一个明媚的春天?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以专家的视角给了我们答案。谁来监督
“取消双重管理,我不赞成,如果取消了,谁能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民政部能吗?法制办能吗?”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说。
王名曾参与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的讨论。他说,谁都承担不了监督的职责,马上取消,肯定带来很多的问题,一定要有一个过渡。双重管理是注意到监管的必要性,虽然并不是一种好的监管制度安排,那么建立一种什么监管制度来取代?没有就取消现在的可能更混乱,更困难。之所以从双重管理来过渡,是因为双重管理将民间组织的监管问题提到了执法机关的面前。我们下一步的问题是通过一种什么样的监管体制来替代这种双重管理制度,这是一个非常根本的问题。监督与发展
草根NGO发展受限,除了不能正大光明地在民政部注册,内部管理混乱也是其发展的难题。而如何才能使组织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无疑,监督,社会各种力量的监督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王名说,民间组织内部为什么会出问题,就是因为没有人监管,政府监管没有到位指导,社会监督也跟不上。这个问题不解决,民间组织不可能得到社会良好的回应,也不会得到社会的支持,捐赠者的支持,包括我们讲的志愿服务的支持。没有这些支持,民间组织就不可能有好的发展。我们必须看到,民间组织必须得有监督。监督和发展,这两个问题是相辅相成的。光说政府限制太多,其实现在政府的监管能力非常有限,几乎没有监管,无非是一年一次的年检,而对工商注册的NGO几乎完全是放开的。应建立监督力度大的监督体系,政府绝对不是无可作为的。有种观点是中国政府管得太严,其实是管得太弱了。它根本没有任何的监管能力,在监管方面无所作为,只是设置了很高的门槛,谁都别想进来。历史的进步
经王名提醒,记者才注意到新出台的条例在双重管理规定上与以往不同的一个小细节:“主管单位”前没有了“业务”两个字。是政府的忽视,还是有意而为?对此,王名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无需业务对应,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王名说。
别小看“业务”两个字,“业务”完完全全不要了,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都可以做你的主管单位。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件事,民政部也在尝试,如果没有人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它可以做。王名接着举了个例子,以前像地球村找主管单位,一定要找环保局,如果环保局不同意,那它死定了。而现在地球村可以找农业部,找发改委,找商务部,可以找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
但业务完全不相干,何来谈管,又如何来管?
王名解释说:“这是最大的进步。”业务主管单位有名无实,下一步就可以不需要了,而不需要,不就可以取消了?历史按照这样的步子走,三步四步往前迈,进步不可能一步到位的。
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监管”上。民政部门难以独立地承担监管职能,要找一个搭档,一个职能单位来分担。“没有一个政府机关可以独立承担政府监管职能的时候,主管部门还是需要的,要考虑到为社会负责。”王名说:“如果没有谁来负责公益资产运转的几十个亿元资金,那是很可怕的。”国外的经验
王名说,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监管模式,美国,英国,德国都监管得非常好。美国通过税务部门来监管;英国实行分类管理,设立了一个慈善委员会的机构监管;德国通过法院来监管。最后,王名强调:双重管理带来很多麻烦,从这个意义上,我是反对双重管理的,但统一监管现在难度很大,应仔细研究一下,建立一种新的监管模式。
❺ 基金会行政经费问题
09:23:48
基金会的运作需要必要的监督,
不过不知道中国人是被贪怕了还是……
发这内消息的人容的用心值得怀疑,
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有挪用或者贪污,发这样的消息有挑拨的嫌疑。。
09:24:08
但他们到底需要好多经费来维持呢
09:24:37
各个基金会有自己的规定。10%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上限
09:25:59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❻ 双重管理有何缺陷
双重管理导致的弊端显而易见,在社会公益组织的纷纷谴责声中,它却依然雷打不动地在新条例中出现。双重管理制度的取消为何如此艰难,它何时会寿终正寝,还公益组织们一个明媚的春天?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以专家的视角给了我们答案。谁来监督
“取消双重管理,我不赞成,如果取消了,谁能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民政部能吗?法制办能吗?”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说。
王名曾参与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的讨论。他说,谁都承担不了监督的职责,马上取消,肯定带来很多的问题,一定要有一个过渡。双重管理是注意到监管的必要性,虽然并不是一种好的监管制度安排,那么建立一种什么监管制度来取代?没有就取消现在的可能更混乱,更困难。之所以从双重管理来过渡,是因为双重管理将民间组织的监管问题提到了执法机关的面前。我们下一步的问题是通过一种什么样的监管体制来替代这种双重管理制度,这是一个非常根本的问题。监督与发展
草根NGO发展受限,除了不能正大光明地在民政部注册,内部管理混乱也是其发展的难题。而如何才能使组织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无疑,监督,社会各种力量的监督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王名说,民间组织内部为什么会出问题,就是因为没有人监管,政府监管没有到位指导,社会监督也跟不上。这个问题不解决,民间组织不可能得到社会良好的回应,也不会得到社会的支持,捐赠者的支持,包括我们讲的志愿服务的支持。没有这些支持,民间组织就不可能有好的发展。我们必须看到,民间组织必须得有监督。监督和发展,这两个问题是相辅相成的。光说政府限制太多,其实现在政府的监管能力非常有限,几乎没有监管,无非是一年一次的年检,而对工商注册的NGO几乎完全是放开的。应建立监督力度大的监督体系,政府绝对不是无可作为的。有种观点是中国政府管得太严,其实是管得太弱了。它根本没有任何的监管能力,在监管方面无所作为,只是设置了很高的门槛,谁都别想进来。历史的进步
