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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扶持

发布时间:2020-12-21 22:53:18

⑴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简介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96年12月,是北京市委宣传部根据北京文化发展战略的需内要和北京作为国家文化容中心的定位,联合北京有关文化机构和新闻媒体发起创立。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公募性的法人机构,由北京市委宣传部直接领导,是北京最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基金会之一。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海内外关心首都文化发展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多方筹集文化发展资金,以各种形式资助、扶持、推动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持文化新人,促进首都北京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致力于首都北京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展示国家文化中心的魅力。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以来,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北京的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⑵ 文化体制改革的背景

十七届六中全会前瞻之九

文化体制改革:进展、难点和前景展望

一、文化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动因

我国传统文化体制是在建国以来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具有国有资本单一投资主体、管办不分、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资不分、条块分割、城乡二元结构和以意识形态为指导,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显著特征。应当肯定,在建国初我国文化事业“一穷二百”的条件下,这种体制有利于集中资源进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队伍建设,以及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对文化发展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的低效率,加之频繁的政治运动的干扰破坏,导致了对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温饱基本满足的基础上,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觉醒,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文化市场格局,自主性、互动性、娱乐性的大众文化消费方式成为新的趋势和潮流,从而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机制和提供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经济体制与文化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文化发展水平之间形成了明显的落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认识文化产品的社会属性和商品属性的关系,使文化建设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和要素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文化与经济协调发展,提高我国文化的活力和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成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直接动因。

从国际方面看,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崛起,促使经济与文化日益融合,经济文化化、文化经济化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信息产业、文化产业等新兴产业迅速发展,成为美、英、日、德、法等西方大国的支柱产业。美国的电影产业、英国的创意产业、德国的出版产业、日本的动漫产业、韩国的影视产业无不吸引了全球消费者的眼球,不仅成为其创造利润和财富的重要来源,而且也是实现其产业全球扩张的利器。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传媒集团,如美国时代华纳、迪斯尼、新闻集团,德国贝塔斯曼、日本索尼公司等,依托其创意研发和传媒网络优势,迅速成长为跨国运营的国际文化传媒巨头,占有全球70%左右的文化贸易份额。文化市场作为全球竞争的新领域,由于文化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和穿透力,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的经济政治格局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传统文化体制的封闭状态,还基本上没有参与到这一进程中去,以致我国的文化产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文化服务贸易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巨大的逆差,这与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和文化资源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与此同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文化产业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因而,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文化版权贸易一直是我国与之谈判的焦点领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强烈要求我国开放文化市场,并且已经在某些领域通过种种方式进入我国文化领域。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我国的文化建设不能脱离人类文明发展的轨道,也不能不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的竞争而实现自身的发展,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如何顺应国际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按照国际规则逐步开放文化市场,通过加入国际文化产业分工体系来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以应对国际跨国文化传媒集团的挑战,提高我国的文化竞争力和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成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外部动因。

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互连网、数字化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使文化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成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动因。一方面,互连网、数字化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使得传统的单向文化传播方式转变为互动传播,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和界限日益模糊化;另一方面,传播渠道和传播载体的无限扩展导致内容严重不足,内容创新和文化创意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这一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传统文化体制进行变革,从国有单一提供主体向多元、互动提供主体转变,形成全社会创新文化发展,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动活泼局面。同时,新兴技术和传播手段的日新月异,也要求打破传统文化体制行政性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条块分割的窠臼,以便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迅速地“越界”流动,优化组合,从而适应文化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新世纪之初,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开始启动之机,正是互连网、数字化技术在我国开始大规模推广之时,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
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的回顾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依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战略目标,提出了文化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发展文化产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文化发展繁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的论断,提出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不同特点分类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建立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市场经济相适应,“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事业文化单位依法运行”的新型文化体制,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动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2003年6月,中央召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选择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丽江、重庆、西安、沈阳9个省、市和35家国有文化单位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一些省、市也相继选择了若干地区和国有文化单位进行改革试点,但不享受国家试点地区的政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序幕由此正式拉开。现将试点的进展情况简要概述如下:

