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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对基金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2-20 19:33:27

Ⅰ 2016年慈善法出台有何意义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内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容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来源:民政部网站。

Ⅱ 如何评价《慈善法》出台的意义

一、对《慈善法》的出台意义,可以理解为推动慈善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我国《慈善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二、具体分析如下:

  1. 发展慈善事业的意义: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将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主张和人民的医院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慈善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2. 弘扬慈善文化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积极支持社会成员关爱他人、保护弱者,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力量。

  3. 规范慈善活动的意义:本法专章规定了发展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适度放开公开募捐资格,引入慈善信托等创制性规定。同时为了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管理,从强化信息公开、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目的在于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对慈善活动进行规范,净化了慈善环境,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4. 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意义:平等地保护了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 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民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制定慈善法,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最终促进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1版。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有何积极影响

一是《慈善法》规范了慈善行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专识、促进慈善事业属健康发展。
二是对脱贫攻坚有重大意义。我国还有7000多万城乡低保五保对象、8500多万残疾人、1.6亿农村留守群体,需要政府和企业、社会继续联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提供关爱服务。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公益慈善,必将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共享”理念。慈善事业作为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可以引领倡导共享理念,引导民众爱心转化成社会行动,实现先富带后富,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将助力决胜全面小康。
四是社会发展。《草案》将慈善定位为大慈善,即现代慈善,将环境保护、文化事业与社会服务业等纳入其中。这既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赋予社会组织更多活力与空间,兹事体大。

Ⅳ 《慈善法》究竟要解决哪些问题

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对《慈善法》十个亮点进行解读。
第一,《慈善法》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首先,中国在此之前有一个《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更强调的是公益,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进行公益事业。例如救助救灾、防治环境污染这块。在中国传统的慈善是救助、扶贫,这里的《慈善法》中的慈善就是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包括公益+传统慈善,就等于《慈善法》当中的慈善。可以看出立法的本意是鼓励整个社会依法行善的。
第二,《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形式和概念进行了界定。《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定位是:首先是非营利组织,第二是以慈善为宗旨,三是组织形式是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只要符合这三个标准,那你就是一个慈善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登记领取证书。
第三,慈善组织直接登记,不用再经过双重登记。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组织登记还要找一个主管部门再去民政部门,现在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存在的慈善组织也可以直接去向民政部门登记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四,实行年报制度。原来三大条例对基金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实行年检,现在《慈善法》规定不用年检了,但是实行年报,要求慈善组织每年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规定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慈善财产怎么募集来的?如何分配的?剩余多少?这些项目要做信息公开,包括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统一公开募捐的标准。公开募捐的资格不再区分官办民办,标准统一为:依法登记满两年,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同时也进行了限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不得进行公开募捐。如果要进行公开募捐,必须依托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相关募捐来的财产也归于相应的慈善组织进行管理和规范。
第七,互联网捐助信息平台统一,媒介提供者有验证的义务。首先,如果要发布募捐信息,一定要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发布;发布完之后可以再在其他的网络媒体上进行发布。同时媒介提供者,网络平台包括其他的发布平台要检查慈善组织的证书和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
第八,建立慈善信息的公开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在指定的平台上发布相关的慈善募捐信息以及相关的慈善活动,公众都可以查询。
第九,《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受益人、捐赠者以及志愿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税收等进行了相关的约定。
第十,慈善组织最后如果有剩余财产,这个剩余财产是不能分配的,抛去其他部分后可以转到相近的慈善组织。

Ⅳ 慈善法颁布的消极影响

慈善法是抄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Ⅵ 慈善法出台有什么意义

《慈善法》由全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以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12章,107条。
《慈善法》界定了什么是慈善、确立了慈善活动的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非营利原则、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原则)。规定了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内容,明确了促进措施和日常监督管理行为以及违反慈善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慈善法》的确立有哪些意义呢?大概有四个:
(一)、开启了依法治“善”的新时代。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颁布实行,使我国的慈善事业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康庄大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有关方面还需要加大支持、促进的力度,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重塑社会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近年来以“郭美美事件”为典型的一些负面案例,却为我国慈善事业蒙上了阴影,也让“慈善”二字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类似诈捐、作秀、炫富等事件,负面效应经过网络传播被无限放大,直接拷问慈善事业的公信力。社会上不少人对慈善事业失去信心,对慈善组织失去信任。
2011年11月,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接受专访时称,郭美美事件3天毁了百年红会,把红会“打得稀里哗啦的”。
“郭美美事件”从根本上说,就是慈善事业无法可依,慈善组织无章可循而导致的信任危机。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都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它的制定和实施将重塑社会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三)、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让能做善事的组织更积极。
原来一些企业家要捐赠,有不方便之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更有利于企业家捐赠。此外,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就是想让捐赠更方便。