经王名提醒,记者才注意到新出台的条例在双重管理规定上与以往不同的一个小细节:“主管单位”前没有了“业务”两个字。是政府的忽视,还是有意而为?对此,王名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无需业务对应,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王名说。
别小看“业务”两个字,“业务”完完全全不要了,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都可以做你的主管单位。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件事,民政部也在尝试,如果没有人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它可以做。王名接着举了个例子,以前像地球村找主管单位,一定要找环保局,如果环保局不同意,那它死定了。而现在地球村可以找农业部,找发改委,找商务部,可以找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
但业务完全不相干,何来谈管,又如何来管?
王名解释说:“这是最大的进步。”业务主管单位有名无实,下一步就可以不需要了,而不需要,不就可以取消了?历史按照这样的步子走,三步四步往前迈,进步不可能一步到位的。
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监管”上。民政部门难以独立地承担监管职能,要找一个搭档,一个职能单位来分担。“没有一个政府机关可以独立承担政府监管职能的时候,主管部门还是需要的,要考虑到为社会负责。”王名说:“如果没有谁来负责公益资产运转的几十个亿元资金,那是很可怕的。”国外的经验
王名说,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监管模式,美国,英国,德国都监管得非常好。美国通过税务部门来监管;英国实行分类管理,设立了一个慈善委员会的机构监管;德国通过法院来监管。最后,王名强调:双重管理带来很多麻烦,从这个意义上,我是反对双重管理的,但统一监管现在难度很大,应仔细研究一下,建立一种新的监管模式。
❼ 怎么改进基金会人才资源不足的问题
内外共同解决的办法:
“从初审、实地考察、拨款到后期评估都是我们3个人在做。”王冰坦言在接手初期一度试图放弃,但经过一套提高工作效率的在线培训后,逐渐开始得心应手。“计划和总结是关键词,我们团队的成员要求每周、每月、每季度都做工作计划,我自己甚至每天都有计划,我有一张以一刻钟为单位的工作计划表,前一天晚上我会将这张表填好,第二天不允许自己有任何空当去思考接下来该干吗。每周我进行一次总结,用在哪一项上的时间是比计划少了,哪一项是比计划时间多了,这样不停调整,就不会有时间浪费。”
王冰说申请的机构每年增多,团队则一直维持3人以内的数量。她认为基金会在现有条件下,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无疑是解决人力资源匮乏的最佳方法。
而对于更多基金会而言,高永的办法似乎更立竿见影。“就是让各位理事推荐机构志愿者,理事一般有企业背景,他们可以从自己的企业里推荐人来基金会工作,身份是志愿者,相关酬劳由派出单位负责,工作时间和内容由双方探讨决定,这样理事也能更深度地了解基金会工作。”
同时,针对公益人才匮乏的现状,王振耀则建议,相对周期较长的高校培养,相关公益组织和媒体应多组织针对性强、周期短的公益慈善培训,来保证公益领域的人才供给。
❽ 如何解决中国公益如今面临的问题
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是社会支撑的公益慈善意识和氛围需要培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一种社会氛围,需要公众公益意识和社会公益价值观的支撑。但是,当前还有很多人没有充分意识到社会公益组织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独特作用。2005年12月湖北省慈善总会在武汉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公民认为慈善事业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知道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人数不足一半;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虽然也曾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还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居住街道、慈善机构进行捐赠,而“经常主动捐赠”的人则很少。
作为一项有着实质内容的道德事业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公益慈善事业实际是一种独特的财富转移方式,但目前参与行善和捐献者特别是各类企业的动机往往十分复杂。但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其参与捐献,就能通过公益组织实施有效救助,可以在追求公益效果的前提下提升社会道德。然而,有关统计显示,中国90%的公民没有捐过款物,参与捐助活动的中国企业不到总数的1%。当然,这跟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有关,近一两年来才开始有“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观念。
二是扶持发展的法律框架急需构建与完善。尽管目前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但是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仍不确定。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管理需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亟须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实施细则。
要求扶持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的呼声较多。一是要求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取得“法律合法性”问题。根据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要求,建立社团组织时必须通过一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挂靠并审批,之后才能在民政机关登记注册,这种管理体制只能造就大量的官办社团组织,而许多真正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公益组织,由于无法找到主管单位,不能在民政部门获得合法的身份。二是对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以至于最后解体都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就是准政府机构。