1、在开放文化市场投资准入门槛,发展民营和混合文化市场主体,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3年6月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以来,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了演出、报刊和出版发行、影视节目制作与发行、影院建设与经营、非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投资领域。2005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4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明确和规范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领域的界限。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外商投资发展我国文化产业,同时保障我国的文化安全,同年8月,文化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对外资进入我国文化市场的范围和持股比例也进行了规范。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调动了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积极性,据文化部提供的数据,在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中,非公资本创造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已占到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一半以上,就业人数占到三分之二,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拍摄的电影占总产量的80%以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社会资本和外资广泛参与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健康和有序发展。

2、按照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指导”的改革方针,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重塑市场主体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分类改革要求和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精神,各试点地区积极推动演出、报刊和出版发行、印刷、广电、广告、影视节目制作与发行、影院建设与经营等文化行业的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进行产业化运营。到2006年底,全国已有111家出版社、11家国有电影制片厂、23家电影公司、29家省市文艺院团完成转企改制,同时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推行了岗位责任制、上岗竞争制、效益工资制、资产经营目标制等。其中,一些已经完成转企的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还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如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以其部分经营性出版发行业务为主体,吸收相关国有和民营资本,组建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4月成立的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了10%的民营资本投资,在业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3、国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探索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取得了积极进展。按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分类改革要求,北京市朝阳区文化馆、上海画院、重庆红岩连线等文化事业试点单位,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试点地区普遍增加了对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投入,深圳、杭州、北京等地还进行了公共文化产品面向社会实行政府采购、政府补贴的探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5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10月,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了“要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国家广电总局明确提出要构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并确定2005年为“对农服务年”,基本实现农村边远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实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两馆建设项目,从2002年到2005年4年间,国家财政投入4.8亿元,对全国1078个有馆无舍或设施落后的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解决县级两馆设施空白点和设施落后问题,为改善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落后状态发挥了重要作用。广东省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的先行试点地区,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省、地、县和乡镇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4、文化市场流通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为培育市场流通主体,破除长期以来我国文化市场存在的国有经济垄断、政府管理条块分割的弊端,促进文化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有序的文化市场,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试点地区在对民营和外资开放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积极推动文化市场流通体系改革,着力发展连锁、物流等新型文化流通组织业态。以新闻出版行业为例,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新华书店已基本完成组建企业集团和转企改制的工作。全国性的连锁经营企业已达29家,23个省级新华书店实现了省内或跨省市连锁经营,全国建成10万平方米以上图书物流中心5个,年赢利水平千万元以上的有10个,全国性的民营连锁经营企业8家,民营发行网点达10万个,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投资书报刊发行企业40多家,一批网络发行企业快速成长。与此同时,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等国务院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合作,先后创办深圳国际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交易博览会,东北、中部、西部三个区域性的文化产业博览会,形成集文化产品交易博览、论坛、版权交易和投融资于一体的大型文化产品流通和要素配置的平台。此外,北京书市、上海国际电影节、杭州国际动漫节、广州国际音像博览会、成都广播影视博览会等大型专业化的文化产品交易平台也各具特色。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文化经济政策不断完善,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探索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文化体制改革是在党和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实现转企改制,人员身份转换和历史债务、坏帐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帮助解决,付出必要的改革成本;同时,文化产品的创新、生产和传播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的“意义内容的公共性”,因而同样需要政府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扶持。试点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综合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改革试点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转企改制企业给予3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全国新闻出版单位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期限延长到2008年,试点地区新开办文化企业给予3年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文化产品出口给予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等;二是财政支持政策。国家财政相继出资设立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等,以增量投资的方式强化对公共文化事业和原创精品文化产品的支持力度。通过与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清史编纂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重大文化建设项目,推动了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内容建设,同时也促进了国家财政的公共化进程和投资机制的转变;三是探索市场化的文化投融资机制。江苏省以财政增量投资2亿元设立了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探索以国有资本为主体,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打造混合经济结构的文化市场战略投资者,促进文化产业快速成长的途径和方式。上海市投入财政资金5亿元,对原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运行机制和资助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改革,形成了“政府委托投资、专家管理、管办分离、面向全社会资助”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成为我国第一家比较规范的区域性文化基金会。上海新华发行集团在改制中尝试利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49%的国有资产,吸收社会资本投资参股,以1.6亿元的国有净资产实现了3.48亿元转让收入,使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值。2006年,该企业在改制为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买壳上市,在探索文化产业如利用何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6、政府文化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开始启动,文化立法工作逐步加强。为适应文化产业融合化的发展趋势,按照中央指示,试点地区尝试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三个政府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综合行使文化管理职能。同时将工商、税务和各文化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为综合执法机构。这两项措施,为解决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以及市场监管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未来国家和省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积累了经验。与此同时,经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理》等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推动了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进程,使我国文化管理逐步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⑶ 社区中国的简介