(四)助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力量。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形成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风气,助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慈善法》的确立也引发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如下十一点:
第一,关于慈善的范围。
主要是关于“大慈善”和“小慈善”之争。一方观点认为,中国传统的慈善就是扶贫济困,虽然慈善法调整范围不能完全囿于传统的扶贫济困,但也不宜扩展至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也就是说,公益和慈善不能划等号,甚至民间公益和慈善也不能划等号。另一方观点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善范围也要与时俱进,传统的扶贫济困已无法涵盖现代慈善的范畴,传统的扶贫济困领域更多的是政府社会救助的范畴,应当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而现代慈善主要是民间的,其范围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从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来看,法律起草者最终采纳了“大慈善”的观点。

第二,关于慈善日的问题。
法律中是否有必要设定一个慈善日,将哪一天作为慈善日,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一直存有争议。据介绍,起草者曾主张将每年9月5日作为中华慈善日,因为这一天也是国际慈善日。但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9月份的法定节庆日、纪念日太多,效果不好,建议调整到其他月份。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设定的节庆日、纪念日过多,法律中没有必要规定慈善日。

第三,慈善组织是否都要经过合法登记。
在多次研讨会和论证会中,行政主管部门都倾向于慈善法只规范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对于未经登记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给予促进和鼓励,但不建议在法律中规范。原来许多慈善组织未登记是因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相对较高,今后可以通过降低门槛等方式,让更多的慈善组织依法登记。但是,多数慈善组织和学者都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观点忽视了当前绝大多数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都未经登记这一现实,慈善法不仅要涉及未经登记的慈善组织,而且要规定比较详细的促进和指导措施。慈善法甚至应当规定多种慈善组织形态,分别设立不同的成立条件,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不过,这一观点也未能体现在草案的一审和二审稿中。
另外,目前,草案对慈善组织的定位仍然不够清晰,慈善组织到底是不是有别于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外的第四类社会组织形式?如果是,草案中有些规定就是多余的;如果不是,则意味着一个慈善组织要进行两次登记:既要登记为慈善组织,又要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这种“双重登记”模式是否科学,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关于募捐资格的问题。
综合各方提供的消息,在草案起草的前期,行政主管部门曾主张明确设立募捐资格制度,建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组织,通过变更组织登记的方式,赋予其募捐资格,不过这一建议遭到了各方反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也认为不可行。后来,起草者曾考虑,所有经过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都自然获得募捐资格。不过,由于认识不够一致,为稳妥起见,虽然所有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都获得了募捐资格,不过却将募捐资格区分为公开募捐资格和非公开募捐资格,获得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具备“依法成立满两年,未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条件。

第五,网络募捐是否要予以限制。
直接参与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网络募捐问题是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已进入“互联网+”的时代,网络是开展募捐的一种最经济快捷的方式,互联网募捐资格要完全放开。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网络募捐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了慈善的公信力,慈善的公信力经不住少数不守规矩的慈善组织“折腾”,因此,建议只有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甚至只有在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能通过互联网募捐。在草案一审稿中体现了后者的观点,在二审稿中,对互联网募捐的管制有所放松。但据了解,各方似乎对此都不满意。审议过程中代表们的主流观点,或许会左右法律最后的内容。

第六,募捐能否进行地域限制。
慈善法(草案)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设置募捐箱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甚至也只能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发布募捐消息。在募捐市场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对募捐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要求慈善组织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现场募捐,是否科学,却值得讨论。

第七,“诈捐”是否要规范。
最近几年,每逢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总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声称要捐款捐物,但是新闻公开报道后,却迟迟不予以落实。为此,草案起草中,一种主流的观点是要对“诈捐”行为给予严惩,并且要明确规定声称捐赠者的履责义务。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所谓的“诈捐”原因非常复杂,比如,在当地电视台主办的一场慈善晚会中,一个企业家受到感染,当场宣布捐赠50万元,但事实上,是捐现金还是物品,捐赠什么样的物品,何时履行完捐赠义务,捐给谁等问题都有待企业决策层进一步决定,如果达不成一致,都可能影响捐赠。因此,建议法律中不作太严苛的规定。对于在新闻媒体公开宣称捐赠而拒不履约者,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就可以。