而真正的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恰恰由于现行制度的限制,很难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同时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三是目前涉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税费优惠等鼓励政策不完善。现行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捐助的善款减税免税比例偏低,享受全额免税的仅有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机构。目前凡是比较成功的社会团体,都与创办者的特殊地位或是否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开。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款物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这与扶持其发展的法律及政策空间不足有密切关系。
三是公益组织的自身建设与公信度亟待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否取得社会公信。而目前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有待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组织行为不够规范,甚至信誉缺失等问题。而且由于在社会转型中受到价值观失范、诚信缺失等影响,目前公益组织公信力的现状令人担忧:一是募捐不坚持自愿原则。由于目前许多社会公益组织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往往面向干部职工和公务员队伍采取摊派形式开展募捐,违背自愿精神;二是善款去向不公示。对捐款的 赛泰泵阀使用情况,捐赠者无从了解,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科学,运作不够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公信力,挫伤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和信心;三是专业和专职人员缺乏。公益组织行政色彩浓厚,不注重捐献文化培育,自律机制不健全,捐献制度缺位等,造成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持续不高,反映了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总之,中国社会公益组织数量偏少、组织体系发育还很不成熟,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无论其外部的发展环境还是自身的发展水平都需要完善提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公益组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我国社会的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的过程,也是社会建设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一要规范管理、引导提高。重视法规建设政策引导。国家应当尽快研究并制定《社会公益事业法》及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统一规范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具体运作程序,同时整合已出台社会公益相关法规,规定公益组织的主体资质、监管规制、活动程序、会计准则和主管机关。当前,要强化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和依法监管的作用, 改变长期以来“重登记、轻管理”,“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促进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制定扶持社会公益组织的政策,降低社会公益组织的准入门槛,扶持、帮助民间社会组织提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能力。在保证对社会公益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为其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对其投入资金的公益事业,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并对它们进行跟踪管理。
完善公益捐赠鼓励措施。根据国外经验, 社会激励机制中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推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建议政府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实行个人收入捐赠社会公益事业部分免税和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予税以及特别消费税等,对公益慈善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 对个人特别是富人所得税或遗产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目前要适当提高捐赠所应减免税收的优惠限额,以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励捐赠行为;对尚未成熟的社会公益团体要落实“免税”甚至奖励政策,激励其募集善款行为;要简化免税申请程序,放开受助对象限制,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公益机构定向捐赠的善款在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并促使企业及高收入阶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对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