社区中国网以弘扬中国优良的道德传统、促进社区居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和谐社区的发展为己任,以社区为中心,围绕社区管理、社区政务、社区文化、社区健康、社区教育、社区周边商业等一系列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产业,致力为社区居民打造一个沟通、交流、交易的社区生活资讯服务平台。
社区中国网是由华凯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5投资千龙网团队研发。以立足于社区居民的提供全方位百姓关注的新闻、咨询、信息、促进社区居民交流的综合性信息平台。社区信息化的电子商务网站。
2010年因华凯利达运营遇到瓶颈。后由千龙网在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与千龙网企业频道兼并。2011年1月注册北京盘龙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负责运营。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6年,由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北京有关文化机构和新闻媒体发起创立,基金会经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公募性的法人机构,由北京市委宣传部直接领导,是北京最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基金会之一。
“和谐社区专项基金”是归属于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专为推动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提供资助的专项基金。该基金将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以弘扬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提升全民文化素质和城市生活品味为宗旨;以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向心力,塑造良好和谐的社区环境为目的。该基金是我国首个以“和谐社区”为主旨的专项基金。
“和谐社区专项基金”将充分发挥其募集和资助功能,以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建设和谐社区服务。基金通过深入社区,有机会有目的的举办群众喜闻乐见、有益健康、有益社会的各项活动,达到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增进邻里和睦,社区和谐的目的。从而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⑷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对面的宅子是谁的啊,好大啊,墙高3米

侯门深似海!呵呵

⑸ 北京文基会的简介

北京文基会是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委托广州掌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手机移动应用客回户端,答旨在推动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持文化新人,促进首都北京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致力于首都北京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展示国家文化中心魅力。

⑹ 基金会是否属于“慈善机构”

只要是基金会,都属于

⑺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工作怎么样

不错,是事业单位

⑻ 云南大学昌新艺术学院在云南大学内吗

云南大学昌新艺术学院是位于云南大学内。云南大学昌新国际艺术学院是云南大学下版设的二级学权院之一,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

云南大学昌新艺术学院是由云南大学、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周昌新艺术基金、云南昌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联合发起创办的国内首家“211一类本科学院”。学院创办人周昌新先生是中国重彩油画奠基人、中国厚彩瓷创始人、中西艺术融合焦点与标志性人物。

云南大学始建于1922年;1978年,云南大学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1996年,云南大学成为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云南大学入选中国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行列;2016年,云南大学与"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周昌新艺术基金"共同创建"云南大学昌新国际艺术学院"。

⑼ 文化发展基金

不知你是要哪个发展基金的内容: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96年12月,是北京作为国家文化中心和北京文化发展战略的需要,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发起联合北京有关文化机构和新闻媒体创立,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公募性的基金会法人机构,是北京最有影响权威的基金会之一。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以广泛联系海内外关心首都文化发展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多方筹集文化发展资金,以各种形式资助、扶持、推动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创新,扶持文化新人,促进首都北京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致力于首都北京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展示国家文化中心的魅力。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以来,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北京的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具有四大功能:

(1)展示推广功能
通过开展各种文化艺术、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资助扶持北京市各类文化项目。增加文化发展基金募集力度,加强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体现先进文化的展示推广主导示范作用。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北京文化消费需求也会进一步增大,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基金会将成为活跃的文化融资领域。

(2)吸纳资源功能
通过社会各界对北京文化发展的支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公益文化基金运作,把社会上有意资助公益文化的分散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有效地投入到首都北京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中,为发展民族文化和开展文化交流做出积极的贡献。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发挥规模效应,使资助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和化解,使资助者支持文化发展的良好愿望得以实现。