第八,是否要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成本和年度支出标准。
据参加过多次论证的慈善组织代表反映,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希望在法律中明确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用于慈善目的的年度最低支出标准,并且曾提出了行政管理成本不超过10%、用于慈善目的的年度支出标准不低于5%的设想。但慈善组织对此反对声音较大,认为“一刀切”的标准根本不可行。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都采纳了慈善组织的意见。

第九,志愿服务是否在法律中规定。
有的单位提出,慈善的本质就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志愿服务本质上也属于慈善的范畴,因此,在用较大篇幅规定了“出钱”的内容后,也有必要专章规定志愿服务。但也有人提出,既然国家有意向对志愿服务专门立法,而且,志愿服务和慈善中的“出力”内涵还有较大区别,因此建议对志愿服务只作原则规定。从法律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的内容看,似乎立法者仍在左右权衡,最后的表决稿如何规定,仍有待观察。

第十,税收优惠如何规定。
许多人提出,当前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税收制度不合理。比如,只能向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获得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数量有限;再比如,捐赠货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捐赠实物和股票等不仅不能享受,而且还可能要先交税;税前扣除比例过低而且无法结转等等,这都制约了捐赠的积极性。但是,立法者考虑到多种因素,没有在法律草案中明确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是作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之类的原则规定。考虑到税法的完善尚需时日,许多人建议尽量细化税收优惠措施。

第十一,是否需要规定年检制度。
目前,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接受年度检查,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在慈善法中明确将年检制度写入。但在多场座谈会上,许多慈善组织都提出,目前的年检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意义。而且地方民政部门也认为,现行的年检制度需要完善,建议改为年报加抽查制度。不过,对于每年报送什么材料,各方依然有不同认识。其实,法律中规定年检制度还是年报制度本身并不重要,关键的是要简化程序,减轻慈善组织的各种负担。

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制定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民间公益组织大量涌现。公益慈善方兴未艾,但内“郭美美容事件”、各类网络骗捐事件以及一些基金会因透明度不足引发的争议,都让公益慈善公信力遭到极大打击。不断出现的争议,凸显了我国慈善制度法规环境的滞后,出台《慈善法》也就成为迫切需求。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对慈善机构的设立、运行、投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用立法让捐赠者得到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诈捐者得到惩戒,才能营造一个多赢的局面。例如,在慈善法中,专门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哪些信息捐赠人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受助者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在法律规定中不便公开。显然,本愿做慈善而不会做慈善,在困扰着很多中国人的同时,从基本法律层面上界定好权利与义务,正当其时。

Ⅷ 慈善法的出台对非营利组织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

一是《慈善法》规范了慈善行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专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健属康发展。二是对脱贫攻坚有重大意义。我国还有7000多万城乡低保五保对象、8500多万残疾人、1.6亿农村留守群体,需要政府和企业、社会继续联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提供关爱服务。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公益慈善,必将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共享”理念。慈善事业作为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可以引领倡导共享理念,引导民众爱心转化成社会行动,实现先富带后富,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将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四是社会发展。《草案》将慈善定位为大慈善,即现代慈善,将环境保护、文化事业与社会服务业等纳入其中。这既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赋予社会组织更多活力与空间,兹事体大。

Ⅸ 《慈善法》的颁布对我国慈善组织有何影响

一是《慈善法》规范了慈善行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专、促进慈善事属业健康发展。
二是对脱贫攻坚有重大意义。我国还有7000多万城乡低保五保对象、8500多万残疾人、1.6亿农村留守群体,需要政府和企业、社会继续联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提供关爱服务。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公益慈善,必将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共享”理念。慈善事业作为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可以引领倡导共享理念,引导民众爱心转化成社会行动,实现先富带后富,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将助力决胜全面小康。
四是社会发展。《草案》将慈善定位为大慈善,即现代慈善,将环境保护、文化事业与社会服务业等纳入其中。这既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赋予社会组织更多活力与空间,兹事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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