健全公益组织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对一些活动类组织重点是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益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对一些维权类组织重点是做实,通过督促、检查和运作机制的探索,确保经费来源、作用发挥、名副其实;对慈善类和公益服务类组织,则通过奖励、委托、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在大力培育发展民间社会公益组织的同时,加大对非法和违法、违纪公益组织的查处力度,确保社会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要倡导公益褒扬善行。广泛传播公益理念。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应该把社会公益精神的传播培育纳入全民教育宣传的框架体系之中,通过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介公益善行和国内外社会公益动态信息,传播普及公益理念,培育公众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社会公益意识。
营造公益文化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级党和政府要把社会公益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国家应该建立爱心公益表彰奖励制度。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善于及时发现榜样,通过评选、表彰、宣传典型等,让行善者得到精神的褒奖和道德上的肯定,享有较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极大地激发社会成员的善心与爱心,褒扬激励更多民众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党政部门还可以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把社会公益事业融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主流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传播工作,安排一定的版面、时段用于公益宣传,定期公布社会捐赠及救助事迹,鸣谢和激励爱心捐赠单位和个人,营造人人关注公益事业、人人参与公益善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现阶段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着重要在规范化建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增强救助实力,加强自律、注重公信。
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在加强自身建设中要着重增强自主意识,发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公益组织要精心策划救助平台、设计救助项目、制定有关管理规则,保证捐赠者捐赠的款物捐得乐意、用得其所,能够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水平,壮大队伍,招募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提高自身服务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政府可实行向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办法,完善公益组织税收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增强公益组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益组织的自主发展能力。
注重自律诚信建设。在自律方面,社会公益组织应制订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构,以维护其规范运行。同时接受捐献者和社会各界尤其是舆论的监督,接受政府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其组织审批、社会捐献活动和基金等的监管。特别要注重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加透明度,对捐赠款物具体用途和去向都应在网站明细公布,对捐赠者有明确的交代;在捐助项目选点、评估时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主动邀请捐助方参与;在捐助项目结束时和年终应主动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捐赠者。
拓宽公益筹资渠道。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筹集善款存在着严重的“募捐资源不足”,已有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外国援助和商业活动。因此,社会公益组织要树立市场营销观念,学会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募集社会公益资源,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募捐活动。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公益组织的筹资经验,积极探索通过与媒体互动开展公益传播募集善款,与公益社团、专业机构、爱心企业联动开展公益活动救助弱势群体,设立爱心公益基金和组建爱心公益联盟等方式壮大实力,力争汇聚更多的社会爱心。
❾ 农村基金会的问题什么时候解决
1.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2.农村专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属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方向。要做到“四坚持”、“四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变成领导干部“小金库”。
建立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
要通过上述工作,做到办会方向正确,办会质量提高。
❿ 基金会的发展现状
据基金会中心网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8日,中国共有基金会4115家,其中公募基金会1476家,非公募基金会2639家。自2010年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会之后,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很快。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增长迅速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政策推动,《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地位和基本运作规则,近几年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进一步促进了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增长;2008年之后社会对慈善行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关注;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免税比例等。
