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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级别

发布时间:2020-12-21 12:44:43

❶ 与农业相关的事业单位都有哪些

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农业部机关服务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版学研究院中国权热带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中国农村杂志社中国农民体育协会中国农机安全报社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信息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农学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❷ 中国有过农业基金会吗

有一个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于内1995年12月20日成立。基金容会得到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农业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得到国内外企业界及知名人士的积极响应。基金会归口农业部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监督。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广泛吸收国内外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用以支持中国农业科教事业,补充国家主渠道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以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任务是:发展农业科教事业,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促进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基金会资助农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农业科教前沿重大课题的研究;资助有突出贡献和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农业科技人才;资助优秀农业科技著作的出版;奖励在中国农业科教事业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将根据政府制订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定期公布资助方向。资助项目的遴选实行"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民主公正,择优资助"原则。基金会建立严格的筹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公正、合理、规范、科学、有效地使用农业科教基金,向捐赠者公开收支帐目,接受监督。

❸ 全国农业展览馆隶属哪里

农业部直属单位(第14号就是全国农业展览馆)
农业部直属单位名录
1
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农业部机关服务局)
2
中国农业科学院

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6
农民日报社

7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
8
中国农村杂志社

9
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10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11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2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3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14
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15
农业部信息中心
16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17
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18
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9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0
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21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2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23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24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5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6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27
中国农机安全报社
28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9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30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31
全国畜牧总站
32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33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5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6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开发中心)

37
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38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39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0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1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2
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43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44
中国水产学会

45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46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❹ 农业部的组织机构

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 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中国沼气学会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 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 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中国农用塑料应用技术学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中国插花花艺协会 中国柑桔学会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 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协会中国杜仲综合开发协会 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中国马业协会 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 中国养蜂学会 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中国奶业协会 中国甜菊协会 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 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 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海藻工业协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中国兽医协会

❺ 农业部相关管理单位

农业部
一、机关司局
1、办公厅
2、人事劳动司
3、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5、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6、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7、财务司
8、国际合作司
9、科技教育司
10、种植业管理司
11、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12、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13、兽医局
14、农垦局
15、乡镇企业局
16、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18、机关党委
19、离退休干部局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
二、直属单位
1、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农业部机关服务局)
2、中国农业科学院
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4、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5、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
6、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7、农民日报社
8、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
9、中国农村杂志社
10、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11、中国农机安全报社
12、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13、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
14、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15、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16、农业部信息中心
17、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18、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9、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20、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21、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22、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
23、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24、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25、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26、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27、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8、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9、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30、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31、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32、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33、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34、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35、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6、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37、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开发中心)
38、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39、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40、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1、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2、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3、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44、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45、中国水产学会
三、主管社团
1、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2、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
3、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4、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5、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
6、中国农业经济学会
7、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8、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
9、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10、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11、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12、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
1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4、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15、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
16、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
17、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18、中国沼气学会
19、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
20、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
21、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22、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23、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
24、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25、中国农用塑料应用技术学会
26、中国种子协会
27、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28、中国插花花艺协会
29、中国柑桔学会
30、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
31、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
32、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33、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协会
34、中国杜仲综合开发协会
35、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
36、中国畜牧业协会
37、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38、中国马业协会
39、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40、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
41、中国养蜂学会
42、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43、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44、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
45、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46、中国奶业协会
47、中国甜菊协会
48、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
49、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
50、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51、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52、中国海藻工业协会
5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54、中国渔业协会
55、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❻ 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怎么样

简介: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是经中编办和农业部批准成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66名,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与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合署办公。
注册资本:919万人民币

❼ 农业部的事业单位有哪些

农业部机关服务中抄心(农业部机关服务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中国农村杂志社中国农民体育协会中国农机安全报社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信息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农学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❽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者应承担什么义务

142.援助抄西藏发展基金会袭
14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14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45.中华艺文基金会
146.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47.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48.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49.中华志愿者协会

❾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❿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吗

如果是经营型的,不属于行业协会;可以看有没有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发的,是经营型的,属于企业性质;如果是民政局发的,是属于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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