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你好.这是缴纳给建设部门的费用.我是这样核算的:在“开发间接费用”里,设了各专个部门的明细科目属,比如:建设局费用、房管局费用、环保局费用。再在各个局的费用下再设三级明细科目。比如,缴建设局的费用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革费、材料检测费等。期末把“开发间接费用”转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相当于工业里的“制造费用”,“开发成本”相当于工业里的“生产成本”
B. 房地产公司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建安工程成本
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C. 请教:房地产企业交纳的要返还的墙改基金还要交契税吗
房地产企业交纳的墙改基金是应收款类,竣工验收后符合条件的要返还,这部分资金来往不涉税,也不涉及契税。
D. 房地产开发里的新型墙体基金列那个科目
新型墙体基金,属抄于暂时缴纳给政袭府的保证金,如果工程墙体材料验收合格后,政府是要退换保证金的。如果验收不合格,政府会部分扣留或全部扣留。
房地产墙材基金费用,是政府性基金,应在管理费用里核算。
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墙材基金
贷:银行存款
返还时冲减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墙材基金 红数或负数
贷:银行存款
E. 甘肃省房地产建设墙改专项基金缴纳时间有何规定
项目上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
关于申报2016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墙改办公室:
根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3年第9号令)和《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09〕103号)等文件规定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现就2016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
2.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和县(市、区)级以下的城镇、乡镇的农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建设项目。
二、扶持原则
1.项目补助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2.补助项目择优确定,并适当向墙改基金征管较为规范的地区和有“禁实”县城任务的地区倾斜。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按照《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补助项目指引》(甘墙办发〔2016〕15号)要求上报。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上报《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项目申请报告》纸质文件一式3份,申报材料要按顺序装订成册;
2.生产企业每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各市州对推荐上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资料完备真实;每个市州生产企业项目和推广项目原则上各不超过2个;
4.项目上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
附件: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补助指引
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参考资料:http://www.gsqgw.com/tong/418.html
F. 房产企业墙改基金入开发成本的哪个明细科目
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G.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可以作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进行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小区外发生的修建相关的道路、绿化等支出,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红线外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属于销售费用范畴,而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和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再另行扣除。有的省级税务机关已作出明确规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又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按照成本对象和应税收入进行配比扣除。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由此可见,开发项目外开发的公共设施费用不组成开发项目成本内容。对于为了提升小区品质而在规划之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销售费用中的广告宣传费用范畴,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用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H. 房地产企业墙改基金入账会计分录
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行政规费-前型墙体材料基金
I. 房地产企业付的拆迁补偿费、规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财税[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