从数量与分布概况看,基金会发展显现出以下趋势:
1. 基金会数量自2004年以来保持20%左右的增长率;
2. 活动领域发展趋势:一枝独秀、整体多样;
3. 7个省市基金会数量占据全国总数的61%。
从地域分布上看,基金会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分布着较多的基金会。截止2013年底,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内蒙古、湖南省是基金会最多的10个省份。 在美国,基金会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关注的范围日益扩展,除了关注传统的扶贫、教育、环境、医疗、公共事业等领域外,还扩展到全球发展、精神、个人潜质发掘等方面。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的捐赠范围为全球发展、健康、教育。E-bay创始人奥米迪亚夫妇的基金会则是积极支持个人潜质发掘。怀特基金会则将主要精力放在古代研究、艺术、人文科学上。
截止2013年底,我国基金会的活动领域大多集中在教育以及传统的救灾济贫、扶弱助残、医疗救助、文化等方面,而致力于推动艺术、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社区发展、及公益支持等更为广阔的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基金会则比较少。也有一些新成立的基金会已经更多地关注新兴领域,包括国防建设、传媒、地质科学等方面,包括:云南三益文化国防基金会、环球公益基金会、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等。 2011年,中国公益慈善界经历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多事之秋,先是郭美美网络炫富的行为引发了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接着,中华慈善总会发票事件、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非希望工程、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投资放贷,又相继遭到舆论的质疑和抨击。在“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公益界,不断涌现的慈善丑闻使得整个公益行业的公信力都受到影响。
正如当年的希望工程创始人、如今的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所言,由郭美美引发的“官办”慈善公信力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已经显现:“尽管四个机构涉及的麻烦和背景、原因、性质各不相同,但社会对这些事件的质疑和责问,不论是专业还是外行,理性还是不理性,无不指向‘官办’慈善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表达了对‘官办’慈善机构的不信任。这个乱局的出现看似偶然实属必然,归根到底是官民不分的慈善体制惹的祸。”
2012年8月29日,中基透明指数(简称FTI)在北京发布。中基透明指数,即中国公益基金会透明指数。这是一套有关基金会透明标准的评价系统,其评价指标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捐赠信息等共60个,并以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渠道和完整度等作为参数,以排行榜单为呈现形式。排行榜将按照基金会最新透明分数每周更新一次,排名越靠前,代表基金会透明度越高。中基透明指数由基金会中心网、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中国NPO自律行动委员会、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论坛和众多基金会组织参与研发。“它标志着我国公益基金会在制定社会管理标准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据介绍,这个指数具有公开性、科学性、民间性、国际性,将推动我国公益基金会行业提升信息化水平。
中基透明指数一方面树立行业可量化的透明度标准,另一方面分享实践经验和互联网工具,实现基金会透明度的提升和基金会管理能力的跨越式发展。这个指数将帮助基金会根据标准增强自身透明度,并了解自己的信息公开程度在行业内的位置。对于公众而言,可以以透明指数作为捐赠参考,从而促进慈善行业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1、公募基金会亟需转型
公募基金会拥有着公募权这一优势资源,很多老牌公募基金会规模扩大迅速。然而,“如何把钱花好”成为这些基金会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这促使他们思考基金会的未来定位。有些则开始了由运作型向资助型基金会过渡的转型尝试;也有基金会开始创造平台,将公募权分享给草根公益组织。
事实上,自2010年开始,一些全国大型公募基金会就纷纷宣布,将从操作型基金会转向资助型基金会,即基金会由筹资后自己做项目,转变为培育和资助草根公益组织。
越来越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试图从操作性基金会转型资助型基金会,然而捐赠人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以及草根公益组织专业性不高、执行项目效果难以预估的现状,使得公募基金会转型步履维艰。
2、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过程中的挑战
对于大多数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其自身的可持续性的资金来源问题也开始引起重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基金会每年支出资金不是来源于投资回报,而是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因此如何保证基金会自身的良性发展已经是个问题。
如何获得持续性的基金来源,采取多样的基金增值方式,获得安全的高收益,已经成为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过程中无法绕过的课题。事实上,在一些基金会发展发达的国家,捐助基金会不是单纯的捐助,而是一种“投资”。非公募基金会应该利用自身的创始基金进行运作投资,产生效益,从而使基金会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可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