(3)鼓励创新功能
通过对原创性、创新性、实验性公益文化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文化新人的成长,吸引更多优秀的公益文化项目向北京这个国家文化中心汇集。世界级大都市的发展证明:一个城市的文化实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数量,而且要看推动原创的能量。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和人文奥运理念的实施,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需要筹集资金设立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艺术奖项,评选展示有国内外影响的优秀作品和艺术家,加大对文化艺术新人实施更有力的发展扶持。基金会积极鼓励文化艺术创新和培育文化艺术新人,突出中国特色和北京特点,为中国的和平崛起提供更多的文化动力和资源。

(4)扩大交流功能
推动北京与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吸收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同时,通过与境外文化基金会的项目合作、相互委托、交叉资助,推动北京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和交流,与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共同交流和发展。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任务

·接受并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发展北京市文化事业。
·开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化素质的文化艺术活动。
·推动并资助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组织有关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题调查研究和学术研究。
·评选并奖励为北京市文化建设及文化艺术交流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与个人。
·组织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
·资助北京市文化设施建设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开发。
·开展其它有益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86年11月,是应上海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而建立的国内首家地区性(市级)文化类基金组织,也是上海地区成立最早、规模及影响最大的几家基金组织之一。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基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上海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被誉为上海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助推器"、"蓄水池"。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具有四大功能:

(1)主导示范功能

通过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体现先进文化的主导示范作用。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社会上的各类文化基金和基金会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成为活跃的文化投资和融资领域。基金会将不同于社会上其他公益性、私人性、专业类基金会,以鲜明的政治导向、积极的社会效益、广泛的公益服务、国际化的操作规范,起到良好的主导示范作用。

(2)吸纳资源功能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会运作,把社会上有意资助文化的分散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有效地投入到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去,为发展民族文化和人类进步而做出积极的贡献。特别是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涌动着密集的资金流和资产流,许多个人和机构也有资助文化发展的强烈愿望,但又顾虑政策风险、操作失误等诸多问题。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发挥规模效应,使资助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和化解,使资助者支持文化发展的良好愿望得以实现。

(3)鼓励创新功能

通过对原创性、创新性、实验性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文化新人的成长,吸引更多优秀的文化项目向以上海为中心的大都市群汇集。世界级大都市的发展证明:一个城市的文化实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数量,而且要看推动原创的能量。迄今为止,上海所设立的大型文化艺术奖项,比如上海文学艺术奖,宝钢高雅艺术奖等,主要侧重于评选有国内外影响的优秀作品和艺术家,而上海更迫切需要的是对文化艺术新人实施更有力的扶持。基金会高高举起鼓励创新和培育新人的旗帜,会突出自己的鲜明特色,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提供更多的文化资源。

(4)扩大交流功能

推动上海与整个长江三角洲及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吸收人类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基金会的集资融资和文化资助的范围,将立足上海,又不限于上海,而是逐步扩大到整个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成为大江和大海交汇处一面鼓舞人心的文化旗帜。随着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一个包括江、浙、沪15个大中小城市,纵横绵延300公里,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中国第一、世界第六的大上海都市群正在兴起。通过设立基金会,将更有力地吸纳"长三角"的资金和资源,促进"长三角"的文化协作、融合和创新,同时,通过与境外文化基金会的项目合作、相互委托、交叉资助,推动上海的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和交流,与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共存共赢。

近年来,基金会还主办一系列在上海乃至海外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如每年一届的"上海艺术博览会",“上海电子艺术节”等。

自2003年3月开始,本会进行重大改革,力求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的资助模式和运作机制。本会经过全面调整改革,接受政府委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原则,面向全社会开展公益文化项目资助、奖励、扶持贷款和(影视)投资(资助)。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其独特的优势与海内外众多文化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与上海新闻、企业、文化艺术等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而又密切的联系,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办公地址:番禺路396号2楼,电话:62815037(总机)

⑽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来源于捐赠收入、利息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
3.文化扶贫工作;
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
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
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
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
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
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
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界有知之士;
(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
(六)无违法记录者。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授予荣誉职务(包括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减指导委员会、活动委员会成员(有关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四)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审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理事长所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募集工作;
(二)各项捐赠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三)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
(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国内范围,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二)国际范围,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
(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
(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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