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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1 20:35:07

Ⅰ 财务规章制度

***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加强行政财务管理,营造积极向上,遵章有序的财务管理氛围,特订立本制度。
一、人人爱护公有财产,关心集体,视政府机关为家,努力形成增收节支的良好氛围。
二、所有收支资金(含专项资金),一律由财政管理,坚持集体领导,一支笔审批。大型添置、房修、专项资金补助均由会议研究决定,手续按相关要求办理。500元以下支出由乡长审批;500元以上非涉农发放性支出,须乡长商经书记同意后列支签批,或提交会议研究批准后审批。
三、严格控制各类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项费用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来人招待、接待制度(已另外发文)
(二)差旅费报销制度(已另外发文)
(三)电话管理制度:电话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电话费据实报销。长途电话平时上锁,因工作需要必须打长途电话的,在办公室登记后再开锁通话,严禁因私事使用公家电话。
(四)*政府打印费实行竞价承包,每次承包期为一年,凡以乡政府名义行文的费用由牵头单位负担。
四、各类支出发票,不符合财经纪律、白条或手续不完备的,不得签字报销。
五、严格控制职工借款,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严控个人借款,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确需借用公款的,不得超过2000元(借支差旅费除外),并必须保证在当年底还清,**签批后,报账员办理手续。

报:县纪委、书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开发区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开发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希望采纳

Ⅱ 国家对投资基金方面有没有规章制度

自2016年1月9日以来,全国各地都已经停止办理投资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也越来越来严格,需要法人股东拥有从业资格证,以后投资类公司还会再加强政策

Ⅲ 急需公司日常管理规定

公司日常管理规定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学习进取,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提成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公司上班时间为五天半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周六下午周日为休息日。

十一、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每次迟到、早退者,每次捐资10元“天海基金”;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捐资100元“天海基金”。

十二、员工事假、病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扣罚相应工资,每月全勤并无迟到、早退纪律的员工当月奖励30元奖金。

十三、成立“天海基金”用于员工集体活动金费。

十四、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其当天工资捐入“天海基金”。

十五、员工离职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并办完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十六、公司劝其辞退的员工,按工作时日结算上月及当月工资,自行离职的员工,上月工资于工资结算日结算,当月工资不足一月,不予结算工资;
十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十六、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 公司的办公室的卫生轮流负责清洁。

员工守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别的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 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领导; 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3、值班和保安人员;
4、小车司机。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班子成员)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 请 休 假 第九条 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
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第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跨1个年度安排不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员工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带薪年假:
1、当年员工已享受寒暑假,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培训中心员工);
2、当年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已放假两个月或以上;
3、当年员工已享受健康疗养,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当年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当年员工已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14天或
以上; 9、员工为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当年已
在部队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探亲假期指员工和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探亲路途时间另计。
第十七条 员工探望配偶,夫妻双方每年共可享受探亲假2次(配偶每来单位一次的,可视为享受探亲假一次),合计假期不超过40天。员工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 第十九条 员工在工作地结婚,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
婚假;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员工初婚,可享受不超过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结婚时享受,也可在生育时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员工可享受7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工作地以外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不超过90天的生育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可另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23岁零9个月初胎儿生育者)在以上假期的基础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如工作允许,经女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女员工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时,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配偶晚育的,还可增加不超过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宫内放置节育器可享受不超过2天的节育假,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内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享受1天的节育假;男员工结扎输精管的,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结扎输卵管的,可享受不超过21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节育假。如同一员工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条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回单位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病、因工和非因工负伤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列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的婚假、丧假,单位可给予报销往返路费,相关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实行。
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可以就地休假,也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休假。如与探亲假合并休假的,单位只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将员工的有关假期(带薪年假、探亲假)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假(除带薪年休假以外)以当年(指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第三十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为每个员工建立请、销假卡片台帐,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系统上作好登记,详细记录每名员工的请假情况。请、销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报告单,实事求是说明请假事由,按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并将请、销假报告单应交本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应休完带薪年假后,方可请事假,否则不予批准事假。
员工续假应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员工变动单位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若因调出单位漏填假期,员工又重复休假的,调入单位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休带薪年假,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休假;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休假,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休假;主管领导自行安排休假。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各部门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第四季度11月末前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带薪年假。上述单位主管领导休假需与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10天(不含往返路程)。
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事假1天,由部室领导审批;2~6天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包含)以上领导请事假,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应持批准的请假报告单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事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事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部室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工伤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病假。

第四章 加 班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单位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确需安排加班,属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在1个月内、休息日工作加班在6个月内安排不了员工补休的,则应给予加班补助。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补休;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补休,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补休;主管领导自行安排补休。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补休。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加班,应在全年标准工作时间内予以调控,可采取轮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单位应另外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在《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员工加班申报程序
因工作需要确需员工加班的,要提前征求工会和员工意见,由部室填写加班申请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每个月交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折算汇总后支付加班工资。无特殊原因没有履行申报程序的,不予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条 员工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进行技术创新、改进企业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为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励可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二条 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员工所在单位评选,按一定程序报批。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需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通过,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及工程承发包等其他方面实施的物资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种单项奖、专业奖和临时性竞赛活动奖,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发给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但对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奖旗和奖状是奖励的表彰形式,在获得奖励时,方可发放。
第六章 惩 戒
第四十五条 凡员工有违犯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违反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触犯刑法的,应当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集团公司可依据《国有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对员工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有的可同时处以罚款,有的可责成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罚款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决定。 罚款属于处分性质,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对于在生产经营中违规违纪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经济损失是员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需要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确定,可一次罚没,亦可从违纪员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理分为:除名和违纪辞退。 第五十条 员工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符合行政处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按除名或违纪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要征求员工所在单位工会意见,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员工所在具体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由员工所在具体单位的员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处理。决定开除的,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开除处分的人员,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工会意见,并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受处理者认为处分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处分公布以后15日以内(从本人接到行政处分或处理通知之日起计算),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必须查明事实,对确实处理不当的,应予及时纠正。但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对无理取闹、劝阻无效的,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单位的规章制度,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2、经劝阻无效,严重影响单位生产4小时以上或他人生产(工作)8小时以上;
3、工作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3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4、不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经转岗(试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物资、浪费原材料,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因单位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员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经劝说或者另行安排工作仍拒绝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8、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行
为的;
9、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0、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泄漏性等火工品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的;
14、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对外违法分包、转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5、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收受回扣,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情节恶劣的;
16、违反财经纪律,占用公款1年以上、数额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还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7、违反单位规定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或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9、未按规定履行验工计价手续或未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造成超拨计价、超拨工程款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为主要责任人的;
20、对各种物资、设备、材料的采购未按程序操作,对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1、没有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人;
22、利用职务职权在本级或下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23、有诬蔑、恐吓、胁迫、暴行或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玷污他人名誉者;
24、出现私自倒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等行为,一经查实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如考勤、日常生活管理、内部食堂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Ⅳ 基金公司各部门工作内容及规章制度

一、专业委员会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授权,决定基金经理的任免。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
也是非常设议事机构,一般由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二、投资管理部门
(一)投资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支撑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部的主要职能有:
(1)执行投资部的交易指令,记录并保存每日投资交易情况;
(2)保持与各证券交易商的联系并控制相应的交易额度;
(3)负责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风险管理部门
(一)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进行独立监控,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该部门工作主要对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预防风险的存在。

四、市场营销部门
(一)市场部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和客户服务及持续营销等工作。
市场部的主要职能有:
(1)根据基金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基金公司内部状况设计基金产品,并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件;
(2)负责基金营销工作,包括策划、推广、组织、实施等;
(3)对客户提出的申购、赎回要求提供服务,负责公司的公司形象设计以及公共关系的建立、往来与联系等。
(二)机构理财部
为了更好地处理好共同基金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两块业务须在组织上、业务上进行适当隔离。

五、基金运营部门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两部门)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情况;基金会计是有关基金业务的有关处理。

六、后台支持部门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术部
(三)财务部

Ⅳ 公司每月扣我们100元的企业发展基金,符合规章制度吗求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任何形式的押金都是内违法的。依据:
《劳容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Ⅵ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有哪些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内四个层次。容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及相关XBRL模